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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處理(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31 15:34:06 查看人數:66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處理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處理

      第一條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對下列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1. 對工作不負責,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 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經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 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 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 發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處分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五條 處分審批權限。

      1. 一般事故由企業處理,報集團公司備案。

      2. 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處理。

      3. 事故情節嚴重者,上級部門有權直接處理。

      第2篇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及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責任主體管理與分級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治全面負責。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分為三級: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o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i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七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之日起20日內,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部門。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事故隱患等級;

      (三)影響范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標。

      第八條 公司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條 公司必須每年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根據其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和評估后,公司根據安全評估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四條 公司實行重大事故隱患動態管理,對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估,重新進行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負安全管理責任。要重視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法律和標準,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負責。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大隱患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大事故隱患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指派專人落實,及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工傷事故管理及報告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類

      (一)作業(操作)事故,指員工在作業過程中,由于違反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的事故。

      (二)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四)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

      (七)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劃分

      (一)輕傷及輕傷事故:輕傷是指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二)重傷及重傷事故:重傷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別重大事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工傷事故的報告

      (一)當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

      (二)本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酒店安全委員會。

      (三)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四)有關責任人對事故應實事求是地匯報,不能隱瞞不報,不得虛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五)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按照上級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做好書面材料上報工作,含現場照片、錄像和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等資料。

      四、事故的調查

      (一)發生事故的部門經理、值班經理、安全委員會成員及人事部門有關人員到場。

      (二)安全委員會指定有關人員組織成立事故調查小組。

      (三)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向有關上級管理部門通報。

      五、工傷事故的處理

      (一)輕傷事故:調查小組責任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二)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調查小組責任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報安委會研究,經總經理批準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工傷事故處理必須執行:“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責任人和員工未受教育不放過,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

      (四)當對負傷者要做工傷認定時,人力資源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傷者被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材料。

      (五)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六、工傷事故現場的清理

      (一)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事故部門經理批準,并組織清理;

      (二)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現場清理由總經理批準,客房部組織清理。

      七、上述條款內容與國家和上級規定有不相符之處應按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4篇 煉鐵廠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為加強企業安全工作,提高職工安全意識,搞好人身傷害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考核工作,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制定本制度。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鐵廠各生產單位和輔助單位的各類安全事故。

      工傷事故按嚴重程度劃分為:微傷、輕傷、重傷、工亡。

      1、微傷事故

      1.1發生事故后,雖造成傷害但不需要手術處理,未住院,門診收費不超過3000元,輕微煤氣中毒的視為輕微傷害。

      1.2車間每發生一起,扣班長50元,工段長50元,扣直接責任者100-200元。

      2、輕傷事故

      2.1凡夠不上重傷的或輕度co中毒的都視為輕傷事故。

      2.2車間每發生一起,屬于責任事故的,扣直接責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長200-300元或免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員50-100元,安全員100-300元,廠長100-200元。

      該車間在一季度內,發生重復性同類性質輕傷事故,第二起輕傷事故按重傷事故處理。

      3、重傷事故是指受害者腦、眼、軀干、四肢等部位受到嚴重傷害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況之一的均視為重傷事故處理。

      3.1.1經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殘廢的;

      3.1.2傷勢嚴重需進行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3.1.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嚴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腕骨、肩胛骨、腳骨等因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3.1.5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或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的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較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3.1.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傷較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殘廢可能的;

      3.1.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及腹膜損傷等;

      3.1.9由于煤氣中毒,出現昏迷不醒,意志完全喪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脈博停止,處于假死狀態,經治療后有嚴重后果的;

      3.1.10雖不在上述范圍,但醫師診斷認為受傷較重,可由企業做個別研究,報當地勞動部門確定。

      32重傷事故處理

      3.2.1發生一起重傷事故,對直接(主要)責任者扣罰500-1000元;或者根據情況對其處于留廠察看3-6個月,以觀后效,嚴重者效名。

      3.2.2每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扣罰肇事車間當月工資總額10%,扣罰班長400-500元,扣工(段)長、車間主任(副主任)500元,聯保人員300-500元,安全員300-500元,廠長500元。

      4、工亡事故

      4.1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為工亡事故。

      4.2發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為重大工亡事故。

      4.3發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5、發生重復性安全事故由分廠根據具體情況加倍處罰。

      6、車間發生安全事故,車間當月安全資金全部扣除。

      7、發生事故后,應立即逐級上報,并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搶救傷員。發生微、輕傷事故24小時以內寫出事故報告,重傷事故必須48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事故報告報分廠、生產安全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超過24小時未報的視為隱瞞不報,對事故單位車間主任罰款500元。

      8、事故防范

      發生任何工傷事故,車間應制訂防范措施,并認真落實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單位,分廠將嚴格追究該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9、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參考相應的工傷規定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予考核。

      10、工傷職工待遇:

      職工在停工治療期間,分廠發放崗位工資。輕傷不超過3個月,重傷不得超過12個月。工資按基本工資發放。

      第5篇 用戶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責任的劃分:

      1.1用戶責任事故:

      1.1.1非本公司用戶或雖為本公司用戶但未用本公司天然氣的;

      1.1.2用戶在使用燃氣過程中因使用不當造成事故的;

      1.1.3用戶使用天然氣過程中,發現管道等設備的缺陷沒有及時通知本公司處理,而是自己維修、拆動造成事故的。

      1.2本公司責任事故:

      1.2.1管道泄漏造成跑氣引發事故的。

      1.3雙方互有責任事故

      由于公司燃氣管道及設施存有缺陷,加之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事故。

      2、事故處理辦法

      2.1事故處理范圍

      2.1.1凡屬用戶責任事故,由用戶本人負責,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1.2凡屬我公司責任事故,由我公司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妥善處理善相關事宜;

      2.1.3凡屬雙方責任事故,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根據事故情況分清各自責任,并各自據此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2.2事故處理權限的劃分

      2.2.1凡屬一般用戶事故,由公司負責處理,并把事故報告和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部、監察室備案;

      2.2.2凡屬重大事故,由技術安全部、監察室、辦公室、客服中心等有關部門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處理。

      2.3事故處理的原則

      2.3.1視事故的情節和損失情況,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出面調解處理,并根據情況主持召開會議,請有關領導參加,說明事故現場調查情況,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尊重科學,作出結論,力求合理妥善處理;

      2.3.2發生事故后,如果為我公司用戶,事主應首先出示戶口及購氣證或用戶使用證(天然氣),確定是本公司正式用戶后方可進行處理;

      2.3.3凡屬公司責任的燒傷病人住院治療費用及本人工資,原則上由事主單位負責,經協商后事主單位不同意時,由本公司負責;

      2.3.4無工作單位人員燒傷病人住院期間可享受營養補助,補助標準最高每天1.5元;

      2.3.5燒傷病人住院期間,根據主治醫生的意見確定陪住人員,陪住人員工資及資金由其本人單位勞資部門出示證明,本公司給予報銷;

      2.3.6燒毀衣物、家具等物品,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清點,按損失程度折舊劃價賠償;

      2.3.7燒毀房屋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房管部門聯系,修膳房屋解決用戶住房問題,工料費實報實銷;

      2.3.8燒傷病人出院后,不再配給護理人員;

      2.3.9燒毀的現金及沒有痕跡的物品一律不予賠償;

      2.3.10對個別用戶無理取鬧,應報當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教育,嚴肅制止。

      2.4用戶事故報告程序

      2.4.1事故發生后,公司相關負責人應立即到達現場,配合當地公安機關調查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如屬一般事故,由售后服務部與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鑒定責任協商解決。售后服務部將發生的詳細情況進行登記,三日內報公司安全部、監察室進行備案。

      第6篇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第一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事故隱患的類別和具體等級(一級重大、二級重大、三級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第二條 對評估確定為重大的事故隱患,及時填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經項目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單位蓋章后,報當地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市、縣(市、區)直屬企業)或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三條 及時組織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隱患概況;

      2)、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5)、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6)、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四條 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認真組織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內完成。

      第五條 治理結束后,組織本項目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第六條 隱患治理評估通過后,填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報告書》并附評估報告報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復審通過后,事故隱患銷案。復查未通過,繼續整改,直至復查通過。屬停產停業整治的項目復查通過后恢復生產經營。

      第七條 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舉報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第7篇 事故隱患報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結合分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業區和外協單位。

      3、術語

      3.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以下簡稱隱患、事故隱患或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隱患的三種表現中,物的危險狀態是指生產過程或生產區域內的物質條件(如材料、工具、設備、設施、成品、半成品)處于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指人在工作過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體行為不符合安全規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開展各種生產活動中所必須的各種組織、協調等行動存在缺陷。

      3.2隱患分級

      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3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是指單位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3.4隱患治理

      隱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隱患的活動或過程。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應當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組織管理

      4.1.1分公司對事故隱患統一實行分級自主管理,分類歸口負責,安全部門監督原則。各單位都應對所負責區域從事管理項目以及操作崗位、周圍環境中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檢查、登記和自主處理。

      4.1.2維修型事故隱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等因素限制,但通過常規維修隨機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時記錄在班組臺帳及班組活動卡片上,反饋、上報作業區。

      4.1.3失修型事故隱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過常規維修隨機即可整改的事故隱患。一般由作業區組織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門協助安排整改。需分公司協助解決隱患時,所在作業區編寫事故隱患報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備案。

      4.1.4缺陷型事故隱患是指現有裝備、設備存在著不能滿足現行安全標準或規范,以及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一般由分公司組織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門協調安排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統計表中呈報公司歸口處室和制造部。

      4.1.5較大以上事故隱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專家組評估,由股份公司組織協調安排整改的影響安全生產較大的事故隱患。較大以上事故隱患應成立分公司隱患管理小組,該小組由分公司經理負責,應履行以下職責:

      4.1.5.1掌握本單位較大以上事故隱患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較大以上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4.1.5.2制定應急方案或監控措施,并報公司歸口部門備案。

      4.1.5.3對有關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進行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緊急措施的模擬演習,必要時應組織救護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4.1.5.4隨時掌握事故隱患動態變化,特別對分公司長期存在的暫時無能力解決的重大隱患要認真落實防范措施。

      4.1.5.5保持消防、監測、救護等器材和防護用品完好有效。

      4.1.6分公司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歸口科室和隱患所在單位,對失修型及以上事故隱患的管理和整改。工會組織監督行政對隱患進行認真管理和整改。

      4.1.7對各單位尚未查出的隱患,各級部門一經查出,對責任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立即組織整改,完成后反饋主管科室確認。

      4.1.8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組織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應制定并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同時,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不得延誤時機造成事故發生。

      4.1.9完成缺陷以上事故隱患的單位,專業科室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4.1.10凡新查出的隱患,都要做到地點清楚、內容清楚、責任單位清楚,以便準確的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避免相互推諉而拖延整改期限。

      4.1.11專業部門要做好臺帳登記管理和隱患項目的數據分析,從而實現科學化的安全管理。整改單位負責人,應對下達的隱患整改質量100%的檢查驗收,都必須符合質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記入有關臺帳。

      4.2獎勵和處罰

      4.2.1對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4.2.2對存在較大以上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單位,除給予通報、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外,對該單位給以相應的考核。

      4.2.3對事故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應采取而未采取防范、監控的單位和責任人,按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4.2.4對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按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2.5對接到分公司《不安全狀態整改通知書》有條件、有能力整改而沒有及時組織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單位領導,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2.6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5、文件從屬性

      5.1本制度是《績效測量和監視管理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的支持性文件;

      5.2本制度平行文件:《安全檢查制度》;

      5.3本制度下屬文件:《不安全狀態整改通知書》、《目標和管理方案》。

      第8篇 石油氣灌裝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提高設備使用效率,確保生產正常進行。

      2 適用范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灌裝站主機、輔機、電器設備等的事故管理。

      3職責:

      3.1各輪班(組)負責調查一、二級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報工作,本著“三不放過”原則教育員工,采取有利措施進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按規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上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

      3.2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負責三、四級設備事故的原因調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規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考核落實。

      4 事故級別的劃分:按事故的經濟損失價值分為:

      4.1一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49元之間。

      4.2二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100元之間。

      4.3三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01-500元之間。

      4.4四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事故的報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組)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單一式三份,按規定程序上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審核后,返還責任部門二份。

      5.1.2 事故發生部門在報告單上應提出具體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2事故的分析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時,應保護好現場,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組織進行分析確定,對最后確定的原因,責任部門必須執行裁決。

      5.3事故的處理

      5.3.1事故處理按事故級別按下列標準進行:

      1、一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20元/人,責任人罰款30元/人;

      2、二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40元/人,責任人罰款60元/人;

      3、三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人,責任人罰款150元/人;

      4、四級事故:生產主管罰款100元/人,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80元/人,責任人罰款250元/人。

      5.3.2事故處罰在當月工資中兌現。

      5.3.3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責任人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及誤工(人員工資)費用,在個人工資中分月扣回。

      5.3.4 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交由刑事部門處理。

      第9篇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管理制度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2)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和所在車間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3)公司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暫定每月進行一次排查。對各車間及部門進行排查時車間負責人必須參加。

      4)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分為一般事故隱患與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5)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6)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之間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負責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7)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

      8)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車間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整改期時間為5天,若工作量較大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0天。

      9)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0)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跟蹤檢查各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對無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門及人員,公司將給予嚴肅處理。

      11)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2)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13)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14)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

      第10篇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第1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類和分級

      第一條 事故分類。

      1.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 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 生產事故:由于指揮錯誤,或者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產、減產以及井噴、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 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6.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類事故外,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條 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煉化企業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9人;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4) 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噸以上。

      (5) 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產裝置或全廠停產,影響日產量的50%及以上。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油田企業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1. 事故等級劃分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一般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9人;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重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特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c. 無控井噴事故。

      2. 事故上報范圍

      (1) 油田企業發生上述事故(包括負次要責會的交通事故),屬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2) 油田企業發生30噸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儲運企業發生100噸以上跑油事故,淺海發生1噸以上跑油事故,均屬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3) 發生生產、設備事故和職業病、職業中毒方面的事故,由專業職能部門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部門。

      第三條 重傷標準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60]中勞護文字第56號)執行。

      第四條 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 直接經濟損失: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

      (1) 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執行。

      (2)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 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 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 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帳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業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 火災損失按公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 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2. 間接經濟損失: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停產期限計算從事故發生起至完全恢復正式生產止。

      停產損失按企業產品的計劃成本計算。

      多系統停產損失按各企業計劃成本計算。

      第12篇 線路防冰管理制度事故搶修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事故搶修工作有序進行,加強事故搶修的安全力度,提高事故搶修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1.制定事故搶修的技術方案,并向全體工作人員作技術安全交底,務求全體工作人員明確工作任務、方法、要求和具體安全措施。

      2.接到故障匯報,搶修人員要及時趕到現場,在符合有關規程的情況下,一般事故處理不超過24小時。

      3.搶修車輛必須安裝防滑措施,如果發現車輛不能到達搶修現場的,應徒步前去,爭取30分鐘內恢復供電。如果在30分鐘內不能恢復供電的情況,必須上報部門領導。

      4. 對危及人身或主要設備安全的隱患、故障,應立即組織檢修處理,對于無法在短時間內修復的的隱患和故障,應做好記錄,上報部門領導。

      5.送電管理所全體人員的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在手機信號差或者沒有信號的地方,應尋找座機以保證通訊暢通,必須保證能隨時投入工作。

      6.搶修人員在進行搶修工作時,要注意安全,必須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上安全帶。

      7.事故搶修要以恢復供電為原則,爭取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供電,確保供電,對于在8小時內無法恢復供電的情況,應及時上報部門領導。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處理(十二篇)

      第一條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第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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