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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9 15:36:10 查看人數:54

      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第1篇 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2技術負責人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溫儲罐為第三類壓力容器,必須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

      4按照《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屬于工業管道;按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為gc2級管道;

      5 lng低溫儲罐外部檢查(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按規定周期進行;

      6壓力容器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應停用;

      7在用工業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8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壓力管道的使用必須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9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0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1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必須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溫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取得操作證;

      b.運行工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充裝系數充裝操作,定時巡查罐區,做好運行記錄,嚴禁超裝、超壓,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管線閥門,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d.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閥門、法蘭發生漏氣需要更換密封件時,應卸壓處理,嚴禁帶壓檢修;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2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1. 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 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 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 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 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 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 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 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 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 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第3篇 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第4篇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檢驗制度

      1、加強本站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儲罐、殘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壓力管道(本站的工藝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檢驗是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確保安全生產的關鍵。

      2、檔案管理人員結合技術負責人、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技術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2.1隨機技術文件、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裝箱單等;2.2安裝施工技術資料和安裝監檢驗收資料;2.3修理改造記錄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2.4定期檢驗報告給予檢驗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2.5壓力表、安全閥、接地電阻等安全附件的檢定、檢測、修理、更換記錄和資料;2.6有關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以及報廢報告資料。

      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臺帳,臺帳的內容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單位、主要參數、購置時間、啟用時間、使用登記證號、注冊號碼、歷次檢驗情況等。

      3、站長負責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及時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嚴禁使用。

      4、操作人員對所操作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保、會排除故障),

      同時要明白設備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驟。嚴格按規程操作,認真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并及時填寫運行記錄,及時消除冒、滴漏現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曬、防凍防靜電等相關工作。 5

      5、站長負責對本站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山東省特檢院菏澤分院)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不得使用。

      6、設備管理人員結合安全員每月至少對本站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7、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檢周期以檢測機構規定的檢驗周期為準。

      第5篇 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正確合理地操作使用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因為即使是容器的設計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裝質量優良,如果操作不當,同樣會造成壓力容器事故。

      壓力容器作為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主要設備,要保證其安全運行,必須做到:

      一、平穩操作

      壓力容器在操作過程中,壓力的頻繁變化和大幅度波動,對容器的抗疲勞破壞是不利的。應盡可能使操作壓力保持平穩。同時,容器在運行期間,也應避免殼體溫度的突然變化,以免產生過大的溫度應力。

      壓力容器加載(升壓、升溫)和卸載(降壓、降溫)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或溫度在短時間內急劇變化對容器產生不良影響。

      二、防止超載

      防止壓力容器超載,主要是防止超壓。反應容器要嚴格控制進料量、反應溫度,防止反應失控而使容器超壓,貯存容器充裝進料時,要嚴格計量,杜絕超裝,防止物料受熱膨脹使容器超壓。

      三、狀態監控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容器運行期間要不斷監督容器的工作狀況,及時發現容器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運行。容器運行狀態的監督控制主要從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安全裝置等方面進行。

      (一)工藝條件

      主要檢查操作壓力、溫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規程規定的范圍之內;容器內工作介質化學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設備狀況

      主要檢查容器本體及與之直接相聯接部位如人孔、閥門、法蘭、壓力溫度液位儀表接管等處有無變形、裂紋、泄漏、腐蝕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現象;容器及與其聯接管道等設備有無震動、磨損;設備保溫(保冷)是否完好等情況。

      (三)安全裝置

      主要檢查各安全附件、計量儀表的完好狀況,如各儀表有無失準、堵塞;聯鎖、報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許使用期內,室外設備冬季有無凍結等。

      四、緊急停運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報告本單位有關部門。這些現象主要有:

      (1)工作壓力、介質急劇變化、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失去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等。

      第6篇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3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6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2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我公司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與管理,我公司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在使用管理、檢修修理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適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0.15m,且容積大于0.25m3。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二、使用與管理

      1、安全部門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監察,各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負責。

      2、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本規定和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

      (2)編制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3、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定期檢驗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必須定期檢驗

      介質對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期應縮短。

      2、壓力容器必須裝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爆破氣、測溫儀表等),使用過程中各單位必須堅持定期檢驗,經常保持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

      壓力表、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管理

      1、本廠區內常用的有氧氣瓶和乙炔瓶,歸經營部領、存、發放管理,使用歸各車間、部門維修焊工。

      (1)購進的氧氣、乙炔必須安全附件齊全。

      (2)卸裝要嚴格遵守氧氣、乙炔運輸安全規定。

      (3)氧氣、乙炔必須分隔存放,做為重點防火部位管理。

      (4)發放時嚴禁沾油碰撞。

      2、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1)誰領用,誰管理,使用不完不準外留,遠離火源、熱源和油類。

      (2)領用檢氧氣、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隱患及時反饋給倉庫,不準使用。

      (3)運輸過程中要用車輛搬運,嚴禁扔、滾、撞擊等,遵守運輸安全規定。

      (4)持證焊工使用,使用中嚴格執行氧氣、乙炔使用的安全技術規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 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總 則

      根據勞動部[1993]442號關于頒發《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通知要求,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購進的壓力容器設備,必須在勞動局建檔備案,否則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新進設備建檔條件

      1.1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 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1.1.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m3.

      1.1.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2 建檔資料齊全。

      1.2.1 產品合格證

      1.2.2 產品質量證明書

      1.2.3 產品竣工總圖

      1.2.4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1.2.5 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臨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1.2.6 以上資料不齊全,設備不予驗收。

      1.3 使用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和記錄。

      1.3.1 編寫新進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3.2 編寫日常維護和保養規程。

      1.3.3 建立定期檢修記錄及運行記錄。

      1.4 設備購進單位要及時將設備的全部齊全資料轉交資產運營部以備建檔。

      1.5 所有的壓力容器設備在勞動局建檔登記,頒發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紀委職責

      第11篇 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2技術負責人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溫儲罐為第三類壓力容器,必須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

      4按照《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屬于工業管道;按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為gc2級管道;

      5 lng低溫儲罐外部檢查(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按規定周期進行;

      6壓力容器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應停用;

      7在用工業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8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壓力管道的使用必須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9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0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1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必須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溫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取得操作證;

      b.運行工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充裝系數充裝操作,定時巡查罐區,做好運行記錄,嚴禁超裝、超壓,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管線閥門,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d.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閥門、法蘭發生漏氣需要更換密封件時,應卸壓處理,嚴禁帶壓檢修;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12篇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加強壓力容器

      (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

      (管道)安全運行。

      二、 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

      (管道)。

      三、 操作人員要切實執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 定時、定點進行巡回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溫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于規定狀態,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溫運行,發現異常及時處置并做好運行記錄。

      五、 運行中壓力容器

      (管道)不得超過規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采取降溫措施,冬季采取保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

      (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 壓力容器

      (管道)應按規定堅持排污,一般應在進液后1__ 小時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污物情況確定。

      七、 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 經常對壓力容器

      (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污,和對不經常開啟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 罐區運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 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 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 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并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 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采取救災措施,并聽候統一指揮。

      十五、 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 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并及時上報。

      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十二篇)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2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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