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護品發放范圍
(一)凡直接從事生產活動的員工,根據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標準發放所需要的護品。
(二)經常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廠、部室、車間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發給必需的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長半年至一年。
(三)傷、病人員休工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護品應停發。凡脫產學習、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參加生產或停止工作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停發一切防護用品。已經發放過的護品使用期限相應延長,如整月無生產任務,小護品停發。
第二條?? 護品領用與保管
(一)車間(單位)所領取的護品,應指定專人保管,發給職工時,必須按規定辦理發放手續。
(二)基本生產車間的防護手套及小護品,應按定額發放并做好登記。
(三)供應部門在每次采購護品進廠后,應由技安部門對護品的規格、質量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發給職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員工都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 護品損壞與丟失賠償
(一)公用護品丟失或損壞時,由責任者按價或折價賠償;因特殊情況丟失或損壞者,酌情處理。
(二)個人防護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損壞和丟失者,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后,方可領用新護品。
第四條?? 工人領取護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廠內調動而仍從事原工種者,護品可隨同帶到新單位使用,但須經原單位護品保管員辦理轉移手續。
第五條?? 調離本廠的職工,必須將未使用到期的護品交回或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后,方可離廠。退離休職工所領護品不再交回。
第六條?? 凡外單位實習人員、代培人員和外單位來廠安裝、調試人員所需要的護品,由其原所在單位供應。
第七條?? 護品領用后,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按規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濫用。
第八條?? 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項轅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各單位應積極地從技術、設備、操作、工藝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