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加強防護用品采購使用保管工作的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管理人員做好工作。
第二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和市安監站頒發的《準用證》,三證不全的安全防護用品不得用于施工生產中,同時,必須對施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損壞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條:防護用品的采購應做好資金的管理,對比采購搞好成本核算,必須是市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有形市場的產品,保質保量,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第四條:防護用品庫內存放布局合理,符合防火要求,分類存放,上蓋下墊,防腐、防銹,設有標志牌,做到四定位:定庫號、定架號、定層號、定位號。碼放整齊,標志明顯。
第五條:倉庫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學化,擺放規格化,整潔衛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