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統計
第一條 工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第6條統計,每年1月6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二條 油田企業交通事故統計原則。
1. 本企業的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執行任務的本企業職工傷亡的,應作本企業工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2. 因交通肇事而傷及企業外的人員事故,無論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均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和考核。
第2篇 事故統計和報告管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園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采取相應對策,處置已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各類險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包括:
1、導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已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險情。
3、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突發性事件。
4、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
5、園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遇到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重要事項。
6、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事項。
三、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處置程序:
1、園區行政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后,應迅速作出相應處置,并立即上報街道安監辦。
2、園區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園區安委會及其應急救援隊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疏散相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園區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填寫并上報《園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月報表》。
4、園區安委會應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從中摸索事故發生規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認賓貫徹執行,以遏制和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四、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必須情況準確、要素齊備,既要報發生的情況,也要報發生情況后采取的措施;特別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再盡快補報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后,各相關企業要及時續報相關處置情況。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凡因瞞報、漏報、遲報而延誤時機,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3篇 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制度范本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隱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化、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在總結近年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全區交通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制定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
1、隱患責任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區局、質監站、運管處、各中心交管所對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科負責本局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隱患排查制度。各單位要根據上級的部署要求和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在重大節日以及今年的奧運會、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動期間,必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排查重點及內容按照《亭湖區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實施方案》(亭交〔2008〕34號)的要求執行。要加強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基礎檔案,實現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
3、隱患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報告本行業、本轄區、本單位存在的一般隱患、重大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報告內容: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隱患治理責任人,對一般隱患要報告隱患整改排除時限,對重大隱患還要報告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擬采取的治理措施、預計投入治理經費、擬完成隱患治理時限等(見附表)。
報告程序:各單位將本行業、本轄區排查出的一般隱患報區局備案,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報區局,由區局上報市局,同時報區安監局備案。
4、治理實施制度。各單位要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業、本轄區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并督促隱患單位及時進行治理整改。隱患治理通知書內容包括: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隱患治理責任人、隱患治理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隱患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整改。
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要督促隱患單位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及時進行驗收。
5、驗收注銷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后,隱患單位及時向下達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的行業監管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監管單位應及時會請區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監管單位及時向隱患單位發出確認書,并報區局,由區局報市局和區安監局對該隱患進行注銷;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新制定方案進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區局成立隱患整治督查小組,由分管局長陶永成任組長,局法制安全科、各單位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定期對各單位日常工作的動態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結果將在全系統通報。考核結果納入局年終考評,凡隱患治理工作不落實、督查不合格的單位年終考核取消評優資格。
督查重點:按照區局34號《通知》制訂、細化本單位隱患治理年工作實施計劃情況;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具體職能部門和負責人,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情況;將區局34號《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被監管單位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礎臺帳資料,實行 隱患登記、整改、銷號全過程管理情況;及時上報隱患治理工作信息、報表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上報情況,已發現事故隱患落實監控措施及整改責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等情況。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是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重要舉措,是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重要保證。各單位要確立一把手負責制,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
2、規范基礎管理。各單位要著眼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各項臺帳資料,經常對本行業、本轄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不斷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3、嚴格考核獎懲。區局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對監管不到位、隱患消除不及時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4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報告
第一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逐級歸口上報。凡屬上報集團公司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電報或傳真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或總調度室。凡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有規定要求報告的事故,事故單位應按規定報告。
第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時,應以企業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
第四條 凡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按事故報告的規范格式(見附件)寫出正式報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企業在上報事故報告時,應將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登記表》一并上報。
第五條 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每月1日應將本單位上月事故簡況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每月6日前將事故月報(月報內容包括《企業事故概匯總表》和《企業事故情況綜合統計表》)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5篇 工藝事故管理制度
工藝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因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指揮操作失誤造成損失(如原料、半成品、輔料跑冒、成品不合格以及報廢等)或使生產波動而減產、停車對生產系統造成較大的潛在威脅。
1 事故分類
1.1 工藝事故按其損失影響程度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2 凡造成停車及大幅減產的為特大工藝事故。
1.3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萬元或系統停車超過16小時的為重大工藝事故。
1.4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對生產系統潛在威脅較大或造成單套裝置或系統停車的事故為較大工藝事故。
1.5 未達到特大、重大、較大事故的,包括沒有造成明顯的損失而對生產系統造成了損害或潛在影響的為普通事故。
1.1 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
1.2 不按規定投加輔料造成輔料損失或結果波動的。
1.3 倒淋排放不及時造成堵塞的。
2 工藝事故的處理
2.1 工藝事故的分析
2.1.1 發生事故,應及時向直接領導工段長或當班調度匯報,對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車間、廠長辦和公司匯報,來不及報告時,可先處理事故后再匯報。
2.1.2 普通事故,由車間組織發生事故的工段、操作人員及工段長、當班調度員進行調查分析,并把分析結果報廠長辦備案;如認為事故影響較大,普通事故也可由廠長辦處理。
2.1.3 較大事故廠長辦會同安環部、企管考評科、調度室及當班調度員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分析,分析結果上報分管領導。
2.1.4 重大、特大事故由車間主持分析并會同廠長辦、安環部、企管考評科、調度室及當班調度員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分析,當事者、發現者、工段長必須按時到場參與分析。
2.1.4 發生事故,當班應在事故發生班交班后,組織事故分析會。
2.2 事故報告處理程序
2.2.1 在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由當事者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進行分析,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工段長,工段長根據事故性質,填寫班組意見后上報車間主任。
2.2.2 車間主任根據事故分析情況和班組意見簽署車間處理意見,普通事故報廠長辦備案存檔,重大、特大事故上報廠長辦,廠長辦聯合相關部門審查處理。
2.2.3 較大事故廠長辦會同調度室、安環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各級事故處理意見進行分析,報公司審查處理。
2.2.4 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后,由安全部門組成調查小組,根據事故分析班組、車間意見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及時做出處理,同時制定預防措施。
2.2.5 普通事故由車間全權處理分析,并報廠長辦備案,特殊情況由廠長辦或調度室處理。
2.3 事故處理時間。
2.3.1 普通事故24小時(一天)內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完畢。
2.3.2 重大、較大事故48小時(兩天) 內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完畢。
2.3.3 特大事故72小時(三天)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具體安排)。
2.4 發生事故后,必須由責任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的教訓進行學習,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廠長辦對所采取措施的效果進行檢查、落實,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6篇 安全事故隱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小組以法人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直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有關規定準時做到車輛檢修、年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產檔案,對薄弱環節及時進行整改。加強對司機的教育,提高司機的安全服務意識。
一、司機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交通規則并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及服從調度的安排,謹慎駕駛,安全行車,及時排除故障,防止事故發生。
二、如發生意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發生事故要及時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報告交警和有關管理人員。
三、隨車證件由駕駛員自行保管,出車時必須帶齊證件,如有遺失或不齊而發生經濟罰款及申請補辦的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四、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統一停車,未經許可公車私用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
五、在承運貨物時,應當場確定貨物是否和貨物清單一致。若不一致,應當場指出。在運輸過程中,確保貨物安全運輸,給客戶一個滿意的答復。
六、車輛應定期保養,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廠進行檢修和保養,確保正常用車、安全行駛。
七、絕不開無牌無證的車輛,不挪用、不轉借機動車輛和駕駛證。
八、不使用過期證件,不酒后駕車。
九、按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定期進行二保、檢修和年檢,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做到全年無重大事故發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7篇 石油庫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隱患的產生和存在,提高石油庫的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規定。
1.2事故隱患管理中應認真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于已經存在的事故隱患,油庫有能力解決的,要限期整改;解決有困難的,要向上級公司寫出書面報告。整改之前,油庫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于更新改造和基建等新造成的事故隱患,應追就成事故隱患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于因工作疏漏而沒有查出的事故隱患,在其釀成事故時,應視情況追就檢查人員的工作責任。
1.3各級公司及石油庫除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執行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5]322號《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及上級部門的其它有關規定。
1.4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銷售總公司所屬各級石油庫。加油站參照執行。
2石油庫事故隱患的范圍和分類
2.1石油庫事故隱患的范圍。
凡可能導致發生著火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石油庫事故的作業場所、設備(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均屬石油庫事故隱患的范圍。主要包括:
2.1.1在油品收發、儲存及施工檢修等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火災、爆炸等作業環節及場所的不安全狀態。
2.1.2設備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術落后,安全的不到保證。
2.1.3對職工健康有影響的工作環境污染和生活設施。
2.1.4防火間距不夠、消防不配套等有可能導致事故擴大的不良因素。
2.1.5人員安全意識不強,素質差及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管理缺陷;
2.1.6各種形式檢查中查出的妨礙安全生產的各類問題。
2.1.7職工群眾及地方和上級部門提出的影響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各類問題。
2.2事故隱患的分類
2.2.1按可能導致事故的起因,可以分為:火險、設備、電氣、塵毒等事故隱患。
2.2.2按隱患的性質,主要分為:
1、單向隱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擴大的隱患。如油罐等金屬設備的金屬疲勞、腐蝕、陳舊和老化。這是石油庫設備最危險的事故隱患之一。
2、交變隱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周期性變化的隱患。如石油庫設備的凍害、汛災及油泵卸油時的汽蝕現象等。
3、固定隱患:指不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的事故隱患。
4、隨即隱患:在作業過程中不定時的突發危險因素。
2.3事故隱患得分級。根據可能導致石油庫事故的大小,石油庫事故隱患,分為四或五級。即:
2.3.1石油庫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或稱股份公司級):系指可能導致發生國家勞動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中特別重大或重大事故隱患。即: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2.3.2石油庫重大事故隱患(或稱銷售公司級):系指可能導致發生集團公司重大事故和銷售公司一級及以上事故的隱患。既:
1、職工傷亡重大事故隱患:
一次輕傷11人及以上;
一次重傷3至10人以上;
一次死亡1至2人以上;
2、石油庫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10噸以上;
3、火災重大事故隱患:
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一次重傷10人以上;
一次、重傷合計10人以上;
一次受災30戶以上;
一次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2.3.3石油庫一般事故隱患(或稱省、市公司級):系指可能導致發生石油銷售總公司三級至三級以上事故的隱患。即:
1、職工傷亡一般事故隱患:
一次輕傷10人及以下;
一次重傷2人及以下;
2、石油庫生產一般事故隱患;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10噸及以下;
一次漏油100噸以下;
一次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下。
3、火災重大事故隱患: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
一次重傷10人及以下;
一次死亡、重傷合計10人及以下;
一次受災30戶及以下;
一次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及以下。
各省(區)銷售公司可根據是否有下屬公司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將其劃分為二個級別。
2.3.4石油庫小事故隱患(或稱石油庫級):系指可能導致發生石油庫四級及以下的生產事故。即: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0.5噸及以下;
一次漏油0.5噸以下;
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下。
3評估和報告
3.1企業內部評估、報告
3.1.1評估組織。各級公司、石油庫安全委員會的一把手應主持并組織成立評估小組,對所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內部評估。評估小組成員一般應包括:
1、公司或油庫的安全保衛科(股)、工務(設備)科(股)等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的工人技師等;
2、必要時,可另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如:壓力容器研究所、電業、房建、消防)以及上級公司和當地老動行政部門派員參加。
3.1.2評估標準。
1、判斷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標準,主要有:
(1)《石油庫設計規范》;國家有關設備的設計、施工安裝及驗收規范標準、有關設備的產品說明書等。
(2)總公司頒發的《石油庫設備完好標準》、《石油庫設備維護檢修規程》、《石油庫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標準。
2、應科學認真地分析隱患導致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程度和事故或危險事件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
3、判斷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標準,同時,也是整改的標準依據。
3.1.3報告對事故隱患實行逐級報告制。即:
1、經石油庫組織評估,一旦發現公司級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上級公司,并申請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和分級。
2、經省(區)公司組織評估,一旦發現屬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報告銷售總公司,并申請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和分級。
3、經銷售總公司組織評估,一旦發現屬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由石油庫所在地公司按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5]322號文頒發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3.1.4石油庫的事故隱患評估方法如附錄。
3.2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報告
3.2.1按“規定”,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評估。”
3.2.2重大或特別重大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隱患類別;
2、事故隱患等級;
3、影響范圍;
4、影響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標。
4組織管理
4.1成立隱患管理小組
4.1.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石油庫應成立以主管安全經理為牽頭的隱患管理小組;
1)存在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石油庫,應由主管公司一把手牽頭組建隱患管理小組。
2)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由省(區)級公司一把手牽頭組建隱患管理小組。
4.1.2隱患管理小組成員,一般由安全會成員兼任。時常管理工作由儲運或安保部門負責。
4.2隱患管理小組的職責:
4.2.1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4.2.2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4.2.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4.2.4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4.2.5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4.2.6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4.3事故隱患檔案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4.3.1發現事故隱患的檢查等記錄;
4.3.2企業內部評估、報告;
4.3.3按“規定”進行的初步評估、分級和評估、報告;
4.3.4完期和日常的檢查檢測記錄;
4.3.5險情照片(錄相)及其他技術資料。
4.4事故隱患的日常檢查和監督
4.4.1對已發現事故隱患的檢查,應列入省(區)級公司年檢、主管公司季檢、油庫月檢、科(股)周檢和班(組)日檢查的重點內容。每次檢查均應填寫檢查記錄。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向安全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4.4.2重大事故隱患應列入巡檢工作的必檢項目。
4.4.3對設備事故隱患,應根據其不同類別、分別安排機修、電氣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進行每季度至少一次的專項檢查。
4.4.4各級公司、石油庫工會組織督促并協助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和整改。
5整改
5.1經評估認定的事故隱患,一般做以下處理:
5.1.1觀察使用:采取了適當安全技檢措施后 ,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設備(施)。
5.1.2整改使用:采取了更新、修理等適當的整改措施后,可能消除危險隱患,而正常使用的設備(施)。
5.1.3停止使用。適應于隨時有發生重大事故可能;但有修理價值,而工程量大,暫時無力修理或待批計劃修理的設備(施)。
5.1.4整改拆除或異地新建。適用于無修理價值,需立即拆除、報廢的設備(施)。
5.2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管理
5.2.1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由公司儲運或基建部門;石油庫的設備(工務)或安保部門負責。
5.2.2凡形成固定資產的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由公司主管技術改造部門按有關規定,以安全技術措施納入技改投資規模統一管理。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總公司計劃部審批;如需總公司安保基金補助的一般項目,由銷售總公司安委會組織審批。
5.2.3凡是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范圍或申請補助的事故隱患整改項目,企業應先辦報批手續,再列入計劃。撤消或調整已經上報批準的整改項目或計劃,應按同樣手續辦理。
5.2.4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石油庫的主管公司籌集,必要時報請上級公司給予補助。但對下列情況,不屬于補助的范圍:
1、辦公設施、生活福利設施、與生產無直接關系的各項設施隱患;
2、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投產后5年內發現的各類隱患;
3、屬于大修、更新項目;
4、未按規定進行評估,或評估資料不完備的項目。
5.3事故隱患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5.3.1事故隱患石油庫的主管省(區)級銷售公司于每年6月前報批下年度新開項目建議書。
5.3.2銷售總公司安委會辦公室部根據上報的建議計劃,與總公司綜合計劃部核實規模和平衡資金后,報總公司安委會審定,由安委會主任批準下達執行。
5.4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執行與檢查
5.4.1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與協調。
5.4.2石油庫主管公司對事故隱患治理項目進行全面的組織實施。
5.4.3石油庫主管公司應建立項目負責制,并與經濟責任制掛鉤,項目負責人應對實施進度、資金使用、設備材料落實、工程質量等全面負責,并定期進行考核。
5.4.4事故隱患整改完成情況表(如附表一),按季、年上報總公司安委會,項目以總公司計劃為準,季報為下月5日前,年報為下年1月底前。
5.4.5事故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除報表外,企業應每年總結一次,并于下年1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報總公司安監部。
5.4.6對于完不成總公司事故隱患整改年度計劃的單位,除了通報批評外,還要影響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評比和下年度補助資金的安排。
5.5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驗收
5.5.1以竣工的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后的2個月內,由工程主管部門或單位報請企業主管安全技術措施部門,按隱患管理權限組織考核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附表二》,連同補助項目的財務決算,一并報總公司。
5.5.2按“規定”“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及時報告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申請審查驗收。”
5.5.3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按“誰投資管理誰驗收”的原則,由省級及以下公司組織驗收。
6獎勵與處罰
6.1對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阻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6.2對存在有險不查、漏查、查出來不修以及隱瞞不報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
6.3對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的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部門處分。
6.5對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管理制度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2)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和所在車間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3)公司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暫定每月進行一次排查。對各車間及部門進行排查時車間負責人必須參加。
4)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分為一般事故隱患與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5)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6)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之間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負責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7)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
8)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車間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整改期時間為5天,若工作量較大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0天。
9)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0)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跟蹤檢查各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對無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門及人員,公司將給予嚴肅處理。
11)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2)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13)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14)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
第9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則
第一條 各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二條 如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
事故報告內容
一、 發生事故的企業名稱
二、 發生事故的下屬企業及車間名稱
三、 發生事故的時間
四、 事故類別
五、 事故經過(附事故現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圖、設備圖)
六、 事故傷亡情況
傷亡人數;
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本工種年齡、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傷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附計算依據)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情況(包括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者責任的分析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10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11篇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11〕128號
3 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 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鑒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 發生事故事件后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并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范措施進行討論,并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 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 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第12篇 安全事故上報及處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及時報告并處理工程項目發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唐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發耳脫硝施工項目。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國務院2007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糾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條 職責
一、 環保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及時處理工程項目現場出現的重傷及以下事故,報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產與工程管理部處理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二、現場項目部負責處理現場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報告,并配合公司對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處理。
三、現場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附件),明確劃分了甲乙雙方的安全職責。
第五條 管理內容
一、事故分類
1 記錄事故
1) 施工中職工受到傷害,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
2) 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
2 輕傷及輕傷事故
1) 輕傷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是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2)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 重傷及重傷事故
1) 重傷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2)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1-2人的事故。
2) 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殘廢和重傷合計達10人以上的事故。
二、 事故的報告程序和調查分析
1 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當事人或事件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立即報告分包商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由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主持調查、處理、登記存檔。
2 嚴重未遂事故
1) 事件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施工分包單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由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現場項目經理部領導和安監部門,項目經理部接報后,用快速方式(電話或傳真)在24小時內報告環保分公司備案,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 嚴重未遂事故,由項目施工經理主持成立由安監管理工程師和其它相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告》。
3)《嚴重未遂事故報告》由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負責匯總和審核后,報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批準簽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內報送環保分公司備案。
3 輕傷事故
1)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也可直接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事故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應立即報告現場項目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同時用最快的方式(電話或傳真)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直接報告環保分公司。報告主要內容:事故單位、姓名、年齡、工種、時間、負傷情況、事故地點及事故簡要經過。
2) 由事故單位領導主持,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人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由事故單位專職安全員填寫報表,收集相關材料報現場項目部。
3)事故調查組結合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組織實施。對事故責任者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部門根據事故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總承包項目部。
4)輕傷事故需要向環保分公司呈報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市職工工傷報告表》(復印件)
《××市級醫院開據的診斷證明》(復印件)
負傷者、旁人證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簽字后捺手印(復印件)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4 重傷事故
1) 重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現場項目經理部、事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積極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事故現場。
2) 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報告環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質量工程管理部。
3) 重傷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單位、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時間、負傷情況、事故地點和事故簡要經過。
4) 由項目部施工經理主持成立事故調查組,環保分公司安全經理參加,進行調查、分析。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配合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5)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分析、調查,由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責成事故單位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十五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本單位安監部門審核。
6) 事故調查組結合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責成并監督相關隊伍組織實施。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同時要求事故單位上級安監部門將處理結果以文件形式進行回復。
5 死亡事故
1) 現場發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及公司領導,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同時報告業主。
2) 現場項目經理部接到死亡報告后,應立即責成事故單位上級有關部門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當地公安局、法院、勞動局、建委安全監管理站、工會等主管部門報告。并分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建委安全監督管理站填報《××市職工工傷事故報告表》,《建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快報表》。
3) 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環保分公司領導、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安監管理工程師參加,會同業主、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公安局、法院、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
4) 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配合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負責督促事故單位安監部門編寫《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項目經理部、事故單位領導及各級安全員要積極配合公安局、法院、勞動局的調查取證工作。
5) 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簽訂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協議書》中有關條款的規定,由事故責任方負責,現場項目經理部及事故有關單位積極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責任認定在我方,填寫“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完成,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復。待公安局的結案報告下達后,匯總成卷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市建委安全監督管理站,并將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原件成卷,負責交公司檔案室存檔。
6)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果,由環保分公司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負責實施。
6 交通事故
1) 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各現場項目經理部在2日內(重傷及以上事故不超過4小時)報安全質量管理部,安全質量管理部及時向環保分公司、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2) 因公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填報要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由現場項目經理部上報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圍內的人員、車輛發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圍內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處理。如事故發生在施工現場,現場項目經理部安全工程師協助進行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7 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至傷的事故
1) 發生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至傷的事故,現場項目經理部在2日內(重傷及以上事故不超過4小時)報環保分公司,環保分公司做出對事故的認定意見。
2) 發生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致傷的事故報告書的填報,要按照公司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由現場項目經理部上報環保分公司,并公司檔案室存檔。
第六條 相關記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市職工工傷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