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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3 15:50:01 查看人數:47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第1篇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摴潭ǘ鵯鴶。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動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進行或在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撚沒鷸,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

      火點附近備查。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1、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2、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3、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十一、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撋璞改謐饕敵砜芍。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2篇 某某企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作業。

      (二)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1、 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生產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10)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11)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2) 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①生產不穩定。

      ②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安全生產部部長、經理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其他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降低時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四)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藏、陰井等部位及其他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至動火結束。

      4、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0min,否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應由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五)《動火作業審批表》的管理

      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表》為一式三份,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作業審批表分別以區分。

      2、《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 《動火作業審批表》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審批表》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審批表》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審批表》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審批表》交給動火人。

      3) 一份《動火作業審批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審批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

      4) 《動火作業審批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動火作業審批表》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的有限期為12小時。

      4、《動火作業審批表》的審批。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生產部門復檢簽字后,報經理終審批準。

      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生產部門終審批準。

      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領導終審批準。

      (六) 動火項目負責人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審批表》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監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為動火部門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審批表》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利。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在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3篇 禁火區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據焦化廠生產工藝過程及部分產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點,為確保禁火區動火作業的安全,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中鐵焦化廠或外單位來廠施工過程中在禁火區內的動火作業。

      3引用文件

      3.1 《焦化安全規程》(gb12710-91)

      3.2《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

      3.1《廠區設備內作業管理制度》

      3.2《廠區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4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5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四類。

      5.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5.2 一級動火作業

      凡在以下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屬于一級動火作業。

      1)粗苯工段區域內。

      2)煤氣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裝置。

      3)化工產品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裝置。

      4)焦爐地下室。

      5)煉焦交換機室及煙道走廊。

      6)化工產品裝卸臺區域。

      7)化工產品庫及各種油脂庫。

      8)化產回收、脫硫系統各工段區域內及油庫。

      9) 情況不明的舊化工設備。

      5.3二級動火作業

      在以下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屬于二級動火作業

      1)易燃易爆氣瓶的儲存間或庫。

      2)配電室及各電磁站、液壓油站。

      4)干熄焦排出裝置及j1、j3皮帶通廊。

      5)干熄焦輔機室。

      6)干熄焦主控樓高、低壓配電室。

      7)干熄焦aps液壓油站。

      8)干熄焦電站。

      5.4三級動火作業

      在以下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屬于三級動火作業

      1)一、二級禁火區的外圍:

      2)生物脫酚, 循環水 ,煤塔,粉碎機, 篩焦樓,皮帶走廊。

      3)干熄焦循環水。

      4)干熄焦除鹽水站。

      5)干熄焦本體。

      6)干熄焦鍋爐本體。

      7)干熄焦環境除塵站。

      5.5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6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廠區設備內作業管理制度》、《廠區高處作業管理制度》的規定。

      6.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6.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1.4凡在煤氣、粗苯、焦油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6.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實需要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1.10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6.1.1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6.1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6.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1.1生產不穩定。

      6.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6.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6.2.3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壓。低于100毫米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7.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7.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7.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7.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7.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7.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8 動火許可證的管理

      8.1一級動火區動火

      8.1.1 由需動火單位提出動火方案和安全預防措施,報廠部、生產科,主管廠長召集有關部門對動火方案和預防措施進行研究審批后,生產科報公司生產安全環保部。

      8.1.2 經審公司生產安全環保部批同意后,由執行動火單位填好“動火許可證”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專職安全員召集安全、防火的專職人員,檢修各項措施落實后,分管廠長簽字后公司報生產安環部審批后方可動火。

      8.1.3 執行動火單位要將動火負責人及各預防措施落實到人。

      8.1.4 動火過程中消防人員、安全員到動火現場進行監護。在動火現場要準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8.2二級動火區

      8.2.1 由執行動火單位填好“動火許可證”報生產科,經生產科召集安全人員對動火項目、動火單位以及防范措施審核無誤后簽字。

      8.2.2由生產科將安全專職人員簽字后的動火許可證報主管廠長審批,經主管廠長簽字后報生產安環部審批后方可動火。

      8.2.3動火過程中,廠專職安全員和車間安全人員負責監護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全過程。

      8.3三級動火區動火

      8.3.1執行動火的班組負責人或安全員到車間填寫好三級動火報告單,車間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審核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簽字。

      8.3.2車間安全員負責將簽字后的動火證報車間安全主任或車間主任審核簽字后報安全科審批后,通知動火單位動火。

      8.3.3動火過程中車間安全員和班組負責人負責監護,檢查動火的全過程。

      8.3.4動火人員在未接到已批準的動火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責任措施,沒有做好動火準備工作的任意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出現異常或危險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8.3.5各級動火作業受各級安全員的檢查,監護,各級安全員對不符合規定的動火作業有權停止動火。

      8.3.6動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嚴禁對動火項目不清楚,對動火設備、設施不熟悉的人員辦理。

      8.3.7動火前項目負責人要向動火作業人員詳細交待動火目的,動火部位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8.3.8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動火任務需再繼續動火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審批手續。

      8.3.9機動車輛進入粗苯工段區域內時執行二級禁火區動火作業的有關規定。

      9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9.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

      9.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9.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附表1:《主要生產場所或裝置的動火作業級別》

      附表2:《動火許可證》

      中鐵焦化廠

      2023年10月5日

      附表1:《主要生產場所或裝置的動火作業級別》

      表1主要生產場所或裝置的動火作業級別

      序號

      動火等級

      動火區域范圍

      備注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

      2

      一級動火作業

      1、粗苯工段區域內。

      2、煤氣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裝置。

      3、化工產品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裝置。

      4、焦爐地下室。

      5煉焦交換機室及煙道走廊。

      6、化工產品裝卸臺區域。

      7、化工產品庫及各種油脂庫。

      8、化產回收、脫硫系統各工段區域內及油庫。

      9、情況不明的舊化工設備。

      3

      二級動火作業

      1、易燃易爆氣瓶的儲存間或庫。

      2、配電室及各電磁站、液壓油站。

      4

      三級動火作業

      1、一、二級禁火區的外圍:

      2、生物脫酚, 循環水 ,煤塔,粉碎機, 篩焦樓,皮帶走廊。

      附表2:《動火許可證》

      滄州中鐵裝備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第4篇 禁火區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禁火區動火作業票管理制度

      凡是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

      按動火作業的危險程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動火作業分為二個級別:危險動火作業、一般動火作業。

      危險動火作業:包括在倉庫(含易燃易爆倉庫)內,油庫內,油罐上,油管上,油變壓器上,sf6斷路器上,機組各軸承上,發電機風洞內,蓄電池室內,危險的電纜溝、暗井內的動火等。其動火作業票由公司安全負責人批準,維護隊負責人、安全員在場監護。

      一般動火作業:除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其動火作業票由維護隊負責人批準,維護隊安全員在場監護。

      1、動火作業票的使用:動火作業票有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有效使用期,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作業票。

      2、拆下動火:凡不是必須在現在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固定動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

      3、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作業前,必須清除動火區周圍的可燃物質,用足夠的不燃材料與周圍設備、管道、孔洞等隔離;在高處動火時,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動火手續: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前,填好動火作業票,經批準后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執行人員要見到批準的動火作業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開工。

      5、動火監護:動火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及人數規定見上述。

      動火作業票

      動火作業項目

      動火作業單位

      動火作業人員

      負責人:

      工作人員:

      監護人員:

      計劃動火作業時間

      月日時至月日時

      動火作業范圍

      安全措施

      批準人

      一般動火作業

      危險動火作業

      完成情況

      第5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以及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3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環保處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工作申請單》。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設備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生產區管廊上的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4.1.3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1.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20%。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4.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4.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4.1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2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3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相關單位的安技員、安全防火處室人員、安全環保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4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車間,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4.2.5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所在單位的安技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5.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5.4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監測設備必須經被監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6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

      6 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處室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第6篇 廠區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第7篇 動火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搞好安全生產,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動火作業按計劃順利實施,做到安全作業,按時恢復供氣,對于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違反安全制度進行處罰。

      1、所有動火作業,均應落實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堅決做到無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的動火作業一律不得實施,并應對此做好記錄。

      2、在施工動火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燈和照明設備,保證行人和過往車輛安全。

      3、施工動火作業前,施工負責人對操作坑、電器設備和焊接設備按規定進行檢查,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4、現場負責人應準時到達現場,對參與動火作業的施工班組進行全面檢查,即“六有六查”,達到要求后進行停氣安排,當確認管線壓力回零后方可通知管道施工人員開始操作。

      5、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由現場負責人通知有關人員切斷放散閥,緩慢開啟閥門,恢復供氣。

      6、如出現設備問題、氣停不死的情況,應由現場負責人將情況通知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擴大停氣面積。

      7、如因情況緊急,現場負責人可一邊采取緊急措施,一面向主管領導匯報,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8、參與現場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一定要按計劃安排,準時到達施工現場,如無故推遲動火作業進行,造成推遲時間恢復供氣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9、現場參加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開關閥門和實施動火,一律要服從現場負責人指揮,不得私自啟動和操作,否則,造成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一切責任。

      10、現場負責人在現場要帶頭執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嚴格執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章指揮,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11、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所調度室匯報。因故不能按時恢復供氣,現場負責人應提前半小時向所調度室匯報。

      12、因故不能實施的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要查明原因,耐心地給用戶作解釋,并將情況及時向調度中心和所在部門匯報。

      第8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第9篇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明確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等要求,加強動火作業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等內容,適用于本公司各類動火作業。

      3 職責

      3.1 動火作業的申請由動火項目所在車間(部門)提出,并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公共區域的動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項目施工部門提出,新建項目的動火申請由項目建設部門或指定專人提出。

      3.2 特殊動火作業。由需動火作業的車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

      3.3 一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后,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檢查簽署意見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

      3.4 二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安環部批準。

      3.5 三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查批準。

      3.6 廠區內嚴禁生火爐取暖,如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門提出,經車間(部門)領導批準,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報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安裝使用。

      3.7 遇節、假日或夜間需進行動火作業時,經當班生產技術部值班人員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公司值班領導審查批準。

      4 管理內容與程序

      4.1 動火作業的內容

      4.1.1 從事電焊、氣(割)焊、電爐、噴燈、明火熬煉及熱處理、爐窯等-切產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屬切割、磨削等易產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屬的鉆孔,釜內拋光,機械撞擊,噴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機,鑿砸混凝土等-切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區內臨時安設非防爆型電氣設備、燈具、刀開關及從事探傷、電氣的高壓試驗等工作。

      4.1.5 在禁火區從事可能產生強烈輻射熱的工作,如金屬熔化、高頻加熱及使用電熱工具等產生高溫熱源的作業。

      4.1.6 在禁火區內安裝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設施等。

      4.2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4.2.1 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2 二級動火作業

      在煤氣站所進行的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 三級動火作業

      4.2.3.1 除煤氣等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2.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 固定用火區的設定

      4.3.1 固定用火區由各所在部門每年申請1次,由人事行政部審核,經生產廠長批準。每年人事行政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次檢查,各部門不得隨意變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各部門應明確責任,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4.3.3 固定用火區內應配備相應足夠的消防器具,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動火點應以實體墻與其他部門隔離。門、窗應向外開,通道必須暢通

      4.4 動火分析

      4.4.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4.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4.4.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4.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4.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5.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4.5.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安全規定執行。

      4.5.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5.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4.5.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5.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5.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5.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4.5.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5.13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5.13.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5.13.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5.13.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5.1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5.13.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6 職責要求

      4.6.1 動火作業負責人

      4.6.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4.6.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6.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6.2 動火人

      4.6.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6.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6.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4.6.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4.6.3 監火人

      4.6.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4.6.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4.6.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6.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部位負責人

      4.6.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4.6.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4.6.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4.6.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4.6.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10篇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3.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動火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3.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動火作業。

      3.3作業證管理要求

      3.3.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明確填寫動火等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3.3.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8.4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3.3.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3.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3.3.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3.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3.3.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

      3.3.3.1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3.3.3.2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3.3.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3.3.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3.3.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3.3.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3.4動火作業管理職責要求

      3.4.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3.4.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 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4.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3.4.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3.4.5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3.4.6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3.4.7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附錄 (標準附錄)

      3.5動火安全作業證

      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單位簽字(蓋章):

      動火時間

      動火地點

      工號

      位號

      設備

      動火方式

      動火負責人

      動火執行人

      監護人

      動火分析

      時間

      分析位置

      分析結果

      化驗員簽字

      日時分

      日時 分

      實施予編措施那幾條

      1

      2

      3

      4

      5

      6

      7

      8

      9

      10

      防火安全檢查

      補充措施:

      措施編制人員

      車間生產主任

      公司安全部門負責人

      公司總工程師

      動火執行前工藝值班長驗票簽字

      一次

      二次

      注:動火執行人攜帶

      第11篇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 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第12篇 拋光車間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為了實行電焊、氣割、切割等產生明火和加熱的動火作業中的安全動火,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拋光車間實行動火作業前,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必須停止拋光作業;

      ② 必將現場的粉塵清掃干凈;

      ③ 如果涉及除塵裝置或收塵設施的動火作業,除將動火的部位全部清掃干凈,還必須加插盲板動火部位與系統隔開,或將動火部位拆開移到安全地帶再進行動火作業;

      ④ 將現場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車間;

      ⑤ 現場配置干粉滅火器;

      ⑥ 設專人監護。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員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4、 動火結束,將現場焊渣清掃干凈,并移到安全地帶。

      5、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① 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③ 不進行清先,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⑤ 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⑥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摴潭ǘ鵯鴶。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二、設立固定動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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