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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作業培訓管理制度(1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29 21:40:06 查看人數:61

      特種作業培訓管理制度

      第1篇 特種作業培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專業技術人才,適應企業發展需求,加強特殊工種的專業培訓管理,特規定如下:

      1.凡在公司內從事電器、焊接、鍋爐操作、水處理、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行車操作、液氨充裝等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2.不經特種專業培訓,未取得特種作業證書的一律不準上崗作業,實習時必須有具備特種專業資格的師傅現場監護,否則不得上崗。

      3.取得特種作業證書的人員,要在安環處備案,以便證書到期后及時換證和復培。

      4.準備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人員,要向安環處提交培訓申請,由公司同意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取證。

      第2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 每個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特殊工種人員,禁止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殊作業。

      2 特殊工種人員如:電工、起重工、架子工、電焊工、機械工及其他按規定須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上崗。

      3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對本作業有實踐經驗和具備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4 從事特殊作業人員要由項目部集中向公司報名,經審查、體檢合格送市培訓班培訓,經實踐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發的操作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證的特殊作業人員中除機動車駕駛員每年進行年審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進行體檢、復試本工種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違章違紀情況。

      第3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總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

      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其他: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第4篇 安全教育培訓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一條 油庫的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要求,參加政府和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條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加由地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崗位培訓班。

      第四條 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各班組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油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衛生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第二章 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第一條 所有新員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技術崗位的季節性臨時工等)上崗前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一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2.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包括一般機械、電氣安全、消防和氣體防護等常識;

      3.油庫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性質、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4.公司和油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紀律(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

      二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本單位的生產概況,安全衛生狀況;

      2.本單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8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作特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2.崗位職責范圍,應知應會;

      3.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項;

      4.崗位事故預防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條 員工調動工作后應重新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單位內工作調動、轉崗、下崗再就業、干部頂崗以及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三條 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第四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進行專門培訓。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 發生事故時,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事故責任者和相關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條 油庫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活動形式、內容、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有明確制度。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并寫出評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

      第二條 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不應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油庫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應挪作它用。

      第三條 班組安全活動是班組的一項重要工作,應認真組織,嚴格考勤制度,保證出勤率,不應無故缺席,有事須經油庫領導批準。

      第四條 公司領導每季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油庫領導及管理人員每月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第五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訂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做到有計劃、有安排。

      第六條 班組安全活動內容:

      1.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3.結合油庫事故匯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其他安全活動。

      第四章 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一條 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條 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油庫的有關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章 組 織 管 理

      第一條 直屬企業的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教育大綱、教材和班組安全學習材料。

      第二條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保證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

      第三條 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并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對未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處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5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總 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種作業范圍

      1.1 電工作業

      1.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 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 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 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 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 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 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 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 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 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 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 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 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 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 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 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 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 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 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第6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登記管理制度

      一、項目部負責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登記、管理等工作。

      二、項目部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或持過期證件上崗。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合格者,應重新培訓。

      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按有關部門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動失效。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他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十、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7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從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煤礦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作業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4)叉車

      (5)壓力容器

      4、職責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種作業證書;并由安全管理員負責管理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做好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5、一般規定

      5.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6.2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6.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6.4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7、復審

      7.1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7.2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安全管理員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7.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7.4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7.5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7.6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7.7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8 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9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7.10企業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7.11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8篇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其他: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第9篇 特種作業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從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煤礦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作業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4)叉車

      (5)壓力容器

      4、職責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種作業證書;并由安全管理員負責管理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做好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5、一般規定

      5.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6.2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6.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6.4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7、復審

      7.1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7.2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安全管理員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7.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7.4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7.5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7.6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7.7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8 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9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7.10企業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7.11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10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制度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重要崗位的作業安危,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為此,必須重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選擇

      1. 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上崗前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任用與調動

      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準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須通知勞資科、安監科,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調動。

      凡任用未經培訓、無證或證件過期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1. 職工學校及用人單位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初訓、復訓的申報組織工作。

      2. 特種作業人員按時參加復訓,只有經復訓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不合格者要進行復培,經復培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3. 補考不及格者罰款500元。

      4. 無故不參加復訓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無故不參加補考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同時給予區長、書記、主管培訓的技術員每人次各200元的處罰。

      5. 特種作業人員在外出培訓期間要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素質提高。違反紀律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6. 職工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培訓,各區(科)領導給予配合,對拒不配合的區(科)領導,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五、其他外培人員管理,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培訓管理制度(1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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