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有較好的防護條件,促進我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及集團煤礦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礦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塵口罩、絕緣靴、絕緣手套、棉襖、防護眼鏡、雨衣、皮褲、防噪耳塞等。
各部門職責
(一)物資管理科是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計劃,負責各單位防護用品的領用審批、統計工作。
(二)煤礦的經營或財勞部門分別負責本煤礦及下屬各單位的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審批、領用等工作的落實,并對下屬各單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批后的個人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的落實,對各環節及職責部門進行監督考核。
(四)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落實進貨、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料單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 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
(一)物資管理科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工種分類臺帳和員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手冊,對于接觸粉塵作業的直接工并對各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置,嚴格按規定審批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微機集中統一發放。
(二)根據庫存情況及防護用品工種配置標準,物資管理科每半年編制一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經礦批準后,轉供銷煤礦華豐分部。
(三)按照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物資管理科及時對各工種到期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發。
(四)對新參加工作人員或員工工種變更的人員,物資管理科根據員工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配置標準進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發。
(五)員工憑個人防護用品手冊和領料單審批領取。
(六)對因生產需要超出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的,由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礦審批后,物資管理科再予以辦理。
(七)小護品每年集中發放兩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冊,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冊,由單位持領料單集體領取發放。
(八)各煤礦、各單位要建立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審批、發放臺帳,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計劃。
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培訓指導、監督、報廢主要責任人,定期對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組織培訓使用講解,對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規定及時報廢,重新審批。
(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者要嚴格按規定正確佩戴,對于井下使用的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佩戴到位,切實發揮防護作用。
(三)礦安監員、工區各級管理人員要把防護用品佩戴檢查,納入安全監察范圍,對于不按規定佩戴的員工進行酌情處罰。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供銷煤礦華豐分部根據物資管理科編制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進行采購,對供應商的評價,執行《采購、進貨檢驗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對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商必須提供經國家法定機構技術鑒定,由勞動部門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產品檢驗報告》及許可文件,由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存檔保存復印件。
(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前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超過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發放使用,并隔離存放,建立報廢記錄。絕緣靴、絕緣手套由生產部機運組定期打壓實驗,不符合要求的由鑒定部門出具報廢手續到人力資源辦理更換證明。
(四)個人防護用品一律由礦統一配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特殊防護用品由單位報經礦審批后,予以配備。
(五)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的更該及調整,隨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調整而變動,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