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監測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基礎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環境監測的相關法律法規,完成公司下達的環境管理監測任務,保證全公司的環境監測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環境狀況、各種污染源的監測管理。
3.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4.內容及相關要求
第一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對需要監測的污染因子及時進行評估和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條相關排污單位負責對環境污染因子的監測和記錄,監測后及時向安全監察部上報監測情況;對于突發情況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三條安全監察部應建立污染源檔案,掌握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參與重大污染事故的調查,為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和生產管理服務。
第四條技術部負責質量檢測中心對環保監測設備和儀器進行定期校核,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監測數據計算、檢驗、異常值剔除等應按國家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進行。
第五條環境監測點的布設、監測頻次、監測方法應依據監測對象、污染物性質和現場具體情況確定,樣點的時空分布應反映監測對象主要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波動范圍及變化規律。
第六條根據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規范管理采樣點。建立采樣點管理檔案,包括采樣點性質、名稱、位置和編號、排污規律和排放去向、采樣頻次及污染因子。采樣點位設置明顯標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排污單位做好采樣點位的日常維護和相關記錄。
第七條采樣點如因生產工藝或其它原因需變更時,需上報,經安全監察部確認,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如果是政府監管范圍內的,還需報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采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填寫采樣記錄,嚴防中途破損、被污或變質。
第九條公司每年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環保監測部門,負責對主要污染因子進行專業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
第十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定期對所有監測項目進行評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條公司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必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測。
第十二條環境噪聲監測:
a、環境噪聲主要指生產環境噪聲,生產環境噪聲(含設備噪聲)每半年測定一次。
b、生產廠區及主要設備的噪聲監測布點應按國家規定及現場具體情況進行布設。
c、監測項目:等效a聲級。
第十三條廢水監測:
a、公司在工業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外排廢水的所有排放口都必須進行監測。
b、公司所有廢水點監測頻率每月不得少于3次,對列入環保考核的外排口每月不得少于l0次。對經處理后的外排水應設點監測,監測頻率每班不得少于1次。對環保事故后產生的事故廢水應設點監測,符合標準后才可外排。
c、水質樣品的采集與分析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對易變化的水樣必須加入保存劑加以固定。
d、監測項目:流量、ph、cod、亞硝酸鹽;對有特殊要求的廢水監測項目,可根據情況加測。
e、廢水監測應按月填報報表,并做好環保事故產生的事故廢水的監測記錄。
f、對于由廢水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時進行調查監測并提交調查監測報告。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