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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匯報(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5 10:32:06 查看人數:17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匯報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匯報

      第一條 企業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應到集團公司匯報。

      第二條 匯報人員。

      1.合同制職工多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上報集團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下同),由所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企業安全處長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數累計達到3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特大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匯報。

      2. 合同制職工少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業的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第三條 匯報時間。

      在對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調查清楚的基礎上,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盡快到集團公司進行匯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天。

      第四條 匯報材料。

      1. 事故報告12份。

      2. 事故現場錄像帶。

      3. 事故現場照片。

      第五條 聽取匯報的單位和人員。

      1. 一般事故:向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匯報。油田部參加聽取油田企業的事故匯報;煉化部參加聽取煉化企業的事故匯報;工程部參加聽取施工企業的事故匯報;銷售部參加聽取銷售企業的事故匯報。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團公司領導匯報,除上述相關部門外,人教部、監察局參加聽取匯報。

      第六條 匯報程序。

      1. 發生事故的企業匯報事故情況;

      2. 與會人員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訓;

      3. 領導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集團公司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2篇 機械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做好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因公傷亡事故的劃分:

      1、因公傷亡事故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工廠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事故。

      2、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后歇工滿一個工作日(含一個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傷害。

      ——多人事故:指同時傷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一百零五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事故:指職工當時死亡或負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控制指標: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廠里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報告廠領導、安技處,廠領導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市勞動局、總工會、公安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

      2、廠里發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廠內安技處。

      3、事故現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指定專人(兩名以上)畫出草圖或拍照。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場需安技處同意,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經市勞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4、發生死亡事故后廠主要領導必須在事故后的三天內向勞動局、總工會作詳細匯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弄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書,以及擬定改進措施。

      2、發生輕傷事故由廠負責人會同廠安全員、廠安技處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由廠領導或市局組織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上報勞動局、總工會和有關單位。

      3、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第3篇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11〕128號

      3 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 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鑒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 發生事故事件后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并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范措施進行討論,并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 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 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第4篇 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國務院安委會確定的“隱患治理年”工作目標,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三、強化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做到及時發現,責任落實,有效治理。

      四、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五、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經驗,查找不足,部署下階段工作。

      六、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檢查人員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積極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見治理隱患。

      七、明確生產條統,事故隱患排查的部位,設備,設施等具體內容。

      八、對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預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九、為本制度全面貫徹實施,制定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制度:

      (一)、責任制度

      (二)、信息檔案和分析報告制度

      (三)、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四)、資金安全費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濕度

      十、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十一、成立日常工作,協調、督促、統籌安排各生產系統的工作,務使其盡職盡責,工作中如有失誤,失職,必要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第5篇 計量室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計量室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本制度明確了儀器設備、人員安全和工作責任事故的分類和界定以及各種事故的發現、報告和處理的程序。

      1、本制度所指事故,包括在計量檢定測試范圍內的儀器設備(包括儀器、工具損壞)、人員安全和工作責任事故等。

      1、1儀器設備事故:工作過程中違章操作,造成計量標準及配套設備損壞或技術指標不滿足要求,以及非工作原因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

      1、2人員安全事故:工作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甚至死亡。

      1、3工作責任事故: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造成檢測結果錯誤,并造成政治、安全、經濟上的嚴重損失。

      2.按照《石油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發現人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人,對故意拖延不報或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者,一經查明,嚴肅處理。

      4、一切事故經由事故責任人如實填寫事故分析報告,報告事故經過及造成事故的原因、損失情況和采取補救措施。事故當事人應實事求是地寫出書面報告,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等,事故旁擊者予以證明,室負責人簽字,上報站領導。

      5、對于一般事故,可由本單位領導會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實事求是地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做出結論,通知當事人并報告主管領導和業務部門。

      6、對于非一般事故,由主管部門處理,給予當事人經濟處罰或調離崗位、行政處分直到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對于事故報告及處理結果的有關資料,建立管理檔案,及時存檔。

      第6篇 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了強化安全管理,規范事故統計、分析、處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1.3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傷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災事故;壓力容器爆炸和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交通事故;被盜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

      2.管理內容

      2.1 事故報告

      2.1.1發生安全事故或內部治安案件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部門、生產部和公司主要領導。

      2.1.2 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搶救人員、財產、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1小時內向管委會報告,并在24小時以內提出書面報告。

      2.2 事故報告范圍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時報告公司生產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員會依據行業及公司的有關要求,報告地方相關職能部門:

      a) 火災事故(無論損失大小);

      b) 因工傷亡事故,其他重傷事故(含重傷事故)以上;

      c) 發生職工中毒事故;

      d) 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盜案件,被騙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財產受損事故;

      h) 內部治安刑事案件(無論大小)等。

      2.3 事故報告內容

      2.3.1 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部位。

      2.3.2 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等,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2.3.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4 職工因工負傷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須填報“事故報告單”,行政部憑生產部簽證批給工傷假。

      2.5 事故結案報告

      2.5.1 調查組組成情況及調查工作有關情況。

      2.5.2 事故的經過、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及有關認定材料。

      2.5.3 事故發生原因及有關判定依據。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責任。

      2.5.5 事故直接責任人和事故間接責任人的認定及處理。

      2.5.6 保險及其它賠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則

      第一條 各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二條 如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

      事故報告內容

      一、 發生事故的企業名稱

      二、 發生事故的下屬企業及車間名稱

      三、 發生事故的時間

      四、 事故類別

      五、 事故經過(附事故現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圖、設備圖)

      六、 事故傷亡情況

      傷亡人數;

      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本工種年齡、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傷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附計算依據)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情況(包括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者責任的分析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8篇 安全事故匯報、調查、處理、分析及歸檔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 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7)壓風機鳳缸、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18)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19)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0)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0)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2)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3)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集調查處理有關規定》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8)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9)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2)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人車及罐籠,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和黨委書記。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黨委書記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永煤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第9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

      第1條 發生交通事故,對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損失按規定給予定性,拿出單位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分別預以處理。

      第2條 召開事故分析會,肇事司機進行事故檢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發生的事故隱患,舉一反三的總結教訓,找出規律,進行事前預防、預測,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過: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過;2、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吸取教訓受到教育不放過;3、沒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過;4、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應有處理不放過。

      第3條 事故等級和對事故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處理辦法執行,內部處理參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單位對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4條 單位的機動車輛所發生的一般等級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報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及事故原因分析上報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條事故統計上報時間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統計規定和上報標準,及時填報,不得瞞報、漏報,違者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6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處理辦法執行,并填寫事故責任人駕駛檔案。

      第10篇 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匯報

      1、生產現場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車間負責人或綜合部報告;車間負責人或綜合部應當立即報告王德風;王德風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公司總經理柏德祿和道外區安全監管局報告;

      2、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部門、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損壞程度以及事故簡要經過,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事故檔案由綜合部負責長期保存;

      二、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1、生產現場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時,發現人應當立即向本車間負責人匯報事故發生地點、性質及遇險人員情況。車間負責人接到電話后,立即向綜合部長報告,并根據事故情況實施搶救措施或起動相應的事故預防和處理計劃;

      2、在發生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救援小組,救援小組設在綜合部,由救援小組組長(綜合部長)指揮;處理事故時,應在事故附近選擇安全地點,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柏德秋,李翠元)擔任。

      3、各部門和主要管理人員要在指揮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好本部門人員積極參加救援工作。

      第1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統計

      第一條 工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第6條統計,每年1月6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二條 油田企業交通事故統計原則。

      1. 本企業的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執行任務的本企業職工傷亡的,應作本企業工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2. 因交通肇事而傷及企業外的人員事故,無論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均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和考核。

      第12篇 cng加氣站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制度,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關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匯報。

      三、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一事故調查和處理。

      四、事故處理結束后,應再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五、進行事故總結,存檔備案。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匯報(十二篇)

      第一條 企業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應到集團公司匯報。第二條 匯報人員。1.合同制職工多于5萬人的企業。發生涉及死亡的上報集團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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