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房地產投資管理制度
保利地產投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托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權限審批。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準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后,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并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