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生產部負責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的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用品購買計劃,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上落實資金,綜合部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二、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簽訂證和產品合格證,由生產部驗收后方可入庫;
三、各車間統一開具出庫單到綜合部審批發放,綜合材料庫庫管員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
四、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
五、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六、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公司承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用品發放;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綜合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個人私自購買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6)使用已損壞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