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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08:54:25 查看人數:15

      學籍管理制度

      第1篇 學籍管理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一)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范。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通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二)

      為貫徹實施《南華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校政發[20**]153號),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之精神,特補充制訂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期所選/修課程總學分不得高于40學分;一學年合計取得的學分低于15學分者,建議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條學生應先取得公共基礎課、學科門類基礎課等先修課程的至少80%學分后,才能進入專業課程階段學習。在第三學年上學期(五年制學生第三學年下學期)開學補考后仍未取得應修學業學分的80%者,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條理工、經管、文法、教育學等門類專業學生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上述專業四年制學生第四學年開學初補考后(五年制學生第五學年開學初補考后)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www.)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條醫學類專業學生參加臨床實習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臨床實習。醫學類學生在臨床實習下點前,經補考后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臨床實習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條各學院應制定本學院的畢業設計(論文)、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合格標準,及時向學生公布,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級學生起執行。**級和**級學生留級到20**級的,同20**級依學分制進行管理。原學年制下的學籍處理視同學分制下的學業警告。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以往規定與上述相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學籍管理制度(三)

      1、新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三天不到校辦理手續,由班主任查明原因后報學校處理,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必須在開學后一周內持有關證明請假,最長不得超過兩周。

      2、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教導處據此登記注冊,建立學籍檔案。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需轉學者,需先告訴班主任教師,然后持有關證明,經校長審查批準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并將《小學生學籍卡》交轉入學校。

      4、轉入學生根據上級文件規定辦理,不符合轉學條件和手續不全者,不予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轉入學生教導處登記注冊,到總務處交納有關費用后,由教導主任安排到班內就讀,否則不予接納。

      5、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干部及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子女,華僑、烈士子女等,隨遷轉學時,遵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盡量妥善安排。

      6、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持區人民醫院(或區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教導處核準,準予休學。

      7、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區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續辦休學手續。

      8、學生請假超過一周者,須經教導處批準。

      9、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查品德、學業、體質等方面均達到合格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10、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中小學學籍管理條理》執行。

      第2篇 潛江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湖北省江潛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范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行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管理水平,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新生入學

      1.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來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2. 新生入學時,應及時完善個人基本信息,由學校上報市教育局和省廳取得高中學籍。

      3. 新生入學后,如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學條件等情況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和學籍。

      二、借讀和轉學

      1. 不經學校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轉入、旁聽、借讀的學生來我校學習。

      2. 凡要求來我校借讀的學生,須本人申請,說明理由,簽訂借讀協議,經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按規定繳納借讀費用,由政教室組織,學習我校相關管理條例,考核合格后,持教務室通知,由主管年級副校長安排進班。在校學習期間,借讀學生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取消借讀資格。

      3. 學校不負責借讀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綜合實踐活動等相關學籍管理工作。

      4. 按省廳和市教育局的要求,我校不接收本市內學生的轉入,原則上只接收市外的省示范高中的學生轉入(含廣華中學)。

      5. 轉學手續辦理必須嚴格按省廳和市教育局規定辦理,不得簡化。首先由學生及家長提出申請,說明轉學理由,經學校同意后由教務室開具轉學聯系單(轉出)或同意按收證明(轉入),在收到同意接收證明(轉出)或轉學聯系單(轉入)后,經教育局基教科批準,再辦理轉學手續。

      6. 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入學手續的辦理同借讀學生。入學前,學生須完善其相關學籍檔案,入學后,學生的相關學籍管理由學校負責。

      7. 轉學和借讀手續只在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個星期辦理,其它時間不予辦理。

      三、休學和復學

      1. 學生因病不能正常上課,經市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治療、休息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若確要休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簽字同意,并持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報教務室和主管教學副校長審核,并經市教育局基教科批準并備案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2. 學生因病治療、休息不足三個月者只能辦理請假手續,不能辦理休學手續。

      3. 患傳染性疾病者,應及時報告班主任和學校辦理休學或請假手續,如不報告,一經發現,立即勸退除名。

      4. 學生休學時間至少三個月,一年后仍不能堅持正常上課者,按退學處理。休學時間未到期要求復學者,按借讀生辦法處理,直到休學期滿。

      5. 學生復學需持市級以上醫院開出的能夠堅持正常上課的康復證明,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后,憑休學證明到教務室辦理復學手續。

      6. 凡因患傳染性疾病或精神方面疾病休學、請假治療的學生,復學時需由學校派人帶領到指定醫院復查,確認康復后可按第5條執行。

      7. 復學學生不得選班,按原班進入下一年級對應班級。若該班人數超額或文理分科等特殊情況,由學校指定班級。

      四、退學

      1. 學生申請退學必須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并由學生家長到校親自辦理。

      2.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認真學習,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因違紀受到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等處分的,或者無故曠課連續達三天或累計曠課30節者,班主任應通知家長到學校講明原因,辦理退學手續。

      3. 辦理退學手續后,學校取消其學籍并上報市教育局。

      五、畢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經德、智、體等全面考核且成績合格,并在綜合素質評價、學分認定、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達到要求者準予畢業,高中畢業證由省教育廳統一印發。

      六、學籍日常管理

      1. 新生入學后,教務室要及時辦理學生的注冊手續,學生在校期間,教務室還要及時將學生的各種信息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2. 教務室要隨時登記符合手續的學籍異動學生,掌控學生的準確人數和類別,每學期開學兩周內清點檢查一次學籍異動學生(含學生繳費情況),期中考試前后再清點檢查一次。

      3. 學生檔案在系統自動生成后,裝訂成冊、裝袋,擺放整齊,設立專柜,統一管理。教務室保存學生畢業一年內的學生檔案,學生畢業一年后,由學校檔案室保管。

      4. 各年級、班主任、教師及學生要在平時完善學籍檔案和學生成長檔案、及時進行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上傳綜合實踐活動報告。教務室每學期末進行檢查,并在下學期初進行通報。

      5. 體育教師每學年在做好必須的測試工作后要及時填寫學生體育體質健康登記表,并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6. 校醫在組織做好每年的學生體檢后要及時填寫學生的健康卡并上傳學籍管理系統。

      七、本制度由發布之日起實行,并由教務室負責解釋。

      湖北省江潛中學

      二○一三年十月

      第3篇 中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0”分填入成績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2、成績考核中(期中、期末等考試)發現如有作弊行為,經教育不改者該科成績記為“0”分,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取消優秀班級評選資格。

      3、學生的學業成績需記入學籍表,做為升留級、畢業的依據,并填寫學生成績單,通知學生家長。

      4、學生操行評定要填寫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并通知學生家長。

      獎勵與處分

      1、獎勵:每學期評選先進班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2、處分: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的學生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和勸退等處分。

      3、獎勵和處分都要有書面材料,實事求是,經校委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方可實施。

      4、凡受到獎勵和處分的均記入學籍檔案。

      畢業與肄業

      凡思想品德表現合格,畢業成績達到學籍管理中畢業文化成績合格標準和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可以取得“初中畢業證書”,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發給“肄業證”。畢業、肄業證書由縣教育體育局驗印,學校頒發。

      第4篇 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三元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做如下規定:

      一、招生

      在校長的領導下,根據招生原則,教導處制定招生方案,報校委會批準,由教導處負責具體工作。

      二、入學

      1、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二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2、新生入學后,建立學籍檔案,編制學號。

      三、轉學

      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等準予轉學。

      1、縣內轉學:學生在本縣內轉學需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開據“轉學聯系信”經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報縣教育體育局批準,持縣教育體育局簽發的“轉學證明”,轉入學校方可接收。

      2、跨縣轉學:凡在本市內跨縣轉學,除需辦理上述手續外,還必須報市教委批準,持市教委簽發的“轉學證明”,轉入學校方可接收。

      3、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一周辦理,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四、借讀

      凡父母雙方戶口不在本鎮的而來我校學習的學生,均視為借讀生。借讀生不做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結束后,轉回原學校學習。

      五、休學與復學

      1、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內(傷、病一個月以上)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息的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報教育體育局批準,方可休學。

      2、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可提前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者取消學籍。

      3、新生入學第一學期一個月內不辦理休學手續。畢業年級一般不予辦理休學。

      4、學生休學期滿,需經原休學單位批準后,經學校審查,方可編入與休學相銜接的班級學習。

      5、學生休學、復學均在學籍表中注明原因和起止日期。

      六、退學

      未學滿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退學。對要求退學者,經過學校利用多種途徑做思想工作,勸說無效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2、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1)、累計休學超過兩年的;

      (2)、學生連續曠課兩周以上者,視為自動退學;

      (3)、學生病假一個月以上,又未辦理休學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

      (4)、在校期間有嚴重違犯校規校紀者,經多次批評教育不改者,令其退學;

      (5)、在校生因有違法行為被拘捕者,令其退學。

      3、退學學生的學籍表由學校留存,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

      七、考核

      1、在成績考核中,如有特殊情況缺考者,給予補考機會一次,補考成績記入學籍表,要注明“補考”字樣。無故缺考者,按“0”分填入成績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2、成績考核中(期中、期末等考試)發現如有作弊行為,經教育不改者該科成績記為“0”分,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取消優秀班級評選資格。

      3、學生的學業成績需記入學籍表,做為升留級、畢業的依據,并填寫學生成績單,通知學生家長。

      4、學生操行評定要填寫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并通知學生家長。

      八、獎勵與處分

      1、獎勵:每學期評選先進班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2、處分: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的學生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和勸退等處分。

      3、獎勵和處分都要有書面材料,實事求是,經校委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方可實施。

      4、凡受到獎勵和處分的均記入學籍檔案。

      九、畢業與肄業

      凡思想品德表現合格,畢業成績達到學籍管理中畢業文化成績合格標準和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可以取得“初中畢業證書”,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發給“肄業證”。畢業、肄業證書由縣教育體育局驗印,學校頒發。

      第5篇 泰州實驗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州泰實驗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1.認真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管理。

      2.執行學籍管理制度。負責學生注冊,辦理休、復、退、轉學等手續,負責填寫學生證、畢業證書。

      3.加強學生檔案管理。搞好數據、表格統計,及時準確上報。

      4.按上級和學校要求,辦好新生入學手續。

      5.準確向領導提供畢業、結業、學歷證明、學生名單,并存入檔案。

      第6篇 某初級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初級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根據省、市中小學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普通初中學籍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學籍:新生應根據市教育局和區教育局就近入學安排,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和初步學籍電子文檔,并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新生學籍才能生效,否則一律無效。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相應年級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二、轉學和借讀:①市內轉學,初中新生入學后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或戶口遷移,居住地與注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或8站),要求轉學的初中學生,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學校就讀,學生辦理正式轉學手續。②因戶口遷移由本市轉往外地,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受學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后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③因戶口遷移由外地轉往本市,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常住本地戶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系,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后,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入學。

      三、到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初中學生,稱“暫讀生”。

      原則上學校不允許學生到他校暫讀,若有特殊情況,須由家長向暫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暫讀學生申請表”并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到他校暫讀。學生到他校暫讀,學籍仍保留在原注冊學校。暫讀學校須為暫讀生建立暫讀學籍檔案,在暫讀生回原注冊學校畢業時,暫讀學校應及時將其暫讀學籍移交原注冊學校。注冊學校須依據學生暫讀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暫讀生的畢業成績統計在原注冊學校。畢業證書由原注冊學校核發,暫讀生升學不得列入原注冊學校保送范圍。

      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準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干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

      四、休學和復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予休學。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班主任簽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注冊,方可復學。

      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并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五、畢業、結業、肄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初中:①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②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學有兩科不及格者。③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均及格,其他學科(含歷史、地理、生物結業考試成績)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⑤受過校級處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處分的。

      對未參加畢業考試或中途離校者,一律不發給畢業證書,可發給學歷證明。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

      六、普通中學編班人數:初中每班人數按照區教育局的有關要求進行,特殊情況由區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辦理。

      七、請假:1.在校生每學期開學時,應按時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一個月未到校,而又沒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出示任何證明。

      2.平時請假: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者,要憑醫院診斷和家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請假一日由班主任批準;

      請假一周至兩周之內由教導處批準;

      請假兩周以上由校長批準。

      對連續曠課一個月或在學期內累計曠課節數達到180節的學生班級應做好學生工作,通知家長和社區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工作。

      第7篇 山桂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一、學籍

      (一)由學校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

      (二)凡因自動退學者,需填寫《學生退學申請表》,交教務員備案。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取消該生學籍,上報市教委。

      (三)因出國而申請退學者,除遵循第二條款外,在退學前因辦理出國事宜而請假的,正常在文明班評比中予以扣分,至該生退學止,一并取消其扣分。

      (四)確因故需轉學者,需填寫《轉學申請表》交教務處備案,經學校批準后,開出《轉學證明書》,轉出其學籍,上報市教委。

      (五)有慢性病不能堅持學習、生活的,憑醫院證明可以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后應回校辦理復學手續,經醫院證明病未愈不宜復學者,可以繼續休學一年。請事假、病假超過一個學期上課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六)無故曠課,一學期累計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并正式通知學生家長,自動退學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其學籍。

      二、考勤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后才進教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教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

      (二)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老師(或值周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學校公布一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計入學生手冊,學籍表和學生檔案。

      (三)學生請假: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準后,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回校后當天內持證明補假。凡無假條、無書面材料、未辦手續而未到校者,均按缺課處理。

      (四)考勤范圍:上課、自習、晚修、兩操、勞動、校會、班會。

      (五)考勤人員:上課、自習、晚修、午讀,由任課或落班老師考勤;勞動、校會、班會由班主任考勤;兩操由學生會干部考勤。

      (六)考勤辦法:

      1.考勤結果由考勤人員在教室日志上記錄,體育課也不例外。

      2.每周由值班行政為單位將考勤情況綜合、登記。

      三、成績考核

      (一)德育考核

      1.德育考核是對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行為表現等方面的綜合考核??己说燃壏謨炐?、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2.德育考核每學期初評,每學年總評。

      3.德育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根據評定內容的基本要求,從學生實際出發,用全面、發展的觀點看待學生,實事求是地分析學生的優缺點,防止片面性。

      4.德育考核的程序

      (1)學生個人自評,并寫出自我鑒定存檔。

      (2)小組互評

      (3)班評

      (4)班主任在參考學生意見、征詢科任意見的基礎上評定學生考核等級。

      5.德育考核結果應通知家長,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二)智育考核

      1.成績考核應以各科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為依據,尚未有教學大綱的學科,以教科書為依據,著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的理解、記憶、運用和基本能力。

      2.成績考核分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會考。當年尚未進行會考的科目由學校組織進行學期,學年考試。學期考試只考本學期所教的內容。學年考試考一學年所教主要內容,重點放在第二學期所教內容。畢業會考采取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荚嚳颇繛檎Z文,數學,英語,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考查科目為勞動技術課和音樂課,體育課由各學校依據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按照廣東省中學生體育課成績考核暫行辦法進行考試。考試和考查一律在本學期結束后進行,學完一門考一門。高二會考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歷史、政治,高三會考語文、數學、外語。會考的考試科目由省統一命題或由省委托市、校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卷,統一公布成績??疾轫椖坑蓪W校統一命題,組織實施。

      3.因病不能參加學期、學年考試的學生,可具醫院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教導處批準,分情況予以免試一部分或全部學科,或準予參加下一學期的補考。免試學科的學年成績,可根據學生和平時成績評定。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考者,經批準,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會考。

      4.學期、學年考試成績計入學籍表和學生檔案,不合格學科均應由學校進行補考,補考后隨一升級。

      5.畢業會考成績不合格者,均應補考。補考由省市統一實施。考查項目的補考,由學校組織,當年進行。

      6.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合格,思想品德表現,體育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會考成績經補考后仍不合格或畢業補考缺考者不能依時畢業,只發肄業證書。領取肄業證書者,兩年內可回原校申請會考補考,補考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7.選修課結束后,學校對學生進行考核,成績計入學籍表、學生檔案。

      第8篇 七中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贛州七中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報到入學。

      二、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入檔。

      三、學生必須參加期中期末考試,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的應提前履行請假手續,交教務處備案。

      四、學生因病休學的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經學校同意,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限為1年。休學后不能提前復學。

      五、學生因特殊原因可準予轉學,須有家長書面申請辦理手續,并發給轉學證書及學籍檔案材料。

      六、學生畢業后,學籍表填寫完整,整理后交檔案室保存。

      第9篇 北坡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第三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入學

      1.新生入學后由教務處負責以班為單位填寫“班級定員花名冊”一式三份(存班主任、教務處、學校或年級組)辦理學籍和會考考籍。

      2.入學新生要辦理學籍檔案和考籍檔案,建立微機管理名冊,學籍表每年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操行評語、考試成績、操行等級并簽字蓋章,放假前交回檔案室統一保管。

      3.在校生檔案要以教學班為單位系統管理,未經主管領導批準,概不外調。

      二、轉學

      1.市三區內一般不辦理轉學,不辦理考籍變更。

      2.隨家長工作調動要求轉入我校者,需持有家長戶口遷移證、準轉證及學生檔案,經教務處審查合格,主管領導批準同意方可辦理轉學。

      3.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一式四份),學校會考辦公室證明及會考檔案報我校會考辦批準方可編班上課。

      4.轉出學生須持接收學校簽發的準轉證書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開據轉學證明,提取檔案取消原考籍及學籍。

      三、休學

      1.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堅持學習,要求休學者,須持家長申請、診斷書,經班主任簽字,主管領導批準發休學證書,并上報會考辦注冊,休學期限為一年,在休學期間不得提前插班上課。

      2.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須持醫院康復證明,由教務處編入相應年級。

      四、退學

      1.學生無故不到校上課兩周以上(包括兩周)經與家長聯系不辦理請假或退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考籍,不再辦理任何手續,并不出據任何證明。

      2.學生因家庭困難或其它原因要求退學者,須持家長申請,班主任老師簽字,教務處辦理退學手續,提取檔案,取消學籍。

      五、學籍變更

      1.教務處每學期分期中、期末兩次下發班級學生變動情況調查表,由班主任如實填寫本班學生流動情況。由教務處統一歸納整理落實后上報會考辦,并處理好學籍、考籍變更事宜。

      六、檔案管理

      1.保證做到學生檔案管理有序無誤,不得丟失、銷毀。

      2.學生提檔,必須有相關手續,不輕易放出檔案。

      七、學籍、考籍

      1.做好學生會考考務、考籍及成績統計工作。

      2.做好畢業生的會考合格證、畢業證的發放工作準確無誤,造好花名冊。

      3.做好畢業生的高考報名、配檔工作,建立升學去向花名冊及升學數字統計工作。

      第10篇 十三中學籍管理制度

      南淮十三中學籍管理制度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保障正常的教學,結合南淮十三中實際,特制定南淮十三中學籍管理制度。

      1、學期開學,起始年級班主任協助教務處做好新生的報籍工作。

      2、每學期結束各班主任到教務處領取本班學生學籍表,待新學期開學一周后把填好的學籍表交教務處存檔。

      3、休學、轉出、退學的學生,由學生寫出申請,分管主任同意,分管校長審批,交由學籍管理員按規定辦理。

      4、轉入、復學、借讀的學生由學生寫出申請,分管主任同意,分管校長審批,總務主任簽字后,由分管主任安排進班,并交學籍管理員辦理入籍手續。

      5、各年級、各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受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否則從班主任的各種津貼中扣除300-800元。

      6、初中與高中學生所學學科全部合格,核發畢業證。

      本制度從2014年5月1日起執行。

      南淮十三中

      第11篇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一)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入學

      第一條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須按學生志愿和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初中升學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除名。

      第二條各中學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新生注冊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籍卡和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后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中學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經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可由轉出地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主管部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第五條初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初中優秀學生,可免試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條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56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二、考試

      第七條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己朔挚荚嚺c考查兩種。

      第八條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著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考試。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符合條件的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批其學生的畢業會考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于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實施新課程改革后,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征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可以對學生操行評定等級。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記入學籍檔案。

      三、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二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后,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在照片右下角加蓋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高中畢業班學生須是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方可畢業。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準予跳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并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學生,準予提前畢業,由學校提出報告,可以在校最后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四、獎勵、處分

      第十七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準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準,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五、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后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準,發給休學證書,并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蜣D入他校。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后,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愿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退學的應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四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后,在省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缡谢蚴∞D學的,須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轉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范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轉入地的同級示范高中班級有空額方可接收。如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總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六、健全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中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后,轉出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三十條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畢業(結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七、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執行。**年2月頒發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二)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局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轉學制度

      1、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復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應先與我校教務處聯系,開出接收證明后,再到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持家長調令、本人的市區居民戶口證明,學籍檔案到普教股辦理轉入手續。

      2、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先向我校出具報告,交存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經班主任簽字,教務處負責人同意后,開出轉學證,再到普教股辦理轉出手續。

      3、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籍號末尾依次編定學籍號,并在備注欄注明轉人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注銷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學生轉出,初中生學籍卡片與學生隨轉。

      4、學生的轉人必須先辦手續后進校。

      二、休學、復學制度

      1、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具意見,教務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校長批準,取得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

      2、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勸其休學。

      3、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4、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后方可復學。病休復學者,‘學校應審查住院結帳單和病愈證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復學手續者,不能辦理學籍轉移手續。

      5、學生休學,其學籍應予注銷。待學生復學時在下一年級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休學、復學時間和原在班級。并交存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

      三、退學

      1、根據教育法規定,初中學生,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四、升級、留級、跳級制度

      1、每學年經過考核評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合格者,準予升級。

      2、初中學生原則上不能留級。

      五、學生獎勵、處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準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一次鑒定,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鑒定要客觀、中肯,要有利于學生進步。學生鑒定要上學籍大表,每期期終交教務處存查。

      2、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奮給予獎勵。

      ①、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優秀獎、二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學習標兵獎等。

      ②、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三好學生”。

      ③、學生干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優秀學生干部”。

      ④、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

      ⑤、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應記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3、對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處分。

      ①、對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

      ②、警告處分由德育處主任審批;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審批;留校察看須經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③、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處分。

      ④、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應存人學生學籍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一起存人學校文書檔案。

      ⑤、學生不能給予開除處分。

      六、在籍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學后,以班為單位造好“新生基本情況”登記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冊”,及時報普教股。初中學生原則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轉班。

      2、按普教股給定的學籍號;每位新生依次編號,印制學、中學生學籍表和《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3、對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資料嚴格保密,除上級主管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外,學籍管理員不得擅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學生的有關資料。

      七、畢業 結業

      畢業:學生在校學習達到以下要求者,準手畢業: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

      ③、達到國家體育鍛煉合格標準;

      ④、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畢業證書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教育局統一印制、驗印,學校頒發。

      結業: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其中由于文化成績不合格(含通過補考仍不合格者)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用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學籍應及時注銷,并在備注欄注明時間。

      八、學籍管理員交接制度

      1、學籍管理員應相對固定,確因學校工作需要,需要調整的,需在年初決定安排,并優先安排原則性強、工作認真、懂計算機的同志擔任學籍管理員。

      2、學籍管理員異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主要有:各年級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名冊、轉入(轉出)學生清況、教師業務檔案等,并按圖書檔案管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學籍管理員辦理異動交接手續時,在教務處主任指導下進行,并由教務主任簽字驗收。

      九、新生編班制度

      1、新生入學,應在開學前編班。

      2、新生編班應隨機,不分快慢班、重點班。

      3、新生編班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牽頭,教務處執行,并報校長審查。

      4、學生班級編定后,不得隨意變動。

      5、學生班級編定后,應按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定學生學號,學生學號在該學段不變。

      6、學生人學后,不得隨意更改姓名,必要時需經戶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并報普教股存檔方可更改。

      十、學籍管理評價制度

      1、學籍管理一年一評,評價時間在每年年底。

      2、學籍管理評價內容包括: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冊、轉人(出)學生情況。

      3、學籍管理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學籍、學歷、成績證明的發放手續,嚴格學生轉人(出)手續,對不按原則辦理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4、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表冊,工作異動時要向承接人員辦好交接手續,并由教務主任驗收。

      5、學校每學期不定期檢查學籍管理情況兩次以上,并納入學籍管理員月工作評價,對年終評價不合格的,第二年進行撤換。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三)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革學校管理,大面積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江蘇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二、新生入學

      第二條 為了初中畢業經升學考試合格,并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

      第三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且下一年不得報名參加升學考試;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新生。新生入學后,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畢業的學生。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按市建立統一學號,直至畢業。學生在休學、復學后以及在本市范圍轉學者,學號保持不變。學號共九位數,一、二位為入學年度,三、四位為縣、市、區代號,五、六位為學校代號,七、八、九位為學生代號。 學生跨省、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注銷其學號。在省,內跨市轉學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并注明該生為轉學學生。注銷和新建學號,者必須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學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編班為宣,并按規定建立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新生入學后,學生花名冊連同學號一式三份,一份留學校,兩份報教育主管部門。

      三、轉學

      第六條 學生不準任意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可準予轉學。

      第七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開出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學生持轉學證明、家長調動工作證明、戶籍遷移證明以及會考成績單和平時成績報告單,到轉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后兩周內辦好。會考成績單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加蓋公章后有效。學生檔案由轉出學校在一月內交轉入學校。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八條 重點高中一般不接收學生,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接收同級重點高中的轉學生,但須經必要的摸底測驗,合格者方可轉入。

      第九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在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轉入低于原校的年級者,取消其學籍。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的學生不互相轉學。

      四、借 讀

      第十條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第十一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卡復印件,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是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二條 借讀學生的會考、畢業、升學等事宜,&127;按下述原則辦理: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會考,會考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會考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儲存。

      借讀學生的會考成績單或會考合格證書以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借讀學生在原校參加升學考試。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一學期內病假、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跟班學習有困難者;畢業學年患重病且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由學校根據有關單位的證明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復查發給全省統一的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由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檔案,并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查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復學證明,方可復學。休學期未滿的學生如提前復學,即消其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回國者可到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注銷其學籍。

      七、成績考核

      第十九條 學校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和考查科目為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科。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規定的全省會考。

      第二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學科成績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會考考試成績采取等級制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考查成績記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評定,等第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評定主要用寫評語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會考制度順利實施,取消留級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跳級。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開始時辦理,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八、畢業、修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考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參加會考的補考或學校組織的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兩門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年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檔案。 學校根據上級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應在學生檔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后,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經批準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復學,原校應予接收。

      十、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并及時報省教委。

      第三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集中進行一次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市、區)教育篩部門設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教委。 本規定同樣適用于廠礦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第12篇 福光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福光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一、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持戶口簿、房產證、轉學證明轉入,經了解確屬我學區的學生,方可轉入。

      二、要求轉出的學生,由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經分管校長或教務處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教務處掌握全?;麅?。按各班在編人數編班,保持各班學生數的平衡。

      四、各班要有學生點名冊,學生請假半天以上,要有家長簽字。請假三天以上,病假要有醫院診斷,事假要有家長批條,有事不請假或無故曠課,要按學校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是有病休學按有關休學規定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十二篇)

      學籍管理制度(一)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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