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勞動防護(用具)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勞動保護用品、保健品是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應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
2.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范圍和原則:
(1) 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 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 接觸有毒物質,對皮膚感染的作業;
(4) 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5) 極嚴寒濕度下作業;
(6) 高溫下作業
我廠生產一線的維修工及保管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全員發放防暑降溫保健品。
3. 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用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按質按量配備。對于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職工,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靜止發放有鐵釘的工作鞋。防護用品的選購,必須本著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為目的,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4. 對于高溫溫度下作業人員發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溫時發放人丹,十滴水、風油精、水等防暑、降溫藥品及飲料;條件合適的場所配備冷暖空調。
5. 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安排專人做好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發放、使用及管理情況。
6. 建立健全防護用品、保健品發放登記檔案。按時記載發放手續,定時核對崗位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7. 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發放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要求發放。
8. 凡因工作變動者,必須及時調整防護用品、保健品。防護用品不到位不準上崗操作。
9. 加強防護器具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器具確實可靠、好用。各種防護器具都必須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防護器具當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必須按器具規定的校驗期進行校驗,且每次校驗后應記錄在案,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到使用期限的必須報廢。
10. 使用防護用品、保健品的原則要求:
(1) 必須根據勞動條件和保護部位的要求,科學合理的選用防護用品;
(2) 加強培訓教育,使用人員必須熟悉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 必須嚴格按照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其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認完好、可靠,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具。
(4) 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有針對性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 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按要求使用防護用品、器具,沒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器具的禁止進入工作崗位。
(6) 根據不同的作業環境和氣候條件,及時發放保健品。
1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從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保健品必須從衛生部門許可的經營單位購買。
12. 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2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的身心健康,及時發放,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制定本制度。
1、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礦靴、防塵口罩、護目鏡、防毒面具、電工用具、手套等。
2、車間、科室負責提出所需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報安環科。
3、環科負責編制全廠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經礦長批準后,采購員負責采購,車間負責按規定期限及時補充發放。
4、購員必須按計劃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求所購廠家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5、格按規定核發給各車間、科、室勞動防護用品。
6、車間、科室負責按崗位和有關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職工正確使用和佩戴。
7、司安全領導組、安環科負責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各車間、科室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配備及使用情況。
第3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配備、管理等,確保員工在生產操作、檢修、異常情況應急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防護。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崗位和員工。
3、依據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
4、規定內容
4.1勞動保護用品是公司為保護員工操作安全和人身安全而專門配備的防護用品,各崗位員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防護用品,不按規定正確佩戴防護用品,按違章操作進行處理。
4.2崗位操作人員發放的工作服應符合安全要求,特殊崗位根據安全要求及省有關規定制定發放標準。工作服制作必須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4.3生產車間每月20日前根據各崗位勞保用品需配備的品種、數量做出采購計劃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然后交采購部門采購發放。
4.4安全科門應監督各崗位勞保用品佩戴情況,對不按公司規定佩戴勞保用品的人員提出批評教育,并按違章操作進行罰款處理。
4.5采購部門在購買專用勞保用品時(耳塞、防護鏡、防護鞋、防護面具、特種防護手套、防護工作服等),應先提供樣品、價格,安全科對勞保用品質量進行檢驗,認可后采購部門按樣品購買。未經安全科門認可采購的勞保用品發生質量事故時,由采購部門負責。
4.5工作服按規定周期發放。各工種根據需要確定發放周期。
5、附則
5.1本規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5.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范圍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及個體防護、防毒器具等。
3、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安全科負責全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3.2辦公室負責全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倉庫負責發放工作。
3.3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3.4各部門、車間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3.5新入公司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后發放。
3.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個體防護準備選用規范》。
3.8全體職工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3.9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臺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3.10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門、車間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3.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3.13公用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總經理審批,倉庫發放。
4安全設施的管理
4.1安全設施設置的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1)安全設施的含義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2)安全設施的分類
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
⒈預防事故設施
⑴檢測、報警設施
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⑵設備安全防護設施
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⑶防爆設施
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⑸安全警示標志
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⒉控制事故設施
⑹泄壓和止逆設施
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⑺緊急處理設施
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⒊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⑻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⑼滅火設施
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⑽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
⑾應急救援設施
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⑿逃生避難設施
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第5篇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勞動保護用品、保健品是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應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
2.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范圍和原則:
(1) 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 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 接觸有毒物質,對皮膚感染的作業;
(4) 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5) 極嚴寒濕度下作業;
(6) 高溫下作業
我廠生產一線的維修工及保管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全員發放防暑降溫保健品。
3. 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用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按質按量配備。對于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職工,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靜止發放有鐵釘的工作鞋。防護用品的選購,必須本著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為目的,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4. 對于高溫溫度下作業人員發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溫時發放人丹,十滴水、風油精、水等防暑、降溫藥品及飲料;條件合適的場所配備冷暖空調。
5. 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安排專人做好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發放、使用及管理情況。
6. 建立健全防護用品、保健品發放登記檔案。按時記載發放手續,定時核對崗位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7. 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發放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要求發放。
8. 凡因工作變動者,必須及時調整防護用品、保健品。防護用品不到位不準上崗操作。
9. 加強防護器具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器具確實可靠、好用。各種防護器具都必須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防護器具當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必須按器具規定的校驗期進行校驗,且每次校驗后應記錄在案,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到使用期限的必須報廢。
10. 使用防護用品、保健品的原則要求:
(1) 必須根據勞動條件和保護部位的要求,科學合理的選用防護用品;
(2) 加強培訓教育,使用人員必須熟悉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 必須嚴格按照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其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認完好、可靠,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具。
(4) 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有針對性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 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按要求使用防護用品、器具,沒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器具的禁止進入工作崗位。
(6) 根據不同的作業環境和氣候條件,及時發放保健品。
1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從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保健品必須從衛生部門許可的經營單位購買。
12. 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6篇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第7篇 中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中建六局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第8篇 勞動防護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煙草業)
1. 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保障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職工保健管理制度,勞保用品管理發放制度,職工保健、營養津貼審批發放制度,職工健康、特殊工種和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1.3 本制度適用于我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
2. 女職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廠生產勞動的主要群體。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 針對我廠女工大多在生產第一線的勞動狀況,每兩年必須對女工進行婦科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具體由廠女工委和醫務室負責實施落實。
2.3 女工在月經、懷孕、哺乳期間,所在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2.4 不得在女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5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6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工,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嬰兒不滿一周歲的女工,其所在部門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生產車間應每班在勞動時間內給予一次性哺乳時間1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每班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2.7 女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產假增加15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2.8 女職工懷孕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的,產假為42天。
2.9 女職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資、資金照發(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處理;已領取準生證懷孕的女職工施行中期引產手術時,可休息一個月,沒有享受過人流假的,工資照發,獎金按60%計發。
2.10 女工在其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省公司或市勞動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女職工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 勞保用品管理發放制度
3.1 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止傷亡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3.2 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特殊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是經過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及其指定的檢驗單位鑒定合格的產品。
3.3 勞工科負責全廠勞保用品的采購和發放管理工作,并對勞動保護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負全部責任。
3.4 發放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的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勞工科應根據企業各工種的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操作工配備齊全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特殊防護用品,勞工科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繼續使用。
3.5 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不得強求全廠服裝的統一。
3.6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3.7 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變電室、配電室及有靜電危險發生的場所,嚴禁穿戴化纖防護用品入內。
3.8 特殊防護用品的使用部門應努力維護特殊防護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嚴禁將特殊防護用品(如變、配電室的高壓絕緣鞋等)挪作他用。
3.9 職工應按規定要求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會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發放和正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 職工保健、營養津貼審批發放制度
4.1 為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合理發放職工保健、營養津貼,保障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崗位劃分:
4.2.1 特殊工種崗位按國家勞動部規定劃分;
4.2.2 艱苦崗位、一般崗位由勞工科劃分。
4.3 勞工科、設備科共同測定各崗位粉塵濃度、噪聲等級以及高溫情況,根據國家局煙人〔1994〕第2號文件規定各工種保健、營養津貼發放標準,經廠部審批后執行。
4.4 發放周期由勞工科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4.5 各車間、部門應按發放標準把津貼發放至各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對崗位津貼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不按規定執行者將報由廠部處理。
5. 職工健康、特殊工種和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5.1 為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5.2 勞工科每兩年組
第9篇 勞動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工器具是重要的勞動手段,其先進程度是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的一個重要因素。工器具的質量也標志著一個企業、一個國家科學技術水平和工業發達的程度。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質量的可靠性還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設備安全問題。因此,強化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電力企業班組應根據專業、工種等生產實際情況,按規定和需要配備足夠的、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要定期試驗,不合格的要及時報修或更換。班組長和班組安全員應教會班組成員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講解其原理和性能,使安全工器具發揮應有的作用。
16.1 班組工器具管理要求
由于各班組專業、特點不同,所采用的工器具也不同,所以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應做到以下幾點:
(1)大型工器具、專用工器具、精密工器具等,一般都集中管理。要根據企業有關制度分層次保管的原則,該由班組管理的工具,應由班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或兼管,要有領取制度,檢查制度,并有適當的存放地點。
(2)零星工器具由個人保管,放入個人工具箱內,要求擺放整齊、清潔,丟失和損壞要賠償。
(3)班組所有工器具,不論個人保管還是集中保管,都要建立臺帳,做到帳物相符。
(4)做好工器具的檢查、維護、保養工作,以防變形、銹蝕或損壞。
(5)定期做好工器具的送檢工作,以保證使用精度和安全性。
16.2 安全工器具特殊管理要求
安全工器具雖屬工器具的范疇,但它的質量水平(如機械強度、絕緣水平、溫度特性等)直接關系到人身或設備的安全,例如,浙江省電力公司1998 年頒發了企業標準
《安全工器具管理標準(發電)》(q/zd g01 -1998)和《安全工器具管理標準(供電)》(q/zd g08 -1998)(見本章附錄),全省安全工器具應按此標準進行管理。所有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實行定置管理,按號入座,使用班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將安全工器具登記在省電力公司統一頒發的“安全管理記錄簿”內,做到帳物相符,一一對應。班組長要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檢查和試驗工作及使用的培訓工作。1.電氣安全工器具電氣安全工器具是指用以防護電氣工作人員觸電或被電弧灼傷的工器具。包括絕緣、手套、絕緣靴(鞋)、絕緣棒、絕緣鉗、高壓驗電器、驗電筆、攜帶式接地線、攜帶式行燈變壓器、接線盤(包括漏電保護器)等,這類工器具應做到以下幾點:
(1)必須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室內場所,并有專門的鉤、架、櫥柜或專用的箱、袋等,用于安放各種絕緣安全工器具,防護用品用具和警告安全工器具等。
(2)同類型的安全工器具(如漏電保安器、行燈變壓器、接地線、絕緣靴等)應實行全廠統一順序編號,按號入座。
(3)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是否清潔、完好;連接部分可靠緊固、無銹蝕、斷裂;無機械損傷、變形、老化、炭化等現象;是否符合設備的電壓等級;是否在有效期內。
(4)按規定定期進行交流耐壓、泄漏電流試驗,不合格的應作明顯的標志,嚴禁使用。
(5)發現有明顯的缺陷時,應作出標志,停止使用,并上交車間或廠部按規定處理。
(6)新購置(含新領用)、檢修過或更換零部件后的安全工器具,均應由企業指定的“安全工器具檢驗部門”或電氣試驗部門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 登高作業安全工器具
登高安全工器具是登高往返過程中的專用工器具,或高處作
業時為防止高處墜落的防護用品用具,如竹(木)梯、軟梯、升降板、腳扣、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鋁合金梯等。這類工器具一般應做到以下幾點:
(1)安放于室內干燥通風場所,不能日曬夜露或受潮。
(2)同一類型的要統一編號。
(3)定期做靜荷載試驗。
(4)每次使用前進行外表檢查。竹木梯有防滑措施,牢固無松散、無裂斷、無蟲蛀;金屬梯各部鉚接牢固,無裂紋,無嚴重變形,有完好絕緣墊;人字梯腿間固定牢固,無松股,木檔無裂紋;安全帶各部接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金屬卡子和掛鉤保險牢固,無銹蝕;尼龍繩無磨損、脆裂、斷股;安全帽外觀無破損,并有四種永久標記:制造廠名稱、商標,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16.4 手持式電動工器具
(1)手持式電動工器具(如電鉆、沖擊鉆、電錘、電鋸、手提砂輪、角向砂輪等)應根據不同工作場所,合理選用。
(2)由于電動工器具的保管和使用條件比較嚴格,故一般不宜由班組自行保管,多數企業均由車間一級工器具庫保管,并統一登記造冊,進行定期測試,貼上標簽。
(3)手持式電動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16.5 個人防護用品
這類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防紫外線眼鏡、防護眼鏡、絕緣電工鞋、登高作業鞋等等,它們的特點是按工種發放給個人保管使用。對這類防護用品,要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個人帳卡,按規定期限發新換舊。
(2)對安全帶等編號,并定期試驗。
(3)使用前要按上述有關要求進行檢查,是否完好。
16.5.1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保護是依據國家勞動法規,從技術上、組織上采取各種措施,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預防各種事故、職業中毒和職業病,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口罩、耳塞等,有些特殊工種還要用帆布工作服。班組成員是勞動防護用品直接使用者,管好、用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班組勞動保護的一項重要具體內容。班組長在領導生產的同時,要抓好勞動保護和安全工作,要教育員工正確使用符合規定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班組長要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作業條件和接觸有毒物質的情況,按企業管理部門的規定,領取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用具,要防止將勞動防護用品變相成為人人都有福利待遇。
(2)供應的個人防護用品要在生產中使用,實現它的效用,并做好督促檢查。
(3)為在有毒、有害、高溫作業場所工作的班組成員領取保健食品。
第10篇 加油站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1、加油站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定期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2、員工要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戴防護用品,并做到“三會”:會檢查、會使用、會維護保養;任何員工不得拒絕使用防護用品,更不能將防護用品隨便送人。
3、所有員工進入作業場所,都要按規定著裝,不得穿短褲、裙子、拖鞋、涼鞋、光膀子等,對不按規定戴防護用品的,加油站將按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4、加油站必須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人民幣或者其它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11篇 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具)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范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具)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并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保管和發放,并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具)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
8、補充內容:
第12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管理制度
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保證質量,購買時要認準生產單位,一定要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務必安全可靠。
2、 建立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薄,尤其對防護用品的性質、種類、防護范圍、耐受程度等要做詳細登記。
3、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必備護具,必須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4、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將其折合為現金發給個人。
5、 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
6、 對于在有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場所作業的工人,如運輸駕駛員、壓縮機操作工、加氣機操作工等,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7、 要特別加強對工作服的點檢工作,開線、破損的地方要立即縫好;要經常清洗,工作服弄上油或易燃溶劑時,要立即清洗,以免存在火災隱患。
8、 作業時,一定要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9、 禁止機械作業時戴領帶、圍巾,或把手巾帶上脖子上、掛在腰間。
10、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由安全環保部和機關工會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