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承包商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2 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 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 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安全工作。
4 控制程序
4.1 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4.2 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4.2.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4.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4.2.3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4.2.4 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4.2.5 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4.3 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4.3.1 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安全合同》。
4.3.2 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4.4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4.5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5.1 作業過程的協調
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5.2 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
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各個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 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 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6 記錄
6.1 合格承包商名錄。
6.2 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
6.3 承包商檔案。
6.4 安全檢查記錄。
6.5 《外協安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