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一、為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具)。
二、防護用品(具)采購必須到有特種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的經營單位購買,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要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三、使用人員必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有效地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并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四、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員驗收后方可入庫,同時保管人員還要進行定期檢查,剔除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
第2篇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勞動保護用品、保健品是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應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
2.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范圍和原則:
(1) 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 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 接觸有毒物質,對皮膚感染的作業;
(4) 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5) 極嚴寒濕度下作業;
(6) 高溫下作業
我廠生產一線的維修工及保管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全員發放防暑降溫保健品。
3. 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用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按質按量配備。對于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職工,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靜止發放有鐵釘的工作鞋。防護用品的選購,必須本著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為目的,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4. 對于高溫溫度下作業人員發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溫時發放人丹,十滴水、風油精、水等防暑、降溫藥品及飲料;條件合適的場所配備冷暖空調。
5. 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安排專人做好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發放、使用及管理情況。
6. 建立健全防護用品、保健品發放登記檔案。按時記載發放手續,定時核對崗位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7. 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發放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要求發放。
8. 凡因工作變動者,必須及時調整防護用品、保健品。防護用品不到位不準上崗操作。
9. 加強防護器具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器具確實可靠、好用。各種防護器具都必須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防護器具當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必須按器具規定的校驗期進行校驗,且每次校驗后應記錄在案,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到使用期限的必須報廢。
10. 使用防護用品、保健品的原則要求:
(1) 必須根據勞動條件和保護部位的要求,科學合理的選用防護用品;
(2) 加強培訓教育,使用人員必須熟悉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 必須嚴格按照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其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認完好、可靠,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具。
(4) 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有針對性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 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按要求使用防護用品、器具,沒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器具的禁止進入工作崗位。
(6) 根據不同的作業環境和氣候條件,及時發放保健品。
1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從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保健品必須從衛生部門許可的經營單位購買。
12. 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3篇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規范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安全與健康,杜絕管理浪費,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制度》,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2.本制度所稱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保護用品。
3.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分為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大勞保和小勞保)、和特殊作業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保)和防暑降溫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按照《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要求發放。后勤機關工作人員、生產部門職能人員及其他非生產崗位職員原則上不發放小勞保,一般勞保用品應根據需要嚴格控制發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職責
1.生產技術處負責制定公司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辦法,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計劃申報、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
計劃申報流程
二級部門申報 |
生產技術處審核匯總 |
供應處報批及執行 |
2.各二級部門根據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標準負責本部門人員大勞保、小勞保及特種勞保用品的計劃申報,生產技術處負責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匯總、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以及特種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程序;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并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供應處負責委托采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實,并對勞保用品的到貨進行驗收保管及臺帳記錄,按照生產技術處批準的勞保領料單進行核發,并負責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應處負責采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時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須確保質量,按期采購,滿足發放需要,并獲取和保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 (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
(三)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發放
1.生產技術處根據《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審核并健全臺帳。臺帳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處應將員工名冊送生產技術處一份,員工崗位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生產技術處,以確保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準確發放。
3.新進員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于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兩套。安全帽一頂、勞保鞋一雙。
4.轉崗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產技術處核實后予以補發。
5.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復發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門員工人數及崗位實際需要由生產技術處核發。
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生產技術處確認、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后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8.各二級部門應在使用前履行計劃申報手續,特種勞保用品計入領用人臺帳,領用人崗位變動,憑移交手續到生產技術處變更領用人記錄,特種勞保不設定使用周期,但必須以舊換新。
9.各工種職員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因工作調動,大勞保用品隨人走,原發大勞保用品順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間臨時工作調動的,大勞保用品由原單位發放,小勞保及特殊勞保用品由新單位發放。
10.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領料單經生產技術處審核登記后又因倉庫無貨暫時無法領用的,應在三日內持原領料單到生產技術處進行沖銷,貨到后再重新履行領用手續,否則臺帳反映的個人領用情況視為屬實。
11.各工種職員不管什么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后原發勞動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12.外來代培人員,實習人員按公司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方能上崗。
13.調職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發放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施行后,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具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保用品,予以補發。
14.保衛(保安)人員的著裝,由保衛部門提交專項申請,行政人事處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后發放。
15.職員一般大勞保和特種勞保用品達到發放周期后,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員驗證報廢后,換領新的勞動保護用品;未到發放周期而損壞或丟失的勞動保護用品,根據責任大小,落實后予以賠償,及時予以核發。各種勞保用品的賠償標準,由供應處報公司審定。
16.生產技術處每年根據當地季節情況合理制定發放時間,不得反季節發放勞保用品;根據本地氣候狀況,公司不發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內相應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
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保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以上的處理。供應處每季度對生產技術處勞保臺帳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2.印有企業標志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后果。
3.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規范穿戴、配齊勞動保護用品;機關、后勤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現場作業或義務勞動時,必須穿戴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據實際情況核發,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4.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保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5.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了解和收集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通過安全生產技術處向供應處反饋信息。
6.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物資保管人員應妥善管理勞動保護用品,防止過期、變質,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定期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積壓的現象應及時報告、處理。
7.保健用品發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報計劃到生產技術處審核,交采購部門采購發放給員工。生產技術處負責發放臺帳記錄。
(五)附則
1.本制度中所稱大勞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勞保鞋、雨衣、雨鞋;小勞保包括:布手套、紗手套、防塵帽、紗口罩等;特種勞保包括:安全繩(帶)、防塵鏡、防沖擊護面具、阻燃(熱)保護服、防靜電工作服、專用絕緣靴、防噪聲護耳器、各類專用保護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藍根、人丹、風油精、清涼油等防暑降溫藥品。
2.本細則由生產技術處歸口管理,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勞保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場全體職工。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1.? 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全市場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2.? 物業部負責全市場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質量驗收及發放工作。
3.? 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4.? 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5.? 新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6.? 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后發放。
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相關規定。
8.? 職工進入市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9.? 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臺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10.? 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作他用。
11.? 各部門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12.? 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13.? 公用防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申請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發放。
第5篇 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具)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范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具)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并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保管和發放,并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具)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
8、補充內容:
第6篇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4.1.1 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體執行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規定》。
4.1.2 員工在廠內調動工作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安全環保部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4.1.3 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生技科與安全環保部共同認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業環境會對從業人員產生危害的崗位按照標準規定發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空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均屬防護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4.2 勞動防護用品由專人采購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按規定入庫,發放給使用人員,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由公司安委會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4.3 勞動防護用具(品)的使用
4.3.1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4.3.2 各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4.3.3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認真研讀使用說明,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對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生技科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4.4 違反本管理規定,按《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作綜合管理考核情況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