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止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產中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本規定適用于鐵礦下屬各基層單位。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各級領導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砼氣中毒,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施工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2、監測工作依據鐵礦安全科監測管理辦法和上年度統計數據,結合工藝變化,寫申請提交監測部門監測。
3、基層單位作業場所的粉塵,每年申請監測一次,呼吸性粉塵建議每季度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按照鐵礦相關規定執行。
4、施工生產監督單位健康監督員要堅持每天檢查粉塵、噪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基層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溫措施。
6、要加強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數據及技術檔案管理。
7、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第2篇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評價管理制度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管理,設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經資質認證合格的機構培訓后, 持證上崗。
3、監測儀器定期維修、檢修、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4、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地點、有人員作業地點都應納入監測范圍。
6、監測人員必須堅持8小時工作制,并認真填寫公告欄及交接班記錄。
7、監測項目及頻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兩時測定兩次,硐室、礦井總回風巷每班測定1次,串聯通風地點每班測定2次,臨時停風點每天測定2次,密閉前每周測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每2小時監測1次;
(3) 總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測定2次,井上每月測定1次;
(4)呼吸性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測定1次;
(5)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時間加權平均濃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測定1次,其他作業場所每6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6) 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個月測定一次;
8、監測結果應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并
9、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1)、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職業衛生防治領導小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及時在宣傳欄公布
10、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及時處理
第3篇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管理,設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經資質認證合格的機構培訓后, 持證上崗。
3、監測儀器定期維修、檢修、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4、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地點、有人員作業地點都應納入監測范圍。
6、監測人員必須堅持8小時工作制,并認真填寫公告欄及交接班記錄。
7、監測項目及頻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兩時測定兩次,硐室、礦井總回風巷每班測定1次,串聯通風地點每班測定2次,臨時停風點每天測定2次,密閉前每周測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每2小時監測1次;
(3) 總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測定2次,井上每月測定1次;
(4)呼吸性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測定1次;
(5)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時間加權平均濃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測定1次,其他作業場所每6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6) 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個月測定一次;
8、監測結果應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并
9、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1)、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職業衛生防治領導小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及時在宣傳欄公布
10、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及時處理
第4篇 水泥廠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一、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由質檢室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員工公布。
二、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