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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5(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9 18:46:06 查看人數:63

      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5

      第1篇 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5

      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投訴接待方法: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投訴有接待、處理有程序、結果有反饋、責任有落實。

      第四條 行政后勤科室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在日常工作和醫療活動中嚴格遵守各類行政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盡量避免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

      第五條 凡為獲取經濟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當目的,通過歪曲事實,甚至采取極端行為進行的投訴均視為惡意投訴。必要時,可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第六條 如出現威脅醫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投訴范圍的行為時,應立即通知醫院保衛科和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章 投訴管理部門與人員

      第七條 設立投訴中心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投訴,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受理投訴;

      (二)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三)組織、協調、指導全院的投訴處理工作;

      (四)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八條 醫院逐步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鼓勵和吸納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醫學、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或第三方組織參與醫院投訴接待與處理工作。

      第三章 投訴接待與處理

      第九條 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

      第十條 投訴接待實行“首訴負責制”。投訴人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被投訴部門、科室的工作人員予以熱情接待,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于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科室主動引導投訴人到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一條 投訴接待人員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并如實填寫《溫州醫學院zz醫院投訴登記表》,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并經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投訴接待人員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投訴人情緒,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三條 投訴中心接到投訴后,及時向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了解、核實情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投訴人,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對于涉及醫療質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訴,醫院立即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和減少患者損害的發生。

      第十五條 對于涉及收費、價格等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及時查明情況,立即糾正。

      第十六條 對于情況較復雜,需調查、核實的投訴事項,一般于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相關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受理的投訴涉及多個科室,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的投訴事項,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各部門、科室積極配合投訴中心開展投訴事項調查、核實、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告知投訴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中心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一)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信訪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四)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屬于投訴中心職權范圍的投訴。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向投訴中心提供真實、準確的投訴相關資料,配合投訴中心的調查和詢問,不得擾亂醫療正常秩序。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醫院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質量改進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投訴中心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研究,發現醫院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科室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定期召開投訴分析會議,分析產生投訴的原因,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并加強督促落實。

      第二十四條 醫院工作人員有權對醫院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醫院及投訴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反饋。

      臨床一線工作人員,對于發現的藥品、醫療器械、水、電、氣等醫療質量安全保障方面的問題,有責任向投訴中心或者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投訴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反饋。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一)投訴人基本信息;

      (二)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

      (四)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按照《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衛醫發〔2002〕206號)做好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的工作。

      第五章 投訴派發對口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十七條 違法違紀及醫德醫風事件由監察審計室負責。

      第二十八條 門診相關事項由門診部負責。

      第二十九條 醫療爭議事件投訴和有關醫療事宜咨詢問題由醫務科負責。

      第三十條 護理質量事項由護理部負責。

      第三十一條 財務收費事項由財務科負責。

      第三十二條 藥品等相關事項由藥劑科負責。

      第三十三條 醫療器械以及其他設備質量由醫學工程科負責。

      第三十四條 保潔、飲食事項由總務科負責。

      第三十五條 電梯、水、電、氣由動力設備科負責。

      第三十六條 安全、保衛、門衛事項由保衛科負責。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投訴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南朗醫院醫療投訴管理制度

      附屬醫院醫療投訴管理制度

      一、投訴

      1、醫院設立投訴電話:xxxx,醫院公眾場所設立投訴箱,各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的投訴接待和處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和科室設立投訴記錄本,每季匯總報院投訴辦。

      二、受理

      1、上班時間由院投訴辦負責投訴的接待和受理,非上班時間由院總值班人員(電話:xxxx)接待和受理。

      2、投訴受理、調查、處理的部門和范圍。

      紀 委:醫德醫風方面的投訴。

      院辦公室:行政事務與管理方面的投訴。

      醫務科:醫療質量、醫療糾紛方面的投訴。

      門診部:門診各科室、醫技科的質量、糾紛方面的投訴。

      護理部:護理質量、護理糾紛方面的投訴。

      財務科:醫療收費記賬、醫療物價方面的投訴。

      藥劑科:藥品質量、價格及藥事管理方面的投訴。

      各科室負責受理本科室范圍內的投訴,并及時向職能科室匯報(包括意見本上的內容)。

      各職能部門將投訴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三、處理程序

      1、投訴人到院領導、職能部門、科室口頭投訴的,接待人員應及時與病人溝通,盡量口頭回復使投訴人滿意。事后必須做好處理記錄。自己職權范圍內處理不了的,應帶投訴人到相關職能科室。受理科室對投訴事件當時不能答復需要調查的,應在5日內做出答復意見,并通知投訴者。

      2、對缺少憑證和情況不明的投訴,要及時通知投訴者,待補齊所需材料后處理。

      3、投訴內容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由首問的職能部門牽頭,其余部門必需無條件地配合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扯皮,影響投訴的辦理。

      4、受理投訴后辦理人員及時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以事實為依據,公正辦理投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處理。

      5、對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的投訴,實行集體會審,并征詢法律顧問的意見,做到定性準確,處理得當,保證質量。

      6、對調解無效的投訴,及時告知投訴人按法律程序處理。

      7、投訴接待人做好與病人的溝通,盡量使病人滿意,如被投訴人確有不當的,由被投訴人或科室負責人及時向投訴人致歉,并及時整改。

      8、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普遍性存在需要改進的問題,由職能部門在院周會上通報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3篇 附一醫院投訴處理管理制度

      z醫院投訴處理管理制度

      為加強醫院行風建設和完善醫德考評制度,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為患者提供溫馨、便捷、優質、實惠的醫療服務,增加透明度,體現患者及家屬知情權,讓患者滿意,讓社會滿意。全面落實《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投訴處理由行風建設辦公室負責患者投訴接待工作。接待投訴人和接聽投訴電話,要認真填寫投訴登記表;對投訴的問題及時與相關科室通報,認真核實,重大事件投訴的信息及時報告院領導。

      二、設立投訴電話。通過媒體、醫院電子屏、掛號證、各科室對患者口頭說明等方式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為:*********.在顯著位置設立意見箱若干。

      三、行風辦公室在接到投訴后,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涉及多個科室,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的投訴事項,在6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若因問題復雜需增加時間進一步調查時,應當事先向投訴者告知。

      四、對投訴問題的處理及整改意見,及時向科室反饋并追蹤落實情況。

      五、醫院對投訴事件每季度召開專題會議分析研究,從醫院管

      理的機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制度,防止類似事件重復發生。

      六、建立完善醫患溝通體制,增強醫患交流,規范醫患溝通內容、形式,交流用語通俗、易懂,增強溝通效果。

      七、對投訴反映的問題屬實的,按照醫院相關規定兌現到責任人。按情節分別為警告、醫德評定扣分、全院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直至待崗。科室及分管領導按規定承擔領導責任。

      第4篇 縣中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遂川縣中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護醫患雙方、全院職工及科室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衛生信訪工作辦法》及《醫院投訴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訴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對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護理及內部工作方面等服務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各種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醫院投訴的處理應當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投訴有接待、處理有程序、結果有反饋、責任有落實。

      第四條

      醫院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在日常工作和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各類行政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盡量避免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

      第五條

      凡為獲取經濟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當目的,通過歪曲事實,甚至采取極端行為進行的投訴均視為惡意投訴。醫院投訴管理部門將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告知投訴方醫院的態度或意見,必要時可通過醫療鑒定或法律渠道及第三方調解來解決問題。

      第六條

      如出現威脅醫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訴范圍的行為時,應立即通知醫院保衛科和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條

      若投訴內容涉及其他單位、公司和供應商等責任時,交由醫院對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公司和供應商共同處理。

      第八條

      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任何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投訴人。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投訴,應盡量當場協調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投訴,由醫務科受理解決。醫務科為醫院投訴糾紛窗口及接待場所,投訴電話0796-6112767.第九條

      醫院各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醫務科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投訴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時,應當遵照本辦法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由醫務科負責受理投訴登記、調查、答復等工作。

      第十三條

      醫務科接到投訴后,均需如實填寫《遂川縣中醫院投訴登記表》,并派發至對口部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或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對表中所涉及科室或個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醫務科,問題嚴重或涉及多個科室時可延長至七日內。如需對科室或個人進行經濟或其他形式處罰時,由其職能科室、院辦會討論后處理。

      第十四條

      凡由醫務科受理的投訴,除直接處理完畢以外的,其他投訴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訪投訴人。

      第十五條

      醫務科定期組織會議,對投訴進行分類整理,分析較為集中的投訴,確定管理環節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報送相關部門和相關院領導。

      第十六條

      投訴上升為醫療糾紛或事故的參照《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投訴調查和處理的材料由醫務科負責整理、統計及歸檔。

      第三章

      投訴派發對口管理部門職責

      各科室對醫務科轉辦的投訴事項,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將結果報醫務科。對推諉扯皮,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向上級部門投訴或被新聞媒體曝光公開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依據醫院有關規定,追究承辦科室或相關人員責任,具體承辦科室和范圍:

      第十八條

      服務態度和醫德醫風及意見箱(薄)事項由院辦負責。

      第十九條

      門診相關事項由門診部負責。

      第二十條

      醫療質量事項由醫務科負責。

      第二十一條

      護理質量事項或主要當事人是護士、護工、陪護人員的由護理部負責。

      第二十二條

      財務收費事項由財務部負責。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及其他設備質量或衛生材料事項由設備科負責。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飲食、電梯、水、電等后勤保障事項由后勤科負責。

      第二十五條

      安全、保衛、門衛事項由保衛科負責。

      第四章

      投訴內容分類

      1、窗口問題:由于窗口單位服務態度、方法不當導致的投訴。

      2、醫療質量問題:由于違反或不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制度、診療規范而造成的投訴。

      3、醫德醫風問題:違反《醫務人員醫德規范》造成的投訴。

      4、醫療收費問題:由于多收、錯收、重復收費等問題造成的投訴。

      5、服務規范問題:違反醫院服務規范造成的投訴。

      6、溝通與服務技巧問題:由于溝通、告知或服務技巧方面的缺陷導致的投訴。

      7、行政不作為問題:由于職能部門推、拖等造成的投訴。

      8、管理協調問題:由于部門或工作人員之間協調配合不當造成的投訴。

      9、外購服務問題:由于外購其他單位產品質量導致的投訴。

      10、條件限制問題:由于條件所限,一時無法滿足病人需求所造成的投訴。

      11、其他問題:投訴人或投訴事實不明確的投訴。

      第五章

      改進與問責

      1、對投訴調查屬實的按醫院獎懲規定給予處罰。

      2、投訴室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發現醫院管理、醫療質量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科室及時整改。

      3、投訴室要定期統計投訴情況,統計結果與年終考核、評優、評先等掛鉤。

      附件:遂川縣中醫院醫院投訴登記表

      NO:

      投訴方式:

      來電

      來訪

      來信

      其他____

      投訴人姓名

      與患者關系

      患者姓名

      患者性別

      患者年齡

      住院/門診號

      投訴時間

      被投訴科室/人員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投訴內容

      記錄人:

      記錄時間:

      投訴人簽字確認:

      接待科室處理意見:

      責任科室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

      簽字:*年*月*日

      職能科主任處理意見:

      簽字:*年*月*日

      責任科室分管領導處理意見:

      簽字:*年*月*日

      醫院分管領導閱示:

      簽字:*年*月*日

      處理結果:

      簽字:*年*月*日

      反饋情況

      時間

      形式

      投訴人滿意度

      滿意

      較滿意

      不滿意

      備注:

      第5篇 區中醫院患者投訴管理制度

      中醫院患者投訴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加強醫院各個工作環節的監督,廣開信息反饋渠道,及時的了解患者的意見和建議,保持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患者投訴處理制度和程序。

      一、醫院醫務科和門診辦公室作為醫院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患者及家屬投訴和建議接待。

      二、醫院實行首問負責制。患者不管在就醫的任何環節遇到任何疑問和問題,作為醫院的工作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給予解釋和回答,情況不清楚的要告知患者解決的相關部門。

      三、本著問題解決在基層的原則,各科室主任、護士長要對患者在本科工作環節中發生的問題給予解釋和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醫院相關部門匯報,以便共同及時的解決。

      四、醫院職能部門要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對問題及時進行調查研究,妥善解決,不能當時解決的,原則上要在7個工作日內解決,或將無法解決的原因及時反饋。

      五、醫務部門要熱情接待投訴,認真記錄事件經過、聯系電話、詳細住址,及時調查并向主管領導匯報,確定解決方案并加以落實。

      第6篇 南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z市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護醫患雙方、全院職工及科室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衛生信訪工作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對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護理及內部工作方面等服務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各種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醫院投訴的處理應當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投訴有接待、處理有程序、結果有反饋、責任有落實。

      第四條 醫院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在日常工作和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各類行政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盡量避免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

      第五條 凡為獲取經濟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當目的,通過歪曲事實,甚至采取極端行為進行的投訴均視為惡意投訴。醫院投訴管理部門將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告知投訴方醫院的態度或意見,必要時可通過醫療鑒定或法律渠道及第三方調解來解決問題。

      第六條 如出現威脅醫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訴范圍的行為時,應立即通知醫院保衛科和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條 若投訴內容涉及其他單位、公司和供應商等責任時,交由醫院對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公司和供應商共同處理。

      第八條 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任何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投訴人。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投訴,應盡量當場協調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投訴,由投訴接待室受理解決。

      第九條 醫院各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投訴接待室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 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 投訴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時,應當遵照本辦法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由投訴接待室負責受理投訴登記、調查、答復等工作。

      第十三條 投訴接待室接到投訴后,均需如實填寫《臺一醫投訴登記表》,并派發至對口部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或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對表中所涉及科室或個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醫療安全部,如需對科室或個人進行經濟或其他形式處罰時,由其職能科室、院部討論后處理。

      第十四條 凡由投訴接待室受理的投訴,除直接處理完畢以外的,其他投訴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訪投訴人。

      第十五條 投訴接待室定期組織會議,對投訴進行分類整理,分析較為集中的投訴,確定管理環節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報送相關部門和相關院領導。

      第十六條 投訴上升為醫療糾紛或事故的參照《醫療事故爭議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投訴調查和處理的材料由投訴接待室負責整理、統計及歸檔。

      第三章 投訴派發對口管理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 服務態度和醫德醫風及意見箱(薄)事項由黨辦監察室負責。

      第十九條 門診相關事項由門診部負責。

      第二十條 醫療質量事項由醫療安全部負責。

      第二十一條 護理質量事項或主要當事人是護士、護工、陪護人員的由護理部負責。

      第二十二條 財務收費事項由財務部負責。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以及其他設備質量或衛生材料事項由醫療設備科負責。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飲食、電梯、水、電等后勤保障事項由總務科負責。

      第二十五條 安全、保衛、門衛事項由保衛科負責。

      第四章 投訴內容分類

      1、窗口問題:由于窗口單位服務態度、方法不當導致的投訴。

      2、醫療質量問題:由于違反或不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制度、診療規范而造成的投訴。

      3、醫德醫風問題:違反《醫務人員醫德規范》造成的投訴。

      4、醫療收費問題:由于多收、錯收、重復收費等問題造成的投訴。

      5、服務規范問題:違反醫院服務規范造成的投訴。

      6、溝通與服務技巧問題:由于溝通、告知或服務技巧方面的缺陷導致的投訴。

      7、行政不作為問題:由于職能部門推、拖、躲等造成的投訴。

      8、管理協調問題:由于部門或工作人員之間協調配合不當造成的投訴。

      9、外購服務問題:由于外購其他單位產品質量導致的投訴。

      10、條件限制問題:由于條件所限,一時無法滿足病人需求所造成的投訴。

      11、其他無法立案的問題:投訴人或投訴事實不明確無法立案調查的投訴。

      第五章改進與問責

      1、對投訴調查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2、投訴室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發現醫院管理、醫療質量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科室及時整改。

      3、投訴室要定期統計投訴情況,統計結果與年終考核、評優、評先等掛鉤。

      投訴登記及處理表.doc

      第7篇 某人民醫院投訴接待室管理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投訴接待室管理制度

      1、根據有關政策和醫療程序,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來信、來電、來訪者,認真詢問、調查、解釋、處理來訪者所提出的有關情況及意見、要求和建議,認真做好來訪記錄。

      2、咨詢來訪一般由接待人員當面答復,如不能隨即答復,應告知來訪者去相關部門咨詢。

      3、對反映的問題做到事事有記錄、有結果,并對處理結果實行反映者滿意度的評價,對不滿意的要進行原因分析,對反映人確實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要予以落實。

      4、對涉及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態度差、醫德醫風不端正的投訴事件,要根據醫院的有關制度進行調查核實,擬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上報院部,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來訪者,不得包庇寬容,敷衍了事。

      5、對個別反映人蠻橫無理的要求、不文明的舉止,盡可能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對說服解釋無效的,可直接與保安聯系采取必要的自我防衛措施。

      臺一醫投訴電話:**6或1**06

      商業賄賂舉報電話:4**76或40***38

      第8篇 附三醫院投訴處理管理制度3

      第三人民醫院投訴處理管理制度(三)

      1. 醫院設有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患者的投訴接待工作,有工作規范與記錄文件;對投訴的問題應及時與相關科室部門通報,對重大事件投訴的信息迅速報告院領導。

      2. 公布投訴電話、信箱,建立適宜的投訴處理的流程,

      3. 通常一般問題應在投訴后二周內予以答復,若因問題復雜需增加時間進一步調查時,應事先向投訴者告知。

      4. 對投訴問題的處理及整改意見,及時向科室反饋與落實的情況。

      5. 醫院應對投訴事件進行定期分析,要從醫院管理的機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重復發生。

      6. 建立完善醫患溝通體制,增強醫患交流,規范醫患溝通內容、形式,交流用語通俗、易懂,增強溝通效果。

      第9篇 北區醫院患者費用查詢投訴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患者費用查詢和投訴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省醫療服務價格,維護廣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加強醫療價格的管理,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對患者費用查詢和投訴做出如下規定:

      1、加強醫療價格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開收費信息,設立查詢設施,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配備專、兼職物價管理人員,管理醫院的各項醫療收費、價格咨詢、患者投訴等項工作,在門診大廳、病房等處公布投訴電話,負責解決患者的咨詢、投訴等問題。

      3、做好投訴記錄,詳細了解患者的投訴問題,及時與有關科室聯系了解情況,門診患者2日內向患者反饋結果,住院患者3日內反饋結果。

      4、認真對待患者投訴,經查實確屬多收費用,科室應立即退回多收費用并向患者致歉。同時對科室給予經濟處罰,按照醫院有關規定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第10篇 省中心醫院投訴處理管理制度5

      省人民醫院投訴處理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全院統一受理投訴的部門為醫患關系辦公室(以下簡稱醫患辦)。

      第二條 醫患辦負責統一受理患者和醫務人員投訴;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組織、協調、指導全院的投訴處理工作;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三條 醫院各部門、各科室的負責人是本部門、本科室投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義務協助醫患辦工作人員調查、處理投訴。

      第四條 醫患辦應將接待投訴的地點、時間、聯系方式在院內進行公示。

      第二章投訴接待

      第五條 投訴接待實行“首訴負責制”。投訴人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被投訴部門、科室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熱情接待,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

      對于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科室應當主動引導投訴人到醫患辦投訴。

      第六條 醫患辦人員接待投訴時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并如實填寫《醫院投訴登記表》,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投訴人情緒,避免矛盾激化。

      第三章投訴處理

      第七條 醫患辦接到投訴后,對于投訴情況比較簡單,本部門即可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場協調解決;對于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應通知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到醫患

      辦聽取投訴人意見或引導投訴人至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問題;對于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投訴,應由投訴人主要投訴事項的負責部門牽頭,組織其他職能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針對投訴

      人提出的問題逐項調查。

      上述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了解、核實情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投訴人,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對于涉及醫療質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訴,醫院應當立即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和減少患者損害的發生。

      對于涉及收費、價格等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立即糾正。

      對于情況較復雜,需調查、核實的投訴事項,一般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相關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對于涉及多個科室,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的投訴事項,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九條 涉及醫療損害爭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按照《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通過尸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鑒定、第三方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四章質量改進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能直接受理的投訴案件及由醫患辦接待后轉交的投訴案件,相關職能部門在處理完結后應于一周內按照醫院投訴案卷整理要求裝訂成冊,并連同

      醫院投訴調查表一并交醫患辦存檔;醫患辦每月月底前將本月全院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研究,發現醫院管理、醫療質量的薄弱環節,并向醫院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向相關部門出具整改意見書、督促科室及時整改并上報整改報告。

      第十一條 醫院工作人員有權對醫院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醫患辦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反饋。

      第十二條 醫患辦和醫務處按照《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衛醫發〔2002〕206號)做好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的工作。

      第十三條 對于在醫院投訴管理中表現優秀,有效預防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科室和個人,醫院將予以表揚和獎勵;對于不配合調查、處理,或敷衍、推諉投訴人的科室和個人,

      將按照我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要求進行處罰。

      第11篇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衛生信訪工作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院的投訴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四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醫院應當按規定實行院務公開,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醫院投訴的接待、處理工作應當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醫院應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避免和減少不良事件的發生。

      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以下統稱醫院能充分理解醫療服務行為本身可能第八條 醫院應當制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開展相關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當做好醫院投訴管理工作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銜接。

      第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與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相結合的投訴管理責任制度,健全投訴管理部門與臨床、護理、醫技和后勤等部門的溝通制度,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安全預警制度,加強緊急情況警告值報告和緊急情況處置。

      第二章 醫患溝通

      第十二條 醫院應當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高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醫療質量,注重人文關懷,優化服務流程,改善就診環境,加強醫患溝通,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第十三條 醫院應當健全醫患溝通制度,完善醫患溝通內容,加強對醫務人員醫患溝通技巧的培訓,提高醫患溝通能力。

      第十四條 醫院全體工作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熱情、耐心、細致地做好接待、解釋、說明工作,把對病人的尊重、理解和關懷體現在醫療服務全過程。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后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突出重點,采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

      醫患溝通中有關診療情況的重要內容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入病歷,并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確認。

      第三章 投訴管理機構與人員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設立醫患關系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以下統稱投訴管理部門)。投訴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受理投訴;

      (二)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三)組織、協調、指導全院的投訴處理工作;

      (四)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他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可配置兼職人員。醫院應當為投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條件,保障工作人員工作待遇與人身安全。接待場所安裝視頻攝像和錄音裝置的,應當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條 醫院主要領導是醫院投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醫院各部門、各科室應當指定至少1名負責人配合投訴管理部門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鼓勵和吸納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醫學、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或第三方組織參與醫院投訴接待與處理工作。

      第四章 投訴接待與處理

      第二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在醫院顯著位置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有條件的醫院可設立網絡投訴平臺,并安排人員處理、回復患者投訴。

      第二十一條 醫院投訴接待實行“首訴負責制”。投訴人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被投訴部門、科室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熱情接待,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于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科室應當主動引導投訴人到投訴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二條 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并如實填寫《醫院投訴登記表》,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并經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匿名投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投訴人情緒,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條 醫院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向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了解、核實情況,并可采取院內醫療質量安全評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投訴人,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 對于涉及醫療質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訴,醫院應當立即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和減少患者損害的發生。

      對于涉及收費、價格等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立即糾正。

      對于情況較復雜,需調查、核實的投訴事項,一般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相關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對于 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做好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工作。

      理日內門的投訴自涉及多個科室,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的投訴事項,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醫院各部門、科室應當積極配合投訴管理部門開展投訴事項調查、核實、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一)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信訪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四)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屬于投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向醫院投訴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投訴相關資料,配合醫院投訴管理部門的調查和詢問,不得擾亂醫療正常秩序。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醫院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質量改進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醫院應當將投訴管理納入醫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逐步建立投訴信息上報系統及處理反饋機制:

      (一)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研究,發現醫院管理、醫療質量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科室及時整改。

      (二)醫院應當定期召開投訴分析會議,分析產生投訴的原因,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并加強督促落實。

      第三十一條 醫院工作人員有權對醫院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醫院及投訴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反饋。

      臨床一線工作人員,對于發現的藥品、醫療器械、水、電、氣等醫療質量安全保障方面的問題,有責任向投訴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投訴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反饋。

      第三十二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一)投訴人基本信息;

      (二)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

      (四)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醫院應當按照《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衛醫發〔**〕206號)做好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本地區醫院投訴及醫療糾紛信息系統,收集、分析并反饋相關信息,指導醫院改進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醫院主動報告無損害醫療差錯行為,逐步建立無損害醫療差錯免責報告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院投訴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醫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規范醫院投訴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投訴工作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衛生信訪工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醫院應當定期統計投訴情況,統計結果應當與年終考核、醫師定期考核、醫德考評、評優評先等結合。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投訴管理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群體性事件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同時要追究醫院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院關于重大投訴事件的報告,未及時組織調查導致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醫院未設置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在醫院投訴管理中表現優秀,有效預防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醫院及有關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表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二)

      (1) 要優先選擇、合理使用好國家基本藥物。優先選擇就是保證人民群眾公平、及時地獲得安全、必需、有效、價廉的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就是要依據病情該用什么藥就用什么藥。

      (2) 安全用藥。當前醫療服務過程中,超范圍用藥、濫用抗生素、不合理用藥的現象十分嚴重,對此要正確處理合理用藥與安全用藥的關系,既要讓患者看得起病、吃得起藥,又要把費用控制在醫保政策支付范圍之內;既要保證合理用藥、安全用藥又要保證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不能因藥費和醫療服務費下降而使醫療質量下降。

      (3) 醫務人員要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正確引導患者合理用藥、安全用藥,防止藥品的浪費和流失,把好的政策轉化為好的醫療結果。

      (4) 目前城鄉、區域衛生發展還不協調,基層醫療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基礎設施不全,人才隊伍不穩定,技術力量薄弱,醫療服務能力不強。(對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這個在申論課上談過的了,人才要多個角度去培養)

      (5) 建立互動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提高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要不斷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醫學救助的能力,提高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的能力。

      (6) 探索建立以醫院管理委員會為核心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基本建設和大型醫用設備購置等都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7) 要處理好與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的關系,醫療部門需要虛心接受當地人大、政協、價格、藥監、醫保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嚴格執行院務公開制度,主動邀請新聞媒體到醫院實地體察醫務人員的工作情況,爭取客觀公正地報道實際情況。

      第12篇 人民醫院投訴接待工作制度管理辦法

      人民醫院投訴接待工作制度(管理辦法)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醫院投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1.醫院24小時接待病人投訴,將綜合辦、醫教科、護理部、服務臺、總值班設為常規投訴接待處。

      2.一般情況下,如病人或家屬投訴到窗口,則由窗口工作人員負責接待;門診病人投訴由“一站式”服務臺負責接待處理;住院病人投訴由各科護士站負責接待處理。

      3.各科室及每位員工均有接待投訴的責任與義務。凡第一位接到病人投訴的本院職工均為“投訴第一接待人”。“投訴第一接待人”必須嚴格按“首問負責制”對待病人的投訴,凡對病人投訴不接待者,當事人作為一次投訴處理。

      4.所有接待投訴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語言文明,態度熱情,認真聽取投訴者的意見、要求,做好協調工作,對投訴情況進行登記。如對病人投訴的問題沒有能力解決,凡醫療投訴上交醫教科、收費投訴上交財務科、行風投訴上交綜合辦處理。

      5.對投訴者的不正確意見和不合理要求,要耐心解釋,做好疏導工作,消除矛盾。

      6.對不能立即答復或解決的問題,做好登記,留下聯系方法,在規定時日內把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者。

      7.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1)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信訪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3)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4)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5)其他不屬于投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

      投訴人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向醫院投訴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投訴相關資料,配合醫院投訴管理部門的調查和詢問,不得擾亂醫療正常秩序。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醫院有權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分析和整改

      (1)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研究,發現醫院管理、醫療質量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科室及時整改。

      (2)醫院應當定期召開投訴分析會議,分析產生投訴的原因,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并加強督促落實。

      9.內部投訴

      醫院工作人員有權對醫院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醫院及投訴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反饋;對于發現的藥品、醫療器械、水、電、氣等醫療質量安全保障方面的問題,有責任向投訴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反映。

      10.建立投訴檔案

      醫院投訴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主在內容為:

      (1)投訴人基本信息,包括診療過程和全部資料;

      (2)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3)調查、處理及結果;

      (4)整改和評估;

      (5)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醫院24小時公開投訴電話:

      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5(十二篇)

      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5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結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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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市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護醫患雙方、全院職工及科室的合法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