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危害監護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煤礦職業危害監護制度,從勞動工資、生產組織、經費安排等方面保證煤礦職業危害監護工作的落實。
二、勞動工資部按有關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煤礦職業危害檢查,勞動者接受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的時間視同正常出勤。
三、勞動工資部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煤礦職業危害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四、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五、勞動工資部按相關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六、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煤礦職業危害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的勞動者,公司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若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人員。
七、勞動工資部對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勞動工資部為勞動者建立煤礦職業危害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煤礦職業危害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煤礦職業危害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復印件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