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1、規范動土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2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3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4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具體要求
4.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1.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1.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面繼續動土作業。
4.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粉塵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4.2.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2.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aq3024-2008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3.1動土申請單位在分廠設備處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完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2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3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技術中心審核后交分廠設備處審批。
4.3.4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動土安全作業證》。
4.3.5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中心、分廠設備處、施工單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