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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 “三同時”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5 15:52:15 查看人數:72

      化工 “三同時”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 “三同時”管理制度

      1、目的

      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備等“三同時”評審、驗收的內容和有關要求。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的項目“三同時”管理。

      3、責任者

      行政部、保安科、工程部、建設項目單位。

      4、程序

      4.1、“三同時”的定義

      指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健康與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

      4.2、“三同時”評審

      4.2.1、建設項目設計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職業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具體措施,準備并提供下列資料,報行政部、環保部。

      4.2.1.1、建設項目名稱、工藝流程圖、工程選址位置平面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程度、職業健康危害以及安全問題的說明書;

      4.2.1.2、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任務書或建議書;

      4.2.1.3、采取的預防措施及可行性技術論證報告。

      4.2.2、行政部、環保部對建設項目的報審資料審核后,組織召開“三同時”評審會,建設項目設計部門、環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門同時參加。

      4.2.3、在評審會上由建設項目設計部門向參加評審的各主管部門介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情況、職業健康危害和安全問題及采取的具體措施。

      4.2.4、行政部、環保部、工程部分別就安全、環保、設備等方面作出評審意見。只有全部通過方可進入項目建設。

      4.3、新產品開發、試制

      4.3.1、需要進行試驗的項目,由制定試驗方案的單位在試驗大綱中同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必須在評審會上,向參加試驗的單位貫徹落實。

      4.3.2、在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試制前,必須要充分了解產品、所用原料、中間體、“三廢”的理化性質、毒性、危險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訂應急處理方法,并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開課題實驗前,必須制訂詳細的試驗計劃,包括應急處理方法,和應配備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并報中央研究所所長批準。

      4.3.4、在試制過程必須嚴格按試制計劃逐項落實防范器具和應急措施,實驗中用到的劇毒物品,按公司的《劇毒品管理制度》執行,危險性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員監護。安全措施不落實的課題不準開題做試驗。

      4.3.5、課題總結時,必須要由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內容。

      4.3.6、課題項目移交設計生產時,必須同時提供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做到同時設計。

      4.3.7、新項目、產品工藝付諸中試、大生產實施前,工藝、圖紙、方案等經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論證,由試制、設計、選型負責人詳細介紹工藝情況、設計依據、選型理由,論證修改后,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實施。

      4.3.8、工程項目的發包、安裝期間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落實。

      4.3.9、工程項目調試前,應進行全方位的嚴格檢查,并明確調試總負責人,由總負責人統一安排,確保設備調試安全。

      4.3.10、工程項目試生產前,由項目負責人召集安全、設備、環保、生產、技術部門人員進行驗收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產。

      4.3.11、為減少試產時走不必要的彎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試產前必須初步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員工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操作。使全體進入試產人員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進行應急處理。

      4.3.12、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試制的全過程負責。項目試制總結中必須要有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內容。

      4.3.1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的設施和技術。

      4.4 、“三同時”的驗收

      4.4.1、施工組織部門在竣工后,負責通知中央研究所、行政部、環保部、質量部、工程部等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4.4.2、驗收內容

      4.4.2.1、項目的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4.2.2、建設項目與之配套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法規和技術標準;

      4.4.2.3、建設項目和運行狀況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參加驗收的各部門確認建設項目符合標準和要求后,在“技改項目、新建項目竣工驗收會簽表”或“工藝變更評審表”上簽字。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并對工程項目發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建設項目設計部門針對存在問題改進設計方案,改進施工組織部門立即組織整改,待問題解決后重新進行驗收。

      4.4.4、未經“三同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2篇 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按照《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44號令2002年)和《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物品在本公司的運輸、裝卸、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行政部。組織編制和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

      相關部門:采購部、采購部;負責危險物品在運輸中的安全管理

      采購部;負責危險物品在裝卸、貯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產部、各車間。負責危險物品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險化學品的范圍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物品。

      5、 內容與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文件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88)要求,對于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需委托已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承載車輛辦理。

      5.2 、危險物品的裝卸

      5.2.1、 危險物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

      5.2.2、 采用泵裝卸危險物品時,電器儀表照明等設備必須采用防爆設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靜電連接和接地,管道內流體的流速不準超過3米/秒,伸入貯罐的進料管道應加伸長管,從底部進料,以防靜電放電發生事故。

      5.2.3、 裝卸不同物品的管道應有明顯的標識,以免混裝。

      5.2.4 、危險物品的裝卸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工具。

      5.3、 危險品的貯存和保管

      5.3.1、 危險品的入庫、出庫執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5.3.2、 貯存危險品的倉庫,應根據專庫分貯的原則,做到定品種、定數量、定庫房、定人員保管和分間、分類、分堆貯存,各種物品之間應留有足夠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確物品標識。嚴禁同庫貯存兩種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

      5.3.3、 危險品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施,易燃易爆物品貯罐應設有防曬降溫設施,并且設備和管道有良好的靜電連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4、 危險物品的使用

      5.4.1、 危險物品使用單位,一次領用量一般不超過三天生產所需用量,超過此用量,須經生產部批準。生產多余物料應及時退庫處理。

      5.4.2、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建筑、設備、照明、儀表等均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通風、降溫、防潮、防雷擊、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防止環境污染的設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熱嚴禁采用明火,如必須采用電感加熱,必須采用嚴密隔絕和防止發生觸電的安全措施。

      5.4.4、 產生和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必須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嚴禁用易燃易爆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編制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6、 相關制度

      6.1、《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6.2、《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3、《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7、 相關記錄

      7.1、《危險化學品承運合同》

      7.2、《物資入庫單》

      7.3、《車間領料單》

      7.4、《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

      7.5、《安全設施臺帳》

      第3篇 化工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規范本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國家法健規定,達到要求,從而保護工人的勞動安全,保障員工的職業衛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保護條例,公司為職工免費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堅持同工種、同條件、發放相同勞保用品的原則,不同工種要有所區別。

      3、 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4、勞動保護用品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月初發放,所有員工到倉庫簽字領取。新進廠員工到達工作崗位前,公司為其備齊所有勞保用品。

      5、 職工要保管好和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 因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批準后,倉庫方可以發放。

      7、 倉庫要建立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第4篇 化工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的規定,我公司的液氯倉庫,乙醇儲罐區,乙基氯化物車間(使用液氯場所)等三處均已達到重大危險源界限,屬重大危險源,經武漢綠世紀職業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評估,液氯倉庫、乙基氯化物車間(使用液氯場所)屬一級重大危險源,乙醇儲罐區屬三級重大危險源。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確保公司員工及周圍居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應掛牌公告,張貼于醒目易于觀看的位置,讓公司員工和進入公司生產區的外來人員了解重大危險源的處所。

      二、重大危險源公告牌應注明該危險源物質的理化性質,防護措施、,發生事故時的施救程序、施救方法,應急撒離時的通知方法。

      三、重大危險源應明確承包責任人和日常管理責任人,承包責任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動,日常管理責任人負責該危險源的日常管理和巡回檢查工作,每天巡回檢查不少于二次。

      四、安保部每周不少于一次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

      五、重大危險源液氯倉庫和氯氣平臺應配置氣體泄漏自動報警儀,安全管理部門每周定期檢查其性能,確保其正常有效工作,無水乙醇罐區應設有防泄漏圍堰。

      六、重大危險源內的安全設施、監控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應急器材和消防器材未經安全部門許可,一律不準挪用。

      七、重大危險源區域屬安全要地,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八、重大危險源應定期監測,對液氯倉庫和氯氣平臺每日進行二次氯氣濃度監測,對無水乙醇罐區每日進行二次可燃氣體監測。

      九、重大危險源每年應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十、安保部門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并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同時組織公司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重大危險期源知識的培訓。

      第5篇 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暫行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 為貫徹與落實各項安全法令、規程和條例,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在科研(含中試、試生產、小生產――下同)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化工系統的研究院(所)。

      第三條 各化工院(所)應重視安全科研, 要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條 安全科研重在預防。院(所)必須全面加強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院(所)對科研、設計、建設和科研性生產,以及科技成果的轉讓推廣,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規定、條例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院(所)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都要貫徹“管科研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工作范圍內, 對實現安全、文明的科研負責。

      第七條 安全工作,人人有責,院(所)每個職工都要在各自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八條 院(所)應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

      第九條 院(所)必須建立院(所)、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三級安全管理體系。院(所)長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室(車間)主任、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在管轄范圍內對安全工作各負全面責任。

      各級專職安技干部原則上應由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十條 院(所)長安全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規,對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副職和總工程師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科研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獎懲條例、安全技術規定、安全技術實施計劃及長遠規劃。

      3. 組織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有關單位整改。

      4. 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研究室(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對本室(車間)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工作的法規、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組織制訂和修訂本部門的安全實施細則,經院〔所)長批準后,認真貫徹執行。

      3.按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4.組織制定臨時任務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執行,并負責現場指揮。

      5.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認真檢查一次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隱患。

      6.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與安技、教育、人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對合格的操作人員發給作業證。總結、交流安全工作經驗,做好基層安全員的調整、充實、培訓工作。

      7.組織并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院(所)、研究室(車間)有關安全科研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對有毒、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專題,在開題前應訂出專題研究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設立必要的安全設施。

      2.組織本組職工的安全活動,并負責進行安全教育。

      3.搞好安全設施和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保持工作場所整齊清潔,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和保管各種防護器具。

      5.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處理。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安全員職責:

      1.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協助領導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新調入人員的二級、三級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3.參加制訂、修訂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現違章作業,及時糾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險情,應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5.負責工傷事故的管理,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6.督促和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

      7.參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術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其竣工試運轉檢查。

      第十四條 職工安全守則:

      1. 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對違章作業者應予以勸阻。

      2.堅守崗位,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按時正確地填寫原始記錄。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協助院(所)長組織推動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勞動保護、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修訂全院(所)性的安全規章制度。

      2.參加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3.會審有關

      第6篇 化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1.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和獲取管理制度

      1.1.1、 為了及時獲取國家和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知識和規定,使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得到貫徹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標準的識別方法和獲取途徑,以及對獲取的法律法規的管理、更新和應用,適用于全公司的各個部門。

      1.1.3 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與識別,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宣傳貫徹。

      1.1.4、其它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評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獲取的法律法規的清單。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切實保證公司的每一名員工能及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正確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檔保存工作,對于更新的法律法規登記時進行更新。

      1.1.6、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主要采取書籍購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網上下載等形式獲取,并對獲取的法律法規進行條款內容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按程序上報總經理。

      1.1.7、 新購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由各相關部門完成,并出具評價報告。

      1.1.8、各部門對新購或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分類登記建檔,及時對法律法規清單進行更新和廢止刪除。

      1.1.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員對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條款內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的計劃,并下發文件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1.1.10、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進行整理、登記和建檔,對已經廢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刪除,并送交檔案室進行存檔。

      1.2 組織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學習,以一定形式將法律法規、標準傳達給從業人員

      通過會議、宣傳、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班組安全生產活動等多種形式將所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及時傳達給所有從業人員,并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2 規章制度

      2.1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 安全檢查是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業各部門、各生產班組的勞動保護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不安全(設備、工具、附件等)狀況,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安全的行為及潛在職業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時糾正,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2、 安全檢查分“安全性評價”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前后安全檢查,日常檢查及廠安全員定期巡查。

      3、檢查內容:

      3.1、全性評價檢查,按機械委“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及廠里發的表格進行檢查。由廠長及主管安全,行政部負責領導行政后勤、保安等有關部門,按“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工廠的安全性進行預測和度量。

      3.2、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所進行的檢查,由行政部組織,廠安全員參加,每季一次。

      3.3、日前后的安全檢查,在節日前后對全廠進行安全生產,消防治安、保衛,文明生產等工作的綜合檢查,由廠領導負責,組織行政、保安等有關部門領導參加,每年的五一節、十一節、元旦節、春節前進行。

      3.4常檢查,主要是查基礎工作,查現場、查隱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況,對全廠的特種設備(電器設備、金屬焊接,沖壓機床、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空壓機及壓力容器進行檢查,重點區要重點進行檢查,每天廠安全檢查值班人員進行巡回檢查,并做檢查記錄,對一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可立即向保安和廠長進行匯報,提出整改措施意見,限期整改。

      4、 每天應有安全值日員,對本廠的不安全因素及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糾正,廠領導每月織本廠安全設備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一次,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按“三定”、“四不準”的原則進行整改(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個人不推給班組,班組不推給部門,部門不推給廠部,廠部不推給主管局。

      5、 各班組的兼職安全員,對本單位的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剎車裝置,行程限位器,緩沖器和自動聯鎖裝置、行車的掛勾、鋼絲繩、電器設備的絕緣保護接零(接地)安全遮擋及明顯的警告標志,儲氣缸的安全閥、水位表、 壓力氣瓶的安全閥, 安全距離等,按要求、標準、規范進行檢查,隱患按“三定,四不準”原則進行整改。

      2.2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管理指導方針,使全體員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技能,自覺遵章守紀,最大限度減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

      2、引用標準

      本制度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制訂。

      3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新職工公司安全教育、下崗再就業安全培訓、專職安全人員安全教育有公司人力資源部安排。

      3.2、車間負責新職工入廠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安排新職工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的內容

      1、 新職工公司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法、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特點和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禁令。

      2 、 各廠新職工入廠安全教育內容:

      2.1、 本廠安全生產特點、安全生產要點、重點的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 、 車間的安全生產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車間有關規章制度、勞保用品穿戴要求、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后經考試合格,方能向班組分配。

      2.3 、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崗位操作法、安全裝置、工具、器具、公用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的事故教訓等。考核合格后,在指定老師的帶領下進入崗位學習。

      3 、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勞動保護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防護消防知識、事故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要結合不同工種特點進行。

      4 、 優先安排特殊工種人員到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培訓,并做好取證工作。

      5 、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大、中修前,必須召開檢修前動員會。明確檢修項目,開停車處理方案、項目責任人及安全責任人等。教育內容: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全體施工人員要了解危險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熟悉作業現場,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檢修。

      6、 工傷人員復工教育:因為違章而負傷的事故責任者和非本人違章而發生事故的負傷人員,在復工前要到廠行政部門接受安全教育。

      7、 事故案例教育:把本單位和外單位發生的事故案例,利用各種形式與全體員工進行溝通,對照自己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8、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所屬臨時用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登高、動土、動火、拆除作業、其它施工、正常作業安全等注意事項。

      9、 進入生產區各類外來人員,廠行政部門應先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后,才能被允許進入生產區。

      10、 各廠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員安全教育、考試考核,將考核成績備案存檔。

      第7篇 化工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第8篇 化工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編制檢修計劃方案

      1.1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和安全措施

      1.1.1檢修方案內容有:檢修項目名稱、參加檢修工種和人數、檢修方法、步驟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1.1.2檢修方案必須做到項目齊全、內容詳細、任務具體、責任明確、措施有力、方法科學。

      1.1.4檢修方案中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分管副總備案。

      1.2編制檢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檢修車間、生產處、設備科共同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報請公司批準。

      1.2.2中修和一般檢修,由車間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報請設備部門審核批準,下達后實行。

      1.2.3車間日常維修,由車間設備管理員或工段長(班組長)編制維修計劃方案,經車間主任批準后執行。

      2檢修組織與管理

      2.1大檢修應成立檢修領導小組(或檢修指揮組),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總指揮兼安全總負責人,由參加檢修項目的有關車間部門參加組成。

      2.2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各檢修項目負責人,履行檢修項目的審批手續。檢修任務書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3項目檢修負責人對分管檢修項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4大檢修現場的每個區域由檢修項目負責人和車間部門領導對檢修安全負責,并指定區域現場專職安全員。

      2.5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按檢修任務要求向檢修人員進行任務交底、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時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產、調度、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等有專人在大檢修現場,檢查、督促檢修過程的安全作業情況。

      3檢修準備

      3.1生產車間部門要為檢修項目負責單位、部門創造可靠的安全檢修條件,做好檢修項目的各項準備工作和設備處理方案,落實好安全措施。

      3.2參加檢修項目的單位、車間部門沒有按規程辦理、辦完檢修手續,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等。

      3.3根據檢修任務的規定安全措施應認真逐項落實,不準隨意改動,如執行有問題必須經總指揮批準。

      3.4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3.5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3.6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和落實情況。

      3.7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過程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4檢修安全

      4.1安全員在檢修中應掌握的重要關鍵是:

      4.1.1電源設備管線是否有效切斷。

      4.1.2盲板是否按流程順序抽、堵,有無遺漏或差錯。

      4.1.3設備內清洗和置換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死角或漏項。

      4.1.4安全防護措施(滅火器、安全帽、防護用具、安全警告牌、現場水源等)是否逐項落實。

      4.1.5檢查、督促檢修過程是否按有關規程辦理作業證。

      4.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應掌握的重要關:

      4.2.1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公司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4.2.2檢修人員要認真檢查有關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等),在手續齊全、審批內容明確、安全措施落實的情況下方可施工。

      4.2.3檢修人員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以備應急之用。

      4.3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正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詳細的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進行作業。

      4.4易燃易爆區域的檢修作業,要使用防爆器具、器械,或采用其它防爆措施,嚴格防范產生火花。

      4.5檢修區域內,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門對各種機動車輛實行嚴格管理。

      4.6凡是機動傳動設備檢修,必須有效切斷電源,懸掛“禁止合閘”警告牌。設備、容器、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上掛設“禁止啟動”警告牌。

      4.7檢修臨時行燈必須采用安全電壓。

      5焊接作業

      5.1從事動火作業,嚴格按公司《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ah02/01)的規定作業,同時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5.2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5.2.1焊接作業工具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5.2.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5.2.3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5.2.4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5米),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2.5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氣瓶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5.3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5.3.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5.3.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地或接零逐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5.3.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5.3.4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5.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5.5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6設備檢修

      6.1設備檢修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ah02/08),同時按要求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6.2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要認真詳細填寫工程地點、日期、檢修內容等,不得漏項。

      6.3交出設備的生產車間必須按要求填寫交出設備的安全處理方案,并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7設備內作業

      設備內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ah02/02)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經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設備作業。

      8盲板抽堵作業

      抽加盲板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ah02/03)的有關規定,同時按要求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防止因誤加盲板造成事故。

      9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ah02/04)的有關規定,按要求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做到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10吊裝作業

      起重吊裝必須遵守公司的《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ah02/05)的有關規定,編制吊裝方案,經施項目負責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11檢修竣工驗收

      11.1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好安全檢查:

      11.1.1檢查工具、器材等防止遺留在設備或管道內。

      11.1.2因檢修需要而設置的盲板、柵欄等拆除。盲板抽去,閥門靈活,電氣儀表復位。

      11.1.3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11.1.4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性試驗,做好記錄備查。

      11.1.5工完料盡場地清,正確堆放材料和工具,保持道路暢通。

      11.2試車正常,由設備、檢修車間部門與生產車間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并進行交接,辦理交接手續。生產車間準備正常生產運行。

      第9篇 化工機電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機電安全管理制度

      編號:aq-bzh-44

      版本號:01

      一、目的:加強用電安全,規范操作,維護員員工身安全及公司財產安全,杜絕違章操作,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二、范圍:公司員工。

      三、職責:

      1、觀察自己工作崗位范圍內電力設施是否完好,如有異常及時向領導或主管人員匯報,杜絕盲目開機。

      2、在操作機械設備之前一定要先檢查該機械設備導線裸露部位是否有破損,尤其是傳動部位上是否有人員或異物。

      3、在使用電力設施、機械設備時一定要遵循定崗定員、崗前安全教育制度化,特殊崗位持證上崗。

      4、對新裝設備在使用前一定要認真學習操作,牢記機修人員交待的注意事項,弄清弄懂后方可操作電器、設備。

      5、在確認機器完好后,方可認清機閘標識開啟設備,切勿張冠李戴,造成意外事故。

      6、檢修操作人員在對電力設備進行檢修處理時,一定要在相關控制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設專人看守。確保人員及財產的安全。

      7、任何人不得用任何理由在未經領導批準情況下安裝電器線路和在廠內不按規定使用電器產品。

      8、非本操作崗位員工不得隨意使用其它崗位的機器設備。

      9、配合機修人員修理電器、設備時,要聽從機修人員指揮,不得蠻干。

      10、由于工作原因確需配合人員動用維修設備時一定要在維修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操作,不得私自改變操作方式,要佩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11、機電操作人員在維修線路及機器時,嚴禁帶電作業。

      12、維修車間內的電器、設備,未經主管人員允許,嚴禁私自動用。

      第10篇 化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消防安全培訓,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對新員工和更換工種的員工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各相關部門、班組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堅持每日檢查,企業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綜合大檢查,并對檢查的情況記錄備案。

      3、嚴禁在廠區內吸煙,動用明火和亂拉電線,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4、 加強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隨意動用。配發到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管理,責任到人,切實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換。

      5、 各部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并及時對隱患進行整改。

      6、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經常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7、按照有關規定,企業成立消防組織機構,成立義務消防隊伍,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

      8、建立重點部位消防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以消防安全實施有效管理。

      9、企業對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與表彰和獎勵。

      第11篇 化工危險源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推進危險源識別、評價及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提高對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消除事故苗頭,特制定本制度。

      1、職責

      1.1、公司總經理負責危險源識別與風險評價的領導工作,并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審核批準。

      1.2、行政部負責排查、識別所轄范圍內的危險源并實施和管理。

      1.3、行政部長負責組織危險源的識別、匯總、分析、評價和確定,各相關部門協助實施。

      2、危險源辨識范圍

      2.1、 本公司在生產和服務活動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危險源。

      2.2、所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危險源。

      2.3、識別危險源應充分考慮常規、非常規兩種活動狀態和過去、現在、將來三個時態。

      3、危險源辨識方法

      3.1、危險源的識別采用現場排查法,由安全檢查人員同其他相關人員在現場進行識別、觀察。

      3.2、風險評價采用lec評估辦法,它綜合考慮各個環節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員暴露在這些環境的頻率以及一旦發生事故所產生后果的嚴重性等三方面因素,采取“評分”的辦法和對比的手段,根據總的危險分值簡易評價作業環境的潛在危險性。

      4、流程及原則

      4.1、本公司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體系和識別監控小組,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

      4.2、本公司分別制定重大危險源識別監控管理制度。

      4.3、行政部由行政經理負責組織本項目有關人員對該施工工程進行危險源辨識、評價,列出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確定監控時間和監控巡查時間。國家建設部指出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必須全部列為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同時符合論證條件的工程必須提前申請專家論證審查。

      4.4、本公司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識別監控臺帳。行政部每月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

      4.5、行政部對識別出的重大危險源要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措施及監控責任制度,報監理審核,總工程師審批。

      4.6、行政部針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施工前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進行現場公示。

      4.7、行政部必須設置專人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檢查,并留有監控檢查紀錄。行政部由行政經理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并留有檢查紀錄。

      4.8、行政部成立以行政經理為組長的救援搶險隊伍,施工現場配備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5、回顧及改進

      行政部安全員根據本程序的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對所轄場所的危險源進行評分評級,確定重大危險源并實施控制,且定期安排學習制度、安全知識,并現場詢問職工意見,改進完善本制度。

      第12篇 大橋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員會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業場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業場所原則上杜絕任何火種進入,遵循以下規定:

      1、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香煙等物品;

      2、嚴禁穿著帶有鐵釘的鞋進入生產車間、技術部、質控部、倉庫等作業場所;

      3、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接聽和撥打手機;

      4、嚴禁任何未作防爆處理的作業燃油車輛進入作業場所;

      5、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敲撞金屬制物品。

      專職安全員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總經辦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安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作業場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擺放。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四、作業場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總經理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

      3、車間及實驗室員工作業時必須帶好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公司職業衛生主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因疏于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員工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

      化工 “三同時”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備等“三同時”評審、驗收的內容和有關要求。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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