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 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第2篇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確保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害,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的安全技術要求和管轄范圍等內容。
2引用規定
2.1gbj 16-87消防條例
2.2國發(1987)14號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
2.3gbj 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2.4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3定義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義:
3.1生產需用的化學危險物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體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2 易燃物品:指閃點在61攝氏度以下的液體對熱撞擊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的固體物品,統稱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劇上升,對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進入人體肌膚,達到一定的能量和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反應或生物物理反應,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統稱毒害物品。
4職責
4.1管理、使用部門必須各負其責,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安全負責,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采購。
4.2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安全負責。
4.3 各相應使用部門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4 安全設備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5管理內容
5.1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化學危險物品相關人員(如采購員、保管員、管理員等)應認真學習有關理化知識,熟知、掌握各類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能和采購、運輸、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規定。
5.1.2凡需進入庫房的各種油料,按照規定要求存放,對不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滲漏現象的要拒收。強化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和領用中安全運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災害性事故。
5.1.3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場所必須履行出入登記手續,無關人員不準進入。
5.1.4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條例》生產工藝及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1.5在危險品庫周圍安全距離內不準放任何可燃物料,嚴禁煙火,明火作業。特殊情況須經武裝保衛處、安全設備處同意后方可作業。進入盛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內作業,必須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
5.1.6嚴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區,作業區用餐和飲水。
5.1.7作業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如數回收妥善保管。
5.1.8庫房如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報告,充分使用現場消防設備進行滅火,嚴禁用水滅火。
5.2化學危險物品運輸安全要求:
5.2.1運輸用的車輛,必須是經上級主管安全部門核定的車輛。
5.2.2駕駛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化學危險物品運輸的專業知識及駕駛技術熟練的合格人員擔任。
5.2.3運輸過程中,必須執行有關運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5.2.4運輸過程中,物品應捆綁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5.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庫內,高溫季節應控制庫存量;汽油、酒精等均應存放入危險品庫,辨明物品名稱、數量,并分類存放;
5.3.2庫房所有電源設備,應按設計規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設備,應備有停電時所用照明用具,不準使用明火燈。
5.3.3庫區內禁止吸煙,嚴禁攜帶火種。庫房周圍禁止使用明火。庫房內應備有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庫內應通風良好,高溫季節適時用冷水噴淋;
5.3.4開桶或移位應輕放,嚴禁撞擊,啟閉油罐(桶)的入孔,桶蓋測量液面和取樣作業時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應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門應有專管員,技術員指定堆放地點,若有余量應及時辦理手續。在進行上述作業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站在上風口,避免中毒。
5.3.5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庫房,須符合gbj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庫房區域須設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及安全標志,
5.3.6消防通訊設施必須完備。
6相關文件
6.1《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獎懲制度》
6.2《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6.3《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7記錄
《化學危險品庫安全檢查表》
化學危險品庫安全檢查表
庫房位置:
序號
檢查內容與要求
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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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31
1
庫房通風良好、通道暢通、
照明符合庫房要求
2
庫房地面平整、物品擺放整齊、牢固可靠
3
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和防火防毒設施
4
各種規章制度齊全、健全出入記錄
5
化學毒品按國家規定分類存放
6
劇毒物品另設專柜儲存
7
劇毒物品建立雙鎖、雙帳管理制度
8
有毒物品及其廢渣,廢液的處理要符合環保排放要求。
整改處理意見:
檢查人:檢查月份:是:√否:×待修或在修:△
第3篇 易燃、易爆、劇毒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批準、檢查、驗收及領取手續,要有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3)對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和業務學習。
2、劇毒物品的管理
(1)儲存保管劇毒物品必須有專用庫房或保險柜。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手續健全,帳物相符。庫房堅固防盜、通風干燥,必須備有特殊防火器材。
(2)劇毒物品須經使用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在領取過程中要由學校保衛處、實驗實訓中心及使用單位三方簽字。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要對劇毒品負全責。
(3)對于劇毒品殘留液的處理,均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并設專人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3、各類氣體鋼瓶的管理
各類氣體鋼瓶要分開存放保管,必須避免爆曬或強烈震動,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及腐蝕性物品隔離。存放地點應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要將使用規定貼在室內或室外明顯處,警示有關人員遵守。在使用時,要區分不同的化學性質。要設專人負責,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將防范措施具體化。
4、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5、對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出入庫必須有精確的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物品按數量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實驗室。
6、對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環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4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商行所經營甲醇、甲縮醛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 經營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注意通風,溫度、濕度等的控制,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3. 對商行所經營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嚴格遵守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等有關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4. 化學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或相互影響的易燃易爆化學品,不得同運同儲。
5. 裝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撞擊、滾動、重壓、傾倒、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用機械裝卸的,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關資料的索要、保存。
第5篇 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1、對于現場料具的看管,成立保安小組,由專職安全員為組長。
保安小組負責現場所有材料、工具、機械設備、生活用品等的安全保衛工作。日常工作的開展,緊緊圍繞現場施工的安排,有重點的加強保衛和加強夜間巡視。
2、保安小組值班時間安排:
安保工作分三班倒,24小時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和檢查,并形成良好的匯報制度,發現異情及時向作業隊有關領導反映,把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
3、火工產品要分類別存放,保證有效安全距離,必須單獨存放的要單獨存放、單獨管理,設專人對領取、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4、在設專人時,要選擇責任心強,對安全工作有足夠認識人員擔任。不得隨意選擇民工看守等。
5、在火工產品存放地廠房、工棚要做好防雨、防火的工作,如:在存放地點周圍用彩條布圍起來防雨,頂上鋪防水材料等,并在門口明顯處設置“嚴禁煙火”標志。火工產品做到專品專用,不得挪做它用,安全小組定期不定期的對火工產品使用、領取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7、施工結束,沒有用完的火工產品,要由專職看守人員組織封存,任何人不得在此期間動用。并由保衛小組做好日常的看管。
第6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
我們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儲存不當,將容易引發火災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倉庫的正確儲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給大家支幾招:
(l)庫房要用非燃燒材料建造,房梁選用金屬或鋼筋混泥土,屋頂采用輕質易碎材料。
(2)庫內地面平整無縫,門用雙肩外開門,根據從最遠點到門的距離不大于15米確定門的距離。
(3)窗戶應有鐵欄桿和窗板,采光面積按地面面積的5%計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門窗框采用有色金屬制成。
(4)庫內室溫應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氣或火爐取暖,庫內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燈具。
(5)大型倉庫應設防護堤,防護堤應高于房檐,頂部寬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與廠房的距離為2~3米,并修筑排水溝,庫外的電線要穿管布線。
第7篇 商場易燃易爆危險品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商場易燃、易爆危險品、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1.1 目的:通過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保管進行規定,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1.2 主要職責: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氣、炔氣、火柴、石蠟、酒精等危險品,應設專用倉庫儲存,并有專人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開、分項存放、物品安放之間的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濕、漏雨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應當放置在陰涼通風地點,保持適當的室內溫度。
-易燃、易爆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
-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嚴禁火種入庫。
2.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2.1 目的:通過對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進行規定,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2.2 適用范圍:適用于商場各類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的管理。
-在商場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商場安全部申請,在得到商場安全部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如果連續動火施工,可以特批動火申請連續有效,但商場必須指定專人每天動火前后到動火現場檢查審核是否按集團規范操作施工。
-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在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 2 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第8篇 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發膠、摩絲、油墨、粘膠劑、衛生球、賽璐璐制品、殺蟲劑、顯像管、酒類等(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進場);
2 易燃、易爆商品進貨時,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證;
3 存放部位應獨立封閉、通風,避免高溫和陽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轉庫和柜臺擺放數量不準超過二天的銷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嚴禁混車運輸、同庫存放和交叉銷售;
6 對易燃易爆商品實行“四專”管理措施,即:專車運輸、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單獨柜臺專人銷售;
7 各商場經營的易燃易爆商品具體品種、貯存庫位、保管員和售貨員分別報保衛處登記存檔,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落實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貨、貯存和銷售。
第9篇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各級各類學校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須明確一個歸口統一管理并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落實治安崗位責任制。
2.儲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盜、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員須經過消防及有關專業知識培訓。
3.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內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4.危險物品的購買、領用必須有專人審批,限量發放。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乘數量及時退庫。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危險物品帶出保管室或實驗室。
5.幼兒園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所需必須購買的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嚴格審批,并按以上程序嚴格管理。
6.危險品的進貨量及儲存量需嚴格控制,出入庫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儲存必須貼有標簽。
第10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二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標準的使用量。
第三條 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五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七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條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
第11篇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確保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害,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的安全技術要求和管轄范圍等內容。
2?引用規定
2.1?gbj 16-87消防條例
2.2?國發(1987)14號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
2.3?gbj 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2.4?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3?定義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義:
3.1生產需用的化學危險物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體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2易燃物品:指閃點在61攝氏度以下的液體對熱撞擊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的固體物品,統稱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劇上升,對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進入人體肌膚,達到一定的能量和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反應或生物物理反應,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統稱毒害物品。
4?職責
4.1管理、使用部門必須各負其責,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安全負責,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采購。
4.2?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安全負責。
4.3 ?各相應使用部門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4 ?安全設備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5?管理內容
5.1?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化學危險物品相關人員(如采購員、保管員、管理員等)應認真學習有關理化知識,熟知、掌握各類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能和采購、運輸、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規定。
5.1.2?凡需進入庫房的各種油料,按照規定要求存放,對不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滲漏現象的要拒收。強化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和領用中安全運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災害性事故。
5.1.3?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場所必須履行出入登記手續,無關人員不準進入。
5.1.4?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條例》生產工藝及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1.5?在危險品庫周圍安全距離內不準放任何可燃物料,嚴禁煙火,明火作業。特殊情況須經武裝保衛處、安全設備處同意后方可作業。進入盛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內作業,必須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
5.1.6?嚴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區,作業區用餐和飲水。
5.1.7?作業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如數回收妥善保管。
5.1.8?庫房如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報告,充分使用現場消防設備進行滅火,嚴禁用水滅火。
5.2?化學危險物品運輸安全要求:
5.2.1?運輸用的車輛,必須是經上級主管安全部門核定的車輛。
5.2.2?駕駛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化學危險物品運輸的專業知識及駕駛技術熟練的合格人員擔任。
5.2.3?運輸過程中,必須執行有關運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5.2.4?運輸過程中,物品應捆綁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5.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庫內,高溫季節應控制庫存量;汽油、酒精等均應存放入危險品庫,辨明物品名稱、數量,并分類存放;
5.3.2?庫房所有電源設備,應按設計規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設備,應備有停電時所用照明用具,不準使用明火燈。
5.3.3?庫區內禁止吸煙,嚴禁攜帶火種。庫房周圍禁止使用明火。庫房內應備有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庫內應通風良好,高溫季節適時用冷水噴淋;
5.3.4?開桶或移位應輕放,嚴禁撞擊,啟閉油罐(桶)的入孔,桶蓋測量液面和取樣作業時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應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門應有專管員,技術員指定堆放地點,若有余量應及時辦理手續。在進行上述作業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站在上風口,避免中毒。
5.3.5?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庫房,須符合gbj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庫房區域須設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及安全標志,
5.3.6?消防通訊設施必須完備。
6?相關文件
6.1?《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獎懲制度》
6.2?《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6.3?《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12篇 明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貯存管理制度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曬。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于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煙,操作范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