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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04 07:00:17 查看人數:79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1篇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貯存、發放,確保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工廠范圍內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綜合管理部負責制訂工廠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采購計劃。

      3.2綜合管理部負責審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控制。

      3.3各部門負責制訂應急性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供應部負責具體的采購、檢驗、發放工作。

      3.4供應部建立“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

      3.5綜合管理部對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確保勞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6各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勞保使用情況,確保工作人員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4防護用品選用原則

      4.1選擇供應商:其必須有營業執照、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場所和技術人員、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生產設備、有必要的檢測手段、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產品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2特殊防護用品:購買特種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安全網等,必須到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的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

      4.3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的選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穿戴要舒適方便、美觀大方,不影響工作。

      第2篇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購買、保管、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為從業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自檢,

      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采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3篇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和原則

      1. 發放范圍:

      (1) 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 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 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 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5) 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6) 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 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 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 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 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 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 發放原則:

      (1) 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 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 得任意擴大發主和范圍和提高標準.

      (3)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基層干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物資采購部門

      (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項目部

      第4篇 勞動防護用品采供發放管理制度

      1、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范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采購計劃。

      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采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資金,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安全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本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5篇 冶金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方案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匯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20**年7月10日

      第6篇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規范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安全與健康,杜絕管理浪費,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制度》,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2.本制度所稱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保護用品。

      3.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分為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大勞保和小勞保)、和特殊作業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保)和防暑降溫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按照《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要求發放。后勤機關工作人員、生產部門職能人員及其他非生產崗位職員原則上不發放小勞保,一般勞保用品應根據需要嚴格控制發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職責

      1.生產技術處負責制定公司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辦法,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計劃申報、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

      計劃申報流程

      二級部門申報

      生產技術處審核匯總

      供應處報批及執行

      2.各二級部門根據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標準負責本部門人員大勞保、小勞保及特種勞保用品的計劃申報,生產技術處負責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匯總、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以及特種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程序;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并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供應處負責委托采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實,并對勞保用品的到貨進行驗收保管及臺帳記錄,按照生產技術處批準的勞保領料單進行核發,并負責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應處負責采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時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須確保質量,按期采購,滿足發放需要,并獲取和保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 (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

      (三)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發放

      1.生產技術處根據《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審核并健全臺帳。臺帳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處應將員工名冊送生產技術處一份,員工崗位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生產技術處,以確保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準確發放。

      3.新進員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于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兩套。安全帽一頂、勞保鞋一雙。

      4.轉崗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產技術處核實后予以補發。

      5.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復發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門員工人數及崗位實際需要由生產技術處核發。

      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生產技術處確認、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后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8.各二級部門應在使用前履行計劃申報手續,特種勞保用品計入領用人臺帳,領用人崗位變動,憑移交手續到生產技術處變更領用人記錄,特種勞保不設定使用周期,但必須以舊換新。

      9.各工種職員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因工作調動,大勞保用品隨人走,原發大勞保用品順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間臨時工作調動的,大勞保用品由原單位發放,小勞保及特殊勞保用品由新單位發放。

      10.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領料單經生產技術處審核登記后又因倉庫無貨暫時無法領用的,應在三日內持原領料單到生產技術處進行沖銷,貨到后再重新履行領用手續,否則臺帳反映的個人領用情況視為屬實。

      11.各工種職員不管什么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后原發勞動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12.外來代培人員,實習人員按公司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方能上崗。

      13.調職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發放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施行后,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具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保用品,予以補發。

      14.保衛(保安)人員的著裝,由保衛部門提交專項申請,行政人事處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后發放。

      15.職員一般大勞保和特種勞保用品達到發放周期后,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員驗證報廢后,換領新的勞動保護用品;未到發放周期而損壞或丟失的勞動保護用品,根據責任大小,落實后予以賠償,及時予以核發。各種勞保用品的賠償標準,由供應處報公司審定。

      16.生產技術處每年根據當地季節情況合理制定發放時間,不得反季節發放勞保用品;根據本地氣候狀況,公司不發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內相應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

      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保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以上的處理。供應處每季度對生產技術處勞保臺帳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2.印有企業標志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后果。

      3.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規范穿戴、配齊勞動保護用品;機關、后勤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現場作業或義務勞動時,必須穿戴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據實際情況核發,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4.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保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5.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了解和收集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通過安全生產技術處向供應處反饋信息。

      6.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物資保管人員應妥善管理勞動保護用品,防止過期、變質,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定期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積壓的現象應及時報告、處理。

      7.保健用品發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報計劃到生產技術處審核,交采購部門采購發放給員工。生產技術處負責發放臺帳記錄。

      (五)附則

      1.本制度中所稱大勞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勞保鞋、雨衣、雨鞋;小勞保包括:布手套、紗手套、防塵帽、紗口罩等;特種勞保包括:安全繩(帶)、防塵鏡、防沖擊護面具、阻燃(熱)保護服、防靜電工作服、專用絕緣靴、防噪聲護耳器、各類專用保護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藍根、人丹、風油精、清涼油等防暑降溫藥品。

      2.本細則由生產技術處歸口管理,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范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 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鑒定證)。采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 對于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4 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 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 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 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后,系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后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 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 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并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注: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包括: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第8篇 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為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增強職工身心健康,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根據本礦實際情況于年初全面制定本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范圍,發放用品的種類和發放物品的標準、時限、要求,種類齊全,范圍廣泛,符合國家標準。

      二、采購員應當按照年初制定的計劃,及時、足額采購,確保按時發放,把好質量關。

      三、保管員要計劃及時,按期發放,不得截留。

      四、各工種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方可上崗工作,否則視為違規上崗,礦部有權處100--500元罰款,釀成事故者責任自負。

      五、職工有監督礦部是否按時、按質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第9篇 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一、為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具)。

      二、防護用品(具)采購必須到有特種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的經營單位購買,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要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三、使用人員必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有效地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并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四、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員驗收后方可入庫,同時保管人員還要進行定期檢查,剔除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

      第10篇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柜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濕霉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第11篇 加油站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1、加油站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定期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2、員工要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戴防護用品,并做到“三會”:會檢查、會使用、會維護保養;任何員工不得拒絕使用防護用品,更不能將防護用品隨便送人。

      3、所有員工進入作業場所,都要按規定著裝,不得穿短褲、裙子、拖鞋、涼鞋、光膀子等,對不按規定戴防護用品的,加油站將按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4、加油站必須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人民幣或者其它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12篇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購買保管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為從業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自檢,

      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采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 監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對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進行查處:

      4.2.1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4.2.2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4.2.3配發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4.2.4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2.5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4.2.7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

      4.4 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礦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管理科對職工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上報礦委會處理。

      4.5 各單位應當接受職工的監督。安全管理科對生產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第13篇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的身心健康,及時發放,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制定本制度。

      1、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礦靴、防塵口罩、護目鏡、防毒面具、電工用具、手套等。

      2、車間、科室負責提出所需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報安環科。

      3、環科負責編制全廠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經礦長批準后,采購員負責采購,車間負責按規定期限及時補充發放。

      4、購員必須按計劃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求所購廠家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5、格按規定核發給各車間、科、室勞動防護用品。

      6、車間、科室負責按崗位和有關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職工正確使用和佩戴。

      7、司安全領導組、安環科負責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各車間、科室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配備及使用情況。

      第14篇 駕校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學校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我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四、學校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五、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六、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七、培訓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學校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九、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學校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十、學校應根據上級部門規定的使用期限,結合學校經濟條件,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定使用期限。

      十一、學校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

      照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十二、凡發給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十三、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十四、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第15篇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柜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濕霉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第16篇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1、個人勞動用品在整個勞動保護措施中即是一項輔助性措施又是在勞動生產中不可缺少的防范性措施。做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各部門要高度認識發放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得以任何借口違反發放使用規定。

      3、公司供銷部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標gb。

      4、公司倉管人員要做到保管到位、定期檢查、剔除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

      5、公司倉管人員在嚴格掌握各工種勞動防護用品報損規定的基礎上,定期或不定期實核各種人數的前提下,保證每個崗位、工種的職工按時按量領取到適用的勞防用品。

      6、公司班組長要督促每個職工在操作時正確有效地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每個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17篇 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防止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免受或少受傷害,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目前作業特點和實際生產狀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危害及其它勞動保護的崗位及人員。

      三.職責與分工

      1.公司安全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標準外的臨時性勞保用品的審批。

      2.采購部門負責匯總需求計劃,按要求到有相應資質的廠家或供應商進行比價采購,確保合格。并按時限要求交付需求單位。

      3.各使用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勞保用品的需求計劃,并按要求組織發放、監督使用和維護保養,必要時解決現場勞動保護和職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配置,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提高標準。

      四.內容及要求

      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的分類

      1.1操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

      1.2一般防護品:衣、褲、鞋、帽、布(線)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護品: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塵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電焊手套、絕緣靴等。

      2.發放原則及使用要求

      2.1配備、發放原則

      2.1.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是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措施,應當按照工作性質、勞動條件、保護部位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合理選型,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據企業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嚴格按《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執行。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實行按需配給,集體管理原則。

      2.1.4個人勞保用品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卡片制度,卡片由員工所在庫管員保存。員工的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后,由員工到倉庫簽署領料單后方可領取。

      2.1.5凡是新入廠職工,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崗位,進入崗位前領取勞保用品,同時建立登記卡片。

      2.2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2.2.1凡發給員工個人或集體使用的防護用具均應妥善保管,要有明顯的標志和編號,不能涂改或洗掉,防護用品僅限于工作時間內使用,嚴禁移作它用。

      2.2.2凡發給班組公用的防護用具,應有專人管理,不得丟失,任何人不能占為己有,若有遺失或無故損壞者,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2.3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應因公使用,不準買賣和換取它物,凡是遺失、被盜等,后果一律自負。

      2.2.4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間內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勞保用品,一經查出,給予處罰。

      3、管理要求

      3.1防護用品由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發放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不得代領。

      3.2防護和勞保用品不得作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現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護和勞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須立即報告、更換,具體要求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3.4管理機構和使用部門要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更換,使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五.有關制度和記錄

      1.有關制度

      《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

      2.有關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采購申請》

      《勞動和防護用品驗收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發放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檢查記錄》

      第18篇 電氣安全用具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電氣安全用具的使用和管理,也用以保證電氣工作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們可防止觸電、弧光灼傷和高空摔跌等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場的各單位。

      3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能源部所頒發的sd332-89《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技術標準》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安全員負責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建立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電氣安全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使用人應在使用前對電氣安全用具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電氣安全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

      4.1.5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電氣安全用具檢測、檢驗工作,運行負責電氣安全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2分類及使用:

      4.2.1絕緣安全用具;

      a絕緣操作用具,包括絕緣操作桿、絕緣夾鉗等。

      b絕緣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隔板、絕緣墊、絕緣站臺的等。

      ba 絕緣手套。用特制像膠制成。它一般作為使用絕緣棒進行帶電操作時的安全用具,以防止泄漏電流對人體的異常影響;在進行到閘操作和接觸其它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時,戴絕緣手套可防止接觸電壓和感應典壓的傷害,使用絕緣手套后還可在低壓設備上進行帶電作業。絕緣手套的長度至少應超過手腕10cm。絕緣手套在使用前應作外觀檢查,如發現漏氣、粘膠、破損應即停止使用。絕緣手套應存放在干燥、陰涼的地方。

      bb絕緣靴,主要是防止跨步點壓的傷害,但它對泄漏電流接觸電壓等同樣具有一定的防護作用。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還有如果配電裝置內發生接地故障,則在進入配電裝指時也應穿絕緣靴。絕緣靴應存放在干燥、陰涼的地方。切記不得把絕緣靴作耐酸、耐堿和耐油靴使用。

      bc絕緣隔板,防止工作人員對帶電設備發生危險接近的一種放護用具。它也可裝設在斷開的6—10kv到閘動、靜觸頭之間,作為防止“突然來電”的保安用具。絕緣隔板一般用環氧玻璃布板和聚祿乙稀塑料制成。絕緣板應保持表面光滑,不允許有裂縫、氣泡、砂眼和孔洞等,凹坑深度不得超過0.1mm,絕緣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絕緣板使用前應擦盡塵灰并檢查外觀是否良好。

      bd絕緣墊,保安作用和絕緣靴相同,可把它視為是一種固定的絕緣靴。絕緣墊用特制像膠制作,尺寸應大于750mm*750mm,厚度不小于4mm。絕緣墊不得和酸、堿、油類和化學藥品等接觸,并應避免陽光直射或銳利金屬件刺劃,還應作到每隔半年用低溫水清洗一次。

      be 絕緣站臺,在任何電壓等級的電力裝置中。當操作帶電斷路器,隔離開關,安裝臨時接地線用的輔助保安用具。是用極干燥而漆過的直紋無節的木料做成條型的臺面,支持在絕緣瓷瓶上。

      4.2.2驗電器;

      驗電器,是檢驗電氣設備是否確無電壓的一種安全用具。又分為低壓驗電器(250v及以下)和高壓(250v以上)。

      4.2.2.1低壓驗電器觸主要用來檢查、判斷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是否帶電外,還有下列用途:

      (a) 分火線(相線)和地線(中性線或零線)氖光燈泡發亮的是火線,不亮的則是地線。

      (b)區分交流電和直流電。交流電通過氖燈泡時,兩極附近都發亮;而直流電通過時,僅一個電極附近發亮。

      (c) 判斷電壓的高低,如氖燈暗紅、輕微亮,則電壓低;如燈泡發黃紅色,很亮,則電壓低。

      4.2.2.2高壓驗電器使用時必須注意其額定電壓和被檢驗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相適應,否則可能會危及驗電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錯誤判斷。驗電電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手握在罩護環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電設備進行檢驗,檢驗時應漸漸移近帶電設備至發光或發聲止,以驗證驗電器性能完好,然后再在需要進行驗電的設備上檢測。檢測時也應同樣漸漸移近帶電設備,直至直接觸及設備導電部分,此過程中若一直無光、聲指示,則可判斷無電。反之,如在移近過程中圖然有發光或發聲指示,應停止驗電。

      4.2.3突然來電防護用具,攜帶型三相短路接地線;

      4.2.4標示牌(又叫警告牌);

      根據用途可分為兩類:

      警告類;如“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

      指示類;如“在此工做”和“從此上下”等。

      4.2.5高空作業安全用具;

      根據用途可分為三類:

      a 升降板和腳扣是主要的登高工具。

      b 安全帶和安全腰繩

      c 安全帽。

      4.2.6電氣登高安全用具類:

      4.2.6.1梯子、平臺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制作,也可用竹料制作,但不應用金屬材料制作。平臺如果是金屬的要做好絕緣問題,并裝設接地線。梯子、平臺和高凳應堅固可靠,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其所攜帶工具的總重量。梯子分人字梯,靠梯兩種。為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腳與墻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梯長的1/4;為了避免滑落,其間距離不得大于梯長的1/2。為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開腳度,其兩側之間應加拉鏈或拉繩。為了防滑,在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腳應加橡膠套或橡膠墊。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腳應加鐵尖。在梯子上工作時,梯頂一般不應低于工作人員的腰部,或者說工作人員應站在距離梯頂不小于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處或最上面一二級踏板上工作。

      4.2.6.2腳扣和安全腰帶

      腳扣是登桿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鋼材制成。木桿用腳扣的半圓環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齒,以刺入木桿起防滑作用。水泥桿用腳扣的半圓環和根部裝有像膠套或橡膠墊起防滑作用。腳扣有大小號之分,以適應電桿粗細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桿用具,主要由堅硬的木板和結實的繩子組成。安全腰帶是防止墜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帶用皮革、帆布或化纖材料制成。安全腰帶有兩根帶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緊用,大的系在電桿或其地牢固的構件上起防止墜落的作用。安全腰帶的寬度不應小于60毫米。繞電桿帶的單根拉力不應低于2250牛。

      4.2.7電氣絕緣安全用具類:

      4.2.7.1絕緣桿和絕緣夾鉗

      絕緣桿和絕緣夾鉗都是絕緣基本安全用具。絕緣夾鉗只用于35千伏以下的電氣操作。絕緣桿和絕緣夾鉗都由工作部分、絕緣部分和握手部分組成。握手部分和絕緣部分用浸過絕緣漆的木材、硬塑料、膠木或玻璃鋼制成,其間有護環分開。配備不同工作部分的絕緣桿,可用來操作高壓隔離開關,操作跌落式保險器,安裝和拆除臨時接地線,安裝和拆除避雷器,以及進行測量和試驗等項工作。絕緣夾鉗主要用來拆除和安裝熔斷器及其他類似工作。考慮到電力系統內部過電壓的可能性,絕緣桿和絕緣夾鉗的絕緣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長度應符合要求。絕緣桿工作部分金屬鉤的長度,在滿足工作要的情況下,不宜超過5-8厘米,以免操作時造成相間短路或接地短路。

      4.2.7.2絕緣手套和絕緣靴

      絕緣手套和絕緣靴用橡膠制成。二者都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但絕緣手套可作為低壓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絕緣靴可作為防護跨步電壓的基本安全用具。絕緣手套的長度至少應超過手腕10厘米。絕緣靴應采用特種橡膠制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膠靴代替。絕緣靴是作為防止跨步電壓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于15厘米,而且上部另加高邊5厘米

      4.2.7.3絕緣墊和絕緣站臺

      絕緣墊和絕緣站臺只作為輔助安全用具。絕緣墊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條紋的橡膠制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絕緣站臺用木板或木條制成。相鄰板條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2.5厘米,以免鞋跟陷入;站臺不得有金屬零件;臺面板用支持絕緣子與地面絕緣,支持絕緣子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臺面板邊緣不得伸出絕緣子之外,以免站臺翻傾,人員摔倒。絕緣站臺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但為了便于移動和檢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過1.5×1.0米。

      4.2.7.4以上電氣絕緣安全用具要正確使用、保管并且要有專人負責定期做耐壓、機械強度等實驗

      4.2.8攜帶型三相短路接地線

      4.2.8.1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由導線端線夾、短路線、接地線、接線鼻、匯流夾、接地端線夾(或臨時接地極)以及接地操作棒等組成。導線端和接地端的線夾有優質鋁合金壓鑄線夾和純銅壓鑄線夾二種,與其配套的緊固件均經金屬鍍鉻處理。接地操作棒采用電性能與機械強度俱佳的進口高級環氧樹脂、玻璃纖維精制而成。短路線與接地線采用多股特細型 銅質軟絞線并外覆柔 軟、耐高溫的透明絕緣護層制成。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可分為合相式和分相式兩種。由于使用電壓及使用場合的差異,各施工現場使用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的操作桿長度、短路線長度以及引下線長度都不盡相同。

      接地線的線夾與絕緣操作桿的連接方式分有固定型和可脫卸型二種,并有適用變電母排和架空導線等多種款式,可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是電氣工作人員防止感應電荷和突然來電造成高壓觸電事故的有力武器,是電力系統輸、變、配電設備以及試驗設備停電作業時必備的安全用具。

      4.2.8.2 技術指標

      4.2.8.2.1 使用環境條件環境溫度:-25℃~+55℃ 相對濕度:≤90%使用場合:戶內和戶外無雨天氣 、接地操作棒尺寸、操作桿規格

      型號

      型式

      電壓等級(kv)

      有效絕緣長度(mm)

      握柄長度(mm)

      限流管長度(mm)

      總長度(mm)

      節數

      fdg10

      直接式

      10

      875

      125

      ——

      1000

      1

      fdg35

      直接式

      35

      1075

      125

      ——

      1200

      2

      fdg10*

      限流式

      10

      775

      125

      300

      1200

      2

      fdg35*

      限流式

      35

      975

      125

      400

      1500

      2

      4.2.8.2.2接地操作棒的絕緣特性

      各種不同電壓等級

      設備名稱

      絕緣部分長度(mm)

      握手部分長度(mm)

      總長度(mm)

      10kv 以下電氣設備

      根據工作方便不作規定

      10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700

      300

      1000

      35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900

      600

      1500

      63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1000

      600

      1600

      110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1300

      700

      2000

      220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2100

      900

      3000

      330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3000

      1100

      4100

      500kv

      設備及輸電線路

      4100

      1400

      5500

      110~500kv

      輸電線路絕緣架空地線上

      700

      300

      1000

      試驗室及試驗設備接地

      700

      300

      1000

      4.2.8.2.3.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1) 為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確保接地線的完好性,接地線應在空氣流通、環境干燥的專用地點存放。

      (2) 電氣設備上使用接地線,應遵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3) 選擇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時,其額定短路電流值應大于懸掛點的最大故障電流值,其接地操作棒應和懸掛點的系統電壓一致。

      (4)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前,應先驗電、放電,確認電氣設備已停電后,方可進行接地操作。

      (5) 裝設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拆除時,應先拆導線端,后拆接地端。

      (6) 作業現場如無固定接地點時,可用臨時接地鋼針打入地下,其深度應不小于0.6米

      (7)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當經受短路電流后,一般應作報廢處理。

      (8)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在每次使用前,應做好例行檢查,發現有線夾開裂、缺損、連接部件接觸不良、松動、絕緣護層破損、軟絞線裸露等缺陷時,禁止繼續使用。

      使用安全用具必須注意的要點是:

      (1)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

      (2)應做到正確使用安全用具。

      4.3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檢查:

      4.3.1對于經常處于使用狀態的工具和設備,每次使用前要進行外觀檢查。

      4.3.1.1安全用具要檢查外殼、把手完好。卡頭牢固,轉動靈活,開關自動復位無失靈、聲音正常。導線連接牢固、無破損。

      4.3.1.2安全用具有無受潮和銹蝕情況,周圍場地(環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3.2對停用時間較長的工具和設備,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須進行詳細檢查。

      4.4安全用具使用中的要求:

      4.4.1使用環境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粉塵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時設備要有防雨措施,高處作業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4.4.2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動位置時,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4.4.3具體到各種工具和設備,還要遵守有關的專業規定。

      4.4.4安全用具使用完后,要進行外觀檢查,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

      4.4.5不熟悉安全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4.4.6使用電動工具時,不準隨意擺放造成安全用具損壞。

      第19篇 職業病危害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范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采購、發放、領用和使用,切實保護員工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個體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單位應當確保配備個體防護用品所需的資金。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由領用員工個人簽字記錄。

      二、單位應當《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工種和實際作業需要,編制《單位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作為個體防護用品配備、采購、發放、領用和督促正確佩戴使用的依據。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單位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單位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于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個體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劃,購置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于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個體防護用品采購審批、采購和驗收入庫登記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并簽字。采購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登記、個人領用簽字記錄等應當歸檔保存。

      第20篇 特種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目的:保證企業職工能夠正確使用特種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發放、配備、使用、儲存等環節的管理。

      分類:本制度所指特種防護用品為:防毒面具、長管呼吸器、正壓呼吸器、防化服等。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發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樣板企業考核驗收辦法》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特種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驗收、發放、配備、使用、儲存等環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各車間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防護用品需用計劃的提報,匯總至安環部。

      3.3采購部根據公司下達的采購計劃,負責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采購必須按照國家和企業有關規定進行,嚴格供貨方資質的查驗,確保產品質量。

      3.4倉庫負責特種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

      3.5各車間和部門根據本單位特種防護用品需用計劃領用,并按照配備要求配備給有關生產崗位和職工本人,建立發放、配備檔案。

      3.6安環部、各車間和部門對新職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轉崗培訓必須有特種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的課程,有考核紀錄和培訓檔案,到生產崗位后要建立正確使用培訓考核紀錄。

      4 特種防護用品的使用,參照《安全培訓手冊》和設備使用說明書。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0篇范文)

      1目的為了規范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貯存、發放,確保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訂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工廠范圍內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3職責3.1綜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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