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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30 13:26:02 查看人數:93

      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的管理制度

      第1篇 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的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第2篇 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保護人身安全,確保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壓力容器或鍋爐的單位。

      第三章 壓力容器管理

      第三條 壓力容器:是指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壓力容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所監察范圍內的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 a (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質為氣體 、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第四條 安裝、試車、驗收

      1.新購壓力容器安裝前,使用單位應組織對該產品按照本制度要求進行驗收(必要時安排進行檢驗),經驗收合格后,由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的技術人員簽字確認,方可進行安裝工作。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得進行安裝。未經商檢或商檢不合格的進口壓力容器(含二手壓力容器 )不得安裝。

      2.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行業(部)標準、規范,并符合圖紙要求。

      3.從事壓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檢驗人員必須具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資格證,并在資格有效期及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4.壓力容器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①壓力容器的全部出廠技術資料(已移交使用單位的除外)。

      ②壓力容器的安裝記錄。

      ③安全附件校驗記錄。

      ④壓力容器及其所屬管道的組件焊接記錄及檢驗報告。

      ⑤壓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記錄及復驗報告。

      ⑥耐壓試驗記錄。

      5.大型、關鍵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制定試車方案,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應共同參加試車。試車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發生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6.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將其投入使用。 第五條 使用與維護管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專人負責專業技術(歸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

      2.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規程和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產權單位應逐臺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收集有關的技術標準、資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出廠技術資料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有關資料,并向工程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及各種變更、注銷工作。

      3.必須建立壓力容器臺帳、檢驗臺帳;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使用條件和定期檢查記錄,并按規定要求和時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的統計報表和反饋各種情況。

      4.參加壓力容器安裝(或修理)的驗收及試車工作。

      5.制定并檢查壓力容器使用維護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規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壓力容器的基本參數、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②壓力容器的操作方式、開停車的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

      ③壓力容器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順序、檢查周期、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及判斷方法,應采取的緊急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④壓力容器停用時的維護和檢查方法。

      6.檢查壓力容器運行、維護(或維修)情況。

      7.制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安全附件校驗計劃,并組織貫徹執行。

      8.組織對從事壓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檢驗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技能培訓和考核(考試)工作,相關人員必須具有資格證書。

      9.組織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分析和報告。

      10.提高在用壓力容器的技術管理水平。

      11.壓力容器的租賃必須有經工程部審查合格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必須滿足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承租單位必須有由發租單位提供的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的復印件。承租單位必須滿足發租單位提出的定期檢驗要求。

      12.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繼續)使用

      ①壓力容器未進行注冊等級。

      ②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即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又不按程序申報備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修復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④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壓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壓設備使用。

      13.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發生的異常現象,必須有相應的應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4.壓力容器承壓使用時,嚴禁對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裝的壓力容器應處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護范圍內。盛裝易燃、助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靜電保護接地裝置,并必須定期檢查。條件許可的單位還應設立隔離墻或防火區域。 第六條 定期檢查

      1.壓力容器的檢驗應由經過資格認可的單位進行。專業檢驗人員(檢驗員、檢測人員)須經資格考試并合格后,方可從事合格項目的工作。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工程部。

      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部檢查、耐壓試驗。

      第七條 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壓裝置 、參數監測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

      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略高于最大工作壓力。

      3.壓力表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②壓力表的精度應滿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壓壓力容器,不應低于2.5級。

      ③壓力表的量程應為壓力容器最大工作壓力的2倍為宜。

      ④壓力表的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驗(檢定)周期應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第四章 鍋爐管理

      第八條 鍋爐在使用中具有高溫、高壓的特點,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必須加強對工業鍋爐的管理。

      第九條 鍋爐管理職責分工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系統工業鍋爐的歸口管理。

      2.工程部負責辦理鍋爐安全使用合格證,安全科和管理部組織鍋爐司爐工考試,司爐工必須具有操作證。使用單位和工程部共同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鍋爐的使用與維護

      1.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2.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的《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蒸汽鍋爐使用證”的鍋爐不得投入運行。

      3.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司爐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證者才能獨立上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強迫司爐工違章作業。

      4.鍋爐里的排煙與排灰,應符合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公司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

      5.投入運行的鍋爐,必須制訂下列規程和制度

      ①使用與維護規程。

      ②崗位運行記錄制度。

      ③水質化驗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檢查制度。

      6.運行及新安裝的鍋爐都必須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并制訂水質標準和對水質的管理辦法,定期對軟水劑蒸汽品質進行分析化驗。

      7.對運行的鍋爐,要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檢查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8.鍋爐設備的維護要執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鍋爐的檔案管理

      1.鍋爐的檔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應的檔案。

      2.每臺工業鍋爐都要建立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

      ①技術規范、產品說明書。

      ②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③受壓部件的強度計算及安全閥排氣量計算資料。

      ④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質量試驗證明)。

      ⑤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

      ⑥鍋爐機組安裝記錄和調試記錄。

      ⑦鍋爐歷次大、中修技術記錄及改造記錄資料。 ⑧運行中試驗記錄。 ⑨設備事故記錄,運行中異常現象及處理記錄。 ⑩現場運行、檢修規程歷次修訂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壓力容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1.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等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公司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公司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公司壓力容器的使用、充裝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并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3.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壓力容器、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4.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5.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b.各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閥門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c.壓力容器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d.各類壓力容器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6.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壓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方可上崗操作。

      b.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壓力、溫度條件使用,不得在超溫、超壓和超負荷下運行。變動溫度、壓力控制指標,報請領導批準,方可變動。

      d.開啟壓力容器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e.氧氣瓶、氬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g.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氣瓶等壓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i.各類氣瓶的減壓閥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j.在更換、搬運氣瓶時,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7.任何個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主要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氣瓶發生爆炸,瓶閥、安全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4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 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5篇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加強壓力容器

      (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

      (管道)安全運行。

      二、 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

      (管道)。

      三、 操作人員要切實執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 定時、定點進行巡回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溫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于規定狀態,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溫運行,發現異常及時處置并做好運行記錄。

      五、 運行中壓力容器

      (管道)不得超過規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采取降溫措施,冬季采取保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

      (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 壓力容器

      (管道)應按規定堅持排污,一般應在進液后1__ 小時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污物情況確定。

      七、 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 經常對壓力容器

      (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污,和對不經常開啟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 罐區運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 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 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 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并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 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采取救災措施,并聽候統一指揮。

      十五、 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 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并及時上報。

      第6篇 壓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

      (一)遵守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各項規定。

      (二)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是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設備、動力部具體全面負責、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

      (三)本企業嚴禁制造壓力容器。

      (四)新裝壓力容器前,必須經設備、動力工程部,安全技術部檢查容器制造廠家資質、相關證書及技術資料。按規定試壓確認記錄正常,方可安裝。

      (五)使用容器部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會同設備動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安全技術部及總經理(或總工程師 )同意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產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并按規定按時統計上報給安全技術部。

      (七)使用部門,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八)容器操作人員,由使用部門組織,設備、動力工程部組織培訓教育,安全技術部監督、考核與考試合格,領有“安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須經上級安全部門安全培訓考試并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方得上崗操作。

      (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生異常現象,操作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車間及主管部門。

      (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按照工藝操作,控制允許最高溫度和壓力;開車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運行中注意重點檢查主要項目和部位,確保生產安全。

      (十一)操作人員要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邏檢查、認真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檢測,設備、動力工程部具體執行,安全技術部監督和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和事宜。

      第7篇 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并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后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于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制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項目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8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1. 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 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 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 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 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 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 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 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 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 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第9篇 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我公司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與管理,我公司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在使用管理、檢修修理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適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0.15m,且容積大于0.25m3。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二、使用與管理

      1、安全部門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監察,各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負責。

      2、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本規定和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

      (2)編制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3、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定期檢驗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必須定期檢驗

      介質對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期應縮短。

      2、壓力容器必須裝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爆破氣、測溫儀表等),使用過程中各單位必須堅持定期檢驗,經常保持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

      壓力表、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管理

      1、本廠區內常用的有氧氣瓶和乙炔瓶,歸經營部領、存、發放管理,使用歸各車間、部門維修焊工。

      (1)購進的氧氣、乙炔必須安全附件齊全。

      (2)卸裝要嚴格遵守氧氣、乙炔運輸安全規定。

      (3)氧氣、乙炔必須分隔存放,做為重點防火部位管理。

      (4)發放時嚴禁沾油碰撞。

      2、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1)誰領用,誰管理,使用不完不準外留,遠離火源、熱源和油類。

      (2)領用檢氧氣、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隱患及時反饋給倉庫,不準使用。

      (3)運輸過程中要用車輛搬運,嚴禁扔、滾、撞擊等,遵守運輸安全規定。

      (4)持證焊工使用,使用中嚴格執行氧氣、乙炔使用的安全技術規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第11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12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制度

      1、按國家勞人部《電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均屬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對火力發電廠排污擴容器、疏水擴容器、熱交換器等也要按照壓力容器對待,進行安全監督和安排定期檢驗。

      3、凡是我廠壓力容器使用、檢修、改造、安裝、檢驗都必須按照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國務院頒發的《壓力容器監察條例》以及主管部局頒發的有關文件進行。

      4、為保證壓力容器設備完好,安全可靠運行,要定期安排檢驗和定期檢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檢驗計劃由金屬監督人員提出,定期檢修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提出,生產部審查確定。

      6、壓力容器設備若要進行技術改造或返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提出報告,經生產部專管人員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后方可開工,壓力容器返修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資格的單位進行。

      7、從事壓力容器運行人員及檢修焊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試,由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焊工擔任,否則嚴禁操作和焊接。

      8、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申報生產部備案,經主管廠長批準后予以報廢處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壓設備使用。

      9、各部門需要外購壓力容器設備時必須經生產部審核和同意,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強度計算書,設備總圖等)必須齊全。

      10、各部門不經批準不得私自制作壓力容器,確實需要時應經生產部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并報市勞動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對易燃易爆的承壓設備和盛裝有毒及窒息性介質的容器應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細則,在檢修和檢驗中除執行工作票制度外,還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證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質含量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方可開工。

      12、廠內浴池用熱水水箱最高工作壓力應低于0.1mpa,熱水箱應敞口,采用蒸汽加熱器加熱水時,其加熱器屬于壓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1)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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