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積聚瓦斯管理制度
一、值班瓦斯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制度》。
二、值班瓦斯員在巡檢過程中必須同時檢查可能造成局部積聚瓦斯的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可能造成局部積聚瓦斯的地點主要有: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采煤機附近、頂板冒落處、密閉附近(包括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無風的巷道或微風巷道的頂板附近等。
四、采掘工作面內鏈板運輸機底槽內的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超過0.5立方米,也應按局部積聚瓦斯處理。
五、采掘工作面內,體積大于0.5立方米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以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六、在回采工作面回風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范圍內空間,都按回采工作面風流處理。當此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七、如果瓦斯員漏檢或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匯報或匯報不及時,視情節輕重給以處罰。因此而釀成事故者,給以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發現局部瓦斯積聚而不能及時處理時,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寫措施進行處理。