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管理中心淘汰管理制度
公司采購管理中心淘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采購管理中心的發展,增強采購管理中心的活力和競爭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采購管理中心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章崗位淘汰
第三條崗位淘汰本著從用好人、培養人、留住人的原則出發,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準則。
第四條根據采購管理中心崗位工作說明書每月對每個員工進行考核,連續三個月崗位考核不能勝任所在崗位工作,則自動從所在崗位淘汰。
第五條有作假、貪污腐敗、收受回扣,蓄意破壞公司財產等嚴重違反公
司制度的行為,則自動從所在崗位淘汰。
第六條采購管理中心人員業績采取每周評比、月度總結的方式對每個員工的業績進行評比,連續三個月業績評比倒數第一的員工,由部門具體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對管理人員的淘汰,由本部門做好相關的總結和分析并提出處理
意見,之后報人力資源部處理。對普通員工的考核和淘汰直接由本部門執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章事件淘汰
根據公司人事管理的相關制度以及有關規定,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從本部門淘汰,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屢次無故拒絕工作、不服從領導安排,經教導無效且情節嚴重者;
第九條經常完不成工作任務,不勝任擔當的工作,又不服從換崗或者經換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第十條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曠工累計達7日以上者;
第十一條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者或重要崗位不負責任者;
第十二條工作時間飲酒滋事、打架斗毆;誣陷、暴力脅迫上級或同事,影響惡劣者;
第十三條故意破壞公司資產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第十四條損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損失者;
第十五條弄虛作假屢教不改者,或弄虛作假影響極其惡劣者;
第十六條煽動或參與罷工、怠工者;
第十七條泄漏公司機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謠言者;
第十八條擅用公司名義,或盜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筆跡為非作歹者;
第十九條私拿回扣、貪污受賄、損公肥私、挪用公款及嚴重侵占公司財物者;
第二十條攜款潛逃者;
第二十一條有盜竊、詐騙等不良行為或有其他違法行為者;
第二十二條參加非法組織者;
第二十三條在公司范圍內或在工作時間聚眾賭博者;
第二十四條吸食毒品者;
第二十五條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嚴重違*公德,給公司名譽帶來極壞影響者。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定中符合辭退條款,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九條嚴重違反國家法規者。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是建立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有關制度的基礎之上,并根據采購管理中心的特點進行的補充和完善,其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采購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條員工對淘汰處理決定有申訴的權利,認為不合理者一周內可以向采購管理中心總經理提出復議,否則視為員工已經接受。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采購管理中心
頒發日期: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