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隧道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隧道通風設施設立的地點、種類、型號等必須按技術措施要求執行。
2、通風設施的安裝、維修、拆除等工作由項目部綜合隊負責。
3、通風設施需拆除時,必須預先由項目部領導或由通風調度通知機電物資部,由綜合隊派人施工、機電物資部配合(主要是設備的放置地及保障設備的完整性);其他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風設施。否則按“三違”懲處并追究責任。
4、生產單位行政職能化分:項目部機電物資部負責通風設備的技術資料管理,綜合隊負責通風設施的運行和保養維護工作。損壞設施及時通知綜合隊處理,材料費由責任單位支付,人為破壞加倍處罰。
5、所有通風設施應掛牌管理,標明設施的名稱、型號、管理人等,其他任何人員嚴禁停開通風設備。
6、所有通風設備運行要做好運行記錄,項目部機電物資部不定期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