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醫院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本,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作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存檔,單獨永久保存。
管理組織: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申請:
一、《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我院向區衛生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二、醫務科根據需要制定年度訂購計劃,每年向衛生局上報下一年所需的《出生醫學證明》計劃數量以及當年實際使用數量。
出入庫登記:
三、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由醫務科負責領取,持簽發機構申領證、申領人身份證明和上一批次《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本到區衛生局辦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須當場審驗數量、質量、核對無誤后領取,并認真做好入庫登記:領證時間、數量、證件起始號碼,經2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四、嚴格執行衛生部停止征收《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規定,嚴禁變相收費。
保管:五、《出生醫學證明》證件由醫務科專人負責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嚴格核對信息,控制廢證率,確認無誤后按流程簽發,并做好發放登記。
檔案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材料按照永久保存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定期對存儲證明和存根進行檢查,發現潮濕、破損等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保證證明清潔、完整。出生醫學證明出現被盜、丟失、損毀等情況要立即報告醫院及上級主管部門。
信息管理:六、認真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報告工作,每月28日前將本月《出生醫學證明》發放情況網報至吉州區衛生局,每年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
處罰:七、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應注意保密,不得將信息倒賣、泄露。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十、對偽造、倒賣、轉讓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不善而導致嚴重后果,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單位法人及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2篇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與廢證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醫院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與廢證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嬰兒《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應當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嬰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三、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由原簽發機構換發。
1、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2、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3、《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后,原證自換發之日起作廢,并由原簽發機構收回存檔保留。
四、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有效,不需換發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
五、《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廢證管理: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屬于廢證,應作報廢處理。
醫務科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證件編號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每年底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情況報衛生局備案,統一處理。
醫務科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第3篇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在院科各級領導下,根據***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
2、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庫登記手續,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3、要依據醫療保健機構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資格等有效證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留取證件管理人員名單備案。
4、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格證章分離,加強內部監督、制約。
5、嚴禁出現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項目內容填寫漏項或證章一人統管的錯誤行為。
6、完善出入庫登記,妥善長期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每次領取時交回上次發放存根。
7、《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微機管理,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嚴禁涂改。
8、凡《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到嬰兒出生時原發證地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9、嚴肅處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他物品。
第4篇 《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醫院
《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本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接生單位”處須加蓋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樣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衛生局審批后由衛生局開具刻章證明到市公安局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我院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三、醫務科科長直接負責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時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四、“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新聞媒體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