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根據《固體法》第59條、國家環保總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自治區、盟(市)、旗環保部門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本單位危險廢物的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的落實
由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和依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通過“自治區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轉移計劃和電子轉移聯單。
2、危險廢物轉移規定和要求
⑴、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⑵、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⑶、如實填寫聯單中利用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⑷、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利用單位,聯單第一聯由利用單位自留存檔,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聯單第二聯副聯由利用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危險廢物轉移負責人的職責
1、統籌本單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
2、負責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和申領、保管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在每次危險廢物轉移時,按規定正確使用和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做好危險廢物轉移時的聯單交接工作。
4、負責每次危險廢物轉移現場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在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6、負責每次危險廢物轉移后,跟蹤和督促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按規定如期回交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并負責按規定把聯單第二聯副聯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