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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扒弓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0-14 20:20:07 查看人數:87

      扒弓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扒弓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魯西監察分局轄區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使我公司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確保斜巷軌道運輸安全,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規定依據為云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云南煤炭工業局《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條文。

      第2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公司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包括主要斜巷、采區斜巷、順槽斜巷和各類臨時斜巷的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3條 機電副礦長對井下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全面安全技術業務管理責任,并對分管單位的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4條 安全副礦長對井下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5條 其他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6條 機電科是煤礦機電運輸安全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明確一副科長專門負責公司斜巷運輸工作,對公司斜巷軌道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機電科運輸組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教育科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早班屬于運搬工區管理的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選型設計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7條 監察大隊和安全科負責斜巷軌道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監察大隊負責對中班屬于運搬工區管理的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二、安全科當班安監員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采掘工區的各班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第8條 運搬工區區長對運搬工區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9條 采掘工區的正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10條 各采掘、運搬工區的機電副區長對本單位斜巷運輸負業務領導責任。

      第11條 教育科負責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第三章 一 般 規 定

      第12條 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輥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硐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 100~1000 元,罰工區主要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13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或磨損超限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并責令現場整改。

      第14條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余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并責令現場整改。

      第15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并發出停車信號、絞車停止運行后人員方可上下;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

      第16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送有關領導審批且與有關人員聯系無誤后方可工作,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責令進入安全地點。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 200~500 元,罰工區主要領導 50 元,罰責任者 100元。

      第17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運輸過程中不得停滯,如確需停滯,在列車兩端和兩側必須懸掛發光或反紅光紅色標記。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 元;對工區帶班副區長或工區主要負責人罰 50 元;責任人罰 50 元。

      第18條 機電科運輸組按要求及時建立斜巷管理臺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臺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硐室

      第19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車道及硐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0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6米。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形成負坡,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五、車場巷道高度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1條 各通往采區工作面的斜巷中部及下部車場甩車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安設4#標準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米,其他斜巷可用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米?,F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2條 斜巷軌道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和平巷對拉絞車,必須開鑿絞車和設備硐室或在5m范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巷道寬度滿足要求時可不需要拓寬巷道)。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絞車的,每臺絞車罰責任單位 200 元,并限期拆除。

      第23條 倒拉絞車前方8至15米處應設有護身柱(不少于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200 元,罰單位主管 50 元,罰工區主要領導各 50 元,并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絞車司機,一次罰 50 元,并責令停止作業。

      第24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每一次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 50 元。

      第25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

      第26條 小絞車硐室凈高不低于1.8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0.5米,絞車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硐室支護達合格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 元。

      第五章 絞 車

      第27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運輸任務完成后,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干凈;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范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 50 元。

      第28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安裝在軌道外側,絞車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于0.5米,迎頭應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29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25kw以下的小絞車,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絞車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mm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小絞車(jd-1),其基礎要求規格長×寬(1.4×1.2米)厚1.2米基礎螺栓采用φ18#長1.2米帶“十字”鋼筋螺栓,基礎高于軌面0.2米。

      二、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桿;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2000mm;錨固長度采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采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圓木戧(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于200mm;壓柱要垂直于頂底板,頂窩在硬面內200mm。

      四、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六章 信 號 裝 置

      第30條 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硐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發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31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下車場各甩車場信號必須經上車場把鉤工轉發,不得越過上車場把鉤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各車場門口設有回鈴,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32條 主要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33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11.4kw、25kw絞車為φ15.5mm,40kw絞車為φ18.5mm,55kw絞車為φ21.5mm)。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銹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釬子、錨桿、錨鏈、皮帶機連桿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別繩或戧繩。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并停用拆除。

      三、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 元,責任人一次罰 50元。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 50 元。

      第34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鉤頭插接長度按鋼絲繩直徑的20倍,必須裝有護繩環,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50 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第35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鋼絲繩鉤頭主繩徑為18.5mm及以下,保險繩繩徑應于主繩一致,主繩繩徑18.5mm以上,保險繩繩徑不低于18.5mm,并經機電科批準,保險繩固定在主繩上不得少于3個繩卡,繩卡間距為15cm,繩卡螺母應放在主繩側,型號與主繩匹配,雞心環處應卡一道繩卡且二倍靜拉力試驗符合要求,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道的絞車未按規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 500 元;罰責任人100元。保險繩安裝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二、運輸時發現保險繩不用的,一次罰把鉤工 100 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第36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并記錄存檔。

      第八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37條 斜巷軌道運輸必須滿足以下安全設施規定:

      一、在上部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二、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三、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四、斜巷軌道運輸巷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其結構形式和安裝要求必須經機電科設計,總工批準。

      五、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六、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和各甩車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安全門正常處于常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系統連鎖。

      七、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時刻投入使用,并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式阻車器、連鎖安全門、擋車攔連鎖裝置、超速吊梁擋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并包機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裝管理單位、包機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機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工區負責人 50 元。

      第38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并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

      第39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后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2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于30kg。否則,現場停止運行,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工區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100 元。

      第40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阻車器連鎖裝置或安全門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阻車器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車長度加三米的斜巷地點,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阻車器。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當兩道阻車器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元;罰責任工區帶班副區長或工區負責人 50 元 。

      第41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擋車器要實現遠控,手動式安全門安裝距離不大于5m,安全門正常處于關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系統連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元;罰責任工區帶班副區長或工區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

      第42條 下山掘進時,迎頭向上要安設兩道安全門,第一道距迎頭或耙裝機尾不超過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過所提列車長度加三米,兩門隨掘進或扒裝機前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43條 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安設第一道常閉安全門,距迎頭或耙裝機尾不超過10米安設第二道常閉安全門,此門隨掘進前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44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安全門要實現遠控,由下口掛鉤工在下口躲避硐口通過鋼絲繩、滑輪、杠桿等機構實現遠控操作;下山掘進常閉安全門要有專人操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

      第45條 絞車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干道地輥,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底板為準,間距不大于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輥,其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于40mm;地輥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5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第46條 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輥,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輥,甩道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輥,數量以不磨繩為準。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 50元;罰責任人 20 元。

      第九章 軌 道 質 量

      第47條 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達合格品以上;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且長度不得小于50米,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要確保軌道內側和軌面的平整度。

      一、軌道線路的軌距、水平、接頭平整度、道岔的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扣件、軌枕間距等必須符合規定標準,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罰責任單位 3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二、木軌枕的鋪設按標準要求,保證道板中心間距。鋪設的軌枕靠人行道一側取齊?,F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3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三、軌道線路嚴禁鋪設使用非標準道岔。所選用的標準道岔,要按標準鋪設;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證尖軌的側壓力。凡尖軌不密貼或損壞嚴重、缺尖軌連桿、無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50元;罰責任人 20 元。

      四、軌道接頭不得設置在斜巷起坡點和變坡點處。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 50 元。

      五、責任單位要加強對轄區內的軌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維修。道岔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道岔型號、編號、包機人和管理單位;軌道線路要實行分段包干,責任到人,每天要安排專人對軌道線路進行巡回檢查和維修。未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50 元,罰包機人 20 元。

      第十章 制度及人員

      第48條 各單位在所管轄運輸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系統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設備和設施的技術參數。未按規定懸掛斜巷運輸系統圖或標明參數與現場實際不符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49條 凡新設計的各類運輸斜巷,要建立運行前驗收制度和運行許可證發放制度。由機電科組織生產科、安全科、監察大隊、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所有驗收人員必須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由機電科存檔,并發放運行許可證。

      第50條 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把鉤工、信號工、絞車司機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姓名和設備設施包機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崗位責任不落實或包機牌未按規定懸掛在現場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51條 斜巷各車場必須懸掛斜巷標志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未按規定懸掛斜巷標志牌,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52條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鉤掛一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絞車司機1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掛二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絞車司機1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2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未按規定配齊崗位人員的罰責任單位 1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責任單位自負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53條 小絞車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操作崗位上,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

      一、對未持證上崗的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有證者),一次罰 50 元。

      二、絞車司機及把鉤工無證上崗的按 “三違”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50~500元處罰。

      第54條 崗位人員中絞車司機與把鉤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則,一次罰單位負責人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55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絞車向斜巷中牽引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帶車,違者按“三違”處理,罰責任人 100 元。

      第56條 對拉小絞車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違反者,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1000 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整改。

      第57條 斜巷軌道運輸的絞車禁止牽引未裝車的物件,違反者按“三違”處理,罰工區帶班區長或工區負責人 100 元,責任人 100 元。

      扒弓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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