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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卸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13:44:02 查看人數:94

      裝卸管理制度

      第1篇 裝卸管理制度

      一、裝卸爆破器材要有專人監督,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庫區。

      二、暴風、雷電惡劣氣候,不應進行裝卸爆破器材的作業。

      三、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

      四、作業時,車輛必須熄火、制動,不應添加燃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五、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爆破器材,作業前須對裝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規定注意事項。

      六、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戴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高跟鞋,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

      七、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八、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準發運和入庫。

      九、裝卸作業結束后,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許遺留爆破器材。

      第2篇 民爆物品裝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確保民爆物品裝卸安全,根據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相關規定,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無論是在公司庫區或用戶倉庫進行民爆物品裝卸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應在倉庫專用裝卸臺處進行裝卸作業。裝卸民爆物品的裝卸臺,應設置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車輛頂撞裝卸臺。

      第四條 在裝車前,駕駛員必須進行車輛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后方能裝載。

      第五條 裝車作業時,押運員在現場進行監督。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監管,嚴禁違章作業。

      第六條 進行裝卸作業時,裝卸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卸安全操作規程,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使用專用搬運手推車搬運時,應平穩運送、輕抽手推車,嚴禁抽倒。裝車或入庫時,不應倒置或側放。

      第七條專用運輸車裝車時,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將包裝件捆綁牢實。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并捆綁牢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第八條 嚴禁將炸藥和雷管混合裝車。嚴禁民爆物品與其他物品混合裝車。

      第九條 民爆物品運送至用戶所在地,經雙方驗收后,由用戶組織具有民爆物品安全知識和裝卸經驗的人員進行卸貨。作業現場應作好警戒,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第十條 在用戶庫房進行裝卸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將手機、火種交監管人員存放在作業區域之外,由專人保管。

      第3篇 危險品裝卸、押運管理制度

      (1)裝卸員、押運員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

      (2)裝卸員、押運員必須先了解物品的名稱、性質、做好物品的分類工作,注意不同性質的物品不能混裝。

      (3)在裝卸過程中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滾動、重壓、傾倒。

      (4)裝卸貨物時,首先檢查物品包裝情況,檢查物品是否包裝不良,泄出氣味或滲漏,如發現物品滲漏時要即時向上匯報。

      (5)在送貨過程中押運員要協助司機觀察路面情況,以保安全行車。

      (6)中途急需停靠時,駕駛員和押運員應選擇空曠地點;運輸車輛不能離人。

      第4篇 液氨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液氨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液氨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銷售液氨產品的發貨、裝卸、登記環節的安全管理。

      3 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勞部發(1994)262號)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

      《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qg/****10.23-2010)

      4 職責

      4.1安環質監部負責液氨裝卸環節的監督管理。

      4.2銷售部負責與具有《危險化學品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承運委托協議書。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并對液氨安全裝卸負責;負責將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充裝情況及時準確錄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

      4.3生產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對氣瓶充裝環節的監督管理及相關設施的維護保養。

      5 工作程序

      5.1汽車罐車充裝

      5.1.1銷售部負責液氨的銷售人員在開具提貨單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六項資質和要求:

      5.1.1.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5.1.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單位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外省籍專用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持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非本市駐點經營的外省籍專用車輛在本市起運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

      5.1.1.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相一致;(5)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

      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5.1.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

      資格》;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1.1.5安全警示標志、標訊。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有毒氣體”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

      5.1.1.6專用車輛衛星定位儀配備情況。沒有配備衛星定位儀的,應當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記服務點接受衛星定位儀免費借用服務。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5.1.2運輸液氨的的車輛駕駛人員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人裝卸作業區,停放在裝卸作業區劃定的黃線內,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裝卸臺時,應聽從液氨充裝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裝卸臺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1.3車輛停穩后,駕駛員應將車輛手剎制動,關閉發動機熄火。駕駛員應主動將車輛的鑰匙拔下交灌裝人員負責將保管至灌裝結束。灌裝人員應墊好三角木,防止灌裝車輛滑動。未經充裝站人員同意不得私自開關液氨閥門進行灌裝。

      5.1.4進人液氨裝卸作業區相關人員應:

      a) 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 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 嚴禁吸煙;

      d) 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e) 規范戴好安全帽。

      5.1.5灌裝前液氨充裝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對液氨槽車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方可裝卸。有上述和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裝卸:

      5.1.5.1液氨槽車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定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5.1.5.2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1.5.3新槽罐車無檢驗合格證和置換證明。

      5.1.5.4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5.1.5.5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或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運輸安全

      5.1.5.6槽罐內無剩余壓力(≥0.05mpa),沒有判明槽罐內是否混入其它物質的。

      5.1.5.7液氨槽罐外觀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5.1.5.8槽罐車未配備消防器材、個體防護器具、專用檢修工具或消防器材、個體防護器具、專用檢修工具不符合規定要求。

      5.1.5.9槽罐車未按照要求安裝或配置阻火器。

      5.1.5.10槽罐車靜電接地裝置損壞或未按規范接好導除靜電裝置。

      5.1.5.11槽罐車未安裝緊急切斷裝置。

      5.1.6液氨槽罐車裝卸過程中的檢查和確認

      5.1.6.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兩人進行操作。對新投用的充裝設備,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指導,其他人員必須遠離充裝點。

      5.1.6.2液氨裝卸時,應對鶴管(充裝臂)、密封件,快速切斷閥門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泄漏。槽車充裝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禁止使用軟管充裝。現場裝卸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格執行裝卸安全操作規程。開關閥門應緩慢進行。

      5.1.6.3液氨汽車裝卸過程中,裝卸操作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相關人員必須在現場,堅守崗位。

      5.1.6.4裝卸中隨時檢查罐槽外觀有無鼓包、泄漏、壓力、溫度急劇變化及其它異常現象。嚴禁超裝、混裝。液氨裝卸時,應注意儲罐和槽罐的裝載程度,不得超過其核定載質量。嚴禁超量、超溫、超壓。

      5.1.6.5液氨罐車裝卸過程中裝卸現場、罐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嚴禁將罐車作為儲罐、氣化器使用。

      5.1.6.6罐車充裝時,每次都要填寫充裝記錄,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復稱記錄,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卸車記錄主要包括生產單位、運輸單位,實際載量、運輸車輛核定載量。

      5.1.6.7裝卸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停止裝卸:

      ⑴ 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

      ⑵ 發生罐車部件或充裝管道泄漏時。

      ⑶ 罐車內壓力異常。

      ⑷ 其他不安全因素。

      5.1.7液氨槽罐車裝卸完畢后,應靜置10分鐘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駕駛員必須親自確定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得到充裝崗位人員同意后才準啟動車體。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出充裝站。

      5.1.8液氨充裝站人員應對進入裝卸區域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向運輸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2液氨鋼瓶充裝

      5.2.1充裝前檢查

      5.2.1.1液氨鋼瓶灌裝前,必須對鋼瓶逐只進行嚴格的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的鋼瓶或未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鋼瓶不準充裝。

      5.2.1.2氣瓶入站后,充裝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a、漆色、字樣是否準確。

      b、防震圈、瓶閥、瓶帽、易熔塞是否安好。

      c、氣瓶外觀有無凹陷、鼓包、嚴重腐蝕、劃傷、加熱和電弧焊痕以及其它疑問。

      d、氣瓶制造、檢驗鋼印、內容是否準確、清晰、完整,是否在檢驗期內。

      e、確認氣瓶原始重量和公稱容積及允許充裝量。

      f、確認氣瓶有無余壓,瓶內介質是否為氨。

      g、檢查氣瓶警示標簽是否完好,不完好時重貼一張。

      5.2.1.3充裝前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

      (2)氣瓶原始標志(制造鋼印)不符合規定,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液氨氣瓶(瓶色為淡黃、字樣為液氨,字色為黑色)規定,或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銃有報廢標志的。

      (5)自制造日期算起,使用期限超過30年的鋼質無縫氣瓶,或使用期限超過12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6)用充裝其它介質氣瓶改裝的。

      (7)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8)外表面機械損傷和腐蝕的程度超出gb13004—1999第5條、gb 13075— 1999第5條規定

      的評定指標的。

      (9)氣瓶的許用壓力小于液氨在60℃ 下的飽和蒸氣壓力2.52 mpa(表壓)的。

      (10)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11)瓶體或附件的材質與液氨性質不相容的。

      (12)瓶閥側接嘴的螺紋旋向不符合(左旋)規定的。

      (1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2.1.4經充裝前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液氨瓶,應作出明顯標記分別存放,防與檢查合格的氣瓶混淆,并按下列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1)對無“氣瓶制造許可證” 單位生產的氣瓶,原始標志、顏色標記、瓶體或附件材質、瓶閥側接嘴螺紋旋向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用充裝其它介質改裝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當地質監部門進行處理。

      (2)對無剩余壓力的氣瓶,應將其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確認瓶內無異物,按下列(3)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3)新投入使用、經內部檢查、更換維修瓶閥或經定期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充氣前都應按規定置換瓶內空氣,并經分析氧含量低于2方可充氣。

      (4)定期檢驗有效期限已過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檢驗與評定。

      5.2.2充裝

      5.2.2.1充裝計量用的稱重衡器,其最大稱量值不得大于氣瓶實重(自重與裝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在每次使用前核定一次。稱量?器必須設有超裝報警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5.2.2.2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經過充裝前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過的。

      5.2.2.3用夾具連接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側接嘴螺紋旋向與液氨瓶相符。

      5.2.2.4液氨充裝必須采取“一瓶一稱”方式。將液氨瓶移動到稱重衡器上,并加以妥善固定,以防傾倒或滾動。

      5.2.2.5測定液氨瓶重量(氣瓶自重與瓶內剩余氨量),并根據氣瓶實際容積確定充裝量(容積×0.53 kg)。首次在本站充裝的液氨瓶,務必將瓶內液氨處理干凈,標定空瓶重量,并按其實際容積確定充裝量。確認稱重?器定砣準確,一切充裝設備、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狀態,防護器具穿戴齊全、工具備齊后,將充裝接頭與瓶閥壓緊接好。

      5.2.2.6與上道工序的人員聯系送氨。

      5.2.2.7開啟瓶閥和排氣閥,將瓶內氣體排盡后關閉排氣閥。然后開啟充裝支管閥門進行充裝。在充裝過程中,如因瓶內壓力升高,充不進液氨,應關閉充裝支管閥門,待壓力降低或開啟排氣閥門再次排氣降壓,而后再開啟充裝支管閥門進行充裝。

      5.2.2.8液氨充到預定重量時,關閉充裝支管閥門和瓶閥,然后開啟排氣閥門,將管道中的液氨氣化逸入氣體總管,然后把氣瓶卸下,并通知上道工序停止送氨。

      5.2.2.9充裝時應隨時注意充裝壓力不得大于1.6mpa,并經常檢查管道、閥門等處是否漏氣。

      5.2.3充裝后檢查

      5.2.3.1由持有資格證書的充裝后檢查人員,對充裝后液氨瓶逐只進行充裝量復檢,發現超裝的液氨瓶應妥善處理,否則不得發出。同時檢查氣瓶附件完好狀況及各部位氣密性。

      5.2.3.2經充裝后檢查合格的液氨瓶,應在其瓶肩粘貼充裝合格證和液氨瓶警示標簽。

      5.2.4注意事項

      5.2.4.1充裝前檢查記錄、充裝記錄、充裝后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5.2.4.2嚴禁從液氨儲罐、罐車直接向液氨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氨。

      5.2.4.3未經培訓考核獲得資格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5.2.4.4非充裝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充裝間或啟動一切充裝設備。

      5.2.4.5更換瓶閥、閥件或檢修充裝設備,應事先排除瓶內或管道內的剩余氣體,嚴禁帶壓更換或檢修。

      5.2.4.6對超量充裝的液氨瓶應單獨存放,未進行處理不準出站。

      5.2.4.7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充裝記錄需簽字確認。

      5.2.4.8充裝重量、日期記錄需由用戶簽字確認。

      5.2.4.9在氣瓶充裝間、氣瓶裝卸平臺、氣瓶庫、氣瓶使用場地等處近距離搬運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被搬運的氣瓶必須套有兩個下列規格的防震膠圈:無縫氣瓶,容積2o~8o l,膠圈斷面尺寸(高×厚,mm)為30×30;焊接氣瓶,容積lo~100 l和150~200 l,膠圈斷面尺寸為 30×30,容積4o0~1000 l,膠圈斷面尺寸為50×50。

      (2)充裝后“實瓶” 和使用后“空瓶”,都應裝配保護瓶閥用的瓶帽并旋緊。

      (3)搬運中型氣瓶可采用徒手操作,即在旋緊瓶帽的情況下,用左手握住瓶帽頂端(無瓶帽時握住頸圈下部),使氣瓶微微傾斜,用右掌貼切推動瓶身(筒體),使瓶底沿地面旋轉,邊走邊推。徒手搬運氣瓶,不得用右手握瓶帽,用左手推瓶身;更不得左右開弓兩手各握一只氣瓶,雙腳交替踢動瓶身。

      (4)采用行車時,應在氣瓶兩端防護圈上掛鉤,不得在瓶閥及瓶帽上掛鉤。

      6 處罰

      6.1違反液氨裝卸環節任何一項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5.2.8條執行。

      6.2發生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7 記錄

      7.1危險化學品槽罐車查驗記錄

      7.2液氨鋼瓶回收登記表

      7.3液氨鋼瓶檢查及充裝記錄表

      第5篇 民爆器材裝卸管理制度

      1直接從事民爆器材的裝卸人員,必須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質的使用。

      2庫區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嚴格管理火種、火源,在明顯地方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標志。任何人進入庫區,都必須嚴格 遵守“嚴禁煙火”的規定。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3倉庫照明開關、保險裝置應設在庫外。危險品倉庫要安裝防爆燈具,電器設施要經常檢查,不符合要求應及時更換。下班離庫前要鎖閉門窗,切斷電源。

      4根據倉庫布局和儲存物資的性質,設置固定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查保養,滅火器要按時換藥。確保消防器材完好無損,隨時使用。庫區內的消防水池必須有專人負責蓄水,以便急用。對消防設施,器具及其他安全設備建立維護檔案,明確記錄維修或養護的時間、具體項目、養護的單位或維修人員姓名及相關內容。

      5庫區必須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它倉庫可根據需要配備兼職消防員。

      6對干部職工要進行業務知識和消防知識培訓,重點崗位要求參加省、市有關部門 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7建立安全生產儲備資金,保證安全生產設入的有效實施,建立消防工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簽訂責任書,確保安全無事故。

      8 門衛值班人員必須做到:

      車輛進入庫區,必須將排氣管后面安裝滅火罩。安排庫區巡邏人員,對各部位進行監督檢查,特別要加強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夜間值班不少于二次巡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并報告。

      第6篇 鋼管圓鋼吊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管理,規范作業行為,杜絕吊裝(卸)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第二條:

      (1)本制度規定了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規范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行車吊裝(卸)作業。

      三、吊裝作業的分類等級

      第三條:公司行車吊裝額定質量均小于等于10噸,級別為三級吊裝作業;類別為一般吊裝作業。

      四、吊裝(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條: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行車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五條: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行車操作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進行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六條:吊裝(卸)鋼管(圓鋼)總質量大于40噸時應制定吊裝(卸)施工方案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吊裝(卸)鋼管(圓鋼)主管部門申報,行政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和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領導或技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40噸以下(含40噸)由鋼管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實施,報公司安全和技術部門備案。

      第七條:吊裝(卸)人員基本組成:一名指揮長,兩名司索工,一名行車操作工,四人組成,可根據任務量的大小調節人力。

      五、 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要進行吊裝(卸)作業前的安全動員教育,講清此次吊裝(卸)任務的時間、地點、位置、重量,碼垛形式、鋼材型號,及裝(卸)車牌號及注意事項。

      第九條:檢查人員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規定,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帽、穿勞保鞋等勞動保護措施,指揮要佩帶響亮的口哨。

      第十條:各種吊裝(卸)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卸)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第十一條:安全部門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從事指揮和行車操作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吊裝(卸)人員、吊裝鋼管(圓鋼)所在部門應組織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吊裝(卸)作業人員對行車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經計算選擇使用,并進行無負荷運行試驗,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第十四條:吊裝(卸)作業人員對吊裝區域內的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氣象條件等)。

      六、作業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帶明顯的標志,戴安全帽。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按信號要求進行指揮,行車工和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信號聯絡可采用無線對講機進行聯絡,達到口令清楚,描述準確易懂。

      第十七條:開始吊裝(卸)鋼管時,司索工在行車吊起鋼管一端高度約30厘米呈傾斜狀態,從下面穿司索時,嚴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圓鋼的正下方,應采取硬物綁定穿越,或者利用軟索進行引穿。

      第十八條:確定好司索放置在鋼管(圓鋼)平?中點后,司索作業人員要離開鋼管(圓鋼)安全距離2米以上,行車操作人員確認安全后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業人員摘下司索,行車吊鉤位移至鋼管(圓鋼)平?點處;待觀察停放安全無誤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掛在吊鉤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條:吊裝(卸)前必須試吊,試吊時高度20至30厘米,試吊時檢查機具和司索受力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平穩起吊運送;發現問題要將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嚴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中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晝(夜)間室外遇到暴雨、雷電、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或者室內有煙、塵等影響視線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現場不準動用明火,作業現場的吊司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行車吊裝鋼管(圓鋼)時,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四條:行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運行過程中指揮人員和行吊作業人員要嚴密監督吊鉤下面的人員情況。

      七、作業人員操作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車作業人員要按照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嚴格執行“十不吊”規定

      第二十六條:司索工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第二十七條:行車工當起重吊鉤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體時不得進行起吊操作。起吊運行時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米。

      第二十八條: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冰結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條: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條: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所吊圓鋼的質量達到額定值80%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第三十一條:圓鋼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者斜拉時不得進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鋼與司索之間必須有襯墊物。

      第三十二條:不準用不同種類或者不同規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鋼管和圓鋼。

      第三十三條:鋼管(圓鋼)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圓鋼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四條:行車工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司索工離開安全距離,無法看清吊鋼情況,無法看清指揮人員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條:停工后和休息時,不得將吊鋼、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車工有責任清理吊鉤上掛具(件)。

      第三十六條:行車工作時,不得對行車進行檢查維修;在有負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第三十七條:行車吊鋼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八、作業完畢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吊裝作業結束后,行車操作工將行車(停在安全梯處)、吊鉤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吊裝機具,應切斷電源。

      第三十九條: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吊鉤上不準掛其他索具和吊具,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對接替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條:對行車吊裝機具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九:罰則

      第四十二條:不聽指揮人員指揮,冒險作業的,給予負激勵100元。

      第四十三條:行車帶故障隱患運行的,給予責任人負激勵100元。

      第四十四條:行車超負荷起吊運行的,給予負激勵200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制度其他作業要求的,給予負激勵50元。

      第四十六條:出現傷害事故的,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負激勵2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條:“三違”(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人員視情給予負激勵100至500元。

      十、審核、偏離、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分廠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公司批準,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部門、分廠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山東威蘭德精密特鋼制品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第7篇 危險化學品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車間科室的各個崗位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操作。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危險化學品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對危險化學品的裝車安全管理

      進入危險化學品裝車區的車輛必須在進入廠區前戴好防火帽,確保防火帽牢固可靠,不得有脫落等現象的發生。進入裝車車位的車輛,在裝車前必須卡好靜電接地報警器,否則不得進行裝車;裝車時危險化學品的流速不得高于1米/秒;最大流速不得高于6米/秒。

      裝車完畢后,不得立即啟動車輛,待3-5分鐘后方可啟動車輛。

      二、對危險化學品卸車的安全管理

      當車輛到達后,不得立即開啟閥門卸油,必須在卡好靜電接地報警后,等待3一5分鐘后方可進行開啟閥門進行卸車工作,以防止因靜電導不出而引發安全事故。

      三、各相關崗位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標準,做到安全工作。

      第8篇 裝卸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實現安全生產建立適應港口經營的裝卸機械安全管理體制,實施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卸機械的安全功能和人員技術素質,充分發揮裝卸機械效能,提高設備的綜合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盡可能預防事故發生,避免事故損失,促進企業經濟效益。

      2? 范圍

      裝卸機械安全決策、計劃、組織、預防、控制、監督和協調的全部管理活動。

      3? 依據

      《設備管理分手冊》

      《設備日常管理程序》

      《設備維修管理程序》

      4? 職責與權限

      4.1? 技術科

      4.1.1? 是公司裝卸機械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文件的的編制、解釋、指導與檢查監督。

      4.1.2? 負責對裝卸機械進行選型、安裝,保證新投入的裝卸機械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4.1.3? 負責制定裝卸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4.1.4? 負責組織對有關單位裝卸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檢查組織措施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4.1.5? 督促檢查機械單位“冬季四防”(即防凍、防滑、防火、防煤氣中毒)、“夏季四防”(即防臺、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中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大型裝卸機械防風、防臺技術措施進行督促檢查,推廣應用可靠的防風裝置。

      4.1.6? 負責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對整改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4.2? 安質科

      4.2.1? 檢查裝卸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

      4.2.2? 督促檢查機械單位“冬季四防”、“夏季四防”中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大型裝卸機械防風、防臺安全措施進行督促檢查。

      4.2.3? 參與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機損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時,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4.3? 調度科

      4.3.1? 對裝卸機械合理組織使用,按照裝卸機械的有關規定、設備的技術性能,選擇合適的工藝流程,不違章指揮。

      4.3.2? 本著均衡和合理使用的原則,避免指揮設備疲勞和超負荷作業,保證設備合理的保養時間。

      4.3.3? 提供及時、準確的氣象信息和大風警報并及時通知機械單位采取措施。

      4.4? 各機械單位

      4.4.1? 負責組織對裝卸機械的正常使用、管理、保養、維修,抓好各個環節的安全。

      4.4.2? 組織落實好裝卸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

      4.4.3? 落實好“冬季四防”和“夏季四防”工作。

      4.4.4? 認真配合技術、安全部門做好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不隱瞞事故。

      4.5? 其他單位

      4.5.1? 勞務公司的裝卸指揮人員要為裝卸機械操作人員提供正確無誤的指揮信號。

      4.5.2? 物資部門要為裝卸機械提供質量合格的配件。

      4.6? 設備管理人員的責任

      4.6.1? 貫徹執行好裝卸機械管理方面的規定,制定相應措施,使制度能夠落實到位。

      4.6.2? 機械單位設備管理人員下達維修保養任務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強調安全注意事項和制訂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實。

      4.6.3? 對裝卸機械的安全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安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以保證裝卸機械和人員的安全。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管理制度

      1. 裝卸民用爆炸物品應在白天進行,且有專人在場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

      2. 裝卸人員必須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識,裝卸現場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3. 禁止民用爆炸物品與其它貨物混裝,禁止雷管與炸藥等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混裝。

      4.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5. 應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物品。

      6.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物品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7. 分層裝載民用爆炸物品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上一層。

      8. 裝卸作業時,機動車輛應在庫房門口2.5m外停放;車輛靠近裝卸站臺時應設置防撞緩沖裝置;機動車輛在熄火后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9. 雨雪天氣進行裝卸作業,應采取防滑措施,確保安全。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作業。

      第10篇 裝卸工管理規章制度

      1、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章和冒險蠻干,并及明制止其他人的違章行為。對無視安全,強令冒險作業生產指揮、指令應拒絕執行,并身現場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匯報。

      2、進入作業現場應戴好安全帽、扎好帶,按規定穿好勞護用品,嚴禁穿拖鞋作業。

      3、樹立尊客愛貨思想,確保貨物完好無損,杜絕蠻干以免造成事故。

      4、工前應檢查工索具,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應及時更換。

      5、登高和船倉作業時,更應謹慎操作,防止高空墜落和貨物砸頭,自覺遵守“八禁止、十不吊”。

      6、嚴格服從調度人員的安排和調遣。

      7、嚴禁班前、班中喝酒,上班嚴禁打瞌睡、溜崗。

      8、協助好吊車司機及明、準確地抓料。

      9、發生事故及時組織搶救和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領導匯報,認真吸取教訓。

      第11篇 危險品裝卸押運管理制度

      (1)裝卸員、押運員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

      (2)裝卸員、押運員必須先了解物品的名稱、性質、做好物品的分類工作,注意不同性質的物品不能混裝。

      (3)在裝卸過程中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滾動、重壓、傾倒。

      (4)裝卸貨物時,首先檢查物品包裝情況,檢查物品是否包裝不良,泄出氣味或滲漏,如發現物品滲漏時要即時向上匯報。

      (5)在送貨過程中押運員要協助司機觀察路面情況,以保安全行車。

      (6)中途急需停靠時,駕駛員和押運員應選擇空曠地點;運輸車輛不能離人。

      第12篇 火藥庫裝卸管理制度

      1、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2、當建筑物內有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裝卸作業,車輛必須熄火、制動。

      3、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

      4、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裝卸作業嚴禁煙火。

      5、裝卸作業要服從保管員指揮,按照指定的倉庫、數量、品種、生產日期裝卸。

      6、裝運民用爆破器材時,駕乘人員應對爆破器材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包裝箱破損、數量不清不得入庫。

      7、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在白天進行。

      裝卸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裝卸爆破器材要有專人監督,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庫區。二、暴風、雷電惡劣氣候,不應進行裝卸爆破器材的作業。三、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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