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銷售、發貨管理制度
煤炭銷售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防止非法違法煤炭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根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12號令)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產企業
1、各企業銷售原煤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同
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明細及臺帳。
2、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機構和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使用臺帳。
3、嚴禁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管理規定將依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煤炭加工轉化、經營企業和用戶
1、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購買煤炭時必須從煤炭生產企業取得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并隨煤炭流轉,持票運輸,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回收明細及臺帳。
2、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機構和回收、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回收、使用臺帳。
3、嚴禁收購、經營、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非法煤炭;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規定將依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并停止換票企業的換票處理。
管理程序
一、申報程序
(一)各煤炭生產礦井按照隸屬范圍,依據本企業核定能力計算出煤炭銷售票的使用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審批。
(二)各煤炭基建礦井按照隸屬范圍,持施工設計進度審查批準意見書,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審批。
(三)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依據各煤炭生產(基建)礦井上報的申請量,進行核實匯總后,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審批。
(四)市煤炭糾察支隊依據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上報的申請量,進行核實匯總后,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省票證中心審批。
二、發放程序
(一)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根據核準的煤炭銷售票用量(含生產、基建);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由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長審簽后,報市局煤炭糾察支隊,支隊票證科長審核后報支隊長審批,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并開具《出庫單》,填寫臺帳;
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持市支隊開具的《出庫單》由分隊長簽字后辦理登記入庫、填寫臺帳。
(二)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根據轄區內煤炭生產企業申報核準的生產數量,嚴格按照程序發放煤炭銷售票,嚴禁超能力發放,并認真做好發放管理臺帳。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礦生產企業每月截止25日匯總當月本企業煤炭銷量、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和煤炭銷售票存根,做好回收臺帳,及時上報(上繳)各級煤炭糾察隊,上繳人、接收人要在上報報表上簽字。
(二)各縣煤炭糾察分隊對轄區內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煤炭銷售票回收情況,于每月底前匯總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
(三)公路內銷煤炭銷售票由各級糾察分隊按屬地管轄關系直接向煤炭用戶查收;非產煤縣區公路內銷票由市支隊直接查驗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銷售票由市支隊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驗回收;回收煤炭銷售票時要做好回收臺帳,上繳人、接收人要在報表上簽字,同時匯總上報上級煤炭糾察隊。
四、換領程序
(一)煤炭鐵路經營企業
1、有鐵路專用線的煤炭生產企業,根據當月實際發運量,由本企業開具發運證明,填寫《鐵路換票卡》,市煤炭糾察支隊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支隊長審批后,開具鐵路銷售票。
2、煤炭鐵路經營企業換票時,應將上月發運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銷售票(回收聯)按煤源單位、票種類別分別進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寫明細及匯總表后,一并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票證科;票管員對回收上繳的銷售票(回收聯)、明細及匯總表進行核查,填寫《鐵路換票卡》,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支隊長審批后,開具鐵路銷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進行鐵路發運的,由企業持外地市的煤炭銷售票回收聯填寫明細及匯總表,由市煤炭糾察支隊核查批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交經營企業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門換開鐵路煤炭銷售票,同時市糾察支隊留底備份;經營企業取得的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的煤炭銷售票回收聯應到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換開鐵路煤炭銷售票。
4、對審核中發現的不按規范填寫、填寫字跡模糊不清及有套開現象的票據要剔除出來,一律不予換開,并進行核實;對確定為套開票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原開票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立案查處。
(二)洗(儲)煤企業 管理者范文網
1、全市儲煤企業換票統一由市煤炭糾察支隊換發,儲煤企業回收的銷售票(回收聯)按煤源單位、票種類別分別進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寫明細及匯總表后,一并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票證科;票管員對回收上繳的銷售票(回收聯)、明細及匯總表進行核查,根據回收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支隊長審批后,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
2、洗煤企業換領銷售票按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換領,洗煤企業回收的銷售票(回收聯)按煤源單位、票種類別分別進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寫明細及匯總表后,一并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票證科;票管員對回收上繳的銷售票(回收聯)、明細及匯總表進行核查,根據回收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隊領導審批后,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
3、對審核中發現的不按規范填寫、填寫字跡模糊不清的及有套開現象的票據要剔除出來,一律不予換開,并進行核實;對確定為套開票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原開票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立案查處。
煤炭銷售票監督查驗
一、各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糾察機構每月必須對本區域內的煤炭生產、洗(儲)煤、加工轉化、中轉及煤炭用戶企業的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進行不少于三次監督檢查。
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煤炭生產企業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炭或者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經營企業、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對非法印制、偽造、買賣、轉讓、涂改以及套開煤炭銷售票的單位和個人及其使用者,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號令沒收其非法票據,并對個人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二、各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糾察機構每月必須對各煤焦營業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銷售票的查驗情況進行不少于五次隨機監督檢查。
各煤焦營業站點、出省口管理站及電煤管理站對無票運輸煤炭車輛,按照省煤炭工業局規定進行處罰,對能說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的,按20元/噸的標準處罰;對不能說明是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的,按50元/噸的標準處罰,對已進行處罰的車輛開具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營業站點、出省口管理站及電煤管理站對處罰后的運輸車輛、煤源單位進行登記,由各級煤炭糾察隊對登記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源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三、市煤炭主管部門糾察機構負責對全市涉煤涉票單位的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進行隨機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涉煤涉票單位違反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獎懲
鼓勵煤炭用戶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不使用煤炭銷售票、偽造、買賣、轉讓煤炭銷售票行為進行舉報,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各級負責管理、查驗煤炭銷售票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煤炭銷售發貨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煤炭行業生產、運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行政與加強煤炭安全生產、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相結合,堅持扶持合法煤礦發展與打擊非法采礦相結合,堅持依法征收煤炭稅費與打擊偷逃稅費相結合,以規范煤炭生產、經銷、稅費征收秩序為目標,對煤炭產、供、銷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統一管理,促
進煤炭生產、運銷健康有序發展。
二、領導機構
為了加強對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___區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領導組,領導組下設煤炭統一經銷管理辦公室,簡稱銷管辦,(名單附后)。銷管辦設在區煤炭稅費統一征收辦公室與統征辦合署辦公。領導組及銷管辦職責如下:
1、對全區的煤炭生產經營(含原煤、精煤、焦炭)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全區煤炭市場宏觀調控,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打擊私開濫挖、非法生產行為,杜絕非法煤炭產品進入市場。
3、對煤炭生產總量和銷售總量進行控制,實行嚴格的三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和煤炭稅費統征票)管理體制對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及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煤炭依法予以查處。
4、對洗煤廠、焦化廠和鐵路發運站臺、發電廠、儲(售)煤場等收購、銷售非法煤焦產品的行為嚴肅查處。
5、組織開展煤焦生產經營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煤焦交易行為。監督檢查煤焦生產企業是否按規定標準和渠道上繳煤焦專項基金、統征稅費及其它費用。
三、煤炭生產管理辦法
(一)管理主體。煤炭生產統一管理的主體為區煤炭工業局,負責全區所有合法煤礦的生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