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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4 07:18:01 查看人數:97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

      第1篇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氣割)作業;(3)、起重作業(包括電梯駕駛);(4)、起重設備拆裝作業;(5)、建筑登高作業;(6)、場內機動車輛駕駛。

      第三條:特種作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業的操作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和安全知識。

      第四條:公司選用特種作業人員前,要嚴格按有關要求進行體格檢查、技能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才能安排作業。

      第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通過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

      第六條: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只能從事本工種的特種作業,少數工種(如塔機電工)必須持電工證、塔機拆裝證雙證上崗。

      第七條: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年審。年審不合格的或未參加年審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種作業。

      第八條:項目部要嚴格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保證持證上崗率100%。

      第九條:對沒有列入特種作業的(如:木工機械、攪拌機、砂漿機、卷揚機等)操作人員的管理,要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個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第十一條: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公司要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2篇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

      1.信號工、電工、焊工、爆破工、通風瓦檢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綜掘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2.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項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6.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部有關負責人報告。

      7.實行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制度。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予以注銷并調離崗位。

      第3篇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監管部門相關規定,進一步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結合我礦實際,制定安泰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本辦法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的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煤礦井下電鉗工、煤礦井下排水工、煤礦乳化泵司機、空氣壓縮機、煤礦井下爆破工、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操作工、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維護工、煤礦瓦斯檢查員、煤礦通風工、煤礦主扇操作工、煤礦通風安全監測工、煤礦安全檢查員、煤礦井下測風測塵工、煤礦提升絞車司機、煤礦信號把鉤工、煤礦膠帶輸送機操作工、煤礦電機車司機、刮板輸送機操作工、煤礦采煤機司機、煤礦掘進機司機、煤礦耙巖機司機、煤礦探放水工、煤礦防突工)、公安部門監管的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

      一、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

      (一)煤礦安全監管部們監管的特種作業人員

      1、安泰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為安龍縣煤礦安全培訓協會會員,是培訓、考核過程的具體組織者,設在礦安全科,由安全科負責相關業務工作。

      2、貴州福平能源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安龍縣安泰煤礦根據自身生產實際,每季提出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安全科上報培訓計劃、人員信息,安全科根據報告組織培訓。

      3、根據國家、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煤礦從業人員需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從事相關工作,計劃培訓的學員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證復印件;

      (2)由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學歷證明、彩色證件照。

      4、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應選派責任心強、遵章守紀的人員參加培訓。

      5、培訓、考核全過程必須有申報單位負責培訓工作的人員或井口指派專人參與,并由申報單位協調好學員培訓期間的時間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訓過程的考勤、紀律等相關工作;培訓過程按教學大綱進行,申報單位不得將正在培訓的學員抽調,從而減少培訓時間。

      (二)公安部門監管的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

      1、貴州福平能源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安龍縣安泰煤礦,根據本單位生產實際,選派人員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涉爆人員培訓。由安全科負責審核參加培訓爆破員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持證情況,保衛科負責組織全部參加培訓人員的政審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參加由公安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辦理公安部門的民用爆破物品從業許可證,方可進行涉爆作業。

      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1、安龍縣安泰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ic卡證原件統一由礦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復印件交由井口發放到個人手中,本人應做好證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間必須將證件復印件隨身攜帶備查。

      2、安全科向培訓人員所在單位通報培訓、考核及辦證情況,并及時將取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ic卡制作復印件下發,在此期間,井口不得指揮未取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嚴禁無證、證照失效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一經查實,按照相關規定對違章人員進行處罰。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業人員必須按公安部門相關要求持證作業,相關人員的民用爆炸物品從業許可證證書統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種作業人員ic卡證、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各井口必須建立相應的檔案,由井口分管培訓的副職負責加強管理,每季度對所管轄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清查。

      2、特種作業人員一般情況下杜絕隨意調動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種作業人員ic卡、證的人員發生崗位調動時,必須從連隊、井口逐級申請并出具書面報告,最后經分管安全、人力資源的礦領導同意后方可調動。

      (1)崗位調動后,發放到本人手中的證件復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崗位調動造成特種作業人員數量不夠的,必須待新培訓的人員取得證件補足崗位需求后,方可調動。

      (3)調離原特殊崗位后,原證件由安全科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做注銷處理。

      3、因人員退休造成的特種作業人員數量不足時,井口必須上報增補培訓的計劃,及時補充人員。

      4、由井口根據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ic卡證件有效期情況,加強與礦安全科的溝通,對于需要復訓復審的人員,必須于有效期滿前的3個月,向礦安全提交復訓復審的計劃。

      四、責任處罰

      為做到特種作業人員滿足安全生產需求,各相關人員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形成一支穩定、高素質的特種作業人員隊伍,做出以下處罰規定:

      1、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崗位,導致特種作業人員不能滿足崗位需求的,對相關人員將給予處罰:罰隊長300元、罰分管領導200元、罰行政領導200元;

      2、未根據每季度清查情況及時上報復訓計劃,導致已取得的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失效的,對相關人員給予處罰:罰培訓負責人300元、罰分管領導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造成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混亂的,對相關人員給予處罰:罰培訓負責人300元、分管領導200元;

      4、由于未持證上崗或安排未持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被安全監管部門對礦進行處罰,按責任追究處理。

      第4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杜絕無證上崗現象,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法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六條”反違章禁令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下列特種作業:

      (一) 電工作業;

      (二) 金屬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三)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 場(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 登高架設作業;

      (六)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 壓力容器操作;

      (八) 制冷作業;

      (九) 爆破作業;

      (十) 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 、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六)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培 訓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由各單位提出,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培訓。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執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取證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 安全基礎知識;

      (二) 安全技術;

      (三) 安全操作規程;

      (四) 急救與現場救護知識;

      (五) 典型事故案例;

      (六) 實際操作能力培訓;

      (七) 其他應培訓的內容。

      第七條 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第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考核、發證機關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復審期滿前1個月。

      第九條 復審內容包括

      (一) 健康檢查;

      (二) 責任事故、違法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 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 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條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的有關要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特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特種人員檔案,定期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

      第十三條 分公司(項目)應保持特種作業人員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離,確需調整崗位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

      第十四條 分公司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帳”(見附件),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各分公司(項目)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保障培訓時間、費用落實。

      第十六條 分公司(項目)應當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上級及公司有關規定對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工種作業范圍內作業,并隨身攜帶操作證,隨時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崗工作:

      (一)未按規定進行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 未按時參加復審培訓或單位不安排按時參加復審培訓的,不允許上崗。

      第二十四條 對安排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按領導違章指揮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作業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等。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hse 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必備條件。

      (二)年齡必須滿18周歲以上。

      (三)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覺遵守安全法規、責任心強。

      (五)必須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并持有有效的上崗證。

      (六)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審批手續:

      (七)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分廠、車間部門同意提出申請,安全技術部審核后,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批準。

      (八)從事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進行體檢,證明本人沒有妨礙從事特殊工種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確定認可。

      (十)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須經特種設備主管部門進行系統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合格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考核的規定:

      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上崗人員,必須進行定期復審。

      (十三)復審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四)復審內容:

      1、本行業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踐操作。

      2、進行體格檢查。

      (十五)復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復審資格,收繳操作證。

      (十六)工作變動時,由車間或本人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同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公司外事故報市交通管理機關,公司內事故報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聽候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6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制度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重要崗位的作業安危,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為此,必須重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選擇

      1. 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上崗前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任用與調動

      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準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須通知勞資科、安監科,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調動。

      凡任用未經培訓、無證或證件過期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1. 職工學校及用人單位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初訓、復訓的申報組織工作。

      2. 特種作業人員按時參加復訓,只有經復訓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不合格者要進行復培,經復培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3. 補考不及格者罰款500元。

      4. 無故不參加復訓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無故不參加補考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同時給予區長、書記、主管培訓的技術員每人次各200元的處罰。

      5. 特種作業人員在外出培訓期間要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素質提高。違反紀律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6. 職工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培訓,各區(科)領導給予配合,對拒不配合的區(科)領導,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五、其他外培人員管理,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第7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登記管理制度

      一、項目部負責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登記、管理等工作。

      二、項目部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或持過期證件上崗。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合格者,應重新培訓。

      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按有關部門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動失效。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他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十、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8篇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對特種作業人員統一集中管理,配備專業性管理人員,直接高度管理,并由專職安全員監督檢查,強化管理。

      2、特種作業人員要責任心強,熱愛本職工作,遵章守紀,服從指揮,按技術規范辦事。

      3、每年年初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整頓,凡是年齡較大,或者不服從管理違章蠻干,專業技術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時調整,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4、對所配備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按期復查,參加再培訓。

      5、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建立登記卡,實行一人一卡。

      6、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酒后作業。

      7、特種作業人員要每月脫產學習半天,學習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事故案例剖析,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技術水平。

      8、對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技術交底,無技術交底不得進行上崗作業,上崗后要嚴格實施安全措施。

      9、要堅持上下崗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10、要嚴格執行驗收制度。通過驗收,確保合格后理驗收手續,并由驗收人員交付使用。

      11、上崗后,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準閑談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12、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第9篇 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本制度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規定了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則,適用于場內生產運行、維護檢修及各承包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2管理內容

      2.1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2.1.1 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工作認真,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2.1.3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2.1.3.1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機械操作工、登高架設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2.2 焊工的安全管理辦法:

      2.2.1 未受過專門訓練人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權的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允許工作。

      2.2.2 焊工應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準扎在褲子里,口袋須有遮蓋,腳面應有鞋罩,并應配有白光眼鏡,電焊手套和橡膠絕緣鞋。

      2.2.3 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皮線。

      2.2.4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2.5 不準在帶有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2.2.6 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2.2.7 禁止在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進行焊接時, 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 對于存有殘余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必須打開蓋子,清理干凈。對存有殘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應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熱堿水沖洗干凈,并將其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作業。

      2.2.9 在高空進行焊接工作,應做好防止高空墜落措施,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凡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

      2.2.10 在梯子上只能進行短時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階上進行焊接工作。

      2.2.11 在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應加強通風,嚴禁向容器內輸送氧氣。同時應有防觸電的措施,并不準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2.2.12 電焊工在合電焊機刀閘開關前,應先檢查電焊設備應正常,合閘時應戴干燥的手套。

      2.2.13 焊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焊工上崗。

      2.3 起重工安全管理辦法:

      2.3.1 起重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3.2 起重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 起重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3.4 起重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 起重機械操作工安全管理辦法:

      2.4.1 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操作證。

      2.4.2起重機械操作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操作起重設備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機械操作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4起重機械操作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4.5 起重進行操作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5機動車司機安全管理辦法:

      2.5. 1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駕駛證,不適應駕駛員工作的人員必須調離崗位。

      2.5.2 嚴禁酒后駕駛,違者調離駕駛員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5.3 各種車輛不得超速行駛,廠內不得超過10km/h。

      2.5.4 嚴禁將車輛交于非駕駛員駕駛,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調離駕駛員崗位。

      2.5.5機動車除駕駛室按規定坐人,其他部位嚴禁載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調離駕駛員崗位。

      2.5.6機動車駕駛員每季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年要進行交通法規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6 登高架設工安全管理辦法

      2.6.1登高架設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6.2登高架設工應該身體健康,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登高架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設工應應掌握各種環境下登高架設的標準、要求,并熟悉各種架設、拆除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6.4登高架設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6.5 登高架設工每年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上崗。

      2.7.特種作業人員由風電場統一進行造冊登記管理,每2年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專業培訓復試合格,發怔單位核準注冊后有效。

      3管理目標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

      第10篇 化工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管理部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管理部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序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

      a) 起重機械作業;

      b)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c) 壓力容器操作;

      d)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管理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a)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b)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c)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d)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4.4.1 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 安全管理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 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進行定期檢測,安全管理部負責聯系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測并存檔。

      4.5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安全操作,對于違章作業的,公司將對其部門、本人進行嚴格處罰。

      5.記錄

      5.1《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2《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第11篇 特種作業人員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第12篇 化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1、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1.2、危險物品保管

      2、綜合管理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生產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3、 生產部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報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企業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4、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5、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托市安監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從事相關工作。

      6、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7、“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原證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安委會補發。

      8、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并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9、綜合管理部每年根據本公司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

      10、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生產副經理批準同意。

      11、對違章作業或指揮者,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持證人員出現以下情況的,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并追究責任。

      11.1、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11.2、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氣割)作業;(3)、起重作業(包括電梯駕駛);(4)、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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