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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02 12:20:05 查看人數:16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1篇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內容、要求及程序。

      本制度適用于某公司各部門及相關方。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gb 2616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dl 5027-201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動火作業

      是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應包括熔化焊接、壓力焊、釬焊、切割、噴槍、噴燈、鉆孔、打磨、錘擊、破碎和切削等作業。

      職責

      綜合部

      負責組織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編制、修訂。

      負責公司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培訓考試。

      負責一級動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審核。

      ehs部

      參與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編制。

      負責一級動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審核,監督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

      負責動火工作票收集統計分析。

      負責審查動火工作票相關人員資質。

      發電部

      參與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編制。

      負責動火工作票的許可工作。

      負責測定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

      負責對動火工作許可人的培訓、考核工作。

      負責動火工作票審核及月度合格率統計并報送ehs部。

      技術支持部

      參與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編制。

      負責動火工作票的簽發,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負責對部門及相關方工作負責人的培訓、考核及部門工作票簽發人申報。

      負責部門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負責動火工作票網上維護更新工作。

      管理內容與方法

      動火級別

      動火級別按其動火工作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工作和二級動火工作兩個級別。

      一級動火區應包括下列部位、場所、設備:

      油罐區,鍋爐燃油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油管道及與油系統相連的汽水管道和設備、油箱,氫氣系統及供氫站,鍋爐制粉系統,液化氣瓶間,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變壓器等注油設備、油處理室、蓄電池室(鉛酸)、脫硫吸收塔內與塔外壁、防腐煙道內與煙道外壁、事故漿液箱等防腐箱罐內與箱罐外壁及與吸收塔相通管道,脫硝系統液氨儲罐及與其相通管道、液氨儲罐防火堤內等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場所、設備。

      二級動火區應包括下列部位、場所、設備:

      發電機、燃油碼頭、與燃油系統能加堵板隔離的汽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輸煤系統,電纜、電纜間、電纜通道、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機房、電子設備間、計算機室、檔案室、脫硫系統其他防腐箱罐,脫硝系統氨區內等部位、場所、設備;汽機房內一級動火區以外的區域;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需要納入二級動火區的場所和設施。

      禁止動火條件

      油船、油車??繀^域。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或未進行有效轉換前。

      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帶電設備未停電前。

      按國家和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必須禁止動用明火的。

      動火安全組織措施

      動火工作票管理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服役手續和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應急搶修單。并應在動火工作票上注明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應急搶修單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上不得涂改,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詞語;修改處應經簽發人審核簽字確認。

      動火工作票應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準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一般應提前8h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運行許可人收執,另一份由ehs部收執保存。

      動火工作票在所依附的主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控工作票、電氣第一、二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事故應急搶修單)許可后方可許可,在主票終結前終結。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由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專業工程師和動火部門負責人擔任。

      動火工作負責人應經技術支持部培訓考試合格,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班組長或技術人員擔任。

      動火執行人應持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允許電焊與熱切割作業的有效證件,并在ehs部備案。

      “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點位。

      “動火方式”欄:填寫動火的具體方式,如熔化焊接、壓力焊、釬焊、切割、噴槍、噴燈、鉆孔、打磨、錘擊、破碎和切削等。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運行人員填寫,其內容如下: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置換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對現場可燃氣體采取測量的措施。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現場防火監護措施。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允許動火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分管生產領導填寫,二級動火工作票由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填寫。

      動火工作票審批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公司經授權具備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權限的專業主管或動火部門負責人簽發,公司綜合部和ehs部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并填寫允許動火時間。必要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申請,到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指導。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公司經授權具備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權限的專業工程師簽發。經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審核,技術支持部部長或副部長批準,由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填寫允許動火時間。

      非本單位人員到生產區域內動火工作時,動火工作票由本單位簽發和審批。

      承發包工程中,動火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措施。

      動火工作的監護

      一級動火時,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前,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滅火措施正確、完備,需要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檢測值應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滿足可動火條件后方可動火。

      消防監護人由專職消防員或志愿消防員擔任。

      動火部位或現場易爆氣體及粉塵濃度測量由當值值長安排人員測量,寫明區域內實際測量值、測量時間、測量人,其值應低于下表規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1.1%

      <0.2%

      煤粉塵

      30~120g/m3

      <20g/m3

      氨氣

      15-28%

      <15%

      動火作業間斷

      動火作業間斷,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離開前,應清理現場,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同時離開作業現場,間斷時間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一級動火作業,間斷時間超過2h,繼續動火前,應重新測定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動火作業,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動火作業的終結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等,確認安全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埴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各方簽名,由發電部蓋“已終結”印章,動火工作告終結。

      動火終結時,運行許可人也應參與現場檢查和結束簽字。

      發電部負責對動火工作票進行月度審核,并蓋“已審核”印章。

      動火工作終結后,動火工作票保存期限為1年。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主要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和簽發人主要安全責任

      審查工作的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審查申請工作時間的合理性。

      審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審查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符合要求。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負責人主要安全責任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確認動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進行補充。

      核實動火執行人持允許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的有效證件,督促其在動火工作上簽名。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危險因素、防火和滅火措施。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手續。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運行許可人主要安全責任

      核實動火工作時間、部位。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完成相應措施。

      向工作負責人現場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消防監護人主要安全責任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足夠、有效的消防設施、器材。

      檢查現場防火和滅火措施正確、完善。

      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發現起火及時撲救。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動火執行人主要安全責任

      在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核實動火時間、動火部位。

      做好動火現場及本工種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

      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應為,并報告ehs部等相關部門。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動火安全技術及安全要求

      動火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對管道、設備、容器等的隔離、封堵、拆除、閥門上鎖、掛牌、清洗、轉換、通風、停電及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等措施。

      凡對存有或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或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動火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封堵或拆除,與生產系統直接相連閥門應上鎖掛牌,并進行清洗、轉換,經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動火點與易燃易爆物容器、設備、管道等相連的,應與其可靠隔離、封堵或拆除,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檢測動火點可燃氣體含量應合格。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圍進行動火作業,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保通排風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如有必要,檢測動火場所可燃氣體含量應合格。

      在可能轉動或來電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事先做好停電、隔離等確保安全的措施。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區域或危險區域,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動火前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時間距動火作業開始時間不應超過2h。必要時將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含量的設備放置在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實時監測。

      一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每間隔2h-4h檢測動火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如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用于檢測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檢測儀應在檢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完好狀態。

      氣體或粉塵濃度檢測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的樣品應留存到動火結束。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消防監護人。

      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足夠、適用、有效的滅火設施、器材。

      必要時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災現場處置預案。

      各級人員發現動火現場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有違反規定現象時,應立即阻止動火工作,并報告綜合部或ehs部等管理部門。

      報告與記錄

      公司綜合部負責本管理制度建設跟蹤、記錄和報告。

      檢查與考核

      公司綜合部每年應對照本制度進行自查。

      公司ehs部負責對動火工作票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2篇 發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設備系統的設備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范動火作業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 0001—2004)

      3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3.1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含外委施工動火作業),各級領導、生產部門、公司管理人員、各崗位生產人員以及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均應熟知本制度

      4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墻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墻外40米以內。

      4.2.5 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于10%時。

      5動火工作票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5條” 的規定執行。

      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6條”的規定執行。

      7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7.3.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審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審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設備部部長批準。

      7.3.4動火工作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運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動火的現場監護: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8動火工作票的管理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附則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第3篇 燃氣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意外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3年)

      3.2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3.3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2012)

      3.4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年)

      3.5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gb26164.1-2010)

      3.6 《發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管理篇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3年5月1日施行)

      4 釋義

      4.1 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 危險場所

      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 動火作業,指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4 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內;燃機、汽機油系統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堿間、酸和堿管道及附件上、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區域以及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 本制度所稱“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例如: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間、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車修理場所以及其它安健環部認定的二級動火部位。

      5 職責分工

      5.1 動火作業負責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動火作業負責人權限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外委施工人員要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需安健環部批準方可擔任。

      5.2 動火作業簽發人

      簽發人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簽發。

      5.3 動火許可人

      運行具有作業許可權限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許可簽發。

      6 執行程序

      凡在公司內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6.1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天然氣調壓站、前置模塊及調壓站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

      2) 油系統、管道及其附件,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油庫圍墻以內所有區域、供、回油管道。

      3) 各類油系統,酸、堿、加藥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4) 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墻及房屋內。

      6)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 燃機房內區域。

      8) 上述除特別規定外的設備和系統2米及以內范圍。

      9)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除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是經考試合格并經安健環部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6.3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6.3.1 在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6.3.2 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6.4.2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6.4.3 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廠部領導審核;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 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6.4.6 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有消防監護人在場監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聯系備消防車。

      6.5 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 動火的現場監護

      6.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工作票》內,并簽字確認,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2 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6.6.5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6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7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6.7.1 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6.7.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天然氣系統、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系統。

      6.7.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6.7.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 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 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6.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 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 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 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6.8.4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2)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防止火情發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作業;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 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

      6.9.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 “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 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

      6.10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部負責人、消防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工程師簽發后,由本公司安健環部人員審核、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3 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公司安健環部批準,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

      6.11.2 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護人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

      6.11.3 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

      6.11.5 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 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 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

      6.11.9 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

      7 監督檢查和考核

      7.1 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

      7.1.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終結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7.1.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1)無編號或錯號、重號。

      2)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

      3)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

      4)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簽。

      5)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

      6)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

      7)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

      8)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

      9)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10)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

      11)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執行”章。

      12)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

      13)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

      14)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15) 運行、檢修、安健環人員對作業中的動火工作進行動火工作票動態檢查:

      7.2 動火工作票的收執與存檔:

      7.2.1 動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環部統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收執,動火作業期間,保存在作業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

      7.2.3 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由運行部和維護部保存,動火工作票保存6個月。

      7.2.4 安健環部、檢修部、運行部門均應對動火工作票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8 附則

      8.1 本細則解釋權屬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環部。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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