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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9 13:58:02 查看人數:99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總則

      為了規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項目經理部安全科主管領導全面負責。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須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責任制、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使用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同時認真學習和落實本規定。

      4.從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規程,同時經過培訓合格的職工。

      5.未經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準從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儲存

      1.項目經理部安全科根據相關規定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設立專門的爆炸物品倉庫或托管倉庫,并取得《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2.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必須設立專人看管,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堅持出入庫登記、檢查制度,即進庫人員必須先登記檢查。

      4.爆炸物品發放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爆炸物品倉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導火索、電(紙)管、炸藥分類存放;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7.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安全科和當地公安部門。

      (三)爆炸物品的購買

      1.購買爆炸物品必須根據施工進度分批購買。

      2.各工區每月定期上報用量計劃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統一辦理審批手續,持《爆炸物品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

      3.各工區需用爆炸物品時,先到安全科辦理“爆炸物品領用單”,然后持領用單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

      4.各工區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當日使用,當日領取,節余當日歸庫”。

      5.嚴禁自由買賣,嚴禁自銷,嚴禁用爆炸物品換取其他物品。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響財產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購與押運:

      2.1、材料必須事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報計劃,經批準采購、運輸、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可提貨。

      2.2、中要派專車,由押運員押運,司機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物品要封裝嚴密,不得與其它物資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以免發生意外。

      2.3、發生丟失、被搶及發生爆炸事故,應立即向附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禁止車輛超速行駛,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車輛。

      2.5、物品的車輛,必須插有標著“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爆炸物品應用帆布覆蓋捆緊。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逗留在車庫內。

      2.6、運輸爆炸物品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和突出車外。

      2.7必須分別運輸。

      2.8中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輛,不準無關人員靠近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途中住宿時,要報告住宿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2.9、員在裝車時,負責清點查驗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2.10、到貨后,押運人員、保管員、驗收員共同驗收數量,并注意包裝是否破損、異動或散落,確認無誤后,方可驗收入庫。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盡快妥善處理。對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領導,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能驗收入庫,應做出標志單獨保存。

      2.11、裝卸時一定要輕拿輕放,嚴禁倒置,裝卸人員在搬運中不能吸煙、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3.1物品必須由專門倉庫保管,并建有嚴格的出入庫和倉庫管理制度,嚴禁與其它物資共同存放。庫房要遠離生活區,庫房門窗牢固,防盜、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備、通風良好、空氣干燥、溫度適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3.3、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消防、避雷、報警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3.4、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火種、火柴帶入庫區。炸藥庫周圍20米內不準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3.5、制度,不經有關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庫內。

      3.6、出入庫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使用單位要建立臺帳、并設專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時退庫,嚴禁隨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轉送、轉借、轉賣他人使用單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記錄。

      3.7、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8、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區或庫房內會客、留宿,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

      3.9、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員監督。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全警戒規定,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或標志。

      4、炸物品倉庫管理員、押運員、爆破員以及領用人員等必須選用責任心強、政治可靠、經驗豐富的人擔任,不得指派臨時工單獨領用爆炸物品。

      5、炸物品出庫憑證必須由使用單位領導簽字蓋章,領用人簽字,然后由武裝保衛部門和輔助生產部門審批簽字后方可領料。

      第3篇 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1、炸藥庫要配備專職保管員。

      2、保管員要熟悉工作業務,嚴守職責。

      3、炸藥庫要求24小時有人看守,保管員不得隨意離崗、脫崗,不得讓非保管人員代崗。

      4、炸藥庫要有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嚴禁明火。

      5、嚴禁雷管和炸藥混放在一起、炸藥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雜物混放。

      6、庫內保持清潔、整齊。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炸藥庫。

      8、使用登記健全,做到入庫、出庫、余額量的底數清,情況明,誰使用、誰登記、誰負責。

      9、嚴禁冒領、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發現危險隱患、或發生失竊、遺漏,必須立即報告。

      違反以上規定,依法處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堆浸場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新)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發生,加強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l、爆炸物品的儲存、使用,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2、爆炸物品倉庫、儲存空應建在遠離社會區的獨立地段。場庫建筑與周圍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覲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

      4、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5、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要建立出入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將火具、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7、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8、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9、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任何單位私拿、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施工單位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生,防止被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公路及路外從事各項工程的公路施工企業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隊伍。

      第四條 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者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保管好庫內的爆炸物品。具體任務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及倉庫安全的問題發生,確保庫房萬無一失。具體任務是:

      1.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內;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單位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施工單位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定進行銷毀。

      (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本單位公安機關同意,在路內外單位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本單位沒有爆炸物品,又確需臨時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單位,應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調撥手續。

      第十六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

      第十七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民工隊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公安機關存檔。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九條 公路施工現場的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建)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

      第二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第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

      第二十五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倉庫

      第二十六條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無專門儲存爆炸物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儲存室)。

      第二十七條 準備建立爆炸物品倉庫前,應由使用單位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備案,之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建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還應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建立臨時倉庫(儲存室)時,也需當地派出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建庫選址時,應由建庫單位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進行實地勘察。要本著既便于施工生產,又能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遠離城鎮人口稠密區、風景名勝區、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域、設施的地方,亦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意外自然災害的破壞,選擇適當的地點建庫。

      第二十九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應符合有關建筑規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應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內應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護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鎖應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防護網。

      (三)庫區周邊應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庫房墻外應設防洪排水溝,不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區應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應不小于10歐姆;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絡設備;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

      (五)庫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

      (六)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及將火種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七)庫區內應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第三十條 遠離爆炸物品倉庫且用量較少的單位,經主管領導批準和所在公安機關同意,可設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安排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應超過當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

      第三十一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使用單位的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三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由采購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市、區運輸的,應在相應的省、市、區辦理準運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熟悉所運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三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三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三十七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三十八條 裝卸、倒運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條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出車幫;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四十條 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業的,由外包工程的單位派出爆破作業人員組織實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單位,具有爆破作業許可證的,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也可單獨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爆破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收回。

      第四十四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或公安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四十五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第四十六條 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區、建筑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時,施工單位應將爆破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

      第四十八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督

      第五十一條 專職爆破人員協助所在地公安機關,共同依法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法規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生爆炸物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積極同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會同違反規定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該單位及單位領導的責任,視情予以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等,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儲存等違反存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倉庫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八)拒絕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九)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器材的;(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發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較大數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定發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第五十六條 因主管領導和責任人失職、瀆職,導致爆炸物品被盜、丟失或釀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予以加重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對單位主管領導建議給以黨紀、政紀處分;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爆炸物品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由被獎勵單位的上級行政部門撥款支付。對違反爆炸物品管理單位和責任人收取的罰款,應單獨建立帳目,用于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八條 因專職安全爆破管理人員監管工作不力或失職,導致發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郴寧高速第六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管理制度

      1. 裝卸民用爆炸物品應在白天進行,且有專人在場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

      2. 裝卸人員必須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識,裝卸現場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3. 禁止民用爆炸物品與其它貨物混裝,禁止雷管與炸藥等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混裝。

      4.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5. 應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物品。

      6.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物品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7. 分層裝載民用爆炸物品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上一層。

      8. 裝卸作業時,機動車輛應在庫房門口2.5m外停放;車輛靠近裝卸站臺時應設置防撞緩沖裝置;機動車輛在熄火后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9. 雨雪天氣進行裝卸作業,應采取防滑措施,確保安全。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作業。

      第7篇 爆炸物品發放領退核銷管理制度

      一、炸藥、電管的領用,必須以礦月作業計劃為依據。月初各單位將礦計劃定額消耗單交井下發放站。庫管員照單,計劃發放,各單位計劃用完,必須向礦申請追加數量,庫管員不準超計劃發放。

      二、庫管員發放炸藥、電管時,必須照各隊地面值班隊干在領退核銷單上注明時間、班次、使用地點、放炮員的姓名、數量發放。嚴禁超簽發量發放。

      三、放炮員領用炸藥、電管時,必須持本人爆破員作業證和領取證及地面值班隊干簽發的炸藥、電管領退核銷單(一式兩份)。庫管員驗證單據齊全后,按其發放量才能如數發放炸藥、電管。

      四、庫管員、放炮員在炸藥、電管交接完畢,經雙方確認無誤后,雙方在炸藥、電管領用、清退、核銷單簽字,核銷單的第一聯由放炮員攜帶到工作現場,由現場值班人員、安瓦員共同核對數量。第二聯留庫內存放。

      五、庫管員放發庫存炸藥、電管時要本著先入庫先發,退回的先發原則進行發放,減少失效和浪費。

      六、現場使用后,由班組長、放炮員、安瓦員三人簽字確認現場實際消耗量和退庫量,由放炮員將剩余的炸藥、電管、水泡泥和三人簽字的核銷單退庫交庫管員。庫管員確認無誤后,將第一聯核銷欄簽字留庫備查,第二聯(班組長、安瓦員未簽字聯)交放炮員帶走交隊,作為隊統計核算依據。

      七、若“領用、清退核銷單”有涂改,必須由當班安瓦員在單據背面做文字說明,方為有效單據。

      八、嚴禁放炮作業人員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藥、電管;嚴禁將其炸藥、電管核銷單交由他人代為核銷。嚴禁非值班隊干、班組長在其核銷單上簽字。

      九、庫管員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帳、卡、物必須清點、核實,做到班清日結。若實物和單據上品種、數量不符時,應向退庫人員查詢清楚,并立即報告保衛科或生產調度室。

      十、退庫的廢炸藥、電管必須上賬妥善保管,由保衛科、供應隊及時回收交公司總庫與公安部門銷毀,不準私自處理。

      第8篇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庫,必須由安全員、押運員、庫房保管員三人現場交接、簽名,檢查、核對入庫數量,做到準確無誤方可入庫。

      2、保管員必須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并按規定將上述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3、爆炸物品的出庫,必須由爆破員領取,非涉爆人員一律不準領取爆炸物品;如同時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由兩人以上放可領取。

      4、使用班組要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后,憑此單據保管員才準發放。

      5、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出示爆破員作業證,儲存庫保管員發放爆炸物品時應登記號數量、規格、條碼編號、箱號,領取人簽字。、

      6、領取爆破物品時雷管要裝入防爆式便攜箱中,進入現場后炸藥和雷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7、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批準人負責核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登記表,對爆破器材領取情況、爆破作業情況、爆破器材退庫情況要如實登記,確認無誤后由批準人、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四人簽字認可。

      8、爆破作業完畢后要及時檢查、清理現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要在當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儲存庫房;嚴禁個人私存,退還后保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工作。

      9、保管員必須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堅持日清月結,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簿,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找原因并報告有關部門

      10、加強記錄儀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遺失、轉借,按規定時間及時到上級公安機關上報記錄數據,確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

      第9篇 爆炸物品領退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民爆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嚴防犯罪分子借管理的漏洞或失控搞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炸藥庫(房)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嚴格管理,存放爆炸物品的庫房不得放置任何雜物,更不能將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庫房管理人員必須是政治思想覺悟高,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嚴禁私藏、私借、私用。

      三、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保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嚴禁一人管理。

      四、庫房管理人員入庫,必須嚴格執行入庫登記制度,嚴防炸藥、雷管丟失,一旦發生事故,首先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每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是安全員、爆炸員、保管員同時入庫領取。

      六、庫房管理人員對當日未用完的炸藥、雷管應及時收回統一管理。

      第10篇 危險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對化學危險物品購銷、運輸、存儲、保管、使用過程要嚴格控制,設專人管理。

      第二條 庫房、門窗向外開,保護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三條 庫房內外保持35攝氏度上下,夏季對佛點低的物品,要有降溫措施。

      對爆炸物、氧化物、易燃物,遇水燃燒物、毒品和壓縮氣體等必須嚴格分庫存放,嚴禁混放。

      第四條 庫房內不準安裝電器照明設備,禁止吸煙,明火作業,嚴禁在油料庫內分裝或配料。

      第五條 及時處理廢舊包裝物品,不得在庫內存放。裝、卸搬運物品時嚴禁磕碰、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第六條 庫房內不準住人,配有針對性的配備消防器材。

      第11篇 爆炸物品專項管理措施制度

      為確保在土石方開挖階段安全的使用爆炸物品,依據gb6722爆炸安全管理、gb21146、ga837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現場施工實際情況,特制定葛洲壩西北分公司富流灘船閘改擴建工程施工項目部2022年爆炸物品安全使用專項措施。

      第一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倉庫安全管理及進出庫制度

      1.存放與發放管理

      (1)庫房貯存量按核定容量儲存,嚴禁超量存放,應堆放穩固齊全,倉庫實行雙人雙鎖收發制度。

      (2)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和廢品。

      (3)驗收、發放各類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應保存兩年備查。

      (4)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 與墻之間應設置不宜小于0.2米寬安全通道,堆垛入堆垛之間留有0.6米,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

      (5)圍墻內雜草和易燃物應及時清理干凈。

      (6)爆炸物品保管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識,熟悉倉庫管理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庫房;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及進行其他活動。

      (8)爆炸物品進庫時,保管員應按送交的品種、規格、數量與交庫人員當面清點,確認無誤后才能進度,并及時辦理產品交庫驗收憑證,由雙方核定簽字,當天入庫完畢。

      (9)做好進出庫登記,登記進出庫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并要求押運員在發貨登記簿上簽名。

      (10)如發現無押運員隨車押運的應拒絕收發貨。

      (11)嚴禁在庫房內開箱拆包,需開箱拆包作業的應在庫外進行。

      (12)暴雨及雷電等惡劣天氣下,不準出入庫。

      (13)倉庫內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運輸工具。

      (14)嚴禁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庫房,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機,進入雷管庫的操作人員應穿著符合gb21146、gb12022要求的防靜電鞋、防靜電服或純棉工作服。

      (15)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通訊設備、報警和防雷裝置應安全可靠。

      (16)庫房的溫度應小于35℃,相對濕度應大于60%,每天應檢查庫房的溫度和相對濕度。庫房內必須保持整潔、通風良好。

      (17)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水、防雷、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氣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5米范圍內無種葉樹和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庫內應設置溫度、濕度表。

      (18)認真填寫好爆炸物品的收、發、存臺帳或卡片,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發現爆炸物品丟失、短少、被盜,必須立即向項目部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2.裝卸與出入庫管理

      (1)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車內的一切雜物。

      (2)運輸車輛應符合gb6722的規范要求。車輛應熄火、停穩,不要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3)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跺、翻滾、側置危險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存放規定超高、超寬、超載。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應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于2.5米。

      (5)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6)裝卸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應清理干凈,防止遺留民用爆炸物品,應與庫管員做好交接。

      (7)應按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庫記錄要有臺帳,流向信息記錄應完整,并按規定,及時傳遞,儲存庫內帳物相符,日清日結。

      二、爆炸物品倉庫安全保衛制度

      1.非倉庫執勤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庫區,確需進入者必須持有單位主管部門的證件或提貨單據,并經執勤人員查驗,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

      2.進入庫區內的一切人員及車輛,必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按指定庫房裝卸作業。

      3.嚴禁攜帶引爆、助燃物品進入。

      4.嚴禁在安全警戒區內狩獵、砍伐、放牧、攝影、測繪及參觀等,確因工作需要者,必須經有關部門及項目部領導準許,方可進行。

      5.嚴禁在庫區內候車、洗車或加油等作業,進入庫區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庫區道路及庫房周圍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雜物。

      7.庫區內防雷、報警、消防等設施及標志,必須共同維護,不得損壞。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周圍墻內定為禁火區,火源須嚴格管制。

      2.禁火區內嚴禁抽煙明火。

      3.嚴禁攜帶煙火,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庫區。

      4.倉庫要保持整潔干凈,堆垛整齊。

      5.倉庫內不得存放雜物及任何廢品。

      6.確保避雷、消防設施完整,有效。

      7.嚴禁使用電爐。

      8.建立管理責任承包制,做到“三定、二會、四不”,隨時保持良好狀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9.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掛置、換藥)

      10.二會:會保管、會使用

      11.四不:不丟失、損壞、銹蝕、霉爛變質

      四、應急救援預案

      1.在庫房大門口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牌和防止重點部位標示牌。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針對庫房周圍的實際情況和儲存產品的危險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3.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一、倉庫保管員崗位職責

      1.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遵章守紀、愛崗敬業,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時向項目部領導報告。

      4.遵守爆炸物品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不脫崗、離崗。

      6.建立進出庫明細賬,做到進庫與儲存、出庫賬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報工作。

      7.堅持專庫專用,嚴禁混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

      8.領出的爆炸物品,剩余未使用的,須立即清退交庫,認真做好清退品名、數量、編號的記錄,且另堆垛存放。

      9.嚴禁在倉庫區內住宿、會客、酗酒、吸煙和帶入火種火苗、通風工具及明火照明。

      10.嚴禁轉借、轉賣、贈送、私存爆炸物品。

      11.每天對避雷、爆炸物品堆垛、消防設施水源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過期變質霉爛的要造冊登記,報告項目部領導并按機物部或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或交生產廠家及時報廢銷毀

      二、爆炸物品的倉庫管理職責

      1.倉庫安全員對爆炸物品倉庫的管理,安全負全責。

      2.確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到位有效。

      3.每庫房按核定儲量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產品不準同庫儲存。

      4.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做好爆炸物品的入庫和發放,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做好每天巡查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6.做好防火、防盜、防丟失、防小動物進入庫房等工作。

      7.按照項目部要求,組織倉庫人員積極參加事故應急求援的預案演練工作。

      8.完成項目部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安全操作

      一、爆炸物品倉庫安全操作規程

      1.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應逐項檢查并登記。

      2.產品出入庫應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沖擊、振動和磨擦。

      3.嚴禁在庫房內開箱取包,開箱取包必須在庫外進行由包裝盒中取出雷管,防止沖擊和劇烈振動。

      4.庫房內應保持干燥和通風良好,應備有溫度計和濕度計,經常檢查,使庫溫不超過35℃。

      5.炸藥箱堆高不超過1.8米,袋堆不超過1.2米,雷管箱堆高不超過1.6米。

      6.爆炸物品與墻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通道。

      7.箱上標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8.爆炸物品堆垛應整齊,做到先進先出,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庫貯存。

      二、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安全規定

      1.裝卸爆炸物品要有專人監管,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庫區。

      2.暴風、雷電惡劣天氣,不應進行裝卸爆炸物品的作業。

      3.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

      4.作業時,車輛必須熄火,不應添加燃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爆炸物品,作業前須對裝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6.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著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高跟鞋,不準攜帶煙火,通訊工具必須關閉。

      7.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或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8.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準發運和入庫。

      9.裝卸作業結束后,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許遺留爆炸物品。

      三、爆炸物品儲存保管制度及丟失的處理辦法

      1.爆炸物品儲存保管必須符合保安規程規定,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爆炸物品庫管理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不得隨意脫崗,做好現場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記錄,保證帳卡物相符。

      3.除庫房管理人員外,其它人員不準擅自進入,檢查人員必須持證明登記后,由庫管人員陪同進行檢查,否則拒絕入庫檢查。

      4.入庫存放的炸藥、雷管,必須有廠家驗收合格證、生產廠家及生產批號,藥箱擺放整齊。

      5.炸藥入庫必須建賬建卡,手續齊全,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發放完后,及時報送收支庫存的報表。

      6.入庫的炸藥、雷管儲存,必須保持干燥,防止受潮、變質和失效。炸藥和雷管下邊要加木墊存放。

      7.失效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單獨存放,建賬建卡,在交接班時清點,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

      8.儲存的報廢電雷管總量不得超過500發,做到及時處理,保證安全。處理雷管要手續齊全,經領導批準。

      9.發現火工材料的丟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當地的公安派出所。

      四、爆炸物品領退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依據當班的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的需用量,持放炮員證,寫好領料單,方可領取。

      2.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并根據領取的數量,填入炸藥、雷管領退記錄本。

      3.放炮員領取雷管,必須使用雷管箱,由爆破員親自運送,不準托他人帶運,否則庫管員停止發放。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炸物品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4.當班的火工品的實際使用量,由爆破員核實,由當班員填入火藥領退記錄本,余數由放炮員當班全部退回庫房,不得帶到其它地方存放,庫管人員要當面驗收入庫,確認領取量和余量退回相符合后,在火藥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如果數量不符,不予簽字,讓爆破員找出原因當面處理好。

      5.退回的炸藥和雷管,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填入退回欄內,填入備注欄內,單獨存放處理,失效的要及時處理,確保安全。

      6.發放炸藥和雷管應采取先進先發的原則,保質保量,防止受潮變質,不合格的炸藥、雷管不得發放使用。

      五、炸藥、雷管銷毀處理制度

      1.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定期銷毀,銷毀后必須記錄清楚報廢原因和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寫報告經負責人批準,并由領導組織有關人員,組織放炮小組進行銷毀。

      2.銷毀電雷管應先把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埋在土中或廢井內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銷毀的炸藥、雷管必須符合有關要求規定,有組織、有措施、有記錄簽字。

      3.銷毀電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攜帶,其他人員撤離后,方準連線銷毀。

      4.銷毀炸藥、雷管后,必須清理現場,搜集崩散的炸藥、雷管,集中起來銷毀處理。

      5.銷毀炸藥用溶解法進行,將炸藥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將不溶化的撈出來進行處理,絕對杜絕私人使用。銷毀處理完后,處理小組寫出處理情況報告,在場人員全部簽字蓋章,存入銷毀火藥檔案中存檔備查。

      第12篇 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對涉爆單位和爆破作業人員的法制、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權責令限期3日內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有權停止整改。經過兩次整改、停業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一)民爆器材倉庫保管員、安全員未經公安機關審查發證、守護人員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庫房無人守護,守護人員老、病、殘不能勝任工作,守護人員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領用民爆器材無手續的,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庫房,無登記項目、賬目不符的。

      (四)銷售民爆器材 不查驗,不登記公安機關簽發的有關條例的。

      (五)庫房超過按期炸藥的儲量而超荷的。

      (六)炸藥庫的設施、照明達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專用庫房的。

      (七)無證領用、入庫,賬目不清楚的。運送無押運員,混裝、使用不相符的車輛運送的。

      (八)跟換法人、主管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因主管負責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民爆物品丟失、被盜、,依據《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丟失、被盜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民爆器材的銷售、儲存、使用單位因管理不當,安全措施不落實發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責停業 整改,發生爆炸事故隱瞞不報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六:變造、偽造、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轉借、以其他方式轉讓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吊銷有關許可證、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七:使用單位、爆破人員將民爆器材轉讓、抵押給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民爆器材,吊銷使用單位的許可爆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有違法規定行為之一,經治安處罰仍不改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法規,實行勞動教養。

      九: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規范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民爆器材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各環節的安全 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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