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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防護(防毒防觸電防輻射)管理制度(九篇)

      發布時間:2024-01-28 11:18:06 查看人數:54

      職業防護

      第1篇 職業防護(防毒防觸電防輻射)管理制度

      1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2 職業防護(防毒、防觸電、防輻射)

      1)預防措施

      ①對存在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②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輻射、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③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防觸電、防輻射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④進入有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護知識教育,掌握危險點、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工程中的控制

      ①生產工作中,應采用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②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③對可能發生漏電的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

      ④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⑤防電、防輻射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⑥對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認真做好防毒、防觸電、防輻射工作,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⑧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⑨為接觸電、毒、輻射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⑩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職業衛生管理

      ①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②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③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監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④對接觸毒、輻射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⑤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⑥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第2篇 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管理制度

      1、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種類及使用年限,按照《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各車間、科室必須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計劃,然后報安全科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物流科組織購買。

      3、保安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后勤保衛科做好使用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物流科購買,然后報安全科備案。

      4、各車間、科室人員按《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時必須由當事人簽名,不得代領;未列入《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工種和管理人員,可以參照該標準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同意發放。

      5、各車間、科室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檔案。

      6、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倉庫人員可以拒絕驗收入庫。同時,并對采購人員處以采購總額的5%的罰款。

      7、各車間、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現金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突破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8、由于特殊需要的工種或個別工種需增發勞動保護用品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備后發放。

      9、各車間、科室領導,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每個從業人員掌握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督促從業人員正常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變賣或者用勞動保護用品換取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勞動保護用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11、凡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20元的罰款。

      12、調換工種的人員,如原工種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半的,將原工種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并按新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13、新調入公司的人員應執所在部門證明到安全科審核后方可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14、各車間、科室必須保管好公用勞動保護用品,防止勞動保護用品流失。

      15、從業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因工作原因導致勞動保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經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補發,否則,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購買。

      16、保安人員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必須將保安服裝,帽微、領花、肩章、臂章和執勤裝備交回后勤保衛科,其他工種人員,因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過半的必須將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

      第3篇 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防止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免受或少受傷害,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目前作業特點和實際生產狀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危害及其它勞動保護的崗位及人員。

      三.職責與分工

      1.公司安全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標準外的臨時性勞保用品的審批。

      2.采購部門負責匯總需求計劃,按要求到有相應資質的廠家或供應商進行比價采購,確保合格。并按時限要求交付需求單位。

      3.各使用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勞保用品的需求計劃,并按要求組織發放、監督使用和維護保養,必要時解決現場勞動保護和職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配置,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提高標準。

      四.內容及要求

      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的分類

      1.1操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

      1.2一般防護品:衣、褲、鞋、帽、布(線)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護品: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塵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電焊手套、絕緣靴等。

      2.發放原則及使用要求

      2.1配備、發放原則

      2.1.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是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措施,應當按照工作性質、勞動條件、保護部位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合理選型,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據企業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嚴格按《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執行。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實行按需配給,集體管理原則。

      2.1.4個人勞保用品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卡片制度,卡片由員工所在庫管員保存。員工的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后,由員工到倉庫簽署領料單后方可領取。

      2.1.5凡是新入廠職工,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崗位,進入崗位前領取勞保用品,同時建立登記卡片。

      2.2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2.2.1凡發給員工個人或集體使用的防護用具均應妥善保管,要有明顯的標志和編號,不能涂改或洗掉,防護用品僅限于工作時間內使用,嚴禁移作它用。

      2.2.2凡發給班組公用的防護用具,應有專人管理,不得丟失,任何人不能占為己有,若有遺失或無故損壞者,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2.3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應因公使用,不準買賣和換取它物,凡是遺失、被盜等,后果一律自負。

      2.2.4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間內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勞保用品,一經查出,給予處罰。

      3、管理要求

      3.1防護用品由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發放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不得代領。

      3.2防護和勞保用品不得作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現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護和勞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須立即報告、更換,具體要求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3.4管理機構和使用部門要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更換,使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五.有關制度和記錄

      1.有關制度

      《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

      2.有關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采購申請》

      《勞動和防護用品驗收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發放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檢查記錄》

      第4篇 職業防護防毒、防觸電、防輻射管理制度

      1?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2? 職業防護(防毒、防觸電、防輻射)

      1)預防措施

      ①對存在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②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輻射、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③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防觸電、防輻射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④進入有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護知識教育,掌握危險點、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工程中的控制

      ①生產工作中,應采用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②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③對可能發生漏電的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

      ④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⑤防電、防輻射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⑥對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認真做好防毒、防觸電、防輻射工作,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⑧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⑨為接觸電、毒、輻射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⑩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職業衛生管理

      ①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②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③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監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④對接觸毒、輻射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⑤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⑥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第5篇 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管理制度

      1、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種類及使用年限,按照《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各車間、科室必須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計劃,然后報安全科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物流科組織購買。

      3、保安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后勤保衛科做好使用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物流科購買,然后報安全科備案。

      4、各車間、科室人員按《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時必須由當事人簽名,不得代領;未列入《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工種和管理人員,可以參照該標準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同意發放。

      5、各車間、科室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檔案。

      6、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倉庫人員可以拒絕驗收入庫。同時,并對采購人員處以采購總額的5%的罰款。

      7、各車間、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現金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突破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8、由于特殊需要的工種或個別工種需增發勞動保護用品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備后發放。

      9、各車間、科室領導,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每個從業人員掌握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督促從業人員正常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變賣或者用勞動保護用品換取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勞動保護用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11、凡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20元的罰款。

      12、調換工種的人員,如原工種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半的,將原工種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并按新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13、新調入公司的人員應執所在部門證明到安全科審核后方可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14、各車間、科室必須保管好公用勞動保護用品,防止勞動保護用品流失。

      15、從業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因工作原因導致勞動保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經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補發,否則,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購買。

      16、保安人員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必須將保安服裝,帽微、領花、肩章、臂章和執勤裝備交回后勤保衛科,其他工種人員,因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過半的必須將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

      第6篇 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防止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免受或少受傷害,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目前作業特點和實際生產狀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危害及其它勞動保護的崗位及人員。

      三.職責與分工

      1.公司安全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標準外的臨時性勞保用品的審批。

      2.采購部門負責匯總需求計劃,按要求到有相應資質的廠家或供應商進行比價采購,確保合格。并按時限要求交付需求單位。

      3.各使用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勞保用品的需求計劃,并按要求組織發放、監督使用和維護保養,必要時解決現場勞動保護和職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配置,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提高標準。

      四.內容及要求

      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的分類

      1.1操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

      1.2一般防護品:衣、褲、鞋、帽、布(線)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護品: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塵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電焊手套、絕緣靴等。

      2.發放原則及使用要求

      2.1配備、發放原則

      2.1.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是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措施,應當按照工作性質、勞動條件、保護部位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合理選型,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據企業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嚴格按《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執行。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實行按需配給,集體管理原則。

      2.1.4個人勞保用品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卡片制度,卡片由員工所在庫管員保存。員工的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后,由員工到倉庫簽署領料單后方可領取。

      2.1.5凡是新入廠職工,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崗位,進入崗位前領取勞保用品,同時建立登記卡片。

      2.2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2.2.1凡發給員工個人或集體使用的防護用具均應妥善保管,要有明顯的標志和編號,不能涂改或洗掉,防護用品僅限于工作時間內使用,嚴禁移作它用。

      2.2.2凡發給班組公用的防護用具,應有專人管理,不得丟失,任何人不能占為己有,若有遺失或無故損壞者,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2.3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應因公使用,不準買賣和換取它物,凡是遺失、被盜等,后果一律自負。

      2.2.4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間內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勞保用品,一經查出,給予處罰。

      3、管理要求

      3.1防護用品由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發放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不得代領。

      3.2防護和勞保用品不得作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現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護和勞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須立即報告、更換,具體要求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3.4管理機構和使用部門要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更換,使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五.有關制度和記錄

      1.有關制度

      《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

      2.有關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采購申請》

      《勞動和防護用品驗收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發放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檢查記錄》

      第7篇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2 塵、毒、噪場所規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堿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3.1 預防措施

      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3.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3 職業衛生管理

      3.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3.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第8篇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2 塵、毒、噪場所規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堿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3.1 預防措施

      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3.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3 職業衛生管理

      3.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3.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第9篇 職業防護油氣中毒管理制度(范文)

      職業防護油氣中毒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油氣中毒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油氣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油氣中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油氣中毒危害。

      7.2.1.4進入有油氣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油氣中毒知識教育,掌握油氣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油氣的作業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油氣,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油氣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對油氣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

      7.2.2.5要認真做好防油氣綜合措施,消除油氣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6為接觸油氣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質量安全環保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油氣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本文由文書幫小編編輯提供閱讀)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油氣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職業防護(防毒防觸電防輻射)管理制度(九篇)

      1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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