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切實加強對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發放的管理,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和管理。
3 職責
(1)安保部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并監督檢查職工的佩戴情況。
(2)人力資源部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
(3)各部門具體實施。
4 內容與要求
4.1 勞保用品管理
(1)職工個人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防護要求,認真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勞保用品可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
(2)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由安保部統一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由人力部專人負責。
(3)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4)凡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定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5)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相關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護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6)安保部對發放標準具有解釋權,對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和技術要求進行監督,并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信息反饋。
(7)對工作需要,超范圍發放小件勞動保護用品,由單位申請,管理部審核,副總審批,管理部登記發放。
(8)各單位應免費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9)對涉及發放標準修改,新項目新涉及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安保部報主管領導審批,方可解決,并上報公司審核備案。
(10)長期(6個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員工,相應延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間。
(11)對因工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安保部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12)對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鏡、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應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強制檢驗或報廢。
(13)特種防護用品中的防護口罩、防護手套、護耳器等應發放到個人,由個人專管專用,其余可發放至班組,班組保管,集體使用,保證應急情況方便使用。
(14)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15)各部門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定點定人專管,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等損壞。
(16)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進行使用前學習培訓,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4.2 降溫風扇管理
(1)根據各單位提出的風扇年審報計劃和實際情況,由工程部調查落實后,分類匯總、報主管副總審批。
(2)工程部負責各類降溫風扇編號、發放、管理、登記工作。
(3)風扇電機燒壞后,使用單位負責送電修、修復。如電機不能修復、確認報廢,以及其他部件損壞或丟失要寫出書面報告,上報設備部。如人為損壞或丟失由責任單位落實到人,照價賠償。
(4)現場的降溫風扇根據季節的變化,由各單位安全員負責保管或發放使用。
(5)現場風扇必須做到人走風扇停。如發現現場沒人風扇仍然啟動的單位(用于物料、設備降溫的風扇除外)對責任人處罰50元。
(6)現場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風扇,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
4.3 應急藥品柜管理
(1)各部門均應配備應急藥品柜以放置應急藥品。
(2)建立應急藥品臺帳、檢查記錄及收發放記錄(要有領取人、管理人員簽字)。
(3)各崗位應急藥品設專人管理,并保證二十四小時隨時能取出藥品。
(4)應急藥品要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
(5)藥品柜就應為常鎖狀態,每班設一名藥品管理人員,非藥品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打開取藥。
(6)發放藥品限一次用量。
(7)過期藥品及時返回人力部,由人力部統一銷毀,并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