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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15 13:24:07 查看人數:65

      動火管理制度

      第1篇 動火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第2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 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 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 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 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 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 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 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 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 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 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 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 動火人職責:

      2.4.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 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 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 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 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 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 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 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 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 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 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 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 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 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 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 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 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 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 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 有專人監護。

      2.10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 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 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 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 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 其它要求:

      2.12.1 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 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 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 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 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動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一、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動火區要設立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征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4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第5篇 商場動火用火管理制度(5)

      商場動火、用火管理制度(五)

      一、對商場內部和商場外部(屋頂、距商場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場外墻一米以內的區域)的一切動火、用火作業的審批要謹慎并從嚴控制。

      二、特殊情況必須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的,動火、用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有:動火、用火的時間,具體地點(范圍)、目的、燃燒成份,并提供作業人員的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申請必須經商場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申請、審核及審批手續(含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備案工作。

      四、進場施工前須對動火、用火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前須清除作業現場(動火、用火部位周圍三米以內區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書面防范措施,須在現場配備足量的水和滅火器材。

      五、動火、用火中,須定人定點監護到位(監護人在作業點周圍三到五米范圍內不間斷看護),做好明火隔離及防焊渣濺落的防護,及時糾正并制止違章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有絕對權利勒令停工)。

      六、動火、用火結束,及時清除現場一切用與動火、用火作業的設備和物資。

      七、動火、用火結束后,定點監護人員必須認真進行不少于一個小時的清查、檢查,并作出監護及清查檢查書面記錄存檔備查:檢查作業現場周圍十米以內的區域和動火現場所在樓層的上一層及所有下一層的相對應部位(區域),特別注意有水、電、暖、風及其它管線穿越水平或豎直的墻而存在的孔洞周圍的區域,確認有無隱患等。

      第6篇 賓館飯店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 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 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 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 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 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 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7篇 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第8篇 加油站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9篇 工業動火管理制度

      1、動火作業要做到“四不準”,即審批手續不全不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動火、作業現場無監護人員不準動火、操作人員無特種作業證不準動火。

      2、動火單位在動火時應派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并配備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狀況。

      3、工業動火實行四級管理,由負責動火的施工單位編制動火安全措施,經單位領導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逐級審批。

      4、動火作業人員對手續不全和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5、對明火作業所使用的設備和測爆儀器,必須經國家指定部門鑒定認可。使用前,應認真檢查該設備、儀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6、凡盛有殘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質的倉庫、容器、儲罐等,未經徹底清理、除氣、測爆,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需要動火時,應在電焊間或工作間進行,否則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氣管線時,必須事先清除管內的油、氣,同時對相連的管線、容器進行有效的隔離和封閉后,由監護人員確認達到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并隨時進行測爆監視。

      9、需在高處進行明火作業時,應事先徹底檢查周圍環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慮當時的風速、風向,防止火花濺落。

      10、明火作業前,必須徹底檢查施工現場,清除動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質,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作業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在確認無火種后,人員方可撤離。

      11、禁止在六級及以上風力時進行明火作業。

      1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第10篇 《動火安全許可證》管理制度

      1、《動火安全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分別以一道、兩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2、《動火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3、動火負責人持辦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事項后,將《動火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5、《動火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動火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生產綜合部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特殊危險動火《動火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24小時。

      8、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9、《動火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的單位主管審批簽字,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終審批準。

      第11篇 安全動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a.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b.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c.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d.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e.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生產部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a.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b.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c.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d.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e.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f.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a.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b.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c.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d.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e.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f.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g.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到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訂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管復查后,報生產部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主管終審批準。特殊動火由生產部復查后,報總裁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a.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b.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c.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a.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體積比,以下同)。

      b.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a.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b.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c.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d.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e.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12篇 動火動焊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 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 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 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間、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 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準后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后,由現場監護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 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志;

      第三條 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衛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 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范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 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范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

      第13篇 三級動火管理制度格式

      1、目的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一級動火管理

      施工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上要詳細寫出動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安全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安環部。安環部會同保衛處審查同意,報公司生產主管領導批準才能動火。動火工程應接受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事前切斷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煤氣防護站人員應進行測定、檢查及監護工作。如果不合規定之外,上述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2.1動火范圍

      2.1.1公司煤氣輸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屬裝置(指隔斷裝置、放散管閘閥及其下部、膨脹器、卸壓孔、人孔、水井等)。分配支管連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閘閥屬于主管范圍。

      2.1.2公司下列區域及設施:

      鼓風機房:焦爐吸氣管(從手動翻板后起)、汽液分離器、電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風機前后煤氣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貯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脫苯塔、粗苯產品貯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環油槽、粗苯生產所有設備(包括管道)。

      2.1.3煤氣柜院內下列設施:離煤氣柜柜體外壁3米范圍內的空間,脫硫干箱、加壓機房、煤氣工藝管。

      2.1.4各類易燃、易爆倉庫30米以內。

      2.1.5制氧廠:空分裝置、操作室主廠房、氧氣輸送管道及閥門、儲氣罐、油泵、油站、液氧汽化區、氧壓機及瓶氧充裝區域。

      3、二級動火管理

      施工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上要詳細寫出動火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簽字后報廠(公司)安全員、保衛人員,安全、保衛人員檢查同意后報公司安環部審批。施工部門持有公司安環部簽發的動火許可證才能動火。動火工程應受到廠(公司)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檢查,事前切斷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現場由煤氣防護站監護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和監測工作。

      3.1動火范圍有:

      3.1.1煤氣主管的部分附屬設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掃管、放散管閘閥上部、走臺、梯子等);

      3.1.2各煤氣支管及其附屬裝置;

      3.1.3高爐煤氣凈化系統設備本體及煤氣工藝管道;

      3.1.4煤氣加壓站(包括混合站)機房、調壓站;

      3.1.5公司內下列區域和設施:

      焦爐地下室、焦氣管、粗苯的輸送管道(ф80mm以下),焦油和洗油輸送管道、配煤粉碎機房、煤塔、貯煤槽。

      3.1.6制氧廠除一級動火規定設施外其它設施;

      3.1.7氣容容積0.5m3以上的乙炔發生器動火檢修;

      3.1.8乙炔氣管。

      3.1.9冷凍庫氧槽。

      4、三級動火管理

      施工部門提出申請,施工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上要詳細寫出動火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簽字后報檢修單位安全員審核,由檢修單位安全主管領導審批,施工部門持有檢修單位安全主管領導審批簽發的動火許可證才能動火。動火工程應受到安全員的監督和檢查。

      4.1動火范圍有:

      在禁火區中除一級、二級以外的場所。

      5、動火許可證的申請辦法:

      動火許可證由施工部門提出申請,并指定動火安全現場負責人。如在安全上需要生產單位配合,應在動火安全防護措施一欄里寫明施工單位及生產單位各自負責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單位與生產單位都應指定各自的動火安全負責人,這兩個單位的安全主管領導都應在領導一欄里簽字。

      5.1涉及到兩個單位的禁火區動火工程項目,安環部、保衛處應對動火工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5.2一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災害、煤氣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公司主管領導的同意,方可動火。

      5.3二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一前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災害、煤氣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安環部或保衛處負責人的同意,方可動火。

      5.4三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四小時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檢修單位安全主管領導的同意,方可動火。

      5.5施工單位及動火所在的生產單位都應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車、救護車可根據需要調用,但事先應征得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的同意。

      6、本制度的執行

      6.1無動火許可證不準在禁火區動火,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責任。

      6.2對本制度所劃分的動火區域級別解釋有爭議時,一、二級動火區域由主管副總經理裁決,三級動火區域的劃分由公司安環部裁決。

      7、本制度適應全公司各單位(含改制企業)。

      第14篇 自動火災報警系統管理制度

      1. 凡裝有自動火災報警控制柜的崗位,不得無人值班,值班人員不得擅自停止火災報警控制柜的運行。

      2. 有自動火災報警控制柜的值班崗位工作人員必須能夠依照“操作提示”指令,進行操作、運行火災報警設備。

      3.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監視火災報警系統。接到報警信號,應保持冷靜,看清報警區域后,能根據“區域對照表”直接找到事故地點。核實無誤,立即匯報值長并報警(廠消防隊:2119),同時采取緊急撲救措施。

      4. 接到誤報警和鼓掌信號后,應及時通知“亞能”公司維修消缺。

      第15篇 加油站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16篇 賓館飯店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 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 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 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 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 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 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17篇 動火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所有動火、用火作業。

      外來單位在本公司所屬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遵守本制度,若其動火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1、動火作業的分類

      1.1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1.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處于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和大型危險品儲罐為特殊動火。

      1.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動火為一級動火。我廠各生產車間、物管處的重點防火部位所屬區域5米范圍內為一級動火區域。

      1.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其它區域的動火作業。

      1.5遇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2.1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電爐、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的臨時性作業,在非禁火區域的氣焊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辦理下釜證、登高作業證。在固定動火區設立標志,界定動火范圍,制定安全措施,不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檢修班長負責管理。固定動火區設立條件:

      (1)固定動火區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可燃氣體應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質和其它雜物,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6)固定動火區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2.2凡盛有或盛過危化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溝、陰井、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事故。

      2.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升級管理。

      2.5動火作業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員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特別在延時或作業現場發生變化時應按作業證要求重新逐一檢查、核實。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2.6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消防器材。監火人必須親自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2.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2.8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7米,二者與動火地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2.10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值班長、工段長、主管安全的廠領導、技安、防火部門人員必須到場,制定安全方案,落實防火措施,必要時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2.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3.1動火分析由專業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動火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檢測管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并準確填寫分析報告單。

      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4、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保衛處(消防隊)和技安處負責管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二、 、三、四〉。

      4.2《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或車間領導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監火人欄由監火人親自簽字),不得空項。跨區域動火作業時,還必須經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或車間領導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經技安、消防部門人員審批簽字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動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人和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限定的作業時間,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和安全員初審簽字,經廠技安、消防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安全的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所在單位領導或安全員初審簽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門終審批準。

      5、職責要求

      5.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時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情況,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檢查與監護,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4動火部位負責人:動火單位的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負責人,應對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落實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5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分析報告單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6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規定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動火作業時,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5.7動火審批人:動火審批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跨區域動火,其動火作業許可證須經所跨區域單位安全負責人會簽。

      6、其他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制定:

      馬東群

      審核:

      唐柏華

      核準:

      朱愛強

      第18篇 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19篇 某液化氣站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氣站內嚴禁煙火。

      2、上崗人員不準隨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5、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6、液化氣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7、液化氣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氣罐罐體、加氣機、氣管道等儲輸氣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氣庫房、裝卸氣作業區、加氣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氣區、作業區和加氣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8、液化氣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

      9、用火作業應當批報,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液化氣站內用火。

      10、液化氣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11、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 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12、收發、測量和加注液化氣期間,禁止用火;

      13、 在輸氣管道、氣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氣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14、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15、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16、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第20篇 火藥庫動火、動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庫區內為禁火區,火源必須嚴格控制。

      2、禁火區內嚴禁抽煙,嚴禁使用明火、電焊、電爐,嚴禁攜帶煙火及其它火種進入庫區。

      3、庫區確需動火、動焊必須將動火現場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質清理干凈,準備好滅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取得動火證,經安全人員現場確認并由其監護方可動火。

      4、動火人員到達動火地點,必須向倉庫主管呈驗安全部門批準的動火證,并驗證后方可動火、動焊。

      5、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的動火證,由動火人員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人員對沒有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的動火,庫房值班人員必須阻止其行為。

      7、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

      8、登高三米必須系好安全帶或設置工作架,高處動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五級以上大風不準高處動火。

      9、動火現場如發生緊急情況,立即停止動火、動焊,采取可靠措施處理。

      10、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源,做好清掃工作后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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