第1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 總 則
為了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6524-2002《石油工業作業場所勞動防護用具配備要求》,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二、 分 類
2.1 普通型:包括普通勞保服、勞保鞋、勞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2.2 特種型
2.2.1 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2.2 呼吸器官防護類: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過濾罐(盒)、防毒防塵口罩、長管面具、呼吸器;
2.2.3 眼部防護類:電焊面罩、護目鏡;
2.2.4 聽覺器官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降噪音護具,如:耳塞等;
2.2.5 防護服裝類:防靜電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2.2.6 手足防護類:絕緣、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2.2.7 防墜落類防護用品:安全帶、安全繩;
2.2.8 經勞動部門確定的其他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三、 配發范圍
3.1 普通員工配發普通型
3.2 根據崗位配發特種型。
四、生產部管理職責
4.1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4.2 審核年度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
4.3 審定特種型勞動防護用品品種、質料、顏色及發放范圍
4.4 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4.5 負責審查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證工作。
4.6 按國家規定對發放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抽樣監督。
4.7 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8 組織編制、匯總年度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報送公司審查、批準、實施。
4.9 負責組織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4.10 負責建立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基礎資料和發放制度。
五、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5.1 員工的個人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行政部協調計劃,采購供應部統一定購,由行政后勤部分級發放。供貨廠商由行政、采購供應部共同驗證審定。
5.2 員工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需按質量要求進行抽查,不合格產品不準發給員工。
六、 發放管理要求
6.1 凡規定享受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基礎卡”。
6.2 員工在廠內調動變換工種時,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應按新老工種使用年限較長的計算,期滿后再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6.3 新入廠人員,需在生產辦辦理注冊手續。
6.4 長期(6個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員工,相應延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間。
6.5 對因工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生產辦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6.6 對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鏡 、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應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強制檢驗或報廢。
6.7 特種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護耳器等應發放到個人,由個人專管專用,其余可發放至班組,班組保管,集體使用,保證應急情況方便使用。
6.8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6.9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定點定人專管,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等損壞;
6.10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進行使用前學習培訓,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6.11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護用品,必須有專人監護。
七、勞保用品配備標準
7.1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配備標準發放。
7.2 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堅持“安全、適用、美觀大方”的原則。
7.3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齊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統一式樣、統一色澤、統一制作的標準。
7.4根據實際情況,特殊工種防護用品由生產辦審批。
八、 應急藥品管理
8.1 車間應配備應急藥品。
8.2 建立應急藥品臺帳、檢查記錄及收發放記錄(有領取人、管理員簽字)。
8.3 應急藥品設專人管理,并保證二十四小時隨時能取出藥品。
8.4 應急藥品要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
8.5 藥品箱落鎖,每班設一名藥品管理員,非藥品管理員不得打開取藥。
8.6 發放藥品限一次用量。
8.7 過期藥品及時返回行政部,進行統一銷毀,并做好記錄。
九、 附 則
9.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9.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9.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配備、管理等,確保員工在生產操作、檢修、異常情況應急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防護。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崗位和員工。
3、依據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
4、規定內容
4.1勞動保護用品是公司為保護員工操作安全和人身安全而專門配備的防護用品,各崗位員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防護用品,不按規定正確佩戴防護用品,按違章操作進行處理。
4.2崗位操作人員發放的工作服應符合安全要求,特殊崗位根據安全要求及省有關規定制定發放標準。工作服制作必須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4.3生產車間每月20日前根據各崗位勞保用品需配備的品種、數量做出采購計劃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然后交采購部門采購發放。
4.4安全科門應監督各崗位勞保用品佩戴情況,對不按公司規定佩戴勞保用品的人員提出批評教育,并按違章操作進行罰款處理。
4.5采購部門在購買專用勞保用品時(耳塞、防護鏡、防護鞋、防護面具、特種防護手套、防護工作服等),應先提供樣品、價格,安全科對勞保用品質量進行檢驗,認可后采購部門按樣品購買。未經安全科門認可采購的勞保用品發生質量事故時,由采購部門負責。
4.5工作服按規定周期發放。各工種根據需要確定發放周期。
5、附則
5.1本規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5.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5.1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含租賃承包單位),應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并備案,必須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定點生產、定點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購買,購買單位應建立供貨單位檔案(單位名稱、單位法人代表、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進發貨登記臺帳。
5.2 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取得安全標志準用證(有安全標識)和經過備案(外省進入我省銷售的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年度備案)所購勞動防護用品,符合計劃要求,質量合格。
5.3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領發應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設立專人保管,保證適當庫存量,建立進貨臺帳;未經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蓋章的建立單獨登記臺帳。
5.4 按公司現行標準參照河南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審批發放,建立審批制度、清退制度,建立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發臺帳,保存(三年以上)原始記錄。
5.5 其它因工作需要應配備的個人或中、大檢修、搶修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經公司生產副總(或以上領導)審批后登記發放。
5.6 使用單位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登記臺帳。
5.7 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合理配置,正確選(使)用完好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5.8 員工應掌握相關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知識,明確職責,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完好有效。并按規定正確佩(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不按要求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嚴禁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進入生產崗位。
第4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范本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并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著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后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靈活掌握發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后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后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第5篇 勞動防護用品采供、發放管理制度
1、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范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采購計劃。
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采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資金,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安全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本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6篇 職業健康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安徽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安徽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7篇 某某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勞動法》及國家勞動及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發放和使用
第三條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物質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第五條 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得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現場臨時使用的安全帽由聯系單位負責借用,特殊情況需由安全部門無償或有償借用或發放。
第八條 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在規定期限(一般為一年內)恢復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經安全部門批準補發部分大件勞動防護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不再補發。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因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第三章管理、采購和監督
第十條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考核。物資采辦中心、財務資產處、審計監察處、工會參與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1、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審核和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選擇、采購、入庫、保管和發放工作,并協助質量安全環保處做好入庫前的質量驗收工作。
3、財務資產處對未經各級安全部門批準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不與撥款和報銷。
4、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征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5、審計監察處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價格、渠道等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違紀行為、經濟犯罪及因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當造成事故等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護保養、更換、報廢等有關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有權下令禁發、禁用。由此造成配備不及時引發后果的,追究采購部門的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著裝標準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決定。質量安全環保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原則》(gb11651-89),除勞動防護用品外,按國家規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備規定。
第十三條 采購計劃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交由物資采辦中心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執行原撫順石化的“內內外”政策,凡是在原撫順石化系統內能夠生產的合格產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統采購。
2、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價格合理公道。
3、特種防護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溫防火服、各類呼吸設備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購必須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核定點采購。
第十五條 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
1、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
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
3、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第四章 配備和著裝標準
第十六條 配備標準
嚴格執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必備防護用品如下:
序號 | 護品名稱 | 使用年限 | 備注 |
1 | 單膠鞋 | 一年 | |
2 | 單皮鞋 | 三年 | 皮面鞋可二年 |
3 | 棉皮鞋 | 五年 | |
4 | 防靜電夏服 | 二年 | 一次發兩套年限加倍 |
5 | 防靜電秋服 | 三年 | 一次發兩套年限加倍 |
6 | 防靜電棉服 | 五年 | |
7 | 雨衣 | 七年 | |
8 | 雨靴 | 五年 | |
9 | 單安全帽 | 三年 | |
10 | 棉安全帽 | 五年 |
1、進入裝置、現場著裝必須穿工作服(長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辦公室、值班室內可不戴安全帽。巡檢(包括在機泵房內巡檢)和室內現場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系緊帽帶,長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3、特殊工種、特殊作業必須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著裝。易燃易爆場所禁穿化纖服裝。酸堿作業必須帶面罩。
4、在有機械轉動環境中工作的人員不許戴手套、系領帶和圍巾。
5、陪同國內外檢查、視察、參觀人員可穿禮服或其他服裝,但必須是長袖衣和長褲,并配戴安全帽。外單位人員不穿長袖衣和長褲、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帶其進入各裝置和現場。
第五章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洗理用品原則上不屬必備的防護用品,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計劃,批準后進行采購和發放,其管理和監督辦法與勞動防護用品相同。
第十九條 發放標準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塊(條),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條。每半年可適當調劑發放洗發香波或浴液、護手霜等,但必須適當減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發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廠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如有與上級規定違背之處,執行上級規定。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分公司關于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責任人實行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8篇 加油站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1、加油站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定期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2、員工要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戴防護用品,并做到“三會”:會檢查、會使用、會維護保養;任何員工不得拒絕使用防護用品,更不能將防護用品隨便送人。
3、所有員工進入作業場所,都要按規定著裝,不得穿短褲、裙子、拖鞋、涼鞋、光膀子等,對不按規定戴防護用品的,加油站將按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4、加油站必須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人民幣或者其它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9篇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勞動保護用品、保健品是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應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
2.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范圍和原則:
(1) 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 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 接觸有毒物質,對皮膚感染的作業;
(4) 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5) 極嚴寒濕度下作業;
(6) 高溫下作業
我廠生產一線的維修工及保管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全員發放防暑降溫保健品。
3. 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用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按質按量配備。對于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職工,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靜止發放有鐵釘的工作鞋。防護用品的選購,必須本著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為目的,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4. 對于高溫溫度下作業人員發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溫時發放人丹,十滴水、風油精、水等防暑、降溫藥品及飲料;條件合適的場所配備冷暖空調。
5. 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安排專人做好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發放、使用及管理情況。
6. 建立健全防護用品、保健品發放登記檔案。按時記載發放手續,定時核對崗位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7. 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發放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要求發放。
8. 凡因工作變動者,必須及時調整防護用品、保健品。防護用品不到位不準上崗操作。
9. 加強防護器具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器具確實可靠、好用。各種防護器具都必須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防護器具當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必須按器具規定的校驗期進行校驗,且每次校驗后應記錄在案,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到使用期限的必須報廢。
10. 使用防護用品、保健品的原則要求:
(1) 必須根據勞動條件和保護部位的要求,科學合理的選用防護用品;
(2) 加強培訓教育,使用人員必須熟悉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 必須嚴格按照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其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認完好、可靠,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具。
(4) 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有針對性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 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按要求使用防護用品、器具,沒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器具的禁止進入工作崗位。
(6) 根據不同的作業環境和氣候條件,及時發放保健品。
1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從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保健品必須從衛生部門許可的經營單位購買。
12. 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10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管理制度
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保證質量,購買時要認準生產單位,一定要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務必安全可靠。
2、 建立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薄,尤其對防護用品的性質、種類、防護范圍、耐受程度等要做詳細登記。
3、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必備護具,必須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4、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將其折合為現金發給個人。
5、 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
6、 對于在有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場所作業的工人,如運輸駕駛員、壓縮機操作工、加氣機操作工等,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7、 要特別加強對工作服的點檢工作,開線、破損的地方要立即縫好;要經常清洗,工作服弄上油或易燃溶劑時,要立即清洗,以免存在火災隱患。
8、 作業時,一定要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9、 禁止機械作業時戴領帶、圍巾,或把手巾帶上脖子上、掛在腰間。
10、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由安全環保部和機關工會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第11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及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二、按各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我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各級應嚴格按此“標準”執行。
三、新工人上崗前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令單,老職工變換工種憑換崗教育卡和調令單,由各單位安全員按“標準”填寫領料單,本部門領導簽字,憑證到設備器材科審核、登記以舊換新(只交棉大衣、雨衣、水鞋、電焊手套、防護鏡)去設備器材科領取。
四、一人進行多工種作業的,按從事主工種的標準發放給防護用品。
五、脫離生產工作崗位滿六個月以上職工,所發防護用品的使用期應相應的延長。
六、防護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時間,調換其他工種時應交舊防護用品,領新工種用品(遺失按罰款處理),否則新工種防護用品不發。
七、各種防護用品,按期領發,不得提前發放,嚴禁行政辦公品從勞動防護用品中發出。
八、工傷人員需要特殊防護用品,由本人寫出申請,所在部門提出意見,交設備材料科審批。超過100元必須經主管經理批示后發放。
九、外單位來廠培訓、實習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委托單位自行解決。
十、設備器材科每年在10月份前編報下年度勞保用品資金計劃,經經理審核批準后列入年綜合計劃,由設備材料科按計劃審批實施,專款專用。
十一、防護用品領料單一式叁份,由設備材料科蓋“勞動防護用品審批專用章”去庫房領發,庫房必須加蓋“收發專用章”,領料單開出后一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
十二、職工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妥善愛護,負責保管不得任意轉讓、出售,公司對防護用品使用比較好的職工應予表揚,對無故丟失、損壞的應給予教育及折價賠償。
第12篇 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 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二、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四、分包施工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分包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七、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十、 總包安全管理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 分包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總包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包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處罰: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十二、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十三、分包施工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查處。
十四、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十五、分包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本規定上述行為的,安全生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包施工單位、經銷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5萬元以上的經濟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分包采購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