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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氣焊管理制度范文(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14 20:20:05 查看人數:97

      電氣焊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電氣焊管理制度范文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傷人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遵守本管理措施。

      2、熟練掌握電氣焊操作規程,認真學習刻苦專研電氣焊技能,對電氣焊技術精益求精,努力提高電氣焊業務水平。

      3、電焊機必須完好、絕緣良好。不得缺蓋,接線端子必須在絕緣板上,手把線完好不得破皮漏電。

      4、電焊填補焊縫時,對使用的填補材料必須先進行甄別,確認安全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5、電焊機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拉接等性能進行檢查,拆裝接電或發生故障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

      6、嚴禁用鋼筋代替地線、零線、把線,地線與鋼筋相接處必須牢固。

      7、電焊機要設單獨漏電開關,開關應設防雨設施,拉合閘時應帶絕緣手套側向操作。

      8、更換焊條時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作業時應站在絕緣膠板和木板上。

      9、焊接作業時必須佩帶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10、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

      11、在壓力容器、密閉容器、盛過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時嚴格按操作規程辦。

      12、雷雨天應停止露天作業。

      13、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并檢查作業地點確無火災危險。

      14、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15、熟練識別氣瓶顏色,如氧氣瓶有效為藍色,加黃色色環一道,字樣為黑色。

      16、加強個人保護,嚴防職業病發生。

      17、氧氣瓶、乙炔瓶應經常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禁止使用,瓶體、底座、閥門、氣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氣線完好不漏。

      18、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必須放置固定,兩瓶間距應大于5米,與明火和散火花的地點距離應在10米以外。

      19、氣槍點火時,應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原則進行,燃燒的焊槍不得隨意亂放。

      20、挪動重物體時必須注意安全。

      21、嚴禁酒后上崗。

      22、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23、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24、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25、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并根據本管理措施進行處罰。

      井下電氣焊作業還應遵守以下管理措施

      1、 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全員現場監督檢查。

      2、礦井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

      3、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4、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5、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6、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7、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8、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施焊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9、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并指定專人負責噴灑水。

      10、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全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11、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并及時撲滅明火。

      12、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13、電氣焊作業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14、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于井下作業。

      15、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作業完成后措施及學習情況必須交由機電科統一存檔。

      二、考核與處罰

      1、電焊機缺蓋,接線端子無絕緣板,手把線不完好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2、電焊填補焊縫時,對使用的填補材料必須先進行甄別,確認安全無問題后,方可使用,否則罰責任人50元。

      3、氧氣瓶、乙炔瓶經檢查,如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氣瓶,一次罰責任人50元,瓶體、底座、閥門、氣表、瓶帽、防震圈等缺少一件或氣線不完好的,罰責任人50元,。

      4、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放置不固定,兩瓶間距小于5米,與明火和散火花的地點距離小于10米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5、氣槍點火時,不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原則進行,燃燒的焊槍隨意亂放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6、電焊機在拆裝接電或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如亂人操作,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7、嚴禁用鋼筋代替地線、零線、把線,地線與鋼筋相接處必須牢固,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8、作業人員不佩戴安全帽或穿拖鞋,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9、在壓力容器、密閉容器、盛過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時,不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0、施焊場地周圍不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而進行電氣焊作業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1、電氣焊作業人員無持證上崗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2、焊接作業時不佩帶防護眼鏡或面罩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3、電氣焊作業時,酒后上崗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4、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15、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6、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否則罰責任人50元。

      17、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否則每發出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8、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如發現一個措施多次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20、 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未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1、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未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2、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施焊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不對應或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未重新審批措施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3、電氣焊作業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干粉滅火器和滅火砂配備不足;沒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的;并指定專人負責噴灑水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24、 電氣焊作業時,未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未及時撲滅明火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5、電氣焊作業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未及時運至地面存放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26、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未按照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措施辦理相關手續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7、電氣焊作業完成后措施及學習情況未及時交由機電科存檔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電科

      2022.5.31

      第2篇 電氣焊割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對電、氣焊作業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強安全作業的責任心,建立和健全操作規程。

      2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3. 嚴格對電氣焊設備的管理,不準非電氣焊作業人員進行電、氣焊操作。

      4焊割前應經本單位消防或保衛、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準后方可作業。

      5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與易燃易爆車間、倉庫、堆垛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對正在生產易燃易爆產品設備裝置、容器和周邊更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消防作業點周圍和上、下方的可燃物,在不能清除時,應采取噴水、蓋石棉板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保護。

      6風天焊割時,要設置風檔。

      7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或者化學危險物品、容器和設備在處于危險狀態時,不得進行焊割,必須經過蒸氣洗通風和氣體分析后,驗證確無爆炸危險時才能進行,如焊割輸送管道時,應將與之相連管線拆卸隔離方可作業。

      8嚴禁在有可然蒸氣氣體或者粉塵的爆炸危險性場所焊割在簡易建筑和易燃、可然物質儲存加工等有火災危險性場所,一般不得進行焊割,必要時,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并采取嚴密措施后方可操作。

      9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電焊導線殘破時應及時更換或修理,電焊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要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不能利用與易燃易爆生產設備有聯系的金屬體作為電、焊接地油脂或沾油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軟管等接觸。

      10焊接工點火前要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結束或焊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檢查現場,消除隱患,特別是焊割與可燃材料直接接觸的金屬構件在作業結束后,必須專人看守一段時間,檢查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離開。

      11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在重點部位進行焊割作業時,應有專人在現場監護。

      第3篇 井下動用電氣焊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礦井因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堿溝煤礦井下動用電焊、氣焊管理制度。

      一、電焊、氣焊報告審批:

      1. 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通風隊、設備辦、本安辦審查,由分管礦領導、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審批程序如下:

      施工單位:區隊隊長對《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的相關業務內容進行核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人員。

      各職能部門:對《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的相關業務內容進行審查。

      生產指揮中心和設備辦:對動用電焊、氣焊作業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

      通風隊:對電焊、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查。

      本安辦:對《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查。

      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對是否必須在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審批。

      總工程師:對是否必須在井下電焊、氣焊及電焊、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

      礦長:對《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

      2.電焊、氣焊申請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審批《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及編制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礦調度晨會上進行通報。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時,按程序審批電、氣焊報告。

      3.安全技術措施要結合現場,要按照工作任務里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并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針對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一式4份,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報告審批后,在動用電焊、氣焊前,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通風隊一份、本安辦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電焊、氣焊操作人員一份(必須隨身攜帶)。由通風隊、本安辦管理人員交給瓦檢員、安全員帶入井下,交給生產指揮中心的一份報告不入井。

      5.執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地點必須有一份《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 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焊、氣焊報告審批的內容相符。

      二、電、氣焊作業安全管理:

      1.井口把鉤工、檢身工負責檢查電焊、氣焊設備入井的情況。入井前的綁扎、運輸是否安全可靠;電焊、氣焊設備憑《電焊、氣焊報告》方可入井。

      2.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或平板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

      3.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機運隊井口人員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后,必須及時將電焊、氣焊設備升井,電焊、氣焊設備在井下存放的時間嚴禁超過12小時。機運隊負責監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焊、氣焊設備超過12小時的單位在調度晨會上進行通報。

      4.本安辦、通風隊、生產指揮中心必須建立電氣焊報告臺賬,每次審批時在電氣焊報告臺賬上進行記錄,且各單位臺賬必須相符。

      5.通風隊瓦檢員負責對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全程現場檢測,確保作業區域各種氣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否則嚴禁進行電焊、氣焊作業。

      6.動用氣焊所需火種必須是火柴,嚴禁使用打火機等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持《電焊、氣焊報告》、執行現場瓦斯檢查的瓦檢員攜帶。

      7.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要距動火點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

      8.電焊、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焊、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井下電焊、氣焊作業。

      9.電焊、氣焊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專用手套、焊帽、防護眼鏡,衣領袖口必須全部扎緊。

      10.電焊、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并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

      11.電焊、氣焊作業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以便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12.在電氣設備、開關(無法升井的)等物體上焊接時,停電后方可焊接。在皮帶機上方焊接時,帶面必須用不燃性材料進行保護。

      13.施工單位電焊、氣焊工作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回收電焊、氣焊設備,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現場負責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14.井下電焊、氣焊開始到結束,現場負責人、噴灑水人員、瓦檢員、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實時監管。開始前,必須由瓦檢員電話通知生產指揮中心后方可進行電焊、氣焊作業。

      15.電焊、氣焊作業結束后,現場負責人、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瓦檢員、安全員在電焊、氣焊報告上簽字并由瓦檢員電話通知生產指揮中心調度員。井下三份電焊、氣焊報告當天必須由瓦檢員收集齊全,交回到礦生產指揮中心存檔,此項工作方可結束。

      16.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滅火器材。

      17.井下有電焊、氣焊作業時,跟班礦領導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措施落實到位。

      18.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與電焊、氣焊作業有關聯的所有工作。

      19.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設備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

      20.施工單位在審批電焊、氣焊報告前必須計劃準確施工時間,完成電焊、氣焊報告審批后,施工單位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內完成電焊、氣焊工作,瓦檢員、安全員必須在審批的時間段內在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嚴禁超時,特殊情況(如工作面回撤)除外。

      2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動火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本安辦安全員負責對井下電焊、氣焊作業行使安全監管職責;通風隊瓦檢員負責井下電焊、氣焊作業環境的檢查與監督。

      (2)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前后10米范圍內各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電焊、氣焊操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承接火星。

      (4)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經檢查確認作業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

      三、電、氣焊作業的考核:

      1.《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審查、審批簽字記錄不全就在現場作業的,對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0元。

      2.安全技術措施未結合現場實際編制的或與現場環境不符的,對單位第一責任者和編制人各罰款100元。

      3.施工單位未執行“一焊一審批”原則,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500元。

      4.電、氣焊報告及措施審批完后,未及時將《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交給通風隊一份、本安辦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對施工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5.電、氣焊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瓦檢員、安全員未將各自的《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帶入井下,對本安辦、通風隊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6. 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前,監督檢查人員未到位就進行作業,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500元。

      7. 通風隊瓦檢員未對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施工單位人員就進行電焊、氣焊作業,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1000元。

      8. 動用氣焊所需火種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機等其他火種,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200元,瓦檢員罰款200元。

      9.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擺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100元。

      10.未取得電焊、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對操作人員罰款500元,對現場負責人罰款200元。

      11.施工單位電焊、氣焊工作暫停時,施焊人員未按程序進行清理就離開作業現場,對作業人員罰款100元。

      12.井下三份電焊、氣焊報告由現場人員簽字后未交回到礦生產指揮中心存檔,對瓦檢員罰款100元。

      13.未指定瓦檢員、安全員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對相關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瓦檢員、安全員未在電、氣焊審批的時間到達現場,延誤現場作業時間,對遲到的監督檢查人員罰款100元。

      14.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地點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100元。

      15.電焊、氣焊操作人員未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現場操作人員罰款100元。

      16.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后,未及時將電焊、氣焊設備升井,電焊、氣焊設備在井下存放的時間超過12小時,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200元。

      17.本安辦、通風隊、生產指揮中心未按要求建立電氣焊報告臺賬,對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18.機運隊負責井口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升井記錄,如與本安辦、通風隊、生產指揮中心建立電氣焊報告臺賬不符,對機運隊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19.施工單位未在電焊、氣焊報告審批的時間內完成電焊、氣焊施工,對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

      20.電焊、氣焊設備憑《電焊、氣焊報告》方可入井,井口放料人員未見《電焊、氣焊報告》下放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對井口放料人員罰款200元。

      21.井口放料人員下放電焊、氣焊設備前,必須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對井口放料人員罰款100元。

      22.電焊、氣焊作業區域環境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按照事故進行調查,相關人員從嚴處理。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4篇 電氣焊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傷人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遵守本管理措施。

      2、熟練掌握電氣焊操作規程,認真學習刻苦專研電氣焊技能,對電氣焊技術精益求精,努力提高電氣焊業務水平。

      3、電焊機必須完好、絕緣良好。不得缺蓋,接線端子必須在絕緣板上,手把線完好不得破皮漏電。

      4、電焊填補焊縫時,對使用的填補材料必須先進行甄別,確認安全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5、電焊機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拉接等性能進行檢查,拆裝接電或發生故障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

      6、嚴禁用鋼筋代替地線、零線、把線,地線與鋼筋相接處必須牢固。

      7、電焊機要設單獨漏電開關,開關應設防雨設施,拉合閘時應帶絕緣手套側向操作。

      8、更換焊條時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作業時應站在絕緣膠板和木板上。

      9、焊接作業時必須佩帶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10、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

      11、在壓力容器、密閉容器、盛過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時嚴格按操作規程辦。

      12、雷雨天應停止露天作業。

      13、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并檢查作業地點確無火災危險。

      14、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15、熟練識別氣瓶顏色,如氧氣瓶有效為藍色,加黃色色環一道,字樣為黑色。

      16、加強個人保護,嚴防職業病發生。

      17、氧氣瓶、乙炔瓶應經常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禁止使用,瓶體、底座、閥門、氣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氣線完好不漏。

      18、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必須放置固定,兩瓶間距應大于5米,與明火和散火花的地點距離應在10米以外。

      19、氣槍點火時,應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原則進行,燃燒的焊槍不得隨意亂放。

      20、挪動重物體時必須注意安全。

      21、嚴禁酒后上崗。

      22、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23、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24、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25、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并根據本管理措施進行處罰。

      井下電氣焊作業還應遵守以下管理措施

      1、 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全員現場監督檢查。

      2、礦井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

      3、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4、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5、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6、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7、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8、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施焊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9、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并指定專人負責噴灑水。

      第5篇 電氣焊防火管理制度

      1、電氣焊是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嚴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非電氣焊工人不得進行此項作業。

      2、動火地點應與氧氣瓶、乙炔氣瓶呈三角位置,保持五米以上距離。

      3、氧氣瓶嘴禁止接觸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氣瓶爆炸。

      4、焊、割前應徹底清除附著可燃物,焊、割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或廢舊管子內的材料必須排凈,帶電設備切斷電源。

      5、氣體管線不得漏氣,如漏起立即關閉并修理。

      6、電焊時,禁止將地線搭在其他金屬容器管線上。

      7、焊割完畢,及時清除散落焊割火花和鐵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災。

      電氣焊管理制度范文(5篇范文)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傷人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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