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統計
第一條 工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第6條統計,每年1月6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二條 油田企業交通事故統計原則。
1. 本企業的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執行任務的本企業職工傷亡的,應作本企業工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2. 因交通肇事而傷及企業外的人員事故,無論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均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和考核。
第2篇 事故及獎罰管理制度
一、事故管理制度
(一)、凡在油庫區域內或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人員傷亡、物資財產損失均稱為事故。
(二)、按事故形式分為人身傷亡、火災、爆炸、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混油和其它財產損失等多種;按事故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或破壞事故。
(三)、事故等級劃分以(油庫安全管理檢查評比細則)為準。
(四)、油庫發生事故后,要保護現場并立即組織搶救人員及財產,同時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公司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
(五)、火災經濟損失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計算方法計算,跑、冒、漏、混油及油料變質按油庫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計算。
(六)、油庫事故調查和處理中應嚴格執行“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當事人和職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填寫《事故報告表》上報公司。
二、獎懲管理制度
(一)、總則: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件》,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增強職工的責任感,達到獎勵先進,懲罰后進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
1、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維護企業的榮譽和利益,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業務知識,提高技術業務素質,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2、獎勵原則: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被處以行政處分或經濟懲罰者,有權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訴。
(二)、獎勵: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應予獎勵:
1、一直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或社會服務效益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2、在技術革新,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效率和節約開支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3、在搶險救災中事跡突出,使國家財產免受損失者。
4、在維護工作秩序、社會治安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5、刻苦學習,努力鉆研業務技術,認真進行崗位練兵,并在上級舉辦的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
6、關心集體利益、廉潔奉公、舍己為人、助人為樂,事跡動人者。
7、積極提合理化建議,對改進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確有成績者。
8、有其它顯著成績者。
(三)、懲罰:
懲罰分為扣獎、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辭退、開除,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處罰:
1、觸犯國家的政策、法令、法律者。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者。
3、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違章作業者。
4、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者。
5、謾罵或毆打顧客,有損企業聲譽者。
6、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和榮譽者。
7、品質惡劣,道德敗壞,在企業內部和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者。
8、利用職權為泄私憤進行打擊報復者。
9、無故損壞公共財物者。
10、其他違反有關制度規定,應予處罰者。
第3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北京市工業制造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北京三元種業飼料分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2 責任部門
2.1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的審核,并監督、檢查各部門的隱患排查情況。
2.2 安委會辦公室負責隱患排查的建檔和監控,并督促各部門落實隱患的整改治理。
2.2 各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負主要責任。
2.4 公司安全員有責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門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并對隱患排查后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2.5 財務部應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4.3 組織機構
4.3.1 公司成立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分別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任副組長,各部門經理為成員。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部,主要負責活動開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4.3.2 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
組長:于奎軍
副組長:柴國祥 李志清 鄧露芳
成員: 劉冰 李曉峰 王婧 劉曉月
4.4 隱患排查方案
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必須要有明確的目的及要求,綜合部制訂年度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每次隱患排查時(日常檢查除外),根據方案進行隱患排查。
公司主管領導負責對排查方案的審批。
4.5 安全隱患排查的范圍
隱患排查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安全兩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礎工作的落實及執行情況;現場安全包括工藝、設備、用電、消防、檢維修和車輛運輸等方面。
4.6 隱患排查方法
采取綜合、日常、專業、季節、節假日及重大活動前、不定期等檢查方式。
4.6.1 綜合安全大檢查
由各部門的安全負責人負責,組織本部門相關人員參加。每月進行一次,并限期整改和跟蹤落實。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及時上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如遇不能自行整改的隱患,需上報公司安委會,統一協調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記錄》。
4.6.2 日常安全檢查
由各場兼職安全員對本場安全管理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員工是否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要求操作、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工具、物品存放、消防設施、作業場所等每日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上報本場負責人及時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記錄》。
4.6.3 專業性檢查
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各部門對鍋爐房、配電室、消防設施等特殊重點崗位進行專項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記錄》。
4.6.4 季節性檢查
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各部門針對不同季節特點進行季節性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電、防火等為重點;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汛等為重點;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保溫等為重點;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寒、防滑等為重點。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記錄》。
4.6.5 節假日及重大活動前安全檢查
節假日及重大活動前開展以防火、人員穩定情況、治安消防、電氣線路情況、車輛運輸等為重點的檢查,由公司領導帶隊,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參加,進行全公司范圍內安全大檢查,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問題,確保節假日及重大活動的安全。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記錄》。
4.6.6 不定期檢查
由公司兼職安全員對各部門的安全隱患情況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4.7 檢查及整改
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落實責任人,按要求限期整改,由責任部門進行追蹤及驗收,并做好相關記錄。
5 隱患治理
5.1 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統計,建立《年度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由公司專職安全員監控治理。
5.2 上級各級檢查組織和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整改,落實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限期整改。
5.3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相關人員立即整改。
5.4 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納入安全措施或檢修計劃中,限期整改。
5.5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5.5.1 各部門一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和解決的,應填寫《重大隱患排查報告表》,立即報送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
5.5.2 重大事故隱患應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評估,明確隱患等級、影響程度、范圍,制定落實整改措施、資金、目標和方案,無法確定方案的,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治理目標和任務;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d) 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e) 治理時限和要求。
5.6 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責任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在隱患治理完成后公司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7 事故隱患登記建檔
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隱患進行統計分析評估,登記建檔。
6 事故隱患統計分析
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對本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網報。
7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四、有較大危險因素生產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公司生產工作安全進行,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北京市工業制造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各生產特點,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是指因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的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它人員傷亡,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
2.2 經審定以下區域確定為我公司較大危險因素場所:
配電室工作區域;
鍋爐操作區域;
3 責任部門
3.1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3.2 各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本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的較大危險因素場所、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負責。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較大危險因素場所設備啟用條件
4.1.1 設施、設備上必須編號清楚、標識清晰,區域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1.2 各種檢測試驗報告、驗收記錄齊全。
4.1.2 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
4.1.4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和應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識,會一般事故的緊急處理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4.2 管理要求
4.2.1 凡進入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
4.2.2 在進入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之前,必須閱讀相關的安全告知(見附件1、2)。
4.2.3 凡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區的操作必須執行監護制度,在重點部位進行檢修工作必須經過審批。
4.2.4 進入危險區域進行檢修或改、擴建工作時必須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4.2.5 區域內所有設施、設備的更改必須按程序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4.2.6 各部門負責人直接對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實施管理,并對管理結果負責。
4.2.7 各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明確控制目標,確定巡檢詳盡內容和周期,建立設施設備臺帳并安排專職人員加強巡檢。
4.2.8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相關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重點部位及危險作業區負其相應責任。
4.2.9 根據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匯編》,公司各部門要對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實施緊急事故演練,每年不得少于兩次應急演練活動。
4.3 巡檢要求
4.3.1 班組每天巡查一次。
4.3.2 巡檢要有專用的巡檢記錄,記錄要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4.3.2 巡檢內容包括: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情況、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現場緊急出口及緊急疏散情況 。
4.3.4 巡檢人員在巡檢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要立即聯系處理,對不能立即處理的要立即向部門領導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逐級匯報。
4.3.5 危險作業區巡檢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5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統計
第一條 工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第6條統計,每年1月6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二條 油田企業交通事故統計原則。
1. 本企業的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執行任務的本企業職工傷亡的,應作本企業工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2. 因交通肇事而傷及企業外的人員事故,無論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均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和考核。
第5篇 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程序。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的定義及分類,事故上報程序、上報時限,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統計。
3術語與定義
3.1事故的定義
事故是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性事件總稱。傷亡事故是指員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設備和設施的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傷亡事故的分類規定
3.2.1按傷害情況分類
3.2.1.1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但由于各種原因而幸免傷亡的未遂事故。
3.2.1.2輕傷事故:指員工負傷后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內的,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事故。
3.2.1.3重傷事故:指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廢、或者可能成為殘廢、或者雖不致于成為殘廢,但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且休工超過150天以上者。重傷分為重度重傷(1—4級傷殘)和輕度重傷(5—10級傷殘)。
凡因公負傷人員,當時不能夠確診為重傷,從受傷之日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者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者死亡報告,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事故上報及時限
發生事故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廠安全生產領導組及公司安環處,并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表》。報告時間規定為:部門(車間)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不得超過3天,重大事故不超過5天;廠安全生產領導組接到事故報告后,最遲距事故發生不得超過7天上報公司安環處。公司安環處接到事故報告后,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配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4.2事故調查及處理
4.2.1發生輕傷事故,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調查、分析、處理,處理結果要在15天內上報公司安環處。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3.2.9.5之規定處理。
4.2.2事故發生后(除輕傷事故),由安環處組織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依據《安全生產事故處罰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對事故作出處理意見。
4.3事故統計
安環科要建立事故登記臺賬,按事故性質、類型、事故發生時間、造成的傷亡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作為年終各單位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6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7篇 線路防冰管理制度事故搶修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事故搶修工作有序進行,加強事故搶修的安全力度,提高事故搶修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1.制定事故搶修的技術方案,并向全體工作人員作技術安全交底,務求全體工作人員明確工作任務、方法、要求和具體安全措施。
2.接到故障匯報,搶修人員要及時趕到現場,在符合有關規程的情況下,一般事故處理不超過24小時。
3.搶修車輛必須安裝防滑措施,如果發現車輛不能到達搶修現場的,應徒步前去,爭取30分鐘內恢復供電。如果在30分鐘內不能恢復供電的情況,必須上報部門領導。
4. 對危及人身或主要設備安全的隱患、故障,應立即組織檢修處理,對于無法在短時間內修復的的隱患和故障,應做好記錄,上報部門領導。
5.送電管理所全體人員的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在手機信號差或者沒有信號的地方,應尋找座機以保證通訊暢通,必須保證能隨時投入工作。
6.搶修人員在進行搶修工作時,要注意安全,必須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上安全帶。
7.事故搶修要以恢復供電為原則,爭取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供電,確保供電,對于在8小時內無法恢復供電的情況,應及時上報部門領導。
第8篇 鋼鐵集團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行原則
本制度所指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包括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務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相關的工作,或者由于勞動條件、作業環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職業病。
3.1.1 公司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3.1.2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3.1.3 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3.1.4 公司和相關生產部門必須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關生產部門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3.1.6 公司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3.1.7 公司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3.1.8 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生。
3.2 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
3.2.1 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行。
3.2.2 公司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工傷管理中心負責申報。各部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上報安全管理部并同時通知工傷管理中心,工傷管理中心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
3.3 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
3.3.1 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3.3.1.1 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3.1.2 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30日以內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3.3.2 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3.3.2.1 工傷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長,作業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3.2.2 輕傷事故由作業區負責人負責組織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門應在當天向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3.2.3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要立即上報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晚上、節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在上報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3.2.5 發生緊急情況時,發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報告。
3.4 工傷事故調查
3.4.1 工傷事故調查:
3.4.1.1 輕傷事故,由事故所在作業區(科室)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門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部門要參加;事故涉及兩個作業區以上的,由事故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3.4.1.2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應由所在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設備、人事、保衛等有關部門成員組成調查組及時進行調查,安全管理部參加。
3.4.1.3 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執行,公司組織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工會、設備部、保衛部、安全管理部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3.4.2 事故調查組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兩方面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與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4.2.2 事故調查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4.2.3 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生部門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結論性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上簽字。
3.4.3 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3.4.4 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4.4.3 勞動組織不合理;
3.4.4.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4.4.5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4.4.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3.4.4.7 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3.4.5 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3.4.6 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4.6.1 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3.4.6.2 主要責任者: 對傷亡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3.4.6.3 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干部為領導責任者。
3.4.7 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
輕傷事故,原則上要求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并報安全管理部。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所在部門事故調查組10天內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安全管理部。
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安全管理部負責填寫上報。
死亡事故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七天,情況復雜的可放寬到十天;向上級有關部門的報送時間,由安全管理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5 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
3.5.1 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3.5.2 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3.5.2.1 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3.5.2.2 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
3.5.2.3 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5.3.1 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3.5.3.2 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3 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4 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5 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6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7 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8 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9 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10 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復發生的。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3.5.4.1 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5.4.2 由于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3.5.4.3 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3.5.4.4 由于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4.5 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
3.5.5.1 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3.5.5.2 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
3.5.5.3 事故發生后,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
3.5.5.4 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3.5.5.5 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復發生的;
3.5.5.6 接到安全管理部整改意見后,逾期不整改而發生事故的;
3.5.5.7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3.5.6 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和后果的輕重程度,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3.5.7 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組織部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
3.5.8 對發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并處以一次性經濟處罰。
3.5.9 輕傷事故由各部門安全部門同意后結案歸檔,并報安全管理部一份歸檔。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批準結案。
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后進行。
3.6 工傷事故材料歸檔
3.6.1 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3.6.1.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3.6.1.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復文件;
3.6.1.3 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3.6.1.4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3.6.1.5 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3.6.1.6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3.6.1.7 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的報告;
3.6.1.8 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
3.6.1.9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3.6.1.10 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
3.6.1.11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
3.6.1.12 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3.6.1.13 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
3.6.1.14 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復書。
3.6.1.15 其它有關材料。
3.6.2 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3.6.3 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
3.7 工傷事故統計分析
3.7.1 各部門要加強、規范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
3.7.2 各部門要定期進行事故分析,原則上各部門要進行季度、年度事故分析。
3.7.3 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人員、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同時注明填報日期。
3.7.4 公司各部門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管理部,日期不得遲于次年5日。
3.7.5 統計報表按國家規定上報政府部門,其中公司各部門由安全管理部匯總后統一上報。
3.8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定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行。
第9篇 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制度范本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隱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化、經?;?、制度化、規范化,在總結近年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全區交通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制定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
1、隱患責任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區局、質監站、運管處、各中心交管所對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科負責本局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隱患排查制度。各單位要根據上級的部署要求和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在重大節日以及今年的奧運會、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動期間,必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排查重點及內容按照《亭湖區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實施方案》(亭交〔2008〕34號)的要求執行。要加強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基礎檔案,實現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
3、隱患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報告本行業、本轄區、本單位存在的一般隱患、重大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報告內容: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隱患治理責任人,對一般隱患要報告隱患整改排除時限,對重大隱患還要報告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擬采取的治理措施、預計投入治理經費、擬完成隱患治理時限等(見附表)。
報告程序:各單位將本行業、本轄區排查出的一般隱患報區局備案,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報區局,由區局上報市局,同時報區安監局備案。
4、治理實施制度。各單位要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業、本轄區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并督促隱患單位及時進行治理整改。隱患治理通知書內容包括: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隱患治理責任人、隱患治理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隱患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整改。
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要督促隱患單位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及時進行驗收。
5、驗收注銷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后,隱患單位及時向下達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的行業監管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監管單位應及時會請區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監管單位及時向隱患單位發出確認書,并報區局,由區局報市局和區安監局對該隱患進行注銷;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新制定方案進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區局成立隱患整治督查小組,由分管局長陶永成任組長,局法制安全科、各單位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定期對各單位日常工作的動態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結果將在全系統通報。考核結果納入局年終考評,凡隱患治理工作不落實、督查不合格的單位年終考核取消評優資格。
督查重點:按照區局34號《通知》制訂、細化本單位隱患治理年工作實施計劃情況;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具體職能部門和負責人,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情況;將區局34號《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被監管單位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礎臺帳資料,實行 隱患登記、整改、銷號全過程管理情況;及時上報隱患治理工作信息、報表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上報情況,已發現事故隱患落實監控措施及整改責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等情況。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是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重要舉措,是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重要保證。各單位要確立一把手負責制,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
2、規范基礎管理。各單位要著眼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各項臺帳資料,經常對本行業、本轄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不斷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制度化、規范化。
3、嚴格考核獎懲。區局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對監管不到位、隱患消除不及時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10篇 事故隱患報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結合分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業區和外協單位。
3、術語
3.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以下簡稱隱患、事故隱患或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隱患的三種表現中,物的危險狀態是指生產過程或生產區域內的物質條件(如材料、工具、設備、設施、成品、半成品)處于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指人在工作過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體行為不符合安全規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開展各種生產活動中所必須的各種組織、協調等行動存在缺陷。
3.2隱患分級
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3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是指單位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3.4隱患治理
隱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隱患的活動或過程。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應當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組織管理
4.1.1分公司對事故隱患統一實行分級自主管理,分類歸口負責,安全部門監督原則。各單位都應對所負責區域從事管理項目以及操作崗位、周圍環境中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檢查、登記和自主處理。
4.1.2維修型事故隱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等因素限制,但通過常規維修隨機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時記錄在班組臺帳及班組活動卡片上,反饋、上報作業區。
4.1.3失修型事故隱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過常規維修隨機即可整改的事故隱患。一般由作業區組織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門協助安排整改。需分公司協助解決隱患時,所在作業區編寫事故隱患報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備案。
4.1.4缺陷型事故隱患是指現有裝備、設備存在著不能滿足現行安全標準或規范,以及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一般由分公司組織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門協調安排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統計表中呈報公司歸口處室和制造部。
4.1.5較大以上事故隱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專家組評估,由股份公司組織協調安排整改的影響安全生產較大的事故隱患。較大以上事故隱患應成立分公司隱患管理小組,該小組由分公司經理負責,應履行以下職責:
4.1.5.1掌握本單位較大以上事故隱患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較大以上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4.1.5.2制定應急方案或監控措施,并報公司歸口部門備案。
4.1.5.3對有關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進行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緊急措施的模擬演習,必要時應組織救護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4.1.5.4隨時掌握事故隱患動態變化,特別對分公司長期存在的暫時無能力解決的重大隱患要認真落實防范措施。
4.1.5.5保持消防、監測、救護等器材和防護用品完好有效。
4.1.6分公司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歸口科室和隱患所在單位,對失修型及以上事故隱患的管理和整改。工會組織監督行政對隱患進行認真管理和整改。
4.1.7對各單位尚未查出的隱患,各級部門一經查出,對責任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立即組織整改,完成后反饋主管科室確認。
4.1.8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組織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應制定并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同時,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不得延誤時機造成事故發生。
4.1.9完成缺陷以上事故隱患的單位,專業科室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4.1.10凡新查出的隱患,都要做到地點清楚、內容清楚、責任單位清楚,以便準確的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避免相互推諉而拖延整改期限。
4.1.11專業部門要做好臺帳登記管理和隱患項目的數據分析,從而實現科學化的安全管理。整改單位負責人,應對下達的隱患整改質量100%的檢查驗收,都必須符合質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記入有關臺帳。
4.2獎勵和處罰
4.2.1對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4.2.2對存在較大以上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單位,除給予通報、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外,對該單位給以相應的考核。
4.2.3對事故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應采取而未采取防范、監控的單位和責任人,按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4.2.4對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按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2.5對接到分公司《不安全狀態整改通知書》有條件、有能力整改而沒有及時組織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單位領導,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2.6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5、文件從屬性
5.1本制度是《績效測量和監視管理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的支持性文件;
5.2本制度平行文件:《安全檢查制度》;
5.3本制度下屬文件:《不安全狀態整改通知書》、《目標和管理方案》。
第11篇 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與處置管理制度
依據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環保等相關法規、標準,化工企業應該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應該從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來,避免事故狀態下造成對環境的污染。據此特制定本制度。
1、修建事故緩沖池
修建事故緩沖池,把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事故緩沖池中,事故過后再進行處理,處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
2、儲罐圍堰內增設通往事故緩沖池的獨立管道和閥門,用于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與未受污染的“清凈下水”的切換,切換按以下步驟進行:平時將反應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的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打開,將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處理池;平時遇到需要沖洗設備或雨天等,將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關閉,雨水和沖洗水等被限制在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之內,經檢測人員取樣分析,如確認未被污染,打開通往雨水系統的閥門,將場地內積水排至雨水系統;若分析結果顯示“清凈下水”已被污染,則用污水泵將受污染水送至事故緩沖池。
3、事故緩沖池嚴防滲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要有專人管理與維護,保證事故緩沖池始終在備用狀態。事故緩沖池嚴禁作他用。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有“清凈下水”處理內容,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中要把“清凈下水”處理作為一項內容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故應急救援演練臺帳。
第12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分類和分級
第一條 事故分類。
1.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 生產事故:由于指揮錯誤,或者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產、減產以及井噴、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 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6.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類事故外,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條 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煉化企業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9人;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4) 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噸以上。
(5) 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產裝置或全廠停產,影響日產量的50%及以上。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油田企業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1. 事故等級劃分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一般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9人;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重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特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c. 無控井噴事故。
2. 事故上報范圍
(1) 油田企業發生上述事故(包括負次要責會的交通事故),屬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2) 油田企業發生30噸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儲運企業發生100噸以上跑油事故,淺海發生1噸以上跑油事故,均屬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3) 發生生產、設備事故和職業病、職業中毒方面的事故,由專業職能部門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部門。
第三條 重傷標準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60]中勞護文字第56號)執行。
第四條 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 直接經濟損失: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
(1) 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執行。
(2)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 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 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 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帳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業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 火災損失按公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 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2. 間接經濟損失: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停產期限計算從事故發生起至完全恢復正式生產止。
停產損失按企業產品的計劃成本計算。
多系統停產損失按各企業計劃成本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