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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1 12:38:01 查看人數:73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

      第1篇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和諧勞動關系,并有效規范和完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和員工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1.3勞動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3.1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

      1.3.2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1.3.3權利和義務對等一致的原則;

      1.3.4誠實守信的原則;

      1.4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1.5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員工應當遵守公司范圍內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自覺履行勞動義務。

      2. 管理部門

      2.1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檔案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2.2集團總裁辦法務部是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協議模板的審核部門,任何有關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模板內容條款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務部確認。

      2.3 集團各事業部、各職能中心、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備反饋信息并予以配合,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符合《離職管理制度》、《人事異動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人力資源制度的,并應當按照該等制度的規定執行。

      2.4 集團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各職能中心對于勞動合同的文本,及簽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議,共同完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3. 勞動合同的內容

      3.1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其附件組成。

      3.2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附件包括:員工在公司服務期內所簽訂的各類專項協議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3.3專項協議的種類:

      3.3.1薪酬協議;

      3.3.2保密協議;

      3.3.3培訓協議及服務期協議;

      3.3.4競業禁止協議:限于需要進行競業禁止的崗位與工種。

      3.3.5雙方認為應簽訂的其他協議。

      4. 合同期限

      4.1試用期:

      4.1.1所有首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分職級與工種,試用期均為6個月;

      4.1.12對于試用期內評估已達錄用條件及基本考核要求,滿足其工作技能、態度、績效等要求,根據用人部門最高負責人及行政人事總監共同簽批,員工可以在試用期第3個月結束時提前辦理轉正手續;

      4.1.3特別人才具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經部門最高負責人提議,行政人事總監及總裁審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試用期第2個月結束時予以辦理轉正手續。

      4.2合同期:

      4.2.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均為3年;特殊情況下需要簽訂短期限勞動合同的,由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中心共同確定;

      4.2.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視員工一直以來的工作績效及其本人意愿,可續簽3至5年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 合同簽訂

      5.1新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前任單位離職證明(原件)或退工單(原件),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5.2新員工應在報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職資料,審驗合格后,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安排與員工當面簽(請你支持www.haoword.com)訂勞動合同,并在一周內返還員工一份,同時員工簽署回執單。

      5.3入職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部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最高部門負責人及員工本人,視情節嚴重與否決定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5.4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書》,再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但主動權限歸屬公司。

      6. 合同變更

      6.1合同變更是指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廢止的行為。

      6.2當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因經營、工作任務發生變化及機構調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相關內容,并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7個工作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6.3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簽署《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7. 合同續訂

      7.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7.2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其部門負責人以及所屬機構最高負責人發送勞動合同續訂審批表,若部門同意續訂或終止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所屬部門hrc(即人力資源顧問)發送續簽或終止的通知。

      7.3hrc接到通知后,準備勞動合同的續訂或終止的相關事宜。

      7.4同意續訂的,hrc應提前30日與員工面談,并做好書面簽字手續,并于期滿前20日辦理續訂手續。

      7.5已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其它專項協議后勞動合同到期的,公司與員工約定的服務期遲于部門擬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日的,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日以原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終止日為準。

      7.5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部門及相關部門應于終止之日辦理完該員工所有的離職手續。

      8. 合同解除

      8.1勞動合同在執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8.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2.1對于重要崗位或特殊崗位的員工,合同內約定其辭職通知期為1至6個月,員工應遵守此項約定,并絕對服從和配合公司進行商業機密的脫密工作。

      8.2.2提出辭職的員工,應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部遞交《解除勞動合同單》及個人辭職報告。部門簽署意見后,交hrc及人力資源總監審批,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并做出回復。

      8.2.3部門經理以下的辭職員工由hrc負責與員工進行面談,并填寫《面談記錄表》;

      部門經理以上職級的辭職者,由人力資源部總監及其部門最高負責人面談,并填寫《面談記錄表》。

      8..3員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8.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8.3.2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且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8.3.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8.3.4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8.3.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

      8.3.7按照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應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崗位及涉及技術、財務、人事等敏感崗位的員工離職,公司會視交接情況,對其進行離任專項審計工作。

      8.5 勞動合同解除符合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的,按該制度執行。

      9. 違約賠償

      9.1勞動合簽訂以后,公司和員工雙方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依法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9.2員工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由此給公司損成損失的,視損失程度按雙方約定的數額賠償。

      9.3員工因竊取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9.4員工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9.5員工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危害的,應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9.6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服務期內的,應按服務期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相關的約定,依法支付違約金。

      9.7其它賠償、補償按《勞動合同書》中的特殊約定或專項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10. 勞動爭議的處理

      10.1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各部門須及時妥善處理,無法調和時應向集團人力資源部門報告,不得推諉,禁止歪曲事實。向人力資源中心反饋的信息,應盡量以書面文件的形式提交,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10.2人力資源部及法務部應及時、積極處理群體性、突發性勞動爭議,對失職瀆職的,

      嚴格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0.3 公司應逐步建立人事爭議應急處理機制,在員工入職、離職、辭退、解除及續簽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高發期,需及時反饋爭議事由,引入協商機制。相關人員應對于勞動爭議的發生有一定的預判,對于可能發生爭議的勞動關系,應及時向各相關人員反映事實情況。

      11. 勞動合同文本管理

      11.1人力資源部對勞動合同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程序、臺賬,應建立的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有:

      11.1.1勞動合同簽訂回執、試用期、合同期、變更、解除、終止臺帳;

      11.1.2員工違紀統計臺賬;

      11.1.3員工特殊履行期統計臺賬,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醫療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員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別是本公司內同事展示所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否則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12. 附則

      12.1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12.2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并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與行政相對方經協商一致,就有關權利義務的確立、變更或消滅締結的契約。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目標;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締結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

      5、行政合同爭議通過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加以解決。

      三、公司行政合同包括:物業管理合同、租賃合同、家具購買合同、維修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管

      1、公司行政合同由行政部門進行保管,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均應妥善保管。

      第三篇: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員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基建部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涉及、施工合同,次啊聊、設備采購合同,工程監理、小型室外工程及專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的管理制度。

      1.合同的簽訂程序。

      工程、勘察、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基建維修管理部聯系審計部一同設計方簽訂,部主任簽字后由院辦公室負責聯系有關部門會簽,并報分管院長批復并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2.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院辦公室發放到醫院財務部、基建維修管理部等相關科室或部門。院辦公室留存以便查閱。

      3.合同的管理責任。

      (1)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院辦公室簽收并存檔。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項目負責人、管理人員應認真檢查是否按有關規定與合同內容實施合同,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匯報合同履行情況。

      (3)基建維修管理部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分別辦理有關設計和勘察費用、材料設備款、工程招標費用、工程款和監理費的支付事宜。

      (4)由于經辦人故意或嚴重失職造成合同重大失誤,或者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合同實施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程工期、造成損失的,要按國家和醫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篇:計劃合同管理制度

      計劃合同管理制度

      計劃部作為我工程公司的一個重要部門,必須加強計劃合同管理工作,使計劃工作做到盡善盡美,計劃合同人員必須依章辦事,遵守我工程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必須熟悉設計圖紙、文件,及時建立工程臺帳,核實工程量清單。

      二、依設計圖紙、文件,及時做出工程整體計劃(工程任務、工期安排、總體施工方案),報經理、副經理審核、修改后批準。

      三、在做好上述工作后,開始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總體開工報告、分項開工報告及技術交底(分為:填方、挖方、地基處理、砼澆筑及模板支設、防護工程等六個部分。)本工作必須在開工前做好,不能影響工程開工。

      四、依據工程合同總承包價,編制經濟承包合同,合同單價編制完成后,報經理審核批準后執行。按我公司要求及時與進場的聯隊、車隊簽定安全合同、經濟承包合同。

      五、認真做好變更設計工作,及時準確的上報變更,協調監理簽署變更。

      六、做好施工過程中的統計工作,統計工作要做到準確無誤、日清月結。

      七、熟悉施工現場,做好中間計量工作,準確填寫、及時上報。

      東方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工程公司

      二00三年五月

      第五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勞動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各大區、分公司、子公司、所屬部門等等。

      第三條職責

      1. 各大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定期跟蹤、檢查本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狀況,及時通知、并辦理本部門員工的勞動合同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負責把簽署好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相關文本提交到集團蓋章、鑒證;負責將蓋章、鑒證后的相關文件返還員工本人。

      2. 人事服務專員:負責屬地各部門新員工的勞動合同首次簽訂;負責審核各部門提交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文件;負責所有合同文本的蓋章存檔、備案;負責定期檢核本屬地各部門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3. 公司法務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起草公司標準的勞動合同文本,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函件等模板及其他法律手續的辦理;處理勞動仲裁、人事糾紛;提供其他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服務。

      第四條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4.公司與員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凡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不予錄用;

      第五條 勞動合同訂立形式

      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員工本人一份,員工個人檔案一份,公司員工檔案一份。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原則上不得聘用,已經聘用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簽勞動合同,員工拒絕補簽的,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第六條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原則上為員工服務部門所在公司(包括集團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或學院等等。集團

      公司高級管理者、分公司或子公司第一負責人、學院第一負責人、大區第一負責人及集團公司外派干部均與集團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擬聘用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1. 攜帶《入職通知書》,并能夠真實提供《入職通知書》中要求的全部個人信息資料;

      2. 入職體檢符合要求;

      3. 了解并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勞動合同類型

      勞動合同氛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首簽和續簽):

      1. 管理類和技術類崗位:勞動合同期限六到十年。

      2.營銷類崗位:勞動合同期限三年。

      3.生產、職能、安裝類崗位首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四年;

      4. 因部門業務需要不適用以上兩條規定的,經部門主管領導核準后,可視實際情況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包括首簽和續簽):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公司將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根據崗位需要部門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有部門申請,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同意后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訂立內容

      公司采用公司統一制定并在各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對于不能使用公司統一制定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的各公司大區/ 子公司,將采用當地勞動局監制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附件為公司統一制定的附加條款。

      勞動合同附件可包括:《員工保密協議》、《員工培訓協議書》、《員工手冊》、《入職承諾書》、公司其他規則制定。

      第十條 關于試用期的約定

      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對試用期的約定按以下標準執行: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一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但不可超過六個月;

      4. 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 特殊引進人才,由部門第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準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批準后可縮短或免除

      試用期;

      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

      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7. 試用期表現優秀的員工,由部門第一負責人批準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批準后可提前轉正。

      第十一條 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可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6-24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的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如公司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則公司按協議決定每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保密協議中已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所在部門應在離職審核表中明確是否需要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需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由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補償金數額等。

      第十二條 脫密期

      公司外派至國外工作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出國脫密期)》,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6個月內,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并采取相關脫密措施,員工服從公司的脫密措施安排,并在上述6個月的脫密期滿后再辦理離職手續。

      執行脫密期協議人員不再履行原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內容調轉:如員工在集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學院等不同法人主體間調動,員工應與調入公司或學院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及約定事項可與原合同相同,也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

      勞動合同期內,員工因申請專業技術培訓或在職進修與公司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協議的,期限先于《員工培訓協議書》約定的服務期前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服務期限屆滿時止。

      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繼續承擔。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解除

      1.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簽訂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書面離職申請(試用期內可提前三日),與公司約定了脫密期的員工,提前通知時間以約定為準。

      3.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或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續訂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60天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續簽一件,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書面通知員工,并與員工本人溝通續簽意見。雙方均書面同意續簽后,由業務單元人力資源負責人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審批》 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組織員工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將續簽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提交給部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由部門人力資源負責人提交給區域/ 集團人事專員。區域/集團相應的人事服務專員將負責勞動合同文本蓋章、鑒證。并將完成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由各分公司、子公司、大區人力資源負責人返還給員工本人。

      第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支付。

      第十八條 員工違反竟業限制協議約定或培訓協議服務器的約定,公司可以收取違約金,具體按公司相關制度及雙方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為公司各級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采用屬地化管理原則,即公司大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本地區各業務部門的勞動合同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勞動合同版本的啟用和變更均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核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對保密協議、約定事項及合同訂立規定的更改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核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履行、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可通過工會過職工代表與公司協商解決,工會及職工代表充分履行調解職能。

      第二十四條 經工會或職工代表調解無效的爭議,員工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2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揚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揚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教學、市場等高級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公司每月15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上月工資。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揚州市有關規定協助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揚州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三十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三十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門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需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二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七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 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 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五元。

      第六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十五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3篇 公司物資采購管理制度合同

      對于貴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購編號:-080703)詢價采購項目,我方已認真閱讀詢價采購邀請函的全部內容,并對本次貨物采購作出實質性響應,接受報價人須知的各項要求,承諾在報價有效期內具有約束力。

      如有違約行為,將按規定接受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產品質量保證:參投產品均為廠家全新、原裝、正宗的產品。

      并隨機附產品原產地證書、合格證及其他相關的資料。

      嚴格按國家“三包”法進行保修、認真對待質量投訴。

      2、價格承諾:保證供貨價格須低于市場價,并承諾在有效期內出現投標價格高于市場價時及時通知。

      3、工期:保證對投標產品在中標后日內完成供貨,否則視同違約。

      4、售后服務承諾:免費提供年免費保修期并提供免費上門服務。

      中標方須在接到用戶維修請求后小時內響應,最遲小時內趕到現場。

      一般性故障小時內修復。

      軟件免費升級年,免費負責對用戶單位操作、維修人員的現場培訓。

      5、保證不違反《政府采購法》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阻撓、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的規定,侵犯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如果中標供應商由于品牌廠商或代理商的壟斷而不能供貨時,可向采購辦或招標投標中心反映,情況屬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附:售后服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投標單位(章):法人代表(簽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興國縣疾控中心電子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詢價文件(-080703)文本

      (二)政府采購詢價報價表

      說明:

      1、投標人須另列出設備詳細配臵、耗材價格、價格等,若有不含在報價內的選配件須注明。

      2、品目一、二為一整體,不得分割,要求同時投標。

      3、附件提供的招標技術參數中核心參數應滿足,核心參數不滿足的廢標。

      但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某項參數是有唯一指向性的除外。

      4、對采購文件有疑問的投標人(包括認為招標文件的技術指標或參數存在排他性或歧視性條款),應于7月21上午前以書面形式傳真至我中心,招標機構將在7月21日下午答復將公布在贛州市招標投標中心、興國縣行政服務中心網站。

      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及電話:投標日期:

      日期:22年4月16日

      第4篇 某房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第5篇 第二節合同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序和工作要求,隱瞞合同內容或不經過規定程序評審就擅自簽署合同,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直至開除。本條由公司領導、檢查組組長行使處罰權。

      第三條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隱瞞不報或處理事情過程中有損害企業形象的行為,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處罰。

      二、工程施工合同

      ㈠施工合同簽訂

      第四條工程承包合同洽談由公司經營部、公司經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簽署每一份合同必須經過董事長授權。

      第五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公司經營部負責起草文本,按照合同評審程序進行評審。合同文本必須經法律服務部確認,且要將有關人員的簽字備忘錄交檢查組審核,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每缺一次,罰經營部50元。

      第六條 加評審人員根據合同評審程序表中所列要求進行評審。

      合同評審程序表

      第七條合同簽署前,各種手續必須齊備。

      第八條合同雙方達成一致后,由董事長履行合同簽約權,或由董事長書面授權常務副總經理簽署合同。

      ㈢施工合同交底

      第九條經營科長組織分公司技術質檢科長、安全設備科長、材料科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預算員進行合同交底,交底內容包括雙方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有關工期、質量、工程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決算、違約責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記錄罰經營科長500元,造成失誤的罰款2000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條合同履行中要核對原標書、圖紙與施工實際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范圍必須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簽證,增補預算。對因不及時辦理簽證而造成損失的,全額由項目技術員和預算員賠償。

      第十一條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工作聯系單、變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有關部門或個人收到對方的此類文件時,應當及時會同有關人員制定對策、采取相應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誤的,每次由項目經理(檢查組)罰款200元;由于解決不力而造成損失的,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且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分公司、項目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不積極催促解決的,每次分別罰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和項目經理不低于500元。

      第十三條各級部門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確保企業信譽。如不認真履行合同條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十四條當我方收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罰款)通知后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提出反訴,力求與對方協商解決。有關人員收到對方的索賠報告后不得扣押或故意隱瞞,不得自作主張不經集體討論進行私下處理,否則每次罰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過錯,卻因處理不力而造成損失的,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員賠償。

      第十五條對合同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理解上的爭議,子、分公司及項目部應當及時分析并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上報法律服務部,并及時與對方進行洽談,力爭達成補充協議。出現這種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解決,否則每拖延十天,罰責任人員500元,由檢查組行使處罰權。

      第十六條若工程屬于分包,應向總承包商索要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審查該建設工程是否已辦妥有關法定手續。亦可在合同條款中載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續不全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三、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七條在分包合同簽訂過程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和預算員中必須有一人全過程參與。

      第十八條合同洽談前,分包隊伍必須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合同簽署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經核對無誤,合法有效的,作為合同相關檔案保存。如因分包隊伍不符合條件使我方遭受損失的,由經辦人全額承擔,并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

      第十九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分公司經營科負責起草文本,合同應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業形象等作詳細規定,合同中還須載明“分包方必須服從項目經理、技術負責、質量員和安全員的管理。不服從項目管理的,項目部有權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處罰,并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類由不同職級的人員行使簽約權:

      1、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經理簽約;

      2、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子公司總經理簽約。

      第二十一條分包工程合同簽訂后十天內,由經營科副科長將分包工程合同上報一份給票據審計部。逾期不上報的,每天罰經營科副科長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報的,罰經營科副科長2000元,由票據審計組負責人行使處罰權。

      第二十二條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待審計完畢后支付剩余款項,且必須扣留5%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四、購銷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對大宗材料設備的采購,必須實行招投標制,不允許長期到一家采購,如發

      現質次價高,按集團公司“票據審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購銷合同文本應當使用集團公司法律服務部制定的統一文本。若使用自制文本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購銷合同實行會簽制,由分公司正副經理、經營科長、材料科長、財務負責人分別簽字,缺一人簽字即視為無效合同,財務可以拒付。如簽字手續不全而付款,罰現金會計1000元。

      第二十六條我方為買受人時,向對方支付訂金或預付款須經土建子公司總經理書面批示。且在一般情況下,不應約定先付款后交貨或貨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項。預付款控制在70%以內,貨到后一個月內支付剩余款項,且必須扣留10%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五、租賃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七條大型設備租賃必須實行招投標,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或設備負責人對供應方或出租方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內容包括①規模實力;②誠信;③供應能力;④價格,從中挑選不少于3家進人招投標。

      第二十八條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設備科長編制并發出招標邀請函,招標邀請函格式必須統一,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接受出租方或供應方的投標書或報價單。

      第二十九條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設備科長)、分公司經理、分公司安全設備科長公開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條簽訂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前,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設備科長、分公司生產經理、分公司安全設備科長應對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審查有關手續是否是齊全,設備運行情況是否良好。嚴禁租用即將達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設備。因未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且須根據責任大小賠償不低于20%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簽訂建筑周轉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關人員應當對出租商的企業規模、材料質量進行準確評估,合同簽訂時合理確定數量,防止出現因合同量過大而對方規模過小,致使租賃材料周轉困難或出現斷供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租賃合同文本必須使用法律服務部統一文本。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必須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及地方規定的特殊證件(如進京許可證等)。

      第三十三條租賃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租賃期限。我方為承租方時,出租方必須為具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單位。

      第三十四條租賃合同中應當對租賃物進出場時的質量狀態的檢驗進行約定。若租賃物質量與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損失,損失由收料人全額賠償,且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五條租賃合同必須對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問題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六條對外租賃前必須首先查實內部設備或料具是否多余,如發現內部設備或料具有閑置卻從外部租賃,罰責任人20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條對外租賃時,一次性租賃100噸以上鋼管、3萬只以上扣件或大型設備必須由生產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其它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簽字同意。

      第三十八條所有租賃合同均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負責簽訂,如果擅自簽訂,罰簽訂人1000元。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租賃合同必須經過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六、運輸合同

      第三十九條運輸合同必須與具有運輸經營資格的專業單位直接簽訂。嚴禁與中介機構或私人訂立大宗貨物運輸合同,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50%由經辦人個人賠償。

      第四十條我方為托運人時,運輸合同應當約定承運人不得享有留置權。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的洽談、簽訂人員必須維護集體利益,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賄賂、假公濟私,嚴禁與他人串通訂立對本企業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損害的合同。否則公司將沒收責任人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任何職員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訂立合同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機會做坑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的人員.按照合同標的值進行獎勵,合同標的值在10萬元以內,獎勵40%;標的值在10―100萬,獎勵40%一15%;標的值超過100萬,一次性獎勵10%且不低于15萬元,并對檢舉人員嚴格保密。

      第四十三條在訂立、履行合同及處理合同糾紛中為維護本企業利益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挽回損失額10%以上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查組將對責任人處以113000元以上罰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簽訂合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懲辦。

      1、在簽訂、履行、處理有關爭議糾紛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串通勾結、營私舞弊,致使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標操縱招投標,涉案數額巨大的;

      3、其它嚴重破壞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嚴重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變更、解除。為維護本企業利益,確需我方主動提出變更、解除合同而無法定事由的,應當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指定的人員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領導層批準后,再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撤銷合同系理由正當確鑿,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上報法律服務部,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合同進行變更、解除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對方提出變更、解除的,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必須將這一情況上報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或土建子公司總經理,由領導層決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條合同履行中出現中止(包括工程停緩建)的,必須及時與對方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資料,向對方提出索賠。重大工程對方不愿賠償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若中止后的合同繼續履行的,必須與對方辦理復工手續并辦理補充協議。因未及時辦理而造成損失的,對項目經理、經營科長分別罰款5000元以上。 第五十條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公司領導層指定的人員辦理。 第五十一條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執行單位應當向法律服務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評述報告。法律服務部審查并備份后,將所有資料交集團公司辦公室資料員保管。 第五十二條做好合同存檔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經營科保管,材料(工礦產品)采購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設備料具租賃和采購合同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室保管,土地、房產交易合同、委托銷售合同等由子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別 復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財務科、集團公司工程審計部、票據審計部。

      第五十三條各子、分公司辦公室均須設資料室,由文印員負責管理,辦公室主任負領導責任,資料室保存各類資料復印件,原件由集團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須存檔,檔案統一由集團公司辦公室進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條合同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簽證、變更通知、工作聯系單,收發文記錄等都是企業活動的最原始資料,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妥善保管,防止被盜、遺失、損壞、污染。

      第6篇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模板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 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 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 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 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 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 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 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 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 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 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0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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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 工程分包及外包勞務合同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勞務合同總稱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項目成本經理和分包單位協商擬定,經項目經理審核同意后,雙方正式簽定。

      二、項目選擇分包單位應遵循公司《程序文件》的相關規定,再選擇時需進行招標工作。分包商的選擇,合同的簽定執行《北京中鐵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合同評審辦法》及《項目部合同評審及管理細則》。

      三、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明確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分包工程項目及范圍、工程造價、施工期限及其他雙方認為應明確的事項。

      2、總包單位的主要職責:

      a、組織審查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計劃和綜合進度計劃,組織分包單位配合總包進行施工。

      b、向分報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審核并簽定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圖預算;對分包工程的進度、::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c、為分包單位創造條件:做好分包單位需用的施工現場的場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礙物、接通分包單位施工用的水源、電源;修通道路;鋪設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設備堆放場地;疏通現場積水;安裝夜間施工照明等。

      d、負責辦理撥款簽證和竣工驗收手續。

      3、分包單位的主要職責:

      a、參加總包組織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綜合進度計劃的工作,編制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圖預算,送總包單位審核簽認。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c、嚴格做好施工記錄。工程竣工后,及時將有關技術資料按規定退還給有關方面。

      d、配合總包向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及移交手續。

      4、任務范圍及施工責任劃分。

      5、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包括總包應向分包單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應向總包提供的資料兩部分。

      6、預結算及工程款撥付辦法:

      a、施工圖預算編完后,送交總包單位審核。審定后的工程預算造價,作為總分包單位簽定合同的工程造價。

      b、工程款撥付的規定。

      c、工程竣工并經總包(或建設單位)驗收后,雙方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具體要求可在總分包合同中規定。

      7、設計變更及經濟責任:

      a、凡是由于建設單位的責任造成的設計變更,影響分包工程甚至總包工程正常施工導致工程停工時,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其全部損失,影響工期的,工期應響應順延。

      b、由于總包單位責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須變更設計時,必須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并辦好洽商手續。若因此而影響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導致停工的,由總包單位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c、凡因分包單位責任影響總包正常施工甚至導致總包停工時,其經濟損失由分包單位負責賠償,工期不得順延。

      8、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

      a、工程質量檢驗標準:以施工圖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如兩者或三者之間的要求有矛盾時,以施工圖設計要求為準。

      b、隱蔽工程驗收:分包單位應于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單位(安裝工程還需由總包單位通知建設單位)到現場檢查,經檢查合格后,共同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

      c、設備安裝工程中,凡需由總包單位在施工中預留的各種孔、洞、溝、槽或預埋鐵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圖紙上有注明的,由總包單位負責預留埋設。分包單位如需在已作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鑿洞時,一律必須通過總包單位同意,并負責保證土建工程的結構和裝修質量。若有損壞,必須承擔全部責任。總分包在施工中應相互注意保護成品,如施工中損壞成品時,所需一切修理費用由責任一方承擔。

      d、竣工驗收:分包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總包單位提出書面的'竣工驗收通知'(安裝工程還需由總包單位通知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應按期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兩方或三方應及時辦好'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在竣工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質量有不符合驗收標準者,屬于分包責任造成的,分包應在商定的期限內負責修完,待符合驗收標準后,再進行辦理驗收手續。驗收完后,交給總包負責保管。

      9、總包在施工現場應給分包提供食宿和生產設施的方便。

      10、獎勵與罰款應明確規定,總包分包在工期和質量方面各自承擔的責任,并規定針對責任所進行獎懲的具體數額。

      11、仲裁:總分包合同在簽定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可報北京市主管部門仲裁。

      第8篇 合同管理制度匯篇

      市發改委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關于會計集中核算轉軌的要求和市政府機構改革的有關規定,單位獨立統一核算、統一記賬、統一審核,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政策要求,同時為把規范權力運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第三條 調動全委干部職工勤儉節約的積極性,增強機關工作活力,強化內部管理,確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證機關正常運轉。

      第四條 統一賬戶、統一預算、統一臺賬、統一審核,不允許私設賬目,規范建賬,會計和出納職責明確,分別設定,嚴格監管。下屬單位咨詢公司按原市財政核算中心管理辦法,納入委財務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收支預算,目標考核

      第五條 委屬各科室對口各項經費收入及費用支出以科室為單位按月按進度核報,由委財務設立臺賬統一管理,各科室明確報賬負責人按月核對收支金額,嚴格按照財務規定和報賬程序實行報賬。

      第六條 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確定各科室和下屬單位工作經費爭取任務數。

      1、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招投標罰沒收入由委財務開具非稅收款收據,督促各科室及時入賬、財政及時返還。

      2、因各種特殊情況各科室向市領導、市財政局申請特批的工作經費、追加預算和各項專項經費申請撥付的報告,經市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后,必須留存財務室備查,便于委財務和相關科室與財政銜接,督促及時撥付到位。

      第七條 支出:根據各科室和單位工作職能,每年確定基本費用支出控制指標,分別下達給各科室和單位。支出指標核定依據為:以近幾年來各科室和單位實際發生費用為基數,綜合考慮業務科室和單位工作實際需要以及各科室的實際情況。基本費用支出包括科室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和印刷費等,各科室支出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突破。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開支,由科室提出計劃,說明事由,經分管領導審簽,財務領導審核,報主任批準或委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八條 實行目標考核。各科室爭創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績效考評,爭取工作經費和支出指標每年年初下達,各科室工作經費與支出掛鉤,體現在經費收支預算中。

      第三章 規范管理,嚴格審批

      第九條 委機關財務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體制改革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不謀私利,堅持原則,做到日清(出納帳務)、月結(會計財務)、三相符,即:帳帳相符、帳據相符、帳表相符。不經領導批示的發票不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報,一切按規定辦事。在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上,堅持“劃分事權,分工負責,厲行節約,嚴格審批”的原則。

      第十條 開支范圍及規定:

      1、屬委開支的包括:全委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含司機出差補助)、醫療保健、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基本支出;以發改委名義的接待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等;委主要領導的辦公費、差旅費等。設備購置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經分管財務領導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經分管財務領導請示主任后核批。10000元以上由科室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由分管財務領導提交委務會研究決定。車輛維修費用由委統一開支。車輛維修,由車隊提出申請,按政府采購定點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財務人員核結,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

      2、科室包干經費,主要用于科室人員辦公、出差、接待等工作開支。

      3、各分管領導的各項工作開支(含司機差旅費用、路橋費、油費,不含車輛維修費)由各分管科室對應包干。

      4、車船燃料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控制,不在辦公室管理并通過政府采購認定的油票不予報銷。

      5、委各項會議組織和經費結算、上級領導及各兄弟地市的接待經費按照《市發改委機關會議、接待制度》管理辦法執行。

      6、各科室爭創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當年超任務完成部分,按超收部分的20%作為科室當年工作經費。

      7、在接待開支上,其費用標準可視情況適度掌握,由分管領導把關。

      8、差旅費開支,除司機按規定給予出差補助,其他人員實行實報制。凡在市內、省內、省外入住五星級賓館,須與主任報告,原則上按委領導300元/天以下,科級干部260元/天以下標準報銷。

      9、單項單次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需報告分管財務領導并請示主任同意后列支。

      10、按照財政審核要求,辦公用品、煙酒、禮品、打印費等必須附清單。

      11、凡屬于全委機關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獎金補貼等方面的開支,統一由委政工科按人事工資管理規定辦理核定審批。辦公室按政工科核定通知的數額,逐人登記造冊支付。支付情況每年至少由政工科審核一次。

      12、委內各科室所有大件物件采購必須通過辦公室集中采購。

      13、嚴格控制參加各種類型的考察、培訓、研討會等活動。確因工作需要的,必須經主任或委務會研究批準。

      14、因工作需要各科室需請專家編制規劃的,必須提出申請報告,經分管領導和主任審簽同意后,由主任(或指定代簽人)與其聘請專家簽訂合同方可財務報賬。

      第十一條 報賬要求

      1、所有費用開支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執行;

      2、經費開支由科長簽字,財務核定,分管領導審核,主任審監,分管財務領導簽報;

      3、支出票據必須真實、有效、內容完整,印章清晰,大小金額一致;

      4、支出票據按科目分類,按要求粘貼;

      5、招待費、差旅費一次一貼;

      6、各科室發生的費用不得跨季審核,否則不予報賬;

      7、出差、學習或其它公務活動需要現金數額較大時,經分管領導和分管財務領導簽批同意后可由經辦人到辦公室辦理借款手續,但借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確實有特殊原因,需請示委分管財務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對原來賬齡較長的借款,委出納人員要加強清查并督促歸還,對接到催還通知后仍不歸還的,于次月從本人津補貼中逐步扣還。

      8、公款不得借給個人或私人使用。

      9、報賬時間要求:每周星期一、星期三。

      第十二條 報賬程序

      1、開支經辦人按要求歸類粘貼好票據。

      2、委財務審核票據合法、真實性,并加蓋審核章。

      3、委分管科室領導審核簽字。

      4、主任審監。

      5、委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簽字報賬。

      6、各科室科長為報賬負責人。

      7、簽報后的票據交委財務會計報賬,登記科室臺賬并記賬。沒有特殊情況下,本周會計業務原則上在本周周五辦理完,由出納提現或轉賬交付報賬人,及時處理好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所有專項經費的收支全部由委里統一集中管理,凡重大活動、重大開支等專項經費支出須先擬定支出方案,經分管財務領導審查,報主任批準,并在委務會上通報。

      第十四條 建立財務監督和報告制度

      1、主辦或承辦有關會議,應按規模、規格確定標準,由相關科室造成預算,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主任審批,分管財務領導備案。

      2、科室個人和集體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任何款項,一經發現,由組織查實,給予嚴肅處理。

      3、加強對重大支出的監督,紀檢組、監察室對有關會議費、汽車維修、重大接待費等進行監督。

      4、實行財務月報制度。委機關及咨詢公司財務報表、科室經費開支情況按月向委務會通報;年度經費收支情況向全委干部職工通報,接受民主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市發改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外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委機關編外人員的規范化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編外人員的作用,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有關編制管理規定,結合我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編外人員系指委機關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在編制外借用、聘用的人員。根據工作分工,聘用人員設置管理人員、駕駛員、工作兼職人員等三類崗位。

      二、借用、聘用人員手續辦理

      (一)借用人員由科室提出申請、推薦人選,分管科室和分管人事的領導審核,報主任審批后,由政工科備案,并辦理借用手續。

      (二)聘用人員由科室提出申請推薦人選,報分管領導和分管人事的領導審核,報主任審批后,由科室與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交政工科備存。對同一聘用對象連續聘用不能超過3次(含3次),每次不得超過4年(含4年)。

      (三)工作兼職人員由辦公室負責申報,分管領導審核,報主任審批后,辦公室聘用,聘用合同應注明兼職性質,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三、編外人員的待遇

      (一)借用人員在原單位發放工資,委機關發放交通費及誤餐補助費300元/月。

      借用人員經年度考核稱職,可享受與委機關在職在編人員同等標準的年終獎。

      (二)聘用人員

      1、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月工資(指工資總額,含各類補貼)根據學歷(以畢業證為準)分為三類:本科及本科以下1600元/月,研究生1800元/月,博士2000元/月。

      科室與管理人員簽訂用工合同后,由委機關為其購買社會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委機關承擔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應交納部分即350元/月(2023年度全市社會養老保險基數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會養老保險基數核定),意外傷害保險100元/年。

      管理人員經年度考核稱職,可享受與委機關在職在編人員同等標準的年終獎。

      2、駕駛員

      駕駛員月工資總額(第一年)為1320元/月,以簽訂用工合同當月為起算時間,對駕駛員實行“四年一聘”,在聘期間,駕駛員每年增加工齡補貼40元/月;出車補貼分三類:下鄉20公里以外10元/天、郴州行政區外26元/天、外省40元/天;節假日加班費30元/天。

      科室與駕駛員簽訂用工合同后,由委機關為其購買社會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委機關承擔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應交納部分即350元/月(2023年度全市社會養老保險基數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會養老保險基數核定),意外傷害保險100元/年。

      駕駛員經年度考核稱職,年終可享受年終獎,標準參照委機關在職在編人員的50%發放。

      3、工作兼職人員

      工作兼職人員月工資為1000元/月,不享受委其他待遇。

      四、開支渠道

      編外人員的工資、年終獎、節假日福利由委財務年初列入相關科室預算。

      五、聘用人員的解聘

      (一)聘用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委機關有權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等違法亂紀行為;

      2、不按政策辦事的、不能勝任工作、不能按崗位職責履行職任、工作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等行政行為有過錯的;

      3、違反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觸犯法律和依照勞動法規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6、聘用期間因服務態度惡劣等不良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一次和被服務對象連續二次以上舉報,經查屬實的;

      7、因身體原因一個月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

      (二) 委機關、聘用人員須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凡與本規定不相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由委辦公室、政工科負責解釋。

      郴州市發改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委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并適時補充完善。

      一、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一般設備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800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車輛、辦公設備等均為本委入帳的固定資產。

      二、全委固定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科室作為使用單位設兼職固定資產管理人員1人。辦公室設固定資產兼職人員一名,具體負責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資產的購置由主任或委務會確定,委辦公室統一辦理,并按財務審批權限報領導批準。

      四、所購固定資產,由委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予以登記,手續完備后方可使用。

      五、委科室申請報廢固定資產由委辦公室負責報主任批準,回收資金由委辦公室登記入帳。其它部門不能私自處理固定資產。

      六、固定資產按照使用和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造成丟失、損壞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賠償資產損失。

      七、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資產,因人員變動需增減的,由辦公室負責辦理,其它處室不得隨意調換固定資產。

      八、委辦公室財務人員協同各科室,每年定期進行核查盤點,搞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和處理。

      九、其它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節 總 則

      一、為使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節 領導職責及分工制度

      二、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領導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分管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市政府領導負責。有關國民經濟全局性的重大方針、政策、計劃和措施的提出,經集體討論,向市政府報告和請示,由市政府決定。

      三、主任召集和主持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務會議。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委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主任負責簽署上報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市政府賦予的權限內作出的指示和制度的規章,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向市政府的報告,建議市委、市政府任免的干部的請示和委管科級干部的任免備案報告。

      五、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協助主任工作。主任負責對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進行分工。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主任出差、出訪期間,根據情況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同志代為主持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作。

      六、發改委調研員或副調研員在主任和副主任或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領導下工作。受主任委托,協助管理有關科室工作或交辦的專項任務。

      第三節 會 議 制 度

      七、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實行委務會議、黨組會議、月度工作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制度。

      八、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務會議是委行政事務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主任、副主任、黨組成員、副處級以上干部以及主任認為有必要參加的相關科室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全市發展規劃、綜合改革和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討論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研究決定事關本委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包括本單位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及重大開支等等)及需會議決策的有關事項;

      (四)研究部署全局或階段性工作任務;

      (五)討論決定本委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由主任、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提出的需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委務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討論的問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領導成員同意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必要時可召開委務擴大會議,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議題由副主任或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提出,辦公室匯集報主任確定,會議紀要由主任簽發。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前督促相關科室作好匯報的材料準備工作。

      九、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會議由委黨組成員組成,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政工科科長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指示,討論提出貫徹實施的意見;

      (二)討論機關黨務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

      (四)研究重大人事問題。研究、審批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管理的干部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意見;

      (五)組織黨組中心組及機關黨員干部開展學習培訓活動;

      (六)討論其他需要黨組會議討論的事項。

      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討論的問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參加會議并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政工科匯集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簽發。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政工科負責。

      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每年召開一次。黨組中心組建立學習日制度,每2月一次,每次一天。

      十、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月度工作會議是貫徹落實委務會精神全面了解上月工作完成情況,研究布置下月工作計劃的會議,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各科室負責人匯報上月工作完成情況,提出下月工作計劃;

      (二)通報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三)協調調度涉及多個部門的重要工作;

      (四)主任認為其他應該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項。

      會務工作由辦公室承辦,辦公室應在會議召開前收集整理各科室、委屬各單位上月工作完成情況和下月工作計劃,并復核上月工作完成情況。會后下達下月工作計劃和通報上月完成情況。

      十一、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工會聯合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組織召開,相關領導及相關科室負責人參加。必要時,經請示市相關領導同意,可以通知其他單位同志參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召集并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委務會議精神;

      (二)研究專項工作;

      (三)研究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體工作。

      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或業務科室負責。

      十二、嚴格會議審批程序。

      (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發改工作會議,具體事宜由委辦公室商有關科室提出意見,并經委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申報。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牽頭辦理。

      (二)以發改委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由辦公室或相關科室提出意見,一般性會議報請委主要領導決定,大型會議報請委務會議決定。辦公室會同相關科室負責會務工作。

      (三)召開全市發改工作會議以及大型專業性會議必須填寫會議報批表,擬定會議方案,提前報辦公室。辦公室接到報批表后,提出平衡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

      (四)要嚴格控制會議時間,提倡開短會,與會人員要根據需要從嚴確定,盡量減少參加會議人員。

      (五)嚴格執行統一的會議費開支標準,按照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不得隨意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十三、會議室管理。

      (一)會議室由辦公室統一管理,主要保證委領導活動和集體學習、會議使用。

      (二)科室如使用會議室須事先經辦公室同意,使用后須及時打掃衛生,并交還鑰匙。

      (三)愛護室內財產,不得任意挪動和搬走。空調、電視等貴重物品等不得隨便使用,損壞財產照價賠償。

      (四)保持室內清潔衛生,不亂扔煙頭、果皮、雜物,不亂吐痰。

      (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外來人員不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室內。

      第四節 請假制度

      十四、主任在國內出差,需本人書面或口頭事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領導報告;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出差,應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主任報告。主任出差時,由辦公室將主任外出的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領導名單,及時報市政府值班室。

      主任出差返郴后,應將有關情況向市政府主管領導報告,重大問題,需向市政府報告。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出差返郴后,應將有關情況報告主任,必要時在委務會議上通報。

      十五、主任出國訪問,需報請市長批準。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出訪,在主任同意之后,經外事辦審核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并按制度辦理,陪同市領導出訪和確需出訪的工作,按實際需要安排。其他事項,參照出差辦理。

      十六、為便于集中力量研究大事,副主任、工會聯合會主席、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出差或出訪的時間盡可能錯開。

      十七、委機關各科室(包括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離郴出差、出訪,須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主任報告,同時確定一位同志代為主持工作。回郴后,須由本人書面或口頭向主管委領導匯報。

      十八、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離郴出差、出訪應向主要領導報告。

      第五節 公務活動制度

      十九、委領導一般不出席地方政府〔包括縣(市、區)發改局〕以及有關單位召開的會議。除市委、市政府以及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不出席開工、竣工、掛牌、命名、接見、照相、頒獎、剪彩等活動。少數意義特別重大確需委領導參加的活動,由辦公室報告委主要領導統一協調安排。

      二十、凡事先未經聯系而直接邀請委領導參加有關活動的,委領導應請邀請單位同辦公室聯系,由辦公室報請委主要領導批示后,答復對方。

      二十一、我委一般不參加區域性紀念活動和企業舉行的各種活動的公開性署名祝賀,不題詞、題名。意義特別重大或與我委主要工作有關的,需報經委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同賀。其中: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及我委工作有關的局級單位要求同賀的,需經辦公室報請委領導批準后,以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名義同賀;局級以下與我委工作有關的單位要求同賀的,需報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以辦公室名義同賀。以上均由辦公室負責答復邀請單位,并由辦公室向有關新聞單位出具同意同賀證明,各科室不得擅自表示同賀。對不宜參加同賀的,也均由辦公室通知對方。一經發現冒用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同賀的行為,將追究侵權單位的責任。

      二十二、委外副廳以上老同志去世,要求發唁電的,經辦公室報請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名義發唁電或送花圈;委外縣處級干部去世,需發唁電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可以辦公室名義發唁電或送花圈。

      第六節 來訪接待制度

      二十三、人民政府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來委商談工作,一般由委領導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況,委領導不能接待的,由辦公室轉請有關科室負責人接待。

      二十四、縣(市、區)領導找委領導商談工作,應事先與委辦公室聯系。辦公室要向對方問明領導的姓名、來委時間、商談內容、涉及的部門、所需大致時間等,以便及時安排,避免領導突然來委,臨時找人,增加在郴或在委的等待時間。

      二十五、縣(市、區)領導來委商談工作,原則上按商談的內容,由分管的委領導商談。如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可以找主要領導商談,同時相關分管委領導和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共同商議。

      二十六、縣(市、區)領導來訪需要在委內就餐,由分管委領導統籌安排,必要時報請委主要領導參加。

      二十七、市直機關、群眾團體領導來訪的接待工作,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第七節 辦文制度

      二十八、為使發改委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辦事質量和辦文效率,凡涉及本委機關公文的辦理,必須嚴格按《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和程序執行。

      二十九、上行文

      (一)上行文要遵守黨政分開的原則。凡向黨的機關行文,原則上應以黨組織名義;凡向上級行政部門行文,一律以行政名義。

      (二)請示應一文一事,要做到內容準確,觀點明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經市政府批準的請示事項,若需以本委名義印發,可由主管委領導簽發。“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三)一般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和報告問題。因情況緊急需越級行文時,應同時抄報直接上級機關。對越級向本委請示和報告問題的文電,除因情況特別急外,原則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隸屬逐級請示和報告。

      三十、平行文

      (一)平行文是相互沒有隸屬關系的同級機關或者不屬同一系統的機關之間的行文,可以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件。

      (二)同市直部門可以聯合行文;也可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單位不宜過多。

      (三)本委內的通知、通報行文,一律由辦公室按行文程序辦文。

      三十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級機關向所屬的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文,如通知、決定、意見等。

      (一)“通知”是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執行或周知的事項。

      (二)“決定”是針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涉及問題帶有方針政策性、指揮性。

      (三)“意見”體現上級機關的商榷、探索的態度,往往是對重要問題表明態度,提出見解和參考的處理辦法。

      三十二、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應按照行文規則由主辦科室起草文稿,科室負責人初審后交辦公室核稿,由分管領導審閱(如需會簽要請相關部門會簽)后,呈單位負責人審發。

      第八節 閱文制度

      三十三、閱文程序。委領導閱讀上級來文和有關資料,由辦公室負責定期送閱,領導對文件閱畢,應簽署自己的名字,并及時送回機要室統一保管。

      三十四、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交辦的重要任務,各科室要納入月度工作(當月要完成的作為計劃外工作,可以下月完成的作為下月計劃內工作)。

      三十五、文件一般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傳閱,對于有關的業務性文件,個別科室或個人需要借閱,必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并在規定時間內交回機要室保管。不準將機密文件放在科室或個人辦公室過夜。

      第九節 附則

      三十六、本制度由本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七、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制訂的《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規則》終止執行。

      第9篇 裝飾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裝飾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公司合同包括:

      公司與客戶簽訂的裝飾、施工工程合同。

      公司與材料供應商、物品供應商、印刷制作商、廣告推廣商簽訂的合作、合伙合同。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合同的起草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凡有國家印制的專業規范合同,應優先采用。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意思表示清楚,不模棱兩可,令人產生歧義。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字除標準用二號黑體外,其余文字內容統一用小二號宋體。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所有合同的簽定,均應具備以下內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簽約的目的和依據;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變更或解除條件;

      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約定的聯系方式;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的審查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及資信的審查,由負責簽定合同的當事人進行了解和審查。

      包括:

      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業務合同的審查,由市場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涉及工程技術的,由工程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

      審查內容包括:

      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市場需求情況屬實,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具有可操作性。

      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為,無顯失公平內容。

      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準確,邏輯清楚,無語病,不使用模糊、易產生歧義的詞句。合同簽定的形式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凡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另一方各保存一份。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合同的保管與客戶簽定的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與合作單位簽定的材料采購、合作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合同,行政部統一登記編號,并負責保管。合同的借閱合同當事人或與履行合同相關的公司人員,需借閱合同者,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簽字登記后方可借閱。

      凡與合同無關,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者,除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履行簽字手續外,還須出具書面借條,寫明借閱原因,借閱期限,經部門經理和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

      本制度自二o**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10篇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條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

      服務期

      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

      合同順延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

      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制度管理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操作實務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

      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

      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

      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1.終止。

      2.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賬(總賬);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賬(個人明細賬);

      3.員工培訓記錄臺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賬(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

      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第11篇 某某廣電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廣電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暫行)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公司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八、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總經理負總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第12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一)

      一、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1、定期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制訂學法的內容、時間安排計劃表,組織人員學習,并做好每次學習記錄。

      2、廠長、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帶頭參加合同法律法規的學習。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專、兼職合同管理員還必須取得合同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負責人,部門分管合同負責人及合同管理員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并做好書面記錄。

      二、“法人委托書”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并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有關人員。

      2、必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培訓,考試合格,并經工作業績審查合格者。

      3、能夠遵紀守法,執行好國家各項法令、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書”的申請程序

      1、凡申請持證者,先由申請部門向合同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參加《合同法》培訓人員登記表”。

      2、由合同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申請持證者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合同法》培訓班,并參加考試。

      3、考試合格后,申請部門按合同管理機構要求填寫“法人委托書申請審批表”,并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審查,再經公司人事部門和合同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簽章頒發授權證書。

      (三)“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1、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法人委托書”的申請審核、證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并為公司歸口管理部門。

      2、本公司頒發的簽訂合同的“法人委托書”,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法人委托書”文本,在有效期限內可連續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書”因特殊情況需對外簽約者,由所在部門向合同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由合同管理機構具體辦理一事一委托的臨時“法人委托證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書”及“法人委托證明”的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書”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規定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臺帳記錄,以備考查。

      5、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變更或核準注銷手續:

      (1)“法人委托書”授權內容變更;

      (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4)持證人因調離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證人因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需撤消“持證人”資格;

      (6)持證人擅自涂改授權內容、轉借和弄虛作假撤消“持證人”資格。

      6、經頒發的“法人委托書”如有遺失,持證人應書面向本部門領導報告,并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合同管理機構,由合同管理機構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后,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7、凡核準注銷人員的“法人委托書”證件,由所在部門負責收回交合同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四)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凡發現嚴重違反本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以及失職、瀆職等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者,應依法追究責任,同時注銷證件。

      2、持證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和授權權限在有效期內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范圍和授權權限發生的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二)

      合同評審機構設在合同管理機構內部,組成人員包括主管副總、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供銷、財務部門負責人等。

      一、合同評審程序

      1、合同承辦人將合同草本及相關資料交合同管理員初審;

      2、合同管理員填寫合同評審表中初審記錄交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簽署審批意見。

      3、特殊/重大合同,由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審,合同管理員匯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后交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主管副總批準實施。

      4、合同管理員將合同評審表歸入該合同檔案。

      二、評審內容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2)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3)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性較強的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營項目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簽訂合同前,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1)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3)各類電話、手機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4)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適用范圍

      簽訂的下列合同,視為重大合同:

      (1)訂立價款在一百萬元以上(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款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合同;

      (2)投資、聯營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辦人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評審的附加程序

      1、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及時進行可行性審查。

      合同的可行性審查由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以會簽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形式進行。

      2、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由合同承辦人按其隸屬關系,送交合同管理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三)

      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公司副總為合同管理機構的分管領導,任命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經理,有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員。

      一、合同管理機構職能: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化管理。

      4、客戶授信管理:進行客戶信用審批,跟蹤客戶,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計分析。

      5、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隨時將潛在的不良賬款進行技術處理,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商賬處理: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賬隊伍,及時制定對逾期應收賬款處理的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7、利用征信數據庫資源,幫助銷售部門開拓市暢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本公司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5)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7)匯總、分析客戶信用數據,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8)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匯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公司副總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合同管理負責人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8)負責客戶檔案管理與服務。

      (9)參與商賬追收。

      (10)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合同管理機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合同。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和歸檔工作。

      (6)配合企業合同管理機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范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二)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有關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3、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4、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保證,經營范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5、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6、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7、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范圍和權限。

      8、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9、檢查有關合同審查表的辦理和送審,內容齊全,手續完備。

      10、定期或不定期與部門業務員對帳。

      1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行為。

      12、全面了解本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

      13、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14、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15、建立合同臺帳。

      16、合同臺帳的登記質量(臺帳登記及時、正確、全面)。

      17、檢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18、做好有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19、在合同管理上有創新的典型事例(包括運用計算機管理等事項)。

      (四)考核部門:

      合同管理機構為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的管理機構。

      獲獎名單由考核部門根據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后報法定代表人批準。取消資格的審批程序由考核部門將名單及考核依據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五)獎懲方法

      1、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優勝和表揚;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1)獲先進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5分以上者中產生;

      (2)獲優勝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0~95分者中產生;

      (3)獲表揚名單從考核總分在80~90分者中產生;

      2、合同管理員的懲處方法:

      (1)凡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分別給予教育、幫助和扣發獎金;

      (2)凡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

      (3)凡利用合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并按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十二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 總則1.1為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和諧勞動關系,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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