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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17 17:40:05 查看人數:25

      瓦斯管理制度

      第1篇 瓦斯管理制度

      1、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并經過特殊工種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2、瓦斯檢查員必須責任心強,熟悉瓦斯通風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監測儀器。

      3、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書冊、瓦斯牌板、瓦斯班報),“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掘進工作面的檢查結果必須經當班班組長簽字確認。

      4、建立巡回檢查計劃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制度,檢查頻次規定如下:

      (1)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業工作地點每班檢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瓦斯檢查工對硐室、巷道冒頂處及有關地點的瓦斯情況都應該進行檢查,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5、通風管理部門要根據通風系統劃分瓦斯檢查區域,確定檢查人員,檢查線路、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檢查方式制定檢查計劃表。

      6、采掘工作面應設檢查點為掘進工作面入風、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瓦斯檢查工對所負責區域通風設施完好情況、監控斷電裝置讀數都要進行檢查、對照。每班由瓦斯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查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并將結果匯報通風部門。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7、所有掘進工作面都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嚴禁兩個作業點共用一塊牌板。瓦斯牌版必須懸掛在工作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牌版注明工作面名稱、瓦斯檢查點、瓦斯濃度、檢查時間、檢查人姓名)。

      8、建立瓦斯報表審查制度,班后瓦斯工將井下檢查記錄報送通風管理部門,由通風管理部門審閱簽字。

      第2篇 瓦斯風電閉鎖管理制度

      1、機電科、通風科負責瓦斯閉鎖、風電閉鎖的安裝、維護、拆除。

      2、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監控員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及斷電設置。否則,對監控室罰款50元。

      4、安裝風電閉鎖時,必須有機電科、監控人員在場監護安裝雙方當場測試瓦斯、瓦電閉鎖功能。私自接者罰款100元。

      5、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風科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6、按規定要求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監控室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監控室各罰款100元,無記錄罰款30元。

      7、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規程》要求,由通風科、機電科共同查找原因,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8、瓦檢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閉鎖不起作用, 要立即通知通風科、機電科共同處理,對有責任的單位罰款200元。

      9、在安裝開關時,機電科要制訂延時整定方案,合理整定啟動延時時間。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0、交接班時,瓦檢員要進行自動倒臺試驗,監控室作好記錄。不進行自動倒臺試驗的,對瓦檢員罰款50元,記錄不合格的,對監控人員罰款50元。

      11、瓦檢員發現自動倒臺不靈敏或不起作用的,對機電隊罰款50元,并立即通知機電隊處理,2小時內必須處理好。否則對機電隊罰款500元。

      第3篇 礦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組織領導

      以瓦斯防治為突破口,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體系的要求,圍繞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實,強化管理,搞好監督檢查,務求實效,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進一步加強瓦斯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防治工作的責任體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礦井瓦斯治理的各項工作。礦長擔任組長,生產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成員由通防專業組、通修隊干部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擔任。

      依靠科技進步,加強技術管理,切實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術保障體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礎設施,提高綜合防范能力。進一步完善優化礦井通風系統,堅決做到以風定產;完善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實現監測監控;進一步研究礦井瓦斯涌出規律,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通過瓦斯防治技術的發展和創新,有效地預防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牢牢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主動權,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到實處。

      二、瓦斯檢查制度

      瓦斯檢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檢查、一炮三檢和礦井防滅火檢查等內容。瓦斯巡回檢查指瓦斯檢查員按指定路線、地點、時間所進行的常規瓦斯檢查;一炮三檢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過程中,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進行瓦斯檢查;防滅火檢查包括對密閉內外、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巷及其它可能發火地點的氣體成份與溫度等項目的檢測。

      (一)、瓦斯巡回檢查

      1.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瓦斯檢查點設置要求如下:

      (1)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風流、回風隅角、回風流設置瓦斯檢查點;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聯面的進風流中加設瓦斯檢查點;殘采或帶采幫煤等回收煤柱作業地點;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高冒處、密集處等其它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

      (3)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串聯通風時,被串局扇吸風口外20m范圍的進風流中。

      (4)其它地點: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臨時停風地點、擋風墻處、柵欄處、有人作業的其他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具體地點設置由總工程師確定。

      3.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按規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檢系統。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檢查員按指定路線、地點和時間進行檢查,不得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不準進入3%以上濃度的瓦斯區域內或氧氣濃度低于18%及有害氣體達到最高容許濃度區域內檢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檢查次數不得少于三次,間隔時間不少于1.5小時,不大于2.5小時;采區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配點等地點每班檢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設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氣體情況。特殊情況變更瓦斯檢查次數要由通修隊長或技術員決定并匯報通防科,并在瓦斯記錄中注明理由。采掘區隊當班班組長必須了解掌握本作業地點范圍內的瓦斯情況,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后要現場將檢查結果和注意事項告知班組長,并由班組長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

      5.瓦斯檢查員對所負責地點的瓦斯檢查結果要填寫井下瓦斯牌板、檢查員手冊和瓦斯檢查班報,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實現“三對口”、“三簽字”。填寫時要做到內容齊全,字跡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對瓦斯檢查地點要設“迎頭標”(工作面迎頭顯著位置做明顯標記,包括姓名、時間等),設置要實事求是、字跡清楚。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匯報調度室,按規定進行處理。

      6.瓦斯檢查員除完成負責范圍的瓦斯檢查外,還要負責對分工負責區域內通風巷道、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局部通風、防滅火、通風安全監測等“一通三防”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工作狀態進行檢查、維護與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防科和調度室匯報處理;對可能導致通風、瓦斯煤塵事故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以及破壞安全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

      7.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請示匯報制度,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情況進行匯報請示,正常情況下班中至少匯報3次,瓦斯異常區至少匯報3次。檢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調度匯報,請求解決辦法。如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直接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后再匯報調度。通防調度和公司調度室必須對匯報情況作好記錄,并有相應處理措施。

      8.礦長、技術負責人、采掘區隊長、通修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瓦斯檢查員、安全監測工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隨時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長、班組長要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到達作業地點后懸掛到指定地點。采煤工作面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范圍;掘進工作面懸掛地點距迎頭不超過5米處,且必須掛在風筒出風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側地點。

      9.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三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當讀數超過規定時,及時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修工區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并將結果記錄瓦斯檢查手冊。

      10.所有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增設、撤除,都必須經過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確定。

      11.非正常情況的處理:①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完,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要等接班瓦斯檢查員到現場后,把情況交代清楚交下班處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要等接班瓦斯檢查員到現場后,把情況交代清楚交下班處理。③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止運轉,要及時停電撤人,設置好警標,派專人站崗警戒,禁止人員進入,并及時匯報;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時處理的,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④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⑤發現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事故,未安排處理的,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

      (二)一炮三檢

      1.所有地點的爆破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連鎖”(放炮員、班組長、安監員〈瓦斯異常區增加瓦斯檢查員〉)。同一作業地點每次爆破前后都要進行瓦斯檢查,并同時填好爆破時控卡,數據與現場相符,安監員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用電煤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嚴禁爆破。瓦斯異常區內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炮眼內的瓦斯情況。

      (三)礦井防滅火檢查

      1.所有發火煤層密閉每周必須進行一次防滅火檢查。檢查內容:密閉內、外的氣體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溫度、內外壓差等,同時檢查密閉的質量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防滅火檢查同時填寫密閉檢查記錄、檢查員手冊、防滅火檢查記錄(地面臺帳),并做到“三對口”。每周檢查結束后,通修隊長、技術員要審查防滅火檢查記錄并簽字。檢查箱記錄和檢查員手冊要保存一個季度以上,防滅火檢查記錄要保存到密閉報廢注銷。

      3.進一步完善束管監測系統,擴大監測范圍。對可疑地點要及時進行分析,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第4篇 礦業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一)為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發現煤礦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匯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即匯報,由調度室決定停電撤人事項。

      (三)采掘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礦井一翼總回風巷

      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 0.75%,機電硐室、進風巷瓦斯濃度大于 0.5%,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風流瓦斯濃度達到 1.5-3%,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 1.5-2%,由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的,由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大于 3.0%、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 2.0%,上報上一級煤礦企業進行追查處理。

      (七)每月由通風管理部門對當月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按規定進行處罰。(八)如果不按要求進行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的,一經查出,加倍懲處。

      (九)對連續三天發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停產整頓,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經礦長核查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應停產處理而不停產的以瓦斯超限作業論處。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瓦斯超限地點、時間、原因分析、措施、責任人、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5篇 瓦斯尾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尾巷的設置

      1、在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瓦斯涌出異常區布置采煤工作面時,必須設置專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設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產過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將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瓦斯尾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舊生產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同時,制定解決計劃,并盡快組織實施。

      4、瓦斯尾巷的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導入采區專用回風巷或礦井總回風巷,嚴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尾巷布置形式應盡可能采用“三進一回”、“二進二回”系統。

      二、尾巷的通風瓦斯管理

      1、進入尾巷的鋼管、軌道、金屬網等導電物體,必須有防止產生靜電、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進入尾巷前設置絕緣隔離段,嚴防雜散電流導入,并在尾巷以內設置可靠的接地保護,以防靜電積聚。

      2、瓦斯尾巷不進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進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采空區的排放瓦斯橫貫及其下風側30m范圍內不受此限,但必須對此區域明確,并設置花閉和警標,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3、瓦斯尾巷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瓦斯探頭,瓦斯濃度達到2℅時(進行抽放時為2.5℅),能夠報警和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巷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4、風流進入尾巷必須進行有效凈化除塵。尾巷沖洗周期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無粉塵堆積和巷道濕潤;在回風橫貫距開口2米處,在排瓦斯橫貫距尾巷側2米各設置一道凈化水幕,并在采煤時保持常開不閉;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橫貫距離不得大于200米,數量符合規定。

      5、尾巷要及時維修,并保證有效的通風斷面和行人安全暢通。維修后的巷道斷面不得小于原設計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內進行巷道維修、抽放管路鋪設、密閉施工、風泵排水、風筒吊掛、防塵等工作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通風科干部跟班現場指揮,并在瓦斯濃度低于1.5%,且有瓦檢員全過程監控的情況下進行。

      7、瓦斯尾巷同時使用的橫貫數不得超過二個(工作面前方的通風橫貫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橫貫),通往順槽的橫貫至少在兩端分別板閉,掛牌和定期檢查。通往采空區的橫貫必須及時有效永久封閉,永久閉前要打好花閉,禁止任何人員進入,且只允許通風專業人員用光瓦和加長皮管進行檢查。

      8、尾巷內不能引入全風壓風流摻新的區段,必須接入風筒供風。尾巷全長必須保證0.5m/s-4.0m/s的風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給尾巷供風的風機必須保證連續可靠運行,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一旦造成停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限量排放積存的瓦斯。

      9、獨頭尾巷后部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實行封閉管理。復用時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員出入、施工作業的管理

      1、通風科科長、生產礦長、技術主管、安檢科科長每旬每人至少對全礦的瓦斯尾巷全面檢查巡視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隊干部到現場檢查尾巷的瓦斯、通風設施及頂板完好情況,如有異常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處理。

      2、瓦檢員對尾巷里的(包括各個橫貫)瓦斯、通風設施及頂板情況每班至少“三檢三匯報”,并向礦調度匯報。

      3、通風科、隊必須建立尾巷管理臺帳,對尾巷的瓦斯、通風設施及頂板情況進行記錄。

      4、尾巷的入口處必須設置全斷面柵欄,掛尾巷專用“嚴禁入內”警標。柵欄開一個可以行人的小門,以備檢查用。平時小門必須上鎖,鑰匙由當班瓦檢員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尾巷作業和檢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尾巷的,需持通風科值班干部批準的《專用瓦斯尾巷出入許可證》,交當班瓦檢員查驗和收回;并將隨身攜帶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關閉后交瓦檢員保管。瓦檢員方可開啟柵欄門并陪同其進入尾巷工作或協助其檢查瓦斯和安全情況。

      6、瓦檢員必須對進入尾巷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嚴禁帶有電子手表或穿化纖衣服等易產生火花的人員進入尾巷。嚴禁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對尾巷進行瓦斯檢查。礦燈上帶有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人員在進入尾巷時,必須將礦燈上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關閉,否則不得進入。

      7、用光瓦檢查瓦斯時,則必須到瓦斯濃度小于2%的環境中讀數。當尾巷瓦斯超限時,瓦檢員必須及時停止工作面的生產,進行處理。

      8、在尾巷進行維修或施工時,必須使用銅鍬、銅鎬、銅錘等銅質工具。

      第6篇 井下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井下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懸掛標準和及時監測各地點的瓦斯濃度,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傳感器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1、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側)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m處。

      (3)采煤工作面回風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處。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進風口以里10m~15m處。

      (5)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2)在掘進巷道距工作面≤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在視頻范圍之內)。

      (3)在掘進工作面口以里10~15m處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4)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設置在距局部通風機進風側3m~5m處 。

      (5)掘進工作面長度超過8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甲烷傳感器沒有及時設置,每處罰監控室100元。

      5、甲烷傳感器設置后,沒有按以上標準懸掛每處罰100元(屬地管理);人為移動后不符合標準的,罰責任人100元。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采煤隊班長下井后必須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

      2、掘進工作面班組長下井后,必須把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掘進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

      3、井下每一處維修地點(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點)必須懸掛瓦斯報警儀,并處于常開狀態。

      4、放頂地點也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距放頂地點不超過3米。

      5、如果以上地點沒有班組長時,應由班組長指定一名負責人懸掛。

      6、以上地點沒有及時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每次每處罰班長100元。

      7、采、掘機司機下井后必須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于采、掘機規定的位置上。否則每次罰采掘機司機100元。

      8、《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否則每次罰款50元。

      三、監督檢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共同監督,如有監督不到位的,每人罰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7篇 瓦斯斷電報警儀、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以及采煤面應安設瓦斯斷電報警儀。

      2、安裝斷電報警儀所需電纜等物品由采掘監區(外委工程由外委隊)負責提供,并運送到安裝地點進行安裝。對于采煤監區,斷電報警儀的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工作面回風順槽距工作面10米內、距巷道頂、幫各0.3米且無淋水處;對于掘進監區,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于5米,且無淋水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意保護)。安裝完畢,由通防監區負責調試,調試正常后交采掘監區使用保護。

      3、斷電報警儀使用期間,采掘監區設專人負責看護,防止破壞和被盜,并嚴禁私自拆卸,否則照價賠償。

      4、通防監區負責校驗和維修。斷電報警儀使用完畢,采掘監區應及時拆除并送通防監區。

      5、對儀器安裝及時、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監區,每月進行考評分適當給以獎勵,造成損壞不能使用,照價賠償。

      6、無故不安裝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出發。

      7、便攜式瓦檢儀的配備人員為礦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總工,副總工,生技科、機電科正、副科長,調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監區副區長、生產助理員及技術員,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員,采掘監區生產副監區長、放炮員。

      外委工程隊便攜儀的配備人員為正、副經理,區隊長。

      8、便攜儀的收發、充電由五監區負責,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收發做到及時。

      9、便攜儀收發員對儀器作外觀檢測和保潔,并及時做好收發記錄、充放電記錄等,當班放電后再進行充電,充電時儀器電源開關處于“關”位置,避免假充、反充、過充電。因充、放電不及時而致儀器損壞的,照價賠償。長期不使用的儀器,每月要進行一次充放電,在正常充電情況下,電池輸出的電容量低于額定量的60%時,應及時更換電池。

      10、所有配帶者下井時須到收發室領取,上井后及時交回,無故不佩帶或不及時交回的發現一次扣50元。正確攜帶和使用儀器,嚴禁碰撞、拆卸或混裝在工具包中,否則造成儀器損壞,照價賠償;對領取后不開機或少開機者,發現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開儀器電源開關,井下發現瓦斯濃度超限報警,須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電氣設備停電”、“撤出人員”等措施,同時迅速匯報調度室。

      12、采煤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對氣體進行連續監測,掘進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于5米,且無淋水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意保護)。

      13、便攜儀連續工作時間一般在8小時以上,超過12小時應關機。

      14、通防監區負責對便攜儀每7-10天進行一次零度、精度和報警點的調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年根據周檢計劃,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礦山安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送檢率不低于95%。

      15、各單位儀器使用情況由通防監區負責逐月考核。

      第8篇 瓦斯檢查儀器的使用、管理、校驗制度

      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儀器發放范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干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電機車司機、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監控工、瓦斯檢查員。

      3、通風科設置瓦斯檢查儀器發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于各自區域內。

      4、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定,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收發、充電及維護。

      6、發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完好檢查,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示值,至少使用1%的標氣進行檢測,檢查儀器的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后,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7、儀器檢修人員對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個月校驗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0.5%、1%、2%)和空氣樣進行一次調校,并做好記錄。同時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準確可靠,誤差在規定范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儀器每年必須接受省技術質量監督局強制檢定一次,保證儀器在強檢有效期內。

      9、相關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本辦法儀器發放范圍的要求提供本單位應配儀器的職工名單及相關工種的變化情況,通風科按名單核發或撤回儀器領用牌,使用人員憑牌領用。

      10、相關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查儀器,當班領用當班交回,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丟失儀器領用牌要立即到儀器收發室掛失,并交工本費由通風科補辦儀器領用牌。

      11、標校儀器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12、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于20%,并應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

      13、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細則執行。

      第9篇 防治煤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條 防突機構

      1、集團公司瓦斯研究所,負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計劃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開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2、突出礦井,成立防突科并要組建防突、抽放施工隊伍,配備思想好,責任心強的專業人員并設一名防突副總。年產150萬噸以上的礦井,配備7~10名管理技術干部(包括1~3名地質專業人員);年產150萬噸以下的礦井,配備5~7名管理技術干部(包括1~2名地質專業人員)。防突施工隊按需分配一定數量的參數測試工、打鉆工、瓦斯抽放工、打鉆驗收工、抽放系統巡檢工和設備抽放管路安裝維修等工種。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站的礦井,可成立專業瓦斯抽放隊。防突抽放專業施工人員數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證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開。

      3、有突出預兆的礦井,在通風部門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展開防突工作。根據礦井需要,可在通風隊設防突或瓦斯抽放班組。

      4、按照《防突細則》第17條規定,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接受不少于一個月的防突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集團公司瓦斯所負責檢查、審核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條 防突辦公會議制度

      1、集團公司及突出礦井(包括有突出預兆礦井),安全辦公會議要把防突工作作為專門議題研究。檢查防突計劃,分析突出動態,完善落實防突措施,解決平衡防突中人、財、物等問題。

      2、集團公司由局總工程師每季組織召開一次防突例會。突出礦井總工程師每月組織召開一次防突例會,平衡解決防突工作存在的問題。

      3、各礦防突科(隊)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防突例會,研究總結前段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對策,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條 齊抓共管各級崗位責任制

      1、集團公司總經理、礦(處)長,對本單位的防突工作負全面責任。

      2、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防突計劃、防突技術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貫徹執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審批防突計劃、工程計劃和防突措施,并組織檢查落實情況。

      3、設計部門在編制突出礦井開拓開采設計時,要考慮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應符合《防突細則》第11條的規定。

      4、生產技術部門,在認真執行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的同時,必須嚴格督促防突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把防突技術措施納入工作面正規生產作業工序管理。

      5、地質部門必須按(91)平煤瓦字1號文,在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向生產、施工單位提交詳細的地址結構資料,在采掘過程中要做好地質預報工作,并協助防突部門做好瓦斯地質圖等工作,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突出危險地帶,還要認真執行《細則》第13、14條規定。

      6、防突部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防突的管理、技術指導及防突技術推廣工作,組織編制防突設計和規劃,落實“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

      7、安全監察部門要嚴格監督檢查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

      8、通風部門要著重做好在突出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風、防塵、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層巷道中更換、維修、回收支架時,應編制防垮落引發突出的措施。

      9、機電部門落實機電防爆檢查,確保井下電氣設備無失爆現象。

      10、各業務部門要認真執行細則第12條規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建立防突調度指揮系統

      1、突出礦井,必須設置防突調度,配備素質高、責任心強、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專職人員,配置通訊及計算機網絡設備,建立調度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及計算機使用管理制度等,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指揮,及時掌握井下防突動態。

      2、出現突出預兆的礦井,根據礦井實際應配備防突專人或兼職人員。在礦井生產過程中發現突出預兆等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向瓦斯所調度匯報。

      3、礦防突調度工作由防突科負責,經常檢查、督促防突調度工作,抓好調度員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及管理水平。

      4、要抓好防突調度計算機實時監測系統的使用管理,及時處理存在問題,并每日向瓦斯所調度匯報設備運行情況,嚴禁隨意退出監測狀態進行打字和進行事物性工作。

      第五條 防突調度日報簽閱制度

      1、集團公司由瓦斯所負責,每天編報全公司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日報,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每天簽閱批示。

      2、礦由防突科負責每天編報防突日報,礦長、總工程師每天簽閱批示。

      3、防突調度員按領導批示意見做好上傳下達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存在問題,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六條 防突工作計劃、總結和報表上報制度

      1、突出礦井和有突出預兆的礦井,年終必須編報當年防突工作總結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計劃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報送瓦斯所,其它單位可酌情編報。

      2、突出礦井要編制季、月防突工作計劃、總結,填制防突季、月報表和瓦斯地質交換圖,于次月五日前報送瓦斯所。

      3、重點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應列入礦生產經營計劃進行考核。

      第七條 其它

      1、突出礦井在進行新水平、新采區設計時,必須將防突、瓦斯抽放做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設計。巷道布置、生產布局、采掘銜接、設備選型必須滿足《防突細則》和《瓦斯抽放規范》的規定。審查設計時必須有防突部門參加。組織移交驗收新采區時,必須檢查驗收有關防突設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細則》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區不能投產。

      2、突出礦井按《細則》第8條編制年、季、月防突計劃的基礎上,計劃、財務、勞動工資、供應等部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計劃實施。

      3、根據《細則》第19條規定,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按(91)平煤瓦字第4號文件規定內容,填寫突出卡片,編制突出調查分析報告,并附有突出采區采掘工程平面圖,標注清楚突出點位置。上述材料、圖紙在發生突出一月內報集團公司瓦斯研究所。

      第八條 瓦斯地質工作

      1、礦總工程師必須把瓦斯地質工作做為防突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

      2、突出礦井煤層分類、分級管理:

      (1)突出煤層:

      根據《細則》第23、24、28、29、30條規定可劃為:

      ①突出危險區

      ②突出威脅區

      ③無突出危險區

      (2)非突出煤層:

      ①經預測確認的非突出煤層中開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預測預報工作,但隨著開采深度

      的加深,應有計劃地測試不同標高的瓦斯壓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壓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等進一步檢驗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層瓦斯壓力大于0.74mpa作業時嚴格按照《細則》26條執行,有下面三種情況必須采取防突措施和預測工作。

      1)有明顯動力現象,煤層軟分層增厚,煤層層理紊亂,煤的破壞類型較高(ⅲ—ⅳ)。

      2)工作面地質條件復雜、構造破碎帶,瓦斯異常涌出和采掘應力迭加的區段。

      3)工作面煤層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堅固系數f<0.5的。

      3、現場管理

      (1)突出煤層遇到煤厚有變化地段,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必須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探清前方的構造或煤層賦存狀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后方可生產。

      (2)堅持瓦斯地質預報,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進尺30米預報一次,在遇有構造地段應及時發出地質預報,并電話匯報瓦斯所,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后三日內報瓦斯所。

      (3)突出煤層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組煤樣,化驗突出參數(δp,f),有構造或煤層變化地段適當增加取樣密度,取樣規定按(93)平煤瓦字第5號文執行。

      4、加強瓦斯地質內業管理,防突科(隊)必須具備的4種圖紙及5種表格和卡片。

      (1)礦井分煤層瓦斯地質圖(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繪、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報瓦斯研究所。

      (2)采區瓦斯地質交換圖(1:2000)每月填繪一次,月初5號報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質說明書(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報瓦斯所審批。內容按(92)平煤瓦字6號文編制。

      (4)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重點地段防突科(隊)要有1:200實測素描圖。內容包括:煤全厚、煤結構、軟分層厚度、構造、巷道標高及頂、底板巖性。

      (5)建立有關臺帳和表格

      ①礦井瓦斯壓力測試卡片,臺帳;

      ②礦井瓦斯含量測試臺帳;

      ③煤的突出參數測試臺帳;

      ④分煤層煤厚度觀測試臺帳;

      ⑤煤層斷層與瓦斯突出情況表。

      ⑥以上內容按94.2.19《有關編繪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的通知》填繪。

      第九條“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技術措施的管理

      “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防突技術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當采掘工作面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要認真執行。

      (一)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細則》第35條和39條,由礦總工程師根據本礦和工作面具體情況,選擇1—2個預測指標做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

      2、各預測指標的臨界值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防突部門積累資料,摸索研究本礦某一突出煤層的臨界值,在此之前,按《細則》相應規定執行。選用超出《細則》規定的預測指標或改變預測指標的臨界值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采掘工作面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具體操作按《細則》相應規定執行,保證預測孔的數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證測值的準確性。

      4、測試儀器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證儀器的測定精度。

      5、測試工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報集團公司瓦斯研究所統一辦理“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同時要保證防突測試人員的穩定性,不得隨意更換人員,并做到每年審查考核。

      6、在施工隊負責預測(效驗)或執行防突技術措施時,防突部門必須派責任心強的人員現場監督執行。

      7、按(96)平煤瓦字2號規定,防突采掘工作面開工前,配備“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強管理,如實認真填寫各參數,發揮其應有作用。

      8、對不認真執行預測(效驗)管理制度或不認真執行防突措施者,一經發現,從重追查處理,礦安監、防突部門要切實負責,做好監督工作。

      (二)防突技術措施

      1、防突技術措施的選擇要本著既簡單易于現場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約突出的原則,由礦總工程師結合本礦及工作面實際選定。

      2、當預測指標超標或工作面符合《細則》第31條規定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已批準的防突技術措施,從鉆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徑把好關,一達到措施均勻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進工作面周邊煤體2~4米處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亂打等不負責任的做法,并如實認真填寫“措施終孔報告單”。報礦總程師審批。

      3、不同的防突技術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運用時孔數的確定,要以現場實際測定的排放半徑為依據,不得隨意確定。礦上在沒有獲得新的排放半徑前,超前鉆孔措施的排放半徑按下頁表執行。

      (三)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

      1、采掘工作執行防突技術措施后,必須進行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否則不準生產。

      2、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按《細則》第43條、第44條執行,保證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嚴防超倔超采,并填寫預測(效驗)報告單,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四)安全防護裝備的管理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非突出煤層工作面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工作面情況(突出預兆、瓦斯等)確定。

      2、在突出危險區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的回風系統,其中掘進工作面要按《細則》第95條規定,建立堅固的防逆流反向風門和設置可靠的過風筒逆止閥。

      序號礦別煤層孔徑(mm)排放半徑(mm)
      1八礦戊9—10750.8
      2八礦戊9—10420.6
      3八礦己15420.6
      4十礦戊9—10801.0
      5十二礦己15750.6
      6十二礦己15—17750.75
      說明:本表排放半徑值均為沿煤層層理方向的半徑,在煤層較硬、層理明顯的情況下,其沿垂直煤層層理半徑參考(0.5—0.7)×半徑執行
      3、進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生氧氣自救器。

      4、防突采掘工作面設置壓風自救系統的規定:

      (1)采煤工作面風巷距上出口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圍在設一組壓風自救袋;機巷放炮撒入處安設1—2組壓風自救袋。機風巷安設自救袋的數量分別按工作面最多人數確定。

      (2)、掘進工作面距掌子頭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距掌子頭200—300米處,再設1—2組壓風自救袋。每處壓風自救袋的數量按工作面人數最多確定。

      (3)壓風自救袋的安裝位置必須是支架完好、無空幫空頂、地點寬敞的人行道側。

      (4)必須加強壓風自救管理,及時維修移動,保持清潔、完好無損。

      (5)其它要求按《細則》第97條及放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采掘工作面遠距離放炮規定執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原則上為采面下出口機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員躲炮在機巷壓風自救袋處,嚴禁在工作面內部放炮。

      (2)掘進工作面放炮時,放炮員、瓦檢員應在避難室或防突措施批準的放炮處(要有壓風自救系統)放炮外,其它人員一律撒到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3)具體放炮撤人距離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拿出初步意見,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

      (4)其它按《細則》第96條及放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規定

      1、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嚴格執行《細則》第32、33和34條規定,揭煤前必須布孔探明煤層賦存情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和含量。

      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其內容及揭煤要求按《細則》第56、58和60條規定執行,具體揭煤組織措施及技術措施可視本礦情況制定。

      3、石門揭煤工作面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效果檢驗有效后可用遠距離放炮或震動放炮揭穿煤層。具體按《細則》第61、62條規定執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層按《細則》第63、64和65條規定執行,并參照石門揭煤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審批權限的規定

      1、防突技術措施的選定,各礦總工程師可本著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選擇一種、二種或更多項措施,公司不做統一規定。但不論選用哪一種防突措施,都必須執行《細則》有關規定。

      2、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計劃由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綜合防突措施(包括測壓預測、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4、礦井區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況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總工程師備案。

      5、采掘工作面常規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號文件要求內容規范化編寫,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瓦斯研究所備案。

      第十二條 突出礦井生產采區的改造及接替采區和改擴建采區設計

      (一)突出礦井生產采區的改造

      生產礦井開采突出煤層的采區,經區域預測劃定為具有“突出危險”或“突出威脅”區域時,對采區的巷道布置、通風系統、機電設備和安全防護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關規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將其工程資金列入礦編制的計劃。

      (二)突出礦井突出煤層接替采區和改擴建采區設計

      1、設計之前,礦防突、地質部門可在礦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收集采區有關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狀況,煤結構破壞類型和瓦斯參數、預測參數、煤樣化驗數據等資料,對本采區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

      2、經區域預測認定的突出危險采區,其巷道布置必須符合《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并必須保證一條專用回風上(下)山(即沒有任何機電設備),保證該采區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回風直接進入專用回風上(下)山,根據《細則》第10條規定,編制突出采區專用設計。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突出采區煤層的走向長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長度要考慮一旦發生突出時的安全隔離,不宜太長。

      4、在突出采區內:(1)在采區系統沒有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時,不準生產。(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

      5、突出煤層中,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在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面相向采掘。

      第十三條 突出礦井申報鑒定程序的規定

      1、生產礦井在開采中,發生一次煤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必須按《細則》第5條規定,被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其具體申請鑒定程序規定如下:

      由礦井在發生突出后一個月內向集團公司提交鑒定申請,突出礦井報告,并附有突出情況書面材料。鑒定報告內容參考《細則》第7條規定執行,集團公司接到申請鑒定報告后,經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負責辦理申請鑒定具體手續,最后按批復的鑒定報告結論執行。

      在鑒定報告批復文件下達之前,礦井必須暫時按《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2、一旦生產礦井被定為突出礦井:

      (1)發生突出的采區,在沒有進行區域劃分確認前,必須嚴格按突出危險區管理。

      (2)突出煤層的其它采區,按照本文第八條規定執行。

      (3)礦長、總工程師必須在“突出礦井”批復文件下達后二個月內向礦務局提交“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措施計劃”,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瓦斯和有關職能處室會審批復。

      第十四條 機電管理

      1、按《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電管理規定執行,機電設備的選擇必須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證機電設備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使用綜掘機,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判,否則不準使用。

      3、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耙裝機出渣。

      4、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安設直通井上調度室的專用電話。

      第十五條 礦總工程師在制定安全技措資金使用計劃時(包括安全技措資金礦控部分和礦成本技措資金),應保證防突技措資金的使用。

      在上報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項目資金計劃時,應列出防突專用項目資金計劃報瓦斯研究所,以統一平衡列項。

      第十六條 獎勵

      為表彰在礦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平煤集團公司頒發的“平煤集團公司防突工作獎罰條例”執行,礦總工程師負責掌握分配此類資金,使獎金發到確實為防突工作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起到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十七條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發文件與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執行。本規定如有與《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相抵觸和未盡事宜,按《規定》和《細則》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第10篇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礦領導和各部門“一通三防”責任制

      ㈠礦領導“一通三防”責任制。

      1.礦長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指令,將“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2)協調通風科、機電供應科、生產科、財務科、勞資科、安監科以及生產、輔助隊組等部門工作,保證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合理配置,并使其業務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3)負責按通風能力安排生產經營計劃

      (4)每日審閱瓦斯日報、瓦斯抽放日報及安全監測日報,掌握礦井通風瓦斯動態。每月組織召開礦長安全辦公會,解決通風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

      (5)負責按通風能力安排生產經營計劃

      (6)負責在編制礦井經營計劃時,劃拔“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資金。

      (7)負責組織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物資的計劃、采購、供應,負責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8)負責監督、檢查相關資金、物資的有效使用。

      (9)負責組織“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2.總工程師

      ⑴在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的領導下,對礦井“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管理。

      ⑵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有關“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規、文件和指令,在礦井規劃、設計及生產過程中組織實施。

      ⑶負責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措施,從安全技術措施上創造有利條件,防止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

      ⑷協調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完成“一通三防”技術業務工作,優化礦井安全生產條件,為職工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

      ⑸ 負責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推廣活動,普及“一通三防”安全知識。

      ⑹ 負責審批礦井內采區及其以上范圍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和主要通風機參數調整方案。

      ⑺每日審閱瓦斯日報、瓦斯抽放日報及安全監測日報,接受通風工作匯報,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⑻每月組織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解決“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問題。

      ⑼組織開展業務達標競賽,督促質量檢查考核與兌現。

      ⑽參與組織“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3.生產副礦長

      ⑴負責及時補充調配“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員,優化勞動組織,穩定職工隊伍。

      ⑵負責安排督促采掘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問題的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⑶參加“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及時將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到分管部門。

      ⑷認真檢查分管范圍內“一通三防”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⑸安排、布置、總結生產的同時,安排、布置、總結“一通三防”工作。

      4.機電副礦長

      ⑴負責組織井下機電設施定期檢查、檢修,消滅電器失爆現象,減少和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

      ⑵協調機電業務部門,及時供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設備和配件。

      ⑶負責組織井下設備驗收移交,確保機電設施安裝質量滿足“一通三防”要求。

      ⑷ 負責督促“三專兩閉鎖”制度的貫徹執行。

      ⑸負責組織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設施檢修及性能測試工作。

      6.安監科長

      ⑴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察工作,協助礦長組織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⑵ 參與制定礦井“一通三防”規劃和重大安全措施,并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⑶ 督促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隱患。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并及時處理“一通三防”方面的嚴重違章現象。

      ⑷在全礦安全例會和安全現場辦公會上,優先解決“一通三防”方面的問題。

      ⑸落實對“一通三防”工作的獎勵和懲處措施。

      ⑹ 參加事故搶救和組織事故追查。

      8、礦值班人員

      ⑴礦值班人員必須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識,了解礦井通風系統和施工隊組作業地點及人員安排,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⑵必須及時組織處理當天發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沒有處理完成的,必須向下班人員交清。

      ⑶發現瓦斯監控系統傳感器發生報警時,必須及時組織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發生瓦斯超限時,必須命令立即切斷該區域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⑷發生主要通風機停風或發現重大通風瓦斯隱患時,必須立即召集相關礦領導及“一通三防”專業技術人員,研究制定辦法進行處理。

      ⑸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㈡.部門“一通三防”責任制

      1.通風科

      ⑴.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按照礦責任范圍劃分,完成本單位擔負的“一通三防”工作任務,并對礦井其它部門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進行考核。

      ⑵.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規定、指示,參與礦井規劃、設計,保證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要。

      ⑶.負責各類作業規程、措施中有關“一通三防”內容的審查,保證“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實可行。

      ⑷.負責礦井通風系統的管理,消滅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最大限度地減少角聯通風和通風阻力,發生災變后能快速有效地進行風

      第11篇 瓦斯傳感器管理制度

      根據省質量標準化規定和鄭煤集團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訂瓦斯傳感器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礦監測維護組負責瓦斯傳感器的安裝、標校和維護。否則,每發現一次違章罰款50元。

      二、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使用單位的正職是瓦斯傳感器的第一責任人。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維修費用由礦方負擔;如果人為故意損壞,除照價賠償外,對第一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三、使用單位當班隊長、班組長對瓦斯傳感器負責管理,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如發現停用,按瓦斯報警處罰。使用單位要派專人看管瓦斯傳感器。

      四、使用單位發生瓦斯超限報警,罰款底數1000元,報警一秒再罰使用單位100元,罰隊長200元,對當班隊長、班長各罰100元(現金)。

      五、瓦斯超限報警,經礦分析認為是誤報警,由礦研究后,超限單位和個人聽候處理。

      六、當班瓦檢員是工作區域內瓦斯檢查第一責任人,負責瓦斯數據對比,監控設備及電纜的檢查,發現瓦斯異常變化,及時采取措施,降瓦斯、保探頭、防報警。出現一次瓦斯報警罰瓦檢員100元(現金)。

      七、瓦斯傳感器數據達到0.7%—0.79%,沒有報警,罰使用單位隊長200元、現場副隊長100元、班組長100元、瓦檢員50元(現金)。

      八、瓦斯治理沒有專項措施,造成瓦斯超限報警,罰主管部門100元。

      本制度由通風管理部監督執行。

      第12篇 j礦瓦斯特區管理制度

      1、采區瓦斯涌出量達到4m3/min、掘進道口瓦斯涌出量達到2m3/min,按瓦斯特區管理。

      2、無論采區、掘進道口都必須獨立通風,回風直接進總排。

      3、至少有20%備用風量。

      4、掘進要超前抽放、掘抽結合,放炮要淺打眼、嚴格控制裝藥量,放炮過20分鐘后無其它反應才準進入工作面,先支護、后出貨。

      5、采區有足夠的抽放瓦斯能力和防止老塘煽瓦斯措施。

      6、瓦斯特區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

      7、原始煤層瓦斯預抽量至少達到20%以上,方準發展和回采。

      8、煤巷掘進超前鉆孔瓦斯預抽,抽出瓦斯濃度降到5%以下、穩定5天以上、風流中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方準繼續掘進。

      9、掘進孔安設壓風管一條,落地接設,每隔30~50m設一組三通,距掌子頭30—50m設壓風自救系統。

      10、采、掘工作面電纜、開關必須落地接設,每班有專職電工檢查機電設備防爆和安全防護。

      第13篇 瓦斯抽放泵站司機管理制度

      1、抽放瓦斯泵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并掌握瓦斯泵的結構、性能,會進行一般的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理。應由考試合格、持證者擔任。

      2、抽放瓦斯泵司機負責泵的停、開和日常維護管理及運行參數的調整、記錄工作,并定時向本單位調度匯報。

      3、檢查泵站進出風氣門、循環氣門、配風氣門、放空氣門和利用氣門,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檢查抽放泵螺絲,各部聯接螺絲以及防護罩,要求不得松動。

      5、檢查并保持油路、水路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6、各部位溫度計應齊全。

      7、泵房中的測壓、測瓦斯濃度裝置及電流、電壓、功率表均應正常工作。

      8、檢查泵站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要求保證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證水位達到規定要求。

      9、用手轉動泵輪1~~2周,要求泵內應無障礙物。配電設備應完好。

      10、接到啟動命令后,投放瓦斯泵司機應一人監護、一人準備操作。

      11、啟動帶有供水系統的抽放泵時,應先啟動供水系統,并開、關有閥門。

      12、回轉式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開啟泵的出、進氣門和循環門、配風門、放空門;

      (2)操作電氣系統,使抽放泵空載運行5~15分鐘;

      (3)抽放泵空載運行正常后,打開聯通井下總進氣門,同時關閉配風門,并逐步關閉循環門,使抽放泵帶負荷運行。

      13、真空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關閉進氣閥門,打開出氣閥門、放空門和循環門;

      (2)操作電氣系統,使抽放泵投入運行;

      (3)緩緩開啟進氣閥門;

      (4)調節各閥門,使抽放泵正負壓達到合理要求,向泵體、氣水分離器等供給適量的水。

      14、抽放泵啟動后,應及時觀測抽放正、負壓及流量、瓦斯濃度、軸承、電氣參數等,并監聽抽放泵的運轉聲。

      15、接到停止抽放泵運行的命令后,應一人監護、一個準備進行停機操作。

      16、抽放泵的停機操作順序是:

      (1)開啟放空門、循環門,關閉總供氣門和井下總進氣門,同時開啟配風門,使抽放泵運轉3~~5分鐘,將泵體內和井下總進氣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出;

      (2)操作電氣系統,停止抽放泵運轉;

      (3)停止供水、供油。

      17、抽放泵停止運轉后,要按規定將管路和設備中的水放完。

      18、抽放瓦斯的礦井,在抽放未準備好前,不得將井下總氣門打開,以免管路內的瓦斯出現倒流。

      19、如遇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需停機時,必須首先迅速將總供氣閥門關閉,然后將所有的放空門和配置風門打開,并關閉井下總氣門。

      20、抽放泵需要互換運行時,必須經調度同意后方可進行。

      21、互換抽放泵的操作順序如下:

      (1)備用泵空載運轉正常后,調小運轉泵的流量,并相應調整用戶使用量;

      (2)開啟備用泵和運轉泵系統間的聯絡門,并關閉備用泵的配風門,使備用泵低負荷與運轉泵并聯運行;

      (3)當備用泵帶負荷運轉正常后,關閉其放空門;

      ()停止原抽放泵運轉,并開、關有關閥門,調整備用泵的流量。

      22、抽放泵并聯運行時,其啟動和停止應按照本工種中有關抽放泵的停止、啟動順序進行操作。

      23、操作電器設備時,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4、對于反映抽放泵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瓦斯濃度、設備溫度、壓力、孔板流量計靜壓差、流量等)及附屬設備的運轉狀態、機房內的瓦斯濃度,在正常情況下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觀測、記錄和匯報,特殊情況下必須隨時觀測、記錄和匯報。

      25、要經常檢查維護抽放系統各種計量裝置、閥門和安全裝置等,保證靈活可靠;每天要對全部設備的外表進行一次擦洗。

      26、必須堅守崗位,實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并履行臺帳簽字手續。

      第14篇 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建立瓦斯監測系統的礦井要配夠監測人員。監測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調動必須經通風礦長同意。

      2、各礦井應根據國家《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管理規定》安裝各種監測儀器。

      3、需要安裝監測儀的地點,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種類、安設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控制范圍等。安設后由監測隊和現場瓦檢員共同管理。

      4、新購置或新檢修的監測儀器都必須在地面經3天通電試驗,調試合格方準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設的探頭每7天必須用標準氣樣按規定校驗一次。

      5、井下監測儀發生故障監測隊應立即派人修理。

      6、監測隊應制定有關監測儀的使用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等,按規定作好各種記錄臺帳。

      7、瓦斯監測儀顯示數據與人工檢查誤差超過±0.1%時,監測人員應及時校對。誤差不超過±0.1%時以測值大為準。

      8、監測儀器必須是專電源、不能因風機停電、換扇、采區斷電而造成監測儀器停電。

      9、瓦斯監測儀斷電后,各作業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0、對井下使用的監測儀器因儀器超差不準、無故停電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監測管理人員責任。

      11、各井(區)監控系統必須保證遠程監控聯網系統準確、可靠、好使,以便上級部門隨時查詢數據。

      12、監測中心所獲取各種資料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13、凡發生擅自移動、停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現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厲處罰。

      第15篇 瓦斯檢查儀器使用管理校驗制度

      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儀器發放范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干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電機車司機、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監控工、瓦斯檢查員。

      3、通風科設置瓦斯檢查儀器發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于各自區域內。

      4、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定,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收發、充電及維護。

      6、發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完好檢查,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示值,至少使用1%的標氣進行檢測,檢查儀器的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后,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7、儀器檢修人員對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個月校驗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0.5%、1%、2%)和空氣樣進行一次調校,并做好記錄。同時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準確可靠,誤差在規定范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儀器每年必須接受省技術質量監督局強制檢定一次,保證儀器在強檢有效期內。

      9、相關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本辦法儀器發放范圍的要求提供本單位應配儀器的職工名單及相關工種的變化情況,通風科按名單核發或撤回儀器領用牌,使用人員憑牌領用。

      10、相關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查儀器,當班領用當班交回,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丟失儀器領用牌要立即到儀器收發室掛失,并交工本費由通風科補辦儀器領用牌。

      11、標校儀器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12、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于20%,并應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

      13、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細則執行。

      第16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凡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導致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所供風區域無風的,統稱為臨時性停風。

      (2)恢復臨時性停風區的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停風區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直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風流所經過的區域、瓦斯排放工藝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術部門應在隧道開始施工時就根據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排放瓦斯措施。現場施工發生變化時通風措施要及時進行更改、修訂并審批。排放瓦斯措施應由通風調度保存。

      (2)發生無計劃或者有計劃停風后通風調度、施工隊當班值班人員應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學習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積極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責任劃分:

      總工程師: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時應親自指揮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5%時應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通風總調(副主任):參與組織任何情況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在1﹪~3﹪時,通風調度必須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3%時,通風總調必須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及現場跟班干部事先與機電單位負責人聯系,由機電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將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瓦斯風流經過的區域內全部設備斷電(開挖面用電和配電點兩處同時斷開),并由現場機電人員看管并設置警示牌。現場安全員及機電部門人員負責核實排瓦斯沿途電器設備斷電情況,證實完全斷電后及時通知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現場人員負責準備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停止排出瓦斯風流經過區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員、設置警戒警標,安全員會同通風人員把守洞口,嚴禁人員入內。

      (6)開啟局部通風機前,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的風流瓦斯情況,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所處隧道通風正常,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須嚴格控制,確保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都不超過1.5%。可采用拆開停風隧道口外第一節風筒(人為造成漏風)、用繩子捆扎風筒或調整三通(預先裝好)風量等控制風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濃度,嚴禁采用斷續停開風機的方法控制瓦斯濃度。

      (8)排放瓦斯過程中,通風調度及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排出風流及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以后的瓦斯情況,及時調控排出瓦斯量,并詳細記錄(完成后應登記在排放瓦斯記錄本上)。

      (9)當整個隧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通風調度及瓦斯檢查員進入排放隧道,全面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只有在證實整個隧道空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其它條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且穩定半小時后,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排放人員必須與通風總調及相關領導匯報排放工作情況,得到許可后方可結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記錄本上的記錄內容應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點、負責人及參加人員、排放開始和結束時間、排放過程瓦斯濃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17篇 煤業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鄭宏鑫泰(新密)煤業有限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落實鄭州宏源鄭宏煤業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加強我礦“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我礦對20**年度煤礦“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嚴厲查處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導思想

      從兩個方面落實安全生產年工作要求。一、圍繞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體系這個重要核心,著力解決通風系統、監測監控、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和突出問題。二、強化煤礦瓦斯治理,嚴格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制度,有效控制和減少瓦斯超限次數,杜絕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在“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方面下功夫。通風管理要達到系統合理、風量配置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產環節瓦斯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監控系統要達到在線運行率100%、監控覆蓋率100%、迅速處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責任明確、制度健全、獎罰嚴明、督查到位的長效機制。

      (二)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絕、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堅持以瓦斯“零超限”為目標,對瓦斯超限要嚴格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通報處理結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組織機構

      為了確實加強我礦“一通三防”管理和將嚴厲查處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我礦成立20**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組織機構:

      組長:董遂

      副組長:陰玉

      成員:周紅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科,主任由周紅亮同志擔任。

      四、治理內容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風瓦斯管理機構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一通三防”管理的業務工作。必須設立專門的通風科,配備足夠的通風專業技術人員;同時要求瓦斯監控中心瓦斯員、測風員等必須納入通風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

      2、規范管理制度

      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責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規劃、目標、任務、措施及完成情況處罰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災害等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隱患問題督辦制度。

      3、規范工作體系

      (2)按照“通風可靠”的標準,在落實“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措施上狠下功夫。

      1)礦井必須具備獨立完善、可靠穩定的通風系統,必須實行分區通風,礦井要設立專用回風井、回風巷,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對于其他必須施工的臨時工程,構成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的可以串聯通風,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一次,串聯通風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施工巷道長度不超過100米,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副礦長批準;要按規定進行通風阻力測定,掌握礦井通風阻力分布情況,分析礦井通風系統的合理性,及時對不合理、不規范的系統進行調整和改造。

      2)要保持風橋、風門、密閉、風窗等井下通風設施的完好無損,加強通風設施質量管理,明確通風設施設置、施工標準和驗收程序,建立檢查和維護制度,定期檢查其完好情況;要根據采掘進度及時構筑永久通風設施。

      3)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風場所的風量必須滿足生產安全的需要;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4)礦井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要按規定定期檢測、檢修和維護,實行專人負責,掛牌管理。嚴格執行每10天定期測風制度,并根據采掘變化及時對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進行調整。施工生產作業時必須保證系統和各用風地點風流穩定可靠。

      (3)按照“監控有效”的標準,在落實“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措施上狠下功夫。

      1)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分站的傳感器等設備必須齊全,安裝設置必須符合AQ1029-20**行業標準,系統運作必須不間斷、不漏報。

      2)建立安全生產監控中心,健全完善監控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安全監控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維護調校等規章制度,完善圖紙臺賬,配備足夠的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傳感器必須按期調校,其報警值、斷電值要準確,真正起到報警、斷電功能,監控主機能顯示所有傳感器的真實信息;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的報警、斷電和復電值進行設置,及時維護、定期調校,保證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準確可靠。

      3)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和連線方式必須保證瓦斯超限斷電、停風斷電功能和斷電范圍的準確可靠。中心站必須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饋電的時間和地點,當采、掘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傳感器聲光同時報警、自動切斷監控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4)嚴格落實監控中心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明確值班人員的責任。當瓦斯超限或異常時,要迅速反應,做好記錄,正確應對,及時上報和處置,形成閉合式管理體系。

      5)建立、完善和落實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措施,完善網絡中心和服務機構非正常處置程序及應急預案,確保網絡和系統正常運行并發揮其監測、控制和預警作用。

      (4)按照“管理到位”的標準,在落實“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措施上狠下功夫。

      1)要細化、分解和落實各科室、生產隊組,作業班組和每個職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產職責。

      2)要根據井下條件變化和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改、充實、完善瓦斯防治規章制度,不斷改進和加強瓦斯治理各項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學有效。

      3)要堅持和落實礦級領導現場跟班帶班作業制度,嚴格落實各項瓦斯治理規章制度,認真規范指揮行為、作業行為,真正做到“只認瓦斯不認人”。

      4)要持續開展“一通三防”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督查行動,確保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級“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關規定得到全面貫徹和認真落實。

      (5)規范“兩防”措施

      1、防塵和防火是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我們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各項規定,防塵和防火必須與通風和防瓦斯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處罰。

      2、為進一步加強通風瓦斯管理,有效制約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級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范圍界定、瓦斯超限具體分類、瓦斯超限事故分級查處程序,嚴格按照《規程》規定執行。

      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①瓦斯超限事故由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對瓦斯超限事故進行分析整理。

      ②調度室負責通知所有參加分析的隊組及相關人員。

      ③值班人員負責填寫瓦斯超限記錄,準確記錄超限地點、時間及超限值。

      ④值班人員要執行三班作業,按時交接班,每班2人,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和空崗,當班監測到瓦斯超限時,監測機房值班人員要及時通知調度室,調度室匯報當日值班礦長,同時通知當班相關人員,班后分析。

      ⑤通風科接到瓦斯超限匯報,必須及時對瓦斯超限原因進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排查隱患。

      2、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參加人員

      由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分析,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不在時由當班值班礦長主持分析,參加人員有通風副總、通風科長、安監科長、調度室主任、機電科長、施工班隊組及現場相關人員。分析處理記錄由通風科負責。

      3、瓦斯超限匯報處理程序

      1)采掘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出現異常,存在上升趨勢達到0.8%預警時由值班人員匯報值班領導,值班領導立即趕到監控室了解情況并做出安排,盡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趨勢。

      2)瓦斯濃度超限報警達到1%時,值班人員的匯報順序為:通風值班人員、礦調度室。礦調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風科、安監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況和原因,并按《礦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進行瓦斯排放。

      4、瓦斯超限分析會召開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會由當班值班人員提前通知分析會的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

      2)分析時由通風科先匯報瓦斯超限基本情況,然后由技術副礦長(礦總工程師)或當班值班礦長主持會議,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相關人員分析處理。

      3)分析處理完畢后,由通風科向部門和施工單位下發分析處理通報。

      5、責任追究處罰制度

      1)凡井下發生無計劃停風,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因無計劃停風或損壞風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監科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分析。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并處罰責任人500元。

      2)凡發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員不負責任,沒有監測到,或監測到而沒有通知調度室值班調度員的,每發生一次,罰款100元。

      3)凡調度室接到值班人員瓦斯超限通知,記錄不清,或無記錄的處罰責任人100元,沒有及時通知當班跟班隊長、班長、瓦檢員、放炮員以及相關人員和有關部門人員班后進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現一次罰款100元。

      4)凡是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時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組織分析的、對值班人員罰款500元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員,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的,罰款100元。

      6)瓦檢員、放炮員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罰款1000元。

      7)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瓦斯超限的,每發生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8)因隊組電工調試風機切換造成瓦斯超限的,每發生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9)對監測設備維護、檢修不及時,瓦斯監測探頭不能按時標校的,造成瓦斯監測探頭或系統故障發生多次或大面積故障斷電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在因檢修或有計劃停風停電時排放瓦斯中,不能嚴格按照排放瓦斯有關規定進行排放的,發生排放瓦斯時超過排放瓦斯規定限度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

      鄭宏鑫泰(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元月

      第18篇 礦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檢查管理制度

      第一條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礦井總回風巷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第二條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條 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第四條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檢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

      第五條 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檢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條 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第七條 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第八條 每旬對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檢查一次。

      第九條 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一次,檔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條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風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及時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生產部匯報。

      第十一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19篇 礦井瓦斯檢查管理制度

      1、瓦檢員的配備及管理:

      ①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檢員;其它礦井原則上每兩個面每班配一名瓦檢員;檢查系統的瓦檢員的配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②瓦檢員必須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有兩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取得《特殊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③所有瓦檢員必須是專職瓦檢員,不得兼職。

      ④通風(區)隊必須建立瓦檢員管理檔案。瓦檢員調離變動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2、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區域

      ①回采工作面

      進風風流、工作面風流、回風巷(包括尾巷)風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進工作面

      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風流、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處風流。

      ③其它

      礦井總回風風流、一翼回風風流、采區回風風流、硐室(倉庫)、煤倉、鉆場、高冒處、閉墻前、雙巷間橫貫、角聯巷道及其它易產生瓦斯積聚的地點。

      3、瓦斯、二氧化碳檢查次數規定:

      ①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采掘工作面、煤倉、鉆場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閉墻、盲巷臨時閉墻、雙巷間橫貫、角聯巷道、無人工作的工作面和臨時停風區的柵欄處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閉墻、盲巷臨時閉墻、雙巷間橫貫、角聯巷道、無人工作的工作面和臨時停風區的柵欄處,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礦井、一翼和采區等回風巷道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瓦檢牌的內容及懸掛位置規定

      ①瓦檢員必須認真及時填寫瓦檢牌板,其內容包括:檢查地點名稱、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日期、班次、時間、次數、瓦檢員姓名;閉墻前的瓦檢牌應增加設施狀況內容。

      ②瓦檢牌懸掛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回采工作面:

      進風流的瓦檢牌設在進風巷內距工作面煤壁20—30m范圍內(采用二進一回通風方式時,靠近尾巷的進風巷風流的瓦檢牌設在通風橫貫的上風側10—20米處)。

      工作面風流及上隅角的瓦檢牌設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面煤壁不大于30m的范圍內。

      回風巷風流瓦檢牌設在回風巷內距回風巷口20—30m范圍內(采用二進一回通風方式時,設在回風橫貫兩側20m范圍內的順槽內)。

      尾巷的瓦檢牌設在尾巷口柵欄處。

      ⑵開掘工作面:

      工作面風流的瓦檢牌設在距迎頭不大于50m的范圍內。

      工作面回風流的瓦檢牌設在巷道內距回風巷口15--20m范圍內。

      局部通風機處的瓦檢牌設在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處(井下所有局部通風機同)。

      ⑶閉墻、回采工作面順槽與尾巷間貫眼擋風墻、臨時停風區的瓦檢牌設在柵欄或擋風墻前。

      ⑷機電硐室的瓦檢牌設在其回風側。

      ⑸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采區專用回風巷(回風巷)的瓦檢牌設在其測風站內。

      ⑹無人工作,但卻通風的其它局部通風地點瓦斯檢查牌設在距風筒出風口處5—10m范圍內。

      ⑺其它地點設在檢查點附近不大于20米的范圍內。

      ⑻所有瓦檢牌必須懸掛在頂板良好,無淋水,位置明顯的地方。嚴禁兩個工作地點共用一個瓦檢牌。

      5、瓦檢計劃圖表的制定、審批與執行

      ①礦總工程師每月必須審查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瓦檢計劃圖表由通風技術員根據有關規定和礦總工程師的要求,結合井下實際每月制定一次,當月內原確定瓦斯檢查區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修改后的瓦檢計劃圖表,必須經通風科長審核簽字后方可執行。當月結束時,要將本月的瓦檢計劃圖表與瓦斯檢查圖表一并保存 。

      ②瓦斯檢查計劃圖表中各檢查點規定的時間間隔要均勻,并確保在工作面開工前進行一次瓦斯檢查。

      ③計劃圖表中必須明確電話匯報地點、匯報時間、交接班地點、開始執行時間等。

      ④瓦檢員應按計劃圖表的規定時間進行檢查。在正常情況下,每個測點的實際測定時間與規定測定時間相差不得超過15分鐘;特殊情況必須經通風調度值班長同意。

      ⑤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圖表及瓦斯檢查牌板,嚴格做到瓦斯檢查“三對口”(瓦斯檢查圖表、井下牌板和瓦斯臺帳)“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檢查結果須經該工作面班組長在圖表上簽字確認,每檢查完一個巡回要及時向通風調度進行匯報。

      ⑥瓦檢員必須在井下現場指定地點進行電話雙人匯報交接,交接地點要懸掛交接班牌板,交接班瓦檢員必須在上面簽字并填寫交接班時間。

      ⑦瓦檢員班后必須及時將檢查圖表送交通風調度,并匯報工作情況。

      6、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檢查圖表,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必須同時送井長及井口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7、 礦井各地點瓦斯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當瓦斯濃度經常處于臨界值時,必須停產,并由礦總工程師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不能隨意封閉巷道造成“瓦斯庫”,對于確需封閉的巷道,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通風科必須建立封閉巷道管理臺帳。其內容包括巷道名稱、斷面、巖性、長度、走向、傾向、涌水情況、瓦斯涌出情況、支護方式、封閉日期等。

      9、通風科在每月的工作總結中,必須對瓦斯管理工作進行總結。

      ①對礦井(包括工作面)的瓦斯涌出及變化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和預測預報。

      ②根據井下瓦斯涌出量的變化情況對本月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進行分析總結,針對問題提出下步管理措施。

      ③其它瓦斯管理方面的問題。

      第20篇 礦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各單位項目經理或負責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安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負責排放瓦斯工作的技術管理、措施審批,組織落實工作;通風區、段長按領導指示和要求,具體安排、協調排放瓦斯工作,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定、措施。調度室負責按措施要求作好協調工作,及時掌握排放瓦斯進程,作好詳細記錄。其它參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員,對分工崗位范圍內的安全負責,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嚴格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須對參加人員細致分工,指定現場負責人,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要求,安全措施學習必須簽字。

      二.嚴格執行匯報制度。計劃停風前現場必須先通知礦調度室,方可進行停風工作。無計劃停風后,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說明詳細情況。

      礦調度室接到無計劃停風匯報后,應作好記錄,查明原因,預計停電、停風時間,并向值班領導及主管領導報告,說明情況。

      無論巷道內積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通知礦調度室,在取得允許后,方可進行排放;排放工作結束10min之內,還應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說明工作完成情況。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則

      1.全礦井恢復通風和密閉區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指揮,組織通風、機電、安監等有關人員協同進行,通風部門領導應現場跟班組織排放。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據積聚瓦斯情況及排放困難程度,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執行。

      2.多處同時停風時,必須在礦調度室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進風側開始往回風側的排放順序,避免同時排放,造成采區回風瓦斯超限。

      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風機啟動前,必須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內風流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送電啟動。

      3.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直接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向礦調度室匯報后,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進行排放。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必須制訂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經安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通風部門須派專人現場指揮。

      對于無計劃停風原因造成局扇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且回風道口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瓦斯檢查員匯報后,值班人員提出口頭排放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現場排放。

      4.在實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風區內的瓦斯濃度,估計積聚瓦斯量,選擇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堅持“撤人、停電、限量”的原則,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停風區及其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

      瓦斯管理制度(20篇范文)

      1、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并經過特殊工種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2、瓦斯檢查員必須責任心強,熟悉瓦斯通風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監測儀器。3、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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