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網停氣動火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確定停氣時間及停氣范圍,報各相關負責人及安全總監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通知相關部門做好有關用戶停氣的準備工作,提前對有關的閥門、設備進行保養及檢查。
三、參與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按所要求,按時到達施工現場,如有特殊情況,及時報告所領導。
四、動火過程中,如有危險因素存在,應立即停止動火,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五、應設專人控制壓力,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管道、容器設備內形成負壓。
六、動火作業必須要有三人以上在場,劃定警戒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員監護。
七、乙炔和氧氣瓶相距不小于5米,且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
八、動火現場,必須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
九、間斷動火,在每次動火前應認真檢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十、動火作業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安排,不得私自做主違章作業,違者將嚴肅處理。
十一、動火作業結束,按要求緩慢啟動有關閥門和設備,確保供氣安全,恢復對停氣范圍內用戶的供氣。
十二、做好有關停氣動火的記錄及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