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光伏發電系統在現場調試完成后,光伏發電系統的安全性、功率特性、電能質量、利用率水平滿足設計要求,并形成穩定生產能力,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標準或參考文件
2.1 gbt 50796-2012 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
2.2 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2.3 光伏發電系統技術說明書、使用手冊、操作手冊、調試手冊和維護手冊
2.4 光伏發電系統訂貨合同明確的有關試運行的要求
3職責
3.1經理主要職責
3.1.1 負責批準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驗收申請。
3.1.2 負責召集相關人員組成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小組。
3.1.3 負責督促工程部組織供應商對缺陷進行整改。
3.1.4 負責批準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預驗收證書。
3.2 驗收小組主要職責
1 負責主持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工作。
2 負責辦理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手續。
3.3 工程部主要職責
3.3.1 負責向公司提交附表13“驗收申請表”。
3.3.2 負責督促相關供應商對缺陷進行整改。
3.3.3 負責協助驗收小組對缺陷的整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試運行應具備的條件
4.1.1 各安裝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和各光伏發電系統調試驗收已合格。
4.1.2 批次或全部調試驗收合格的光伏發電系統在規定時間內無缺陷、無故障連續運行。
4.1.3 當地電網電壓、頻率穩定,相應波動幅度不應大于光伏發電系統規定值。
4.1.4 在批次或全部光伏發電系統啟動試運行前,質檢中心站已對本期工程進行全面的質量檢查。
4.2 試運行申請
4.2.1 調試單位向工程部提出試運行申請報告,工程部向公司提交附表13“驗收申請表”。公司組成驗收小組,經理擔任組長,組織調試單位、工程部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試運行驗收檢查,填寫附表4“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檢查表”。
4.2.2 依據檢查結果,檢查小組填寫附表8“缺陷整改計劃”。
4.2.3 工程部將附表8“缺陷整改計劃”發送給相關的供應商,并組織相關供應商對缺陷進行整改。
4.2.4 整改時間節點到期后,檢查小組對缺陷的整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填寫附表9“缺陷整改完成情況驗證表”,并將整改證據存檔,同意調試單位提交的試運行申請報告,光伏發電系統進入360h試運行。
4.3 試運行期間要求
4.3.1每塊太陽能組件應連續、穩定、無故障運行至少光伏系統總輻射強度累計為360h,則視為試運行合格。
4.3.2系統進入試運行后,調試單位人員需把所有各匯流箱組鑰匙按時交回,由光伏電站統一管理。
4.3.3 順延情況
依據合同條款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不視為故障時間,試運行時間順延。
4.3.3.1 電網故障(電網參數在技術規范范圍之外)。
4.3.3.2 氣象條件(包括風況、光照強度和環境溫度)超出技術規范規定的運行范圍。
4.3.3.3 電網調度原因。
4.3.4 退出情況
若發生以下情況,視為故障時間,光伏系統退出試運行,試運行時間重新開始。
4.3.4.1 試運行期間,如出現額定光照強度,系統應達到額定出力,否則需重新進行試運行;如沒有出現額定光照強度,試運行時間順延120小時,如仍未出現額定光照強度,將視為系統在額定光照強度時可達到額定出力。
4.3.4.2 試運行期間,系統在光照強度降到不能發電的強度下,廠家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設備區域進行臨時檢修,如需必要情況,必須經光伏電站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入進行維護,且此系統重新計時,否則所有系統試運行結束,重新進入試運行。
4.3.4.3 試運行期間,允許系統的自動和用戶級別的遠程復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換的手動復位,但通過上述復位不能恢復運行的任何停機將視為故障,需重新進行試運行。
4.3.4.4 通過復位(系統的自動和用戶級別的遠程復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換的手動復位)糾正的累計停止時間超過試運行時間的6%時,需重新進行試運行。
4.3.5光伏電站運檢人員每小時填寫一次附表11“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考核記錄”,每24小時匯總一次填寫附表12“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測試記錄”,最后均需調試人員簽字確認。
4.3.6 進入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的光伏系統,調試人員可遠程監視,但不得擅自進行遠程操作,一旦發現視為故障時間,所有系統退出試運行;如遇故障停止需要復位時,光伏電站人員須告知調試人員,由調試人員進行操作,并在附表11“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考核記錄”中記錄操作內容。
4.3.7 試運行期間,在必要的情況下,調試人員及光伏電站人員可共同進入光伏發電系統,但光伏電站人員無權操作光伏發電設備。
4.3.8 如果指標在試運行期間未能達到規定要求時,按以下方法解決:
4.3.8.1 如因設備廠家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指標,設備廠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設備進行改進。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時費、材料費及設備廠家人員的技術服務費均應按相關記錄由賣方承擔。如需將任何設備運出光伏電站進行修理或更換,設備廠家應在一個月內將修理或更換后的設備運抵合同現場,并承擔因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在改進完成后進行第二次試運行。
4.3.8.2 如果第二次試運行因設備廠家原因仍未成功,設備廠家需整改后開始第三次試運行。如果第三次試運行由于設備廠家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指標,公司有權向設備廠家要求對該臺設備進行退貨,同時由設備廠家用合格的設備代替未達指標的設備,并承擔因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具體時間由公司與設備廠家協商確定。在第三次試運行期間發生的所有改進費用(包括雙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均應由設備廠家負擔。
4.3.8.3 如果在第二次試運行中因公司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指標,公司應對設備進行預驗收并由雙方現場代表在第二次試運行完成后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書。但設備廠家仍應協助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設計指標。
4.3.9 系統調試時間不超過兩個月,試運行應在4個月內通過。如果在此限期內系統因設備廠家原因無法通過試運行,公司有權要求設備廠家更換試運行無法通過的系統,由此產生的直接費用由設備廠家負擔,并承擔相應系統發電量損失賠償費(停機時間按光伏電站運行系統的平均功率計算)。
4.3.11 試運行結束后,為了測試監控系統數據備份的功能,需協商設備廠家對系統做一次系統數據崩潰并恢復的測試。
4.4光伏系統試運行完成
試運行過程中,光伏系統各項指標均符合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要求,檢查小組填寫調試單位提供的預驗收合格證書,經經理批準后,完成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制度由公司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5.2 本制度的實施由發電公司基建工程部檢查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