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票據管理制度
山青高中票據管理制度
一.單位使用票據,應指定專人向教委購領。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并套印有“江蘇省財政票據監制章”字樣的各類票據。
二.各類票據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發放、繳驗、結報工作,要建立健全票據登記簿、嚴格保管、領用和核銷手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三.單位對各類票據應嚴格分清使用范圍、不得混用、不得自行購買、不得自制、不準轉讓、代開,不得代替發票使用。
四.票據必須順號使用。收據聯應蓋使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
五.單位如發生機構變更或管理票據的經辦人員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將票據登記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填寫移交清冊,并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