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病、工傷管理制度
一、編制目的
為了防止項目部職民工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受到傷害,有效保護職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病康復,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則
1.本項目所有職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2.主要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云政發〔2003〕185號)及《工傷認定辦法》、《云南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
三、職責
1.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黨支部、綜合辦公室、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負責對工傷、職業病職工的處理工作。
2.各科室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并實施執行本制度。
四、工傷保險及職業病的認定
1.項目部職民工發生工傷時,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2.3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2.4患職業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導致傷亡的;
4.2醉酒導致傷亡的;
4.3自殘或者自殺的。
5.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項目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6.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6.1工傷認定申請表(見附表一);
6.2與項目部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6.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項目部。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項目部不認為是工傷的,由項目部承擔舉證責任。
6.5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到診斷鑒定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在60日內作出診斷鑒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鑒定;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自接到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最終鑒定。
五、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后,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六、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相關待遇。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a)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b)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c)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a)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c) 拒絕接受治療的;
d)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9.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0.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按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當期水平決定。
七、職業病預防
1.結合項目部生產、經營工作實際,分析研究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涉及的職業病,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
2.項目經理是本項目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黨支部應當督促和協調做好本項目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該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工傷保險等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合同中予以說明。
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環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項目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7.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8.項目部職民工應積極職業病防治知識、規章和操作規程的學習,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提高健康自我保護意識,并參加項目部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2篇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粉塵、噪聲、高溫、毒物對職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進行監護,鑒定各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應對生產環境中的塵毒、噪聲進行定點、定期監測,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慶華集團慶華煤化有限責任公司煤焦油加氫項目。
2、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生產環境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的定點和定期監測。
3、工作要求
一、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由安全管理部會同各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和標準確定。
1.根據粉塵、毒物經常逸散和產生噪聲、高溫的范圍,職工經常停留或持續操作的地帶,能反映職工實際接觸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的地點作為監測點。
2.凡屬同種物質存在同一廠房,不應以作業崗位確定監測點,應按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
3.在同一地點有兩種毒物存在時,應分別按實際存在的毒物的種類,確定若干個監測點。
4.在同一個地點有混合性粉塵存在時,只確定一個粉塵監測點。
5.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一經確定,既應作為固定的監測點,并建立監測記錄。
二、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或變動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審批。
三、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由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測,每月一次,并認真記錄。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管理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職業危害監測檔案,并保存監測記錄。
第3篇 職業病人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確定由市職業病防治院,根據員工的身體檢查或診斷,由公司安全部填寫職業病登記表,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才能確定為職業病。
2.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按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3.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i期以上的矽肺病),由公司安全部負責組織定期對其進行身體復查。
4.職業病員工到其他醫院和外地治療,必須經勞動保險部門批準,否則一切費用由本人負擔。
5.患職業病員工治療痊愈后,應由治療單位提出痊愈證明書,由人力資源部安排適當工作。
6.職業病員工在治療、休息期間或治療無效而死亡,均按國家、省、市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4篇 職業病防治與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種類,根據國家《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規定》劃分。
第三條?? 職業病確診程序:首先由本廠職工醫院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陽性體征者,要結合職工自我感覺癥狀,以及年齡、工齡,工作環境等,做出初步診斷,然后,由職工醫院介紹至“濰坊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進一步檢查,由該委員會確定為職業病。
第四條?? 職業病及職業中毒及職業中毒的預防和管理,由公司職工醫院安全管理部門、公司工會各盡其職,密切配合,共同負責。疑難重大問題報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
第五條?? 查體
(一)凡從事粉塵、有毒作業的員工,上崗前應嚴格進行查體,禁止不適宜從事粉塵、有毒作業人員流入該區。
(二)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自查體時開始建立基礎檔案,作為后期健康查體的參考資料和診斷依據。
(三)為了及時掌握接觸粉塵作業和其它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狀況,便于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按照國家規定,在“濰坊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公司職工醫院會同安全管理部門、公司工會,組織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嚴格控制查體對象和查體范圍,凡符合查體條件和查體范圍的員工,要動員其參加健康查體,及時掌握其健康狀況。
(五)對所有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都要建立健康檔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體查體,其結果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并提出改進措施、建議意見。
第六條?? 職業病患者管理
(一)認真做好各種職業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療。
(二)對已經確診的職業病患者要定期組織復查,積極防止并發癥。
(三)按規定做好各類職業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確診的職業病患者,由職工醫院提出書面建議,綜合管理部負責將其調離原崗位,適當調整工種,對勞動能力有輕度減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從事適當的輕體力工作;對勞動能力顯著減退者,可安置在勞動條件較好的環境,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復醫療活動。
(四)凡符合參加職業病健康查體條件的員工,均享受公費檢查待遇,該項費用由公司負擔。
(五)職業病患者到職工醫院就診,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貼和其他有關待遇。
(六)需要去上級有關部門復查的職業病患者,由職工醫院聯系,方可外出復查。擅自去其他醫院復查者,一切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職業病的預防與治療
(一)凡患有各種活動性肺結核、腸結核、腎結核、骨結核、上呼吸道及支氣管疾病、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支氣管擴張、肺硬化、肺氣腫、胸膜疾病,顯著影響呼吸功能的胸膜粘連以及心血管系統的心質性疾病,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質性心臟病的患者,嚴禁從事粉塵和有毒作業,防止職業病的擴大。
(二)在有粉塵、有毒作業區內,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勞動保護條件,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三)對塵肺病治療原則應以控制發展,防止感染并發癥為重點,輔以調節性生理功能的藥物治療,使其改善健康狀況,提高機體的抵抗能力。
(四)對其他職業病患者,也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強治療,必要時可以轉上級醫院診斷治療,爭取創造良好的治療條件,減輕患者的痛苦。
(五)企業要創造條件,組織好職業病患者的療養,減輕癥狀,爭取早日康復。
第5篇 職業病危害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范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采購、發放、領用和使用,切實保護員工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個體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單位應當確保配備個體防護用品所需的資金。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由領用員工個人簽字記錄。
二、單位應當《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工種和實際作業需要,編制《單位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作為個體防護用品配備、采購、發放、領用和督促正確佩戴使用的依據。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單位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單位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于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個體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劃,購置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于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個體防護用品采購審批、采購和驗收入庫登記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并簽字。采購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登記、個人領用簽字記錄等應當歸檔保存。
第6篇 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的,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礦成立防治職業病領導組
組? 長:礦? 長、書? 記
副組長:各副礦級領導
成? 員:各科(室)隊負責人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職工醫院
主? 任:賀建國
四、各有關單位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科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3)人勞科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員工(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五、進一步改善作業環境,從硬件系統降低職業病的發生
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配備并逐步完善防塵系統,采用濕式打眼、煤層注水、戴防塵口罩等措施控制或減少塵肺病的發生。
2、高噪音作業環境采取降噪措施或采用低噪設備降低噪聲污染,同時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加強自我防護。
第7篇 采石場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公司(石場)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驗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驗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公司(石場)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公司石場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公司(石場)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6.公司(石場)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場)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8.公司(石場)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有職業病職工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9.公司(石場)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10.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11.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安監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12.公司(石場)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13.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第8篇 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管理制度
生產部負責本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在其內設兼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
一 組織開展對本公司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1.監測的布點;
2.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3.監測的周期;
4.監測結果的登記報告。
二 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1.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向勞動者公布。
三 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處理。
四 實施部門為生產部,經費保障有領導小組負責。
第9篇 職業病危害場所管理制度
1. 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 單位應按《工作產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產所進行檢測評價。
3. 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產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 單位在可能產生職業病為好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語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產所職業病為好警示標識》(gbz158-2003)
5. 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產所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 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產所。
7. 加強對檢維產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 應加強檢維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 應加強檢維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 應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 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并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 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第10篇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1 概述
1.1 監測目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是系統地收集、匯總、分析、解釋并評價有毒有害因素對職業人群健康影響的信息,為職業病防治計劃執行過程提供有用信息,為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評價職業病防治規劃提供重要依據,為預防、控制職業病提供信息服務。
1.2 監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簡稱《塵肺病防治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配套規章、技術標準是制定本信息監測方案的依據。
1.3 適用范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站,依法從事職業病防治活動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等均適用本方案。
2 監測類型
2.1 職業病危害事故監測
2.2 全國常規監測
2.3 主動監測
3 監測內容
3.1監測對象?監測對象為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的勞動者。農藥中毒病例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使用農藥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誤服、有意接觸農藥的患者(不包括食物農藥殘留超標和屬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監測點? 依據不同的監測類型確定監測點。
3.2.1職業病危害事故監測? 首診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患者的醫療衛生機構。
3.2.2常規監測的法定監測點? 凡符合《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依法從事職業病防治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急性職業中毒、農藥中毒患者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均為法定職業病常規監測點,或稱責任報告單位。
3.2.3主動監測。
3.3監測項目
3.3.1職業病危害事故監測? 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類: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要求,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標準和范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要求,進行實時報告和信息監測。該事件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信息報告的職業病防治院、所和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統稱職能機構)應在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止后2周內填報《職業衛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卡》,同時進行個案病例網上直報,納入常規急性職業病監測信息月統計匯總。
3.3.2常規監測
3.3.2.1疾病監測
①職業病監測? 以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80號)為準。屬于本監測范圍的職業病病種共9類102種(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電光性眼炎)。
②農藥中毒監測
3.3.2.2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健康監護
3.3.2.3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的監測
3.3.3主動監測? 在監測點對作業人群的勞動條件、健康監護(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病有害因素和職業人群健康影響等信息進行連續、系統的監測、收集、匯總、分析、管理和評價,為預防、控制職業病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主動監測的具體監測點的選擇、內容見相關監測方案。
4 報告原則? 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報告、審核、匯總、分析的原則(不包括主動監測,下同)。
4.1 報告單位? 常規監測的各類監測點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承擔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信息報告的各級職能機構,都是責任報告單位。
4.1.1 急性職業病(主要是急性職業中毒)和急性農藥中毒由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填報《職業病報告卡》(限于急性職業病內容)和(或)《農藥中毒報告卡》。
4.1.2 依法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填報《塵肺病報告卡》、《職業病報告卡》和(或)《農藥中毒報告卡》。
第11篇 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部門文件指示精神,為保障我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開展,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的使用、實施,實行專款專用,為保證資金使用規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金來源管理及使用范圍
1、資金來源: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2、管理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我礦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管理使用的全部過程,各工區、科室嚴格按本管理制度實施執行;
3、適用范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礦井瓦斯監測系統支出;
(3)礦井綜合防治煤塵支出;
(4)礦井防滅火支出;
(5)礦井防治水支出;
(6)礦井頂板管理支出;
(7)礦井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礦井配電室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凡符合設備設施支出;
(10)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11)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健康監護、職業病健康宣傳培訓等費用支出;
(12)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管理辦法
1、通風科、技術科、機電科等職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將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的資金計劃匯總報財務科。
2、財務科具體負責和實施安全投入資金計劃的安排、調整、檢查、統計、上報。
3、計劃安排過程中,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及礦井安全生產的切實需要,確保重點工程兼顧一般的原則。
三、組織結構
為切實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的管理工作,礦成立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袁憲玉
副組長:杜秀庫、代云海
成 員:李峰、杜寶忠、劉傳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關要求
1、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資金計劃由職業健康辦公室落實,其他產生費用由礦財務科負責解決,資金使用包括: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依據、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由工傷社會保險承擔。
3、對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健康監護、職業健康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生產成本預算,嚴格預算管理,嚴禁挪用。每年對職業病病人進行一次復查,并定期為病人進行康復治療。職業病人的工資、護理費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
第12篇 安全標志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應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08
4 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并實施監督管理。
(2)工程部負責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5 內容與要求
(1)設置要求
①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達到預防事故發生的目的。
②對于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辨。
③安全標志不易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的地方。
④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的顏色必須符合 gb 2893-2008《安全色》和《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08的規定。
(2)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①安保部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各部門安全標志設置需求,報安保部審查匯總后統一購置。
②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請,報安保部購置。
③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安保部負責安裝(或張貼)和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④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安全標識,盡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再作廢品處理。
⑤安保部必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臺賬。
6 表單記錄
(1)安全標志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