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購買、保管、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為從業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自檢,
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采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