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審批制度
一、編制目的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建筑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
三、危險作業場所分類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
3、起重吊裝作業;
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
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
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
8、用電作業;
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申報、審批程序
1、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
2、項目安全工程師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經項目現場負責人或技術組長審查批準后,方可作業。
3、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
3、作業前,項目安全員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危險作業過程中,項目安全工程師,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危險作業時如存在安全隱患,項目安全員有權停止作業,整改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
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