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建立瓦斯監測系統的礦井要配夠監測人員。監測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調動必須經通風礦長同意。
2、各礦井應根據國家《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管理規定》安裝各種監測儀器。
3、需要安裝監測儀的地點,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種類、安設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控制范圍等。安設后由監測隊和現場瓦檢員共同管理。
4、新購置或新檢修的監測儀器都必須在地面經3天通電試驗,調試合格方準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設的探頭每7天必須用標準氣樣按規定校驗一次。
5、井下監測儀發生故障監測隊應立即派人修理。
6、監測隊應制定有關監測儀的使用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等,按規定作好各種記錄臺帳。
7、瓦斯監測儀顯示數據與人工檢查誤差超過±0.1%時,監測人員應及時校對。誤差不超過±0.1%時以測值大為準。
8、監測儀器必須是專電源、不能因風機停電、換扇、采區斷電而造成監測儀器停電。
9、瓦斯監測儀斷電后,各作業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0、對井下使用的監測儀器因儀器超差不準、無故停電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監測管理人員責任。
11、各井(區)監控系統必須保證遠程監控聯網系統準確、可靠、好使,以便上級部門隨時查詢數據。
12、監測中心所獲取各種資料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13、凡發生擅自移動、停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現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厲處罰。
第2篇 j礦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建立瓦斯監測系統的礦井要配夠監測人員。監測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調動必須經通風礦長同意。
2、各礦井應根據國家《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管理規定》安裝各種監測儀器。
3、需要安裝監測儀的地點,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種類、安設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控制范圍等。安設后由監測隊和現場瓦檢員共同管理。
4、新購置或新檢修的監測儀器都必須在地面經3天通電試驗,調試合格方準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設的探頭每7天必須用標準氣樣按規定校驗一次。
5、井下監測儀發生故障監測隊應立即派人修理。
6、監測隊應制定有關監測儀的使用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等,按規定作好各種記錄臺帳。
7、瓦斯監測儀顯示數據與人工檢查誤差超過±0.1%時,監測人員應及時校對。誤差不超過±0.1%時以測值大為準。
8、監測儀器必須是專電源、不能因風機停電、換扇、采區斷電而造成監測儀器停電。
9、瓦斯監測儀斷電后,各作業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0、對井下使用的監測儀器因儀器超差不準、無故停電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監測管理人員責任。
11、各井(區)監控系統必須保證遠程監控聯網系統準確、可靠、好使,以便上級部門隨時查詢數據。
12、監測中心所獲取各種資料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13、凡發生擅自移動、停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現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厲處罰。
第3篇 瓦斯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網絡是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專用網絡,網絡的安裝維護工作由縣級調度中心統一管理;
2、任何部門或個人在無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停止網絡運行;
3、不準在網絡上安裝或傳播除瓦斯監測監控數據以外的數據;
4、工作人員要定期對網絡設備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5、發現網絡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縣調度中心,并填寫故障記錄及處理表;
6、工作人員不準擅自更改主機及網絡設備的網絡配置;
7、工作人員不準利用瓦斯監測監控網絡聊天、玩網絡游戲、傳輸文件等;
8、不準在監測監控主機上建立服務器或共享文件夾,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下載,不準瀏覽或下載其他服務器或網站的數據。
在檢查中如果發現有上述情況,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第4篇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 瓦斯監控室必須堅持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不得脫崗、睡覺或做一切與監控無關的事。
二、 若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并做好記錄。
三、 瓦斯監控人員必須對每班監控情況作好記錄,有事外出必須請假,同時必須安排人員接班。
四、 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同時作好記錄。
五、 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六、 保持機房內的清潔衛生。
七、 微機出故障或井下探頭有故障,必須請示礦領導,隨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并做好記錄。
第5篇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的使用操作及方法。
2、不得隨意修改設置計算機網絡設備。
3、當發現網絡設備出現異常時及時做好記錄及匯報工作。
4、不得將產生電磁廠的電器隨意與網絡設備堆放一起。
5、要更換或修改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時,必須經上級領導批準。
6、在正常使用中嚴禁隨意對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進行插拔和停送電。
7、定期對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進行清潔維護工作。
第6篇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制管理制度
一、 監測監控系統的裝備
1、 礦井應按《規程》規定裝備安全監控設備,包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備用量不少于20%。
2、 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超限斷電功能,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3、 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都應符合規定。
4、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5、 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式、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6、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7、 監控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遙傳等都應符合規定。由于瓦斯超限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二、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的裝備
1、 下井人員按《規程》規定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
2、 下井跟班干部、班組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3、 設專人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
4、 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5、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
6、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建立健全以下臺帳和記錄;
(1)、設備、儀表臺帳;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牌板;
(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記錄;
(4)、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調校記錄;
(5)、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修記錄。
三、 監測監控設備的標校
1、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器一次。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 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4、 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部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5、 瓦檢員必須檢查所管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側值班員或通風調度。
四、 監測監控中心站的管理
1、 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 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按時打印報表。
3、 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4、 監測監控設備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5、 礦井應建立通風安全監控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監測工。安全監測工經培訓合格方可能上崗。
6、 礦井應有監控中心室、設備維修室、庫房、攜帶式儀器發放室等工作場所,并應做到整潔有序。
7、 監測監控中心站應編寫以下臺帳記錄;
(1)、有設備儀表臺帳;
(2)、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監控布置圖及監控(月、季)報表。
五、 監測的瓦斯數據應保留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